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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考试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编辑于2022-06-08 08:57:34民法典
民法典之总则
民法概述
概念
平等 人身 财产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履行职权×
未行使职权,典型:买日常用品✓
原则
平等原则
特权;歧视;允许合理的区别对待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硬要;迫使
公平原则
合理 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骗:恶意隐瞒
帝王原则
绿色原则
2017年加入民法;倡导性原则
口诀:绿萍儿(二),自诚德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不能转让;一律平等
出生(独立呼吸)时起到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时止
出生(死亡)时效
出生(死亡)证明>户籍或其他有效登记>其他证据(例外:足以推翻)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细节:涉及利益保护;分娩时为活体
民事行为能力
完人
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注意:视为完人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限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单独实施:单纯获利或相适应
无人
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
未成年子女
父母(当然监护)
父母有监护能力理所应当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监护人
不因父母婚姻状态而改变
无父母或父母无监护能力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
有监护能力:成年的完人
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人或组织经同意(三民之一)
成年的无人或限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
有监护能力:成年的完人
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但需经同意(三民之一)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自然人
宣告失踪
法定期限2年
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
公告期:3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
经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法定期限: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证明0年
申请: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公告期:(4、2年)1年;有证明3个月
死亡日期确定
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意外事件之日
撤销
人身
配偶
原则:自行恢复
例外:再婚过;书面向婚姻机关表明不愿意
子女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有效
财产
返还;无法返还,适当补偿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
概念
独立担责;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盈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概念
不独立担责;组织
包括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背公序良俗;违法的
效力待定
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限人实施的超越行为;债务承担
可撤销
撤销机关
法院、仲裁机构
情形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细节
动机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撤销权消灭
一般是一年,重大误解是90天,最长不超过5年
当事人自己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注意
好意施惠(谈恋爱、请客吃饭、搭便车)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概念
三方主体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相对人
不得代理
身份关系(婚姻、遗赠、收养)、约定应由本人亲自
代理权行使原则
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例外:同意、追认、紧急状态+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有效)
以被代理人名义
行为人无权代理
有证明文件(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授权书、介绍信)
相对人善意(不知情)
诉讼时效
概念
起诉权✓;可能丧失胜诉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抚养费
类型及起算
一般
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
20年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其他特殊规定
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中断的区别
时间
中止:最后6个月内;中断: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事由
中止:不可抗力;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控制
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效力
中止:暂停计算(不清零)补6个月
中断:重新计算(重启、清零)
合同
通则
合同概述
概述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原则不适用)
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方式
过程
要约和承诺
要约VS要约邀请
明确具体+受约束
不明确具体的广告是邀请
格式合同
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提供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地适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债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让与
通知债务人
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转让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
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提存
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之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
定金(罚则)
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相对性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
经过公证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法定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穷困抗辩
前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权利: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例外: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
保证合同
分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例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
保管合同
成立
自保管物交付成立
赔偿责任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未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租赁合同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可以续订;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形式
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转租
经同意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同意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按份共有人、近亲属
承租人在15日内未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
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偿还因管理事物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为了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减损
要返还
婚姻家庭
结婚
法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22周岁,女20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
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夫妻财产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资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意思表示
离婚
协议离婚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30天
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求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子女抚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原则
子女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其真是意愿
收养
被收养人
未成年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同时具备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
例外: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子女人数限制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沉默后果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的人应当在知道接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后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遗嘱
形式
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
撤回、变更
遗赠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的内容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
无人或限人所立遗嘱无效
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部分无效
遗产的处理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述第3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被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被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分割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他继承人,但是有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区分共有财产和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效力最优先
清偿债务
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物权
物权通则
物权概念
特征
支配权、排他权
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变动
不动产
登记
动产
交付
所有权
概述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荒岛海域没WiFi 水军守城把矿开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建筑区域内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对共有部分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事
双2/3参与表决,参与的业主双过半同意
大事
双2/3参与表决,参与的业主双3/4同意
筹集资金、建设施;改用途,搞经营
相邻关系
包括:采光权、通行权
与地役权
相邻关系:法定权利、必要便利、无偿
地役权:约定权利、约定便利、有偿或无偿
共有
种类: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
处分
按份共有: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全部共同共有人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
同等条件下
用益物权
概述
占有、使用、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述
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期限
耕草林,三五七,到期之后可延期
三权分置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经营权可流转
居住权
概念
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设立
合同、遗嘱
书面合同、一般无偿
应当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内容
居住权人居住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原则上不得出租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人死亡
担保物权
一般规定
概念:保障债权实现
抵押物毁损
就保险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
概念:动产或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禁止抵押
土地所有权、农民保命地、归属不清晰、查扣和公益
抵押财产的转让
及时通知
有损害抵押权可能,提前清偿或提存
抵押权的保金
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减少的:恢复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否则,提前清偿
质权
概念: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
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留置该财产
人格权
概述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权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誉权、荣誉权
一般规定
概念
人格要素、人格尊严、人格自由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
人格权可以允许使用
姓名、名称、肖像等
人格权保护
延伸保护
胎儿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分娩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者
范围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
配偶、子女、父母
死者无第一梯队,其他近亲属
其他具体人格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概念
个人免予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私密和私生活安宁状态
区分
名誉权(假)VS隐私权(真)
个人信息保护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典型侵权方式
买卖个人信息
免责
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
合理处理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信息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
概念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侵害肖像权的情形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机关维权益、媒体要学习,街景可随意
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
概念
主体
民事主体
内容
社会评价
保护方式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除外评价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荣誉权
概念
主体
民事主体
前提
荣誉称号
姓名权和名称权
概述
姓名权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姓名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名称权(可转让)
主体
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
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
姓名权、名称权主要侵权方式
干涉、盗用、假冒等
选取姓氏
应当随父或母
例外情形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事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姓氏
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条件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保护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概述
生命权
生命安全、生命尊严
身体权
身体完整、行动自由
健康权
身心健康
人体捐赠
一般
捐献者为完人
人体必须自愿捐献
捐献意思表示须以书面形式或遗嘱形式作出
人体捐献须为无偿捐献
特殊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性骚扰
概念
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
单位义务
应当采用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侵权责任
概述
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自甘风险
自助行为
承担责任
监护人责任
责任主体
监护人
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
责任承担
有财产的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委托情形
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者责任
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
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网络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
平台责任
事先不知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后部分连带)
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全部)
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责任承担
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过错方追偿
补救措施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部分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
责任主体
侵权人
特殊情况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物业安保义务
应采取必要安保措施
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
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侵害责任
一般情况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因为被侵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第三人过错
责任主体
可以向动物主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责任承担
动物主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