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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一般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本图总结了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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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
适用范围【1-6】
主体适用
当事人营业地处于缔约国
依国际私法规则而扩大适用
我国予以保留
客体适用(排除的情形)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合同或其条款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所售货物的所有权
卖方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可以选择其他法律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可以约定部份适用或对公约内容进行改变
合同的订立【14-24】
要约Offer
概念: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要约于送达被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撤回withdraw
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得予撤回。
要约未生效
撤销revoke
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要约得予撤销。
不得撤销的情况
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被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失效
要约人撤销要约
被要约人拒绝→明确表示拒绝
要约期间已过→沉默视为拒绝
被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变更
构成反要约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式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承诺Acceptance
概念:被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承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承诺。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承诺可撤回但不可撤销
预期承诺
非客观预期: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追认
客观预期: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原要约失效
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买方的权利义务【53-60】
支付货款
付款地点
有约定,依约定
卖方的营业地
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付款时间
交货时
涉及运输的合同,接到银行付款通知时
在无机会检验货物时,可以拒付货款
收取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
减损义务
提取货物(拒收的情况)
提前交付货物
交付的数量大于约定
检验货物
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
涉及运输的,可推迟到目的地后进行
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的,可推迟到新目的地后进行
卖方的权利义务【30-44】
交付货物
交货地点
涉及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
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的,在制造或生产地
其他情况在营业地
交货时间
合理时间
移交单据
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
质量担保
同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目的
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与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概念:卖方必须交付不受第三方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根据该权利或要求接受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
概念: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担保义务的地域限制
买方营业地
预期货物转售地或使用地
担保义务的免除
买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遵照买方要求所致
违约救济
一般违约的救济方式
卖方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61】
实际履行【62】
给予履行宽限期【63.1】
宣告合同无效【64】
只适用于根本违约
订明货物规格【65】
买方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45】
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实际履行【46.1】
要求交付替代物【46.2】
要求修理【46.3】
给予宽限期【47.1】
宣告合同无效【49】
减价【50】
支付利息【78】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预期违约的认定
明示拒绝履约
通过其行为判断其将不履约
救济方式
中止履行【71】
被中止方在履约能力或信用严重缺陷
被中止方的行为表明将不能履行大部份重要义务
宣告合同无效【72】
履约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的
救济方的义务
通知义务
对方提供充分保证的须履约
判断失误承担违约责任
分批交货无效
构成根本违约
宣告该批货物无效
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根本违约
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各批货物相互依存
可宣告已交付及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风险转移
涉及运输的货物【67.1】
未约定交货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约定交货地点:在约定地交给承运人时
未特定化货物【67.2】
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在途货物【68】
订立合同时
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
卖方过错除外
直接交货的货物【69】
卖方接收货物时
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