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我国,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财政 法第八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十讲 财政 法我国财政法的体系• ⑴、预算法• ⑵、税法• ⑶、国债法• ⑷、政府采购法• ⑸、转移支付法
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与不法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合称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属于过度的、扰乱秩序的竞争,我国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专门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针对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制定《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
垄断行为的出现,是很容易引起不公平的竞争的现象的出现的,因此,我国也是制定了相关的反垄断的法律以及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来约束企业和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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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调制主体的职权
职权---调制主体权力和义务一体性
宏观调控
影响或诱导
市场规制
直接干预 引导、监督
国家投资经营
直接参与
国家调制权体系
宏观调控权
内容
国家规划权
货币政策权
财税政策权
性质
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促进经济增长
增加就业
稳定物价
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市场规制权
实施主体的独立性
实施对象的直接性
实施过程的"品"字形结构
市场规制主体
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者
调制受体的权利
消费者权
保障安全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
求教获知权
受尊重权依法监督权
接受调制保护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子主题
经营者权
相对消费者而言,自由经营权
相对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关系,公平竞争权
相对调制主体,不受非法调制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调制受体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公平竞争的义务
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调制主体的责任
调制主体间接承担的责任
调制主体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调制受体的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区分权力和权利
权利
权力
来源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