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
这是一篇关于知识产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
编辑于2022-06-11 12:00:44知识产权
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
作品的特征
创造性智力成果
以一定形式表现
具有独创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混同原则”和“场景原则”
无著作权作品或者智力成果
国家文书及官方译文
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年表、表格以及公式
违禁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不能主张赔偿损失
常见的作品类型:文口音美摄视图机戏曲舞杂建模
实用艺术品收到保护
使用功能与艺术设计在物理上、观念上、相互独立
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
艺术设计部分具有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
作者是原始主体
作者的认定规则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提供辅助工作的人不是作者
由单位组织并且根据单位的意志创作并有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作者
署名人为作者
继受获得主体资格——转移应订立书面合同
《伯尔尼公约》:自动保护原则、国籍、属地原则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双重许可、双重权利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概念
共同创作的合意
著作权
共同享有
可以分割使用,不得损害整体著作权
一方可以行使除转让、出质、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外的其他权利、收益合理分配
合作作品权利由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
电视剧、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演绎作品)对于影视作品的权利完全属于制作者
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编剧等权利: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音乐、剧本单独享有著作权
演员权:表明身份、获得报酬
影视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归制作者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普通职务作品
著作权作者享有
2年内单位优先使用
特殊职务作品
著作权单位享有
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的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获得奖励权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有约定从约定,么约定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适用范围内免费使用
自传、演讲整理著作权归本人享有,执笔人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美术作品著作权
作品所有权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只有展览权转移
匿名作品著作权归属
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任何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包含多项权能
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
财产权
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汇编、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获得报酬
发表权
决定将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推定发表权行使
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原件转让
未发表作品摄制成电影
未发表作品财产权转移
发表权一次性权利: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使作品处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
署名权
决定是否署名、署什么名、署名顺序
署名群及于演绎作品
署名权应当与商业习惯协调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
著作权许可他人将作品制作为电影的,视为同意改编。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时,不得歪曲作品的原意
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原作者同意进行文字性修改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将作品于有形物质载体上体现
作品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发行权
向公众提供作品,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
发行权一次用尽
出租权
出租权主体
视听作品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人
表演权
受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公开现场表演
公开机械表演
不受控制的行为
非公开表演
免费的公开表演——赈灾义演不算
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区别:主体、客体、性质、期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与广播权的区别
不可选定时间地点
与发行权的区别
原件的所有权转移
广播权
广播权控制三类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以非交互方式向不在场公众广播作品
以非交互方式向不在场的公众转播他人广播的作品
以非交互方式向在场的公众转播他人广播的作品
享有广播权的主体
一般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
试听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
表演者享有半个广播群权
录音制品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
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广播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作品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终身及死后50年
法人取得著作权的作品
发表权50年:创作完成起;著作权50年:发表后起;50年内没发表的,不想有著作财产权
视听作品
同上
匿名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邻接权
出版者版式设计权
保护期为十年
表演者权
主体:原则表演者、例外单位
客体:文艺作品、每一次表演活动独立享有
内容
署名权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对现场表演的广播权
首次固定
复制发行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职务表演
演员为完成本单位的演出任务而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主体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
客体
录音、录像制品
内容
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次获得报酬权
仅限录音制品制作者
不包括广播权和表演权
广播录音制品和公开机械表演录音制品
广播组织权
主体:电视台
客体:信号
内容
转播权
录制权、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
对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不侵犯著作人身权
对著作权(邻接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一般规则《著作权法》第24条
学习*2
适当引用或不可避免引用*2
富有建设性的转换,长度无关
时事性讲话和公众集会文章*2(著作权人反对除外)
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
免费表演
公共场所写生
翻译*2
其他
技术保护措施的合理使用
课堂教学
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翻译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
安全性能测试
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的概念与要件
已经发表
主体
报社期刊社
广播电台电视台
录音制品
为国为实施国家义务教育所编写教科书的出版者
法律允许的明确的使用方式
依法合理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
网站不享有法定许可
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技术保护信息和权利管理信息
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权利人所采用的合法有效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技术保护措施的类型
控制接触
权利保护
技术保护措施的条件
目的合法性
保护“仍处保护期内”的著作权或邻接权
只能是防御性质
有效性
一般用户用掌握的通常方法不能避开或者破解该技术措施
侵害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定性
仅侵害技术措施权,不侵害著作权
还构成著作权帮助侵权
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类型
避开
破坏
权利管理信息
权利管理信息的侵权行为
故意删改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改变,改变仍向公众提供作品
责任豁免
由于时间短不能展示权利管理信息的
在数字信号与模拟信号转换时无法保存的
权利管理信息功能
公共通知
精神利益
启动相关技术保护措施
著作权侵权
判断著作权与邻接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依照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
归责原则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为无过错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过错原则
专利法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第5条,第19条,第25条
特殊情况
基因或DNA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该物质本身或该物质的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且具有特定工业用途
商业方法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在整体上构成技术方
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
发明的特征与要素有三
正确利用自然规律
技术方案
能够较为稳定的重复实施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
新颖性
没有在外国出版物上公开过
没有因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没有抵触申请
实用性
创造性
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紧急状态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新颖性
明显区别性
非冲突性
专利申请
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日申请自行协商,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优先权原则
国际优先权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为根据条约协议互惠原则,承认中国优先权的国家
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确定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
申请的主题相同
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六个月内
国内优先权
申请自发明实用新型,在第一次中国境内提出申请的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同样主题提出申请的
外观设计六个月
单一性原则
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写成套使用的,可以作为一件申请
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原则
同样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申请人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但是要申请专利必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权属于所在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
职务发明的范围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离休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做出的与原单位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共同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共同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共同发明人享有专利权
共同发明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和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一方放弃专利申请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共有专利权行驶规则
