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第五章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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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概念: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对世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概念:指行政行为作出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目的:主要针对行政主体。防止行政主体反复无常、
相对的确定力,非绝对的确定力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概念: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的行为。
该拘束力及于行为的直接对象、行政行为非直接对象的个人和组织、行政主体本身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 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概念: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确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果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利,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力及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本身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一)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2.经相应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4.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3.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三.行政行为的失效
(一)行政行为的撤销
1.概念:行政行为在具备可撤销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力
撤销≠无效 1.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撤销的只有撤销之后失去效力(撤销之前的不当行为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2.可撤销行政行为相对人只能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效任何时候都可以
2.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3.撤销的法律效果
(1)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仍然有效。 *但对于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对相对人作出不利处理的行政行为,只要相应行 为不是相对人过错造成的,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 为,撤销的效力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但如果违反社会公益可以追溯,但要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应起的,那么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存在,则与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故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不利于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自然废止。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效果
(1)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已给予的好处不再收回、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赔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废、改、撤或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那么对此中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即具有抵制权,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义务取消、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