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总论
我们可以根据这篇导图清晰地明白经济法中包含法律体系以及其法律部门与规范文件,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两个分支构成的法律行为,同时含有纠纷解决
这是一篇关于无仲裁协议以民事诉讼为例的有关法律常识的思维导图,从这篇导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基本制度,地域管理,诉讼程序以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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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法律体系
一、 法律体系
概念
现行有效的国内法
体系
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法律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文件
划分标准
主要标准:调整对象
次要标准:调整方法
民法:自我调节,财产赔偿
刑法:强制干预,人身惩罚
部门及文件
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一个法律部门可通过多个文件来表述
一个文件并非仅包含在一个法律部门
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 概述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法关系的行为
后果由?决定 是否影响关系产生后果
区分法律规定后果的
分类:单方,双方,多方
二、 附条件/期限的民法行为
期限必然要到来,条件不一定成就
附条件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恶意促成不成就,恶意组织促成视为成就
附期限
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对民法行为效力的影响
1. 行为能力判定
2. 效力界定(排除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非纯获益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情况不适应的
效力待定
3. 效力待定
同意或追认
拒绝追认
明示拒绝
默示拒绝
收到催告通知30日内未追认
善意相对人依法撤销
四、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法行为效力的影响
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成立时显失公平
泄气误成功
五、 可撤销的民法行为
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六、 无效的民法行为
类型
无独/虚假/串,法行强/公良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
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折价补偿;有过错赔偿,或者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代理制度
一、 使用范围
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法行为的性质,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法行为,不得代理
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否则无效
二、 委托代理
书面或口头
三、 有权代理
滥用代理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恶意串通
四、 无权代理
1. 表见代理
有效
(有理由相信:不知情,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
2. 不构成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及时追认
被撤销前
收到催告+30日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主动拒绝
视为拒绝(收到相对人催告30日内未作表示)
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
在追认之前通知
五、 代理终止情形
1. 委托代理终止
原因消失,代理人无能
1. 期限届满
2. 取消或辞去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或被代死亡
5. 代或被代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 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或被代死亡
代理人丧失
纠纷解决
和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
调解
诉内调解
法院调解
诉外调解
民间,行政,仲裁调解
非必经
“强力”解决途径
民事争议(民告民)
有仲裁协议
四.仲裁
自愿仲裁
不适用范围
与人身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
协议形式
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不予受理,提起诉讼
隐瞒仲裁协议
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法院驳回起诉,走仲裁程序,协议无效除外
首次开庭不说有的,视为放弃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
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效力
效力争议解决
同时找了仲裁和法院的,以法院(上级)裁定
无效协议
约定事项超范围
无或限制人订立的
胁迫订立
协议内对仲裁事项和委员会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的
独立仲裁
仲裁委员会独立
仲裁庭
仲裁员独立
回避制度:近亲属,有厉害关系,其他关系影响公正,私自会见或受礼
一裁终局
裁决的形成
先多数后首席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做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能再就同一就纠纷继续仲裁或起诉。
撤销
可能撤销情形
1.无协议,2.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3.仲裁庭组成及程序违法,4.证据伪造,5.隐瞒重要证据,6.受贿舞弊
申请撤销
时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后果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强制执行
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的,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则终结
撤销申请被法院驳回,当裁决恢复执行
特殊规定
开庭VS公开
应当开庭进行,协议不开庭的,通过其他形式裁决
一般不公开,当事人可协议公开,国家机密除外
和解VS调解
和解(自行和解)
裁决书√,撤回申请×强制执行力
调解(仲裁庭调解)
裁决书(作出生效)√,调节书(签收有效)√
无仲裁协议
五.民事诉讼
一、 适用范围(民告民,不适用仲裁的)
民事纠纷案件
人身关系
物权,知识产权关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
商事纠纷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法定的非讼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或限制
适用督促程序
二、 基本制度
三、 地域管辖
四、 诉讼程序
一审
二审
其他程序
五、 六.诉讼时效制度
行政争议(民告官)
七.行政复议
八.行政诉讼
包含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不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
被代死往后仍有效情形
1. 代不知且不应当知道被代死亡
2. 被代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事务完成时终止
4. 死前已实施,为了被代人继承人权益继续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