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
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归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建立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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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 基本含义: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一)职权法定
1.概念:职权法定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
2.两种情形:(1)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由组织法分配或划定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范围 (2)单行的法律规定了哪些事项由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管辖
(二)法律优先/消极的依法行政
1.概念: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由于行政
2.含义:(1)规范位阶意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3.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
(三)法律保留/积极的依法行政
概念: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为了评价和控制裁量权
*内涵
1.比例原则
(1)适当性(目的)
A.含义: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目的既包括行政的一般目的,也包括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
B 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之措施。
(2)必要性(手段)
A含义: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B 要求:一方面采取最轻微的手段,另一方面只有在最后关键时刻而不得不采取激烈手段时方可采取
(3)衡量性/狭义比例原则
A含义: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轻于达成目的多获得的利益
B 要求:在目的与手段之间保持比例,不致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而造成公民权益的过度损害
2.平等对待
(1)含义: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2)具体表现
A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B 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三. 程序正当原则
(一)行政公开
1.意义
A.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B. 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C. 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2.基本要求
A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
B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执法行为标准、条件公开;程序、手续公开;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行为采取公开形式举行(EG听证会)
C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D 行政信息公开
E 行政诉讼及裁判结果公开
(二)程序公正
基本要求
A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B 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论的机会
(三) 公众参与
1.含义: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参与行政过程,有权对行政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表达意见,而且该意见应当获得行政主体的尊重
A 信息公开透明
B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或制定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
C 行政主体在个案中就特定利害关系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最终作出决定前,给予当事人陈述与审辩的机会,并且回答当事人的疑虑,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决定。
D 应当建立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救济机制
四. 诚信原则
(一)诚实守信
1.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
2.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况。多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3.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如果的确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得不反悔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
5.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活动,应处于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准确。
(二)信赖保护: 人民基于对国家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
1.信赖保护的使用条件:(1)须有信赖基础,即须行政机关作出了一定的行政行为 (2)须有信赖表现,人民须因信赖行政行为而有客观上具体表现信赖的行为 (3) 须信赖值得保护,人民的信赖须值得保护,如果信赖有瑕疵而布置的保护,即适用无信赖保护原则
2.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1)存续保护:不论现存法律状况是否合法,为稳定人民所信赖的法律状况,维持原来的信赖基础 (2)财产保护:以适当的额财产补偿来减轻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该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五. 高效便民原则
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六. 监督与救济原则
监督原则: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和问责
救济原则:给予公民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违法或不当侵害的情况下享有充分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