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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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的思维导图,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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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1.程序法定——立法明确、司法严格 2.无罪推定——未经司法机关法定程序确认有罪前,视为无罪(控方举证、疑罪从无、不自证其罪) 3.司法独立——审判权专属,行使审判权独立自主,行使审判权合法性 4.辩护原则——确认权利,保障实施,法律援助 5.证据裁判——法官判案以事实、证据为裁判基础 6.诉讼经济——程序简化、节约诉讼手段 7.权利保障——对司法机关要求,不侵权,保障权利 8.利益回避——实质就是回避原则 9.及时性原则——迅速、及时 10.诉讼公开——侦控审皆公开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要求: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上述权力。 2、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这些权力均具有强制性。 4、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各自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并非无限制的独立或者法官独立
无独立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本身隶属于行政机关,讲究接受监督、上令下从
1.这一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需要,应当相互支持,有效合作,而不能相互扯皮。
3.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按照法定的分工相互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准确地适用法律
(五)依靠群众原则
在发现犯罪、收集证据、证实犯罪、定罪和量刑等环节,人民群众可以帮助公安司法机关及时、高效地进行诉讼活动。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
2.侦查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包括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和侦查结果的监督。
3.审判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包括审判行为监督和审判结果监督。
4.执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七)审判公开原则
1.含义和内容: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公之于众。
2.例外:法庭评议不公开;部分案件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企业秘密,但是必须公开宣判
(八)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辩护权不可侵犯。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论案情如何重大、罪行多么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这一权利。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之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
3.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对于有认罪认罚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法》中有从宽处理的规定,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