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责任法
根据同等学力教材整理,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侵权的分类,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知识点总结。
编辑于2022-06-10 09:44:11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参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有联系与区别
联系
都表现为规范性和存在,系同一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侵权的民事责任与犯罪的刑事责任并行不悖,互不排斥。
区别
侵权行为
是对社会主体权利的侵犯,其法律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补救。
犯罪行为
是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其法律后果是对行为人的惩罚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以行为的实施,和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
存在既遂,还有犯罪预备和未遂,而且有时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
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轻重为转移
犯罪行为
犯罪的量刑在很大程度上受行为人主观罪过的类型和轻重的影响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联系
两者同属民事违法行为的范畴
区别
权利的角度
侵权行为
侵害的通常为绝对权
违约行为
侵害的通常为相对权
义务的角度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是法律以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业务
违约行为
违反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两种民事责任,在发生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其中一种
侵权的分类
1.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
行为人不法致人损害,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
侵权对象
1. 生命权
2. 健康权
3. 姓名权
4. 名誉权
5. 荣誉权
6. 肖像权
7. 隐私权
8. 婚姻自主权
9. 监护权
10. 所有权
11. 用益物权
12. 担保物权
13. 著作权
14. 专利权
15. 商标专用权
16. 发现权
17. 股权
18. 继承权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
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赔偿责任的
分类
因他人行为致使的特殊侵权责任
因特定物件致损的特殊侵权行为
大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少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 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以一定得作为致人损害的,称为积极侵权行为
通常为他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人,以不法的作为加损害与他人的情形
你一定得不作为致人损害的,称为消极侵权行为
通常对他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人,因为实施后为正确实施其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使损害发生的
医生
3. 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
一人独自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征
1. 主体的复合性,存在两个以上的加害人
2. 行为的共同性,数人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
从主观方面,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过失,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联络
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
从客观方面,各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结合的关系,各加害人之间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发生损害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
3. 结果单等一性,同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1.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 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4. 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两者区别
1. 责任制度要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不同
侵权责任
保护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具有绝对性的权利或者权益
违约责任
保护债权即相对权
2. 责任发生的前提不同
侵权责任
以法律或者其他公共规范所承认的权利及其他可保护的利益为根据
违约责任
以当事人之间事先设定的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3. 责任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
侵权责任
不能事先约定
违约责任
可以事先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法
4. 责任的形式有所不同
侵权责任
不适用于违约金形式
违约责任
可以适用违约金形式
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
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救的双重性质
是对不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通过使行为人承担强制给付义务和其他行为义务来实现
是一种法律补救
补救是法律强制为受侵害的权利提供的保护性措施
实现方式是,由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派生出受害人关于权利恢复的请求和加害人相应的给付义务,以便使受害人所获得的损害获得填补,从而实现其权利的恢复。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今天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被害人基于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赔偿义务和其他财产给付义务,作为一种债,可以适用债法的有关规则
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 一般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
主观归责原则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
子主题
客观归责原则
以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
一般侵权行为实行主观归责原则
以某种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作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
突出训练行为则实行客观归责原则,通常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2. 特殊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形式
侵权民事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以消除不法状态,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已受损,还有权请求赔偿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如果财产无法返还或者受损,有权请求赔偿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由加害人承担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请求的提出和满足,不妨害受害人就已经发生了精神和物质的损害请求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
赔偿是以自己的财产填补他人所受的损害,或者以自己承受不利益去消除他人所受的不利益
实质上赔偿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责成当事人承担的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强制性义务
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民法上债的一种,适用债的原理
分类
1. 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因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而支付的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造成他人人身非财产损害而支付的赔偿
名誉权的精神赔偿
2. 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
直接损害赔偿
是对现有财产减损所支付的赔偿
医疗费
间接损害赔偿
是对可得利益损失支付的赔偿
误工费
3. 一次性赔偿和分期赔偿
一次性赔偿
采用一次算定一次付清的方式给付的赔偿
分期赔偿
采用一次算定、分期支付,或者分期算定、分期支付的方式给付的赔偿
4. 预付赔偿和结付赔偿
预付赔偿
加害人造成损害后
立即付给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待将来设定确切损害数额后,再多退少补的办法
结付赔偿
在损害数额算定后才支付赔偿的办法
计算
1. 直接损害赔偿的计算
1. 货币损失的赔偿
货币损失通常为费用支出的损失
计算应采用实际支出标准与合理支出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2. 实物损失的赔偿
不能通过修复、同种类物替换等方式恢复原状,应予折价赔偿
折算办法,一般按原物在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计算
已经用旧或者已经有损害的财物,应当折旧赔偿
破坏财物对受害人有特殊使用价值或者感情价值的,可酌情提高赔偿额
2. 间接损害赔偿的计算
1. 未来可得收益的损失赔偿
未来可得收益必须是在损害发生时已经具备现实的成就条件
而且仅仅是由于侵权的发生才丧失的预期收益
典型三种情况
1. 利润损失
当范围仅限于经营主体,在其现有经营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
2. 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的损失
仅限于受害人正在从事或者即将从事某项工作所能带给他的劳动收入
3. 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损失
法定孳息包括利息和租金
与非法侵占的资金,非法没收的款项等,除了偿还本金外,还必须赔付利息
出租的财产应被损坏或者非法侵占而停租的,应赔付停租期间的租金
天然孳息一般是指有生命的财产在一定周期内的自然增值。
2. 未来必要收益的损失赔偿
这种赔偿目前在我国仅限
