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为目的。公益性不仅表现为行政的事务为公共事务,更表现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或社会的职能。
3.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整体性、连续性、积极能动。行政是由若干具体行动构成的整体。同时,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作为,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4.过程性: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5.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裁量性(合目的性):(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2)立法者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灵活性。
6.效率性:具有更强的效率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争取高效,同时对于公民的申请和需求也必须要求有效率。
7.受监督性:必须受到多维度、多层级的严格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主体自身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