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行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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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三
时效
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
类型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多有权和其他财产权(一定时效内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默认放弃)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失去诉讼权)的法律制度
例外——起诉权,任何时候都不会丧失,不可剥夺,法院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驳回起诉。但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时效利益,或者主张因诉讼时效届满致使对方权利消灭。
功能:①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②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如果经过相当长时间,权利人行使权利将推翻既定的社会秩序,则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举证困难,审判负担加重)
诉讼时效
权利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性质——①法定性;②强制性(当事人不可任意约定来延长或者缩短);③保护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海商法一年,人身伤害请求权一年,劳动仲裁一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及(并且)义务人之日算起(主观主义,“应该知道”-按照一个合理的人的标准)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固定性,不可延长,自权利产生之日起算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标的)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特例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绝对权的保护)(由于其危险一直未消除,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时效无法确定起算点,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①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都要办理登记,登记簿本身能产生一定的公信力。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财产。②登记的动产物权是指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的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起算的特殊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因为如果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被代理人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难以判断其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且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照管和信赖关系,被代理人难以主张权利)
分期履行债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断
“重新起算”
中断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表面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要钱一次,中断一次。“登报”“留置”)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认诺,即可明示也可默示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止
“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观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为保证公平)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为保护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拘禁等)而丧失行为自由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如,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导致损害赔偿请求权
效力
①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直至中止事由消除之前;②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只是暂停;③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计算6个月,不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前诉讼时效期间还剩余多少。目的是为了简化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而减少相关的纠纷。
延长
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吗,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的制度。(最长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届满的后果
对义务人
对于义务人来说,时效届满之后,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不仅可以拒绝权利人的请求,而且将导致其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从而产生某种时效利益,这种时效利益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权益,应当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自愿行使。同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该债权并不消失,如果债权人自愿作出给付,债权人仍有权保有该给付利益,而不构成“不当得利”,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对权利人
权利人的实体权和诉权并不消失,只是会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法院不得以时效期届满拒绝受理)
对法院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完全应由义务人自行决断是否抛弃。当事人如果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认为其抛弃了时效利益。但一旦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都有义务审查时效届满情况。
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概念: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知道”-由明确的证据表明当事人知晓了权利产生;“应当知道”-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但是根据社会的一般常识,可以推定当事人知悉,或者当事人有义务知悉
如,“合同”约定
除斥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除斥-形成权;诉讼-债权的请求权;
②能否由当事人意定。诉讼-强制性规定,不可。
③期间是否中断、中止、延长。除斥-旨在排除不稳定性,不可;诉讼-可变期间
④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除斥-直接消灭权利本身;诉讼-相关的请求权不消灭,只是使义务人产生相关的抗辩权。
⑤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除斥-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六个月-时效进行中的任何阶段)
②发生的事由不同(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主观可控)
③法律效果不同(暂停,将该期限从时效期间内排除,中止前仍然有效-重新起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