部分造成法定抚养义务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使法定受抚养人丧失抚养费来源的情形。
造成他人肢体残废致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形
加害人应当偿付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通常采用一次性赔偿的方式
3.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
又称抚慰金,是对人身权受侵害的人进行精神抚慰的物质手段
国家的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
国家没有规定的,但类似情况有规定的,可参照其规定
无规定可以依据和参照的,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侵害行为等具体情节,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确定
当事人均无过错时的公平责任分担
无法归咎于任何人的损害的发生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判断方法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步骤
1. 应当判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没有损害事实或者原告主张的损害,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的,则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 在损害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则需要进一步判明原告所受的损害是否为被告的行为所致
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民事责任的构成
3. 在客观条件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还需要对被告的行为从主观方面加以考虑,以确定其是否有过错
判断过程中,被告可以证明某种抗辩事由的存在,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
1. 损害
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益
这种不利益包括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所遭受的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
侵权民事责任一损害事实存在为要件,没有损害事实,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上的损害是指那些根据法律政策被认为,由于以补救价值和必要,从而为立法或者判例确认的损害
损害的种类
财产损害
可用货币单位计量的物质利益的损失
直接损害
现有财产的丧失
间接损害
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
非财产损害
侵犯身体生命、人格、身份等所引起的非物质利益损失如精神痛苦,名誉玷污、特定人身关系和社会地位的损害
2. 因果关系
一个行为或者事件,只有在其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的情况下,才可能是该行为人或者依法应对该行为或者事件负责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理论采用的基本方法叫做两分法
首先应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其次应确定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原因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事实上原因的检查方法
必要条件规则
必要条件是指如果没有假情况出现,就不会出现有一情况的出现,则甲为乙的必要条件
检验方法有
“要是没有”检验方法
是没有原告的行为,被告的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
剔除法
如果将被告的行为从整个案件事实中剔除出去,损害仍然会按照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被告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代换法
如果把被告的不当行为换成一个正当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原告原来的行为就不是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实质要素公式
某些情况下特别是有两个以上止损原因的,而其中每一个都是足以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况下,运用必要条件规则可能不奏效,此时可采用实质性要素公式
如果被告的行为是实实在在的足以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要素,它就构成事实上的原因
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的意义
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它是民事责任难以确定的重要事实因素
意义
1. 决定责任归属
1. 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只有在其行为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2.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或者第3人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
2. 确定责任范围
1. 在同一损害存在两个以上原因过错的情况下,如混合过错,共同过错,民事责任在各行为人之间的分配,应当以他们的过错程度为根据
2.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可能因为过错严重而加重,也可因为过度轻微而减轻
过错的概念
过错在本质上是对加害行为的社会评价,它是一种违反社会行为准则,应受谴责的行为意识状态
过错的分类
故意
过失
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
基于特定的职业或者身份或者其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行为人负责负有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的,如果他连一般人的较低标准的义务都没有尽到,则构成重大过失
他尽到了这种注意,但是没有尽到其特定的较高标准的注意,则构成一般过失
带责任事故致人损害的场合,事故避免的可能性大,行为人的过失就越重,事故避免的可能性小,过失就较轻
认定方法
根据注意标准确定过错
1. 首先确定在案件当时的情况下,一般理智之人应有的注意标准,为了避免该损害所应有的谨慎和勤勉
2. 其次确定被告是否达到了这一注意标准
如果被告没有达到应有的注意标准,就可以判定被告有过错
在非故意致人损害特别是事故致损的案件中,一般采用此种方法
据心理状态确定过错
1. 首先确定被告对其行为的结果或者损害发生的危险,有无遇见或者认识
2. 其次,如果被告有预见有认识,确定他对这种结果或者危险所持的态度如何
若被告没有预见、没有认识,则确定他是否应当预见、应当认识的
3. 如果被告有预见有认识,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发生,为故意;如果他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遇见后轻信说还可以避免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为过失
过错推定
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特点在于
1. 免除了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比较容易成立
2. 承认加害人举证反驳的效率,从而使加害人有机会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得免责
与过错责任相比过错推定较为公允灵活
运用方法
1. 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受害人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同时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2. 如果加害人,不能够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如果加害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不承担责任
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减轻责任
构成侵权的情形,如果对于损害之形成另有原因存在或者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能够让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表明某种情况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单纯的否认,或者仅表明某种情况不存在的消极事实
具体情形
1. 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明知其行为将导致自己遭受某种损害而仍然有意为之的主观心理状态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从过错的角度而言
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时,意味着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所追求的,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从因果关系而言
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表明损害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过失
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身体、财产以及权益免受损害,以致遭受了他人的损害或者在遭受了他人损害后进一步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
受害人过失实际是一种非过有意义上的过失,不以违反特定义务为前提,受害人对自己的利益之维护账户有所疏泄,是对自己的过失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第3人的行为
损害是因为第3人造成的,第3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因第3人造成的,是指第3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主观过错
第3人的过错
1. 过错主体是第3人
2. 第3人与受害人、侵权人之间均没有过错联系
3. 他是免除或者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律依据
3.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的性质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以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的过错为条件
责任构成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人,只有具备如下条件,才能请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 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1. 因果性
该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是以成年人的行为为前置原因,后续原因或是共同原因,例如教唆则一般应由该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
2. 客观违法性
无正当理由而侵犯他人权利
2. 监护关系的存在
监护关系的确定应采用:有事实上监护关系的依据事实关系;无事实上的监护关系,或者是事实监护关系不明确的,以法律上应有的监护关系为原则
