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打假人知识手册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将产品打假中常见的打假点及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列示,方便入门打假业务使用。
编辑于2022-06-07 09:33:34职业打假人 知识手册
食品类产品:食品安全法
适用对象:
食品生产和加工主体(以下称食品生产者)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以下称食品经营者)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者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者
索赔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索赔对象: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索赔理由1:包装不符合规范的“三无产品”
标签
吊牌
合格证
索赔理由2:过期产品、没有生产日期的产品、或者生产日期印刷模糊的产品
过期产品掉包
油墨喷码,是可涂抹去产品的生产日期
索赔理由3:产品存在异物
譬如一些坚果炒货类食品,一旦发现异物,则要求赔偿
产品包装如是透明的,则易寻找
索赔理由4:变质或质量问题产品
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类
产品变质类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索赔时间:
结账后,即要求赔偿,如果商铺不同意,即向市场局举报,对企业罚款
普通商品及服务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适用对象: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产品的生产者
产品的销售者
服务提供者
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
网络交易平台
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履行平台承诺
明知经营者存在侵害行为,则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子主题
索赔主张1: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索赔主张2:赔偿损失+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行为: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后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谈判筹码: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表现: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
适用对象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广告代言人(10周岁以上)
广告要求及准则
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的表示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引证要求: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涉专利说明: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不正当竞争: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提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禁止广告的产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医疗用语或相混淆的用语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限定广告的药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禁止行为: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保健食品广告
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禁止替代母乳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酒类广告
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房地产广告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
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索赔理由:虚假广告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