责任限制
1. 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2. 致害人有独立财产的,应从其该财产中优先支付赔偿费用
3.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相关单位、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减轻了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特殊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过错的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有强迫行为的,由强迫者承担责任,被强迫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单位侵权的主体
国家机关也包括企业
本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正式任命聘用的人员,也包括临时雇用或者特别委托的其他人员
责任范围
三种类型
1. 工作任务本身违法
用人单位针对特定人及其一定权力利益或者行为作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 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因欠缺为保护当事人或者第3人的合法权益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
3. 工作任务的履行行为固有的危险
由于履行工作任务所使用的物件或者所从事的活动固有的危险而致人损害的
责任承担
无过错责任
由用人单位承担,由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可以适当的进行补充责任
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个人劳务关系情形下的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承担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注意以下问题
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劳务关系以外的第3人的损害,应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造成劳务关系以内的其他劳务人员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
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负全部责任
提供劳务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受到的损害均有过错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与必要措施
通知为绝对权请求权之主张
必要措施为排除妨害的具体行为
损害赔偿
具体情形
网络服务商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商存在主观过错
主体与侵害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商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知道,即为网络服务商存在过错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知道,明知,以及有理由知道
管理者与组织者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3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3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
保护对象的范围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致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过错责任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
概念
产品责任是产品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情况,受害人可以与制造商、销售商有合同关系人提出,但产品责任提出的更为广泛
产品应该包括一切生产活动的产出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如建筑物,不在此列
产品责任的要件
无过错责任
成立要件
1. 产品有瑕疵
2. 损害是由产品瑕疵所致
瑕疵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
3. 瑕疵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只要证明该产品包含造成其受到损害的危险性即可,属于实施要素公式。
产品责任的主体
可以直接请求
产品制造者
产品的销售者
如果止损的原因是由运输者、仓储者的行为所致,则制造者、销售者可以在对受害人支付赔偿的基础上,要求运输者和仓储者予以补偿
产品责任的抗辩
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故被告不得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情况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1. 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 非正常使用或者错误使用
3. 已过有效期
4. 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般规定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 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碰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
由过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1.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足部分
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
基本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
重要问题
1. 医院的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过错的认定
认定过错的一般标准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 紧急情况下的医治
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 医院的替代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 免责问题
有损害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要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环境污染致损的民事责任
概念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责任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1. 一方污染环境
2. 污染者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3. 另一方受有损害
4. 污染者违法污染环境与受害者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
受害人的过错
如果环境污染是由第3人的行为所致,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3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适用范围
适用于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所造成的损害
责任要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1. 一方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 另一方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 侵害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受害方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和减轻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的过失或者过失
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存放区受到损害的,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
减轻责任
连带责任的情形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适用范围
在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中,致损原因为饲养的动物,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
责任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1. 须为饲养的动物
2. 须为动物加害
3. 须一方受到损害
4. 须动物加害方与受害方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基于受害人的过错而主张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本来可以避免自己免受动物损害,但因没有尽到保护自己的应有之义而受损者
逗狗
受害人在动物致损后,由于没有尽到保护自己应有的注意,而引起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发生
狂犬病发作
第3人的过错问题
因第3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3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3人进行追偿
关于动物园的特殊规定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概念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 一方是在公共场所、路旁或者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的施工人
2. 该方违反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完全措施。
3. 另一方受有损害
4. 侵害方违反注意义务的不作为与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无能证明被告已设置明显标志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并
达到足够充分可靠的程度
则被告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此时发生损害,损害一般归咎于被害人的过错或者意外事件
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适用范围
1.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2.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3.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归责原则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过错推定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2. 受害人的过错
如受害人盖房挖掘地基,使相邻建筑物失去必要支撑而倒塌
3. 第3人的过错
房屋因第三人爆破作业而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