约定优先
没有约定的,只有自己单独实施专利或与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报酬合理分配
除上二部分所属情形外,行使共有专利权应当征得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无效的宣告
专利权的内容
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方法,专利权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外观设计专利权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专利权用尽:制造权不能用尽
专利权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15年
具有申请日起算,仅包括实际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补偿
申请满四年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就该发明专利中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批占用的时间,补偿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期限不得超过14年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措施
范围界定
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
甲有权请求乙支付适当使用费用
时间上,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之前
请求支付适当费用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发明之日起计算
适当支付费用请求权的限制受到专利权侵权范围的限制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条件及程序
不符合专利权授权的实质条件
违反程序性义务
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无效
无效宣告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原告出具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技术已经公知
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理由明显不充分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终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溯及力问题
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已经履行的专利权实施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违反显示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退还或部分返还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指定许可
开放许可
开放许可的实现方式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预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任何单位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公告许可的标准支付使用费后获得许可
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不具有溯及力
开放许可专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并且不得再给予独占或排他许可
强制许可
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自授权日起满三年提出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
被鉴定为垄断行为
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强制许可
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许可
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允许出口到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
交叉许可
强制许可的效力
不就独占实施权,并且无权禁止他人实施
专利使用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强制许可的给予和终止
及时通知专利人命运登记和公告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作出终止决定
专利权侵权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判断被诉侵权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步骤
技术特征的分解
进行相应技术特征的对比
权力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的出现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
如果超过了字面意义的范围,但是构成实质相同的成立等同侵权
捐献原则:在全力说明书中说明,附图中描述,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
全面覆盖原则的例外
封闭式组合物、不包括中药
禁止反悔原则
侵犯外观专利权判断标准
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与专利相同或类似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与其组合状态下对比
组装关系不唯一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与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及相同或类似
专利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权用尽
先用权
临时过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Bolar抗辩
标准与必要专利
使用标准所涉专利也构成侵权
但是必须遵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
商标法
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普通商标保护的理论:混淆理论
若以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甲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
商标注册时应采取防范手段
商标侵权的条件之一
混淆标准的判断应当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准进行整体比对,商标显著性,知名度也应当予以考虑
驰名商标保护的核心理论:淡化理论
淡化理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熟悉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指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
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因需认定,被动认定,事实认定,个案认定
认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商标法第14条
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程度
未注册驰名商标获得同类保护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只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已注册实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
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市场推广
商标专用权
仅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个常考的重点法条
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专用权另行提出申请
改变其标志,重新提出申请
商标专用权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的类型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未注册商标仍受一定保护
申请人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该他人商标存在
申请注册商标以不正当理由手段抢注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权的客体
注册商标的条件:显著性,非功能性,非冲突性,可视性或可听性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不能申请获得注册商标的标记
商标法第13条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标识
商标法第15条代理人,代表人抢注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标识
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申请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缺乏显著性或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状
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
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近似,或相同违反先申请原则,或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的申请原则和规则
申请注册商标或办理其他商标的渠道
自愿注册原则,除烟草制品
分类申请原则
一表多类原则
先申请原则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但同日使用或均为使用的,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之内协商
协商不成抽签
优先权原则
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是优先权的协议,也参加了国际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
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六个月
在中国就同一商标,相同商品提出申请
国际展览会优先权: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
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
提出书面声明
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是提出
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副本
异议制度
发动异议程序的条件
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涉嫌相对或绝对拒绝注册事由
提出对象商标局
违反相对拒绝注册是有的,仅限于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涉嫌违反绝对注册事由的,任何人有权提出异议
异议的处理及救济
异议处理的期限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
异议人不能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自通知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期,续展,转让和许可使用
保护期为核准注册之日起十年,经历一议程序后注册的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续展期保护期满前12个月宽展期保护期满后六个月
注销其注册商标一年之日起内不得提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转让与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转让
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相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不影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使用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必须要标明许被许可人名称,商品产地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当监督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撤销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的类型
违法使用撤销
显著性destructive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无溯及力
1年的过渡期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类型
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不受时间限制,商标局有权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均可申请
违反相对拒绝注册理由:五年以内宣告商标局不得依职权只能依申请
法律效果
具有溯及力
已经执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
一年的过渡期
商标权侵权
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形态
相同混淆近似混淆
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销售他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反向假冒帮助侵权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突出使用
注册近似文字为域名,通过域名进行电子商务
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及其主要部分,容易导致混淆或造成他人利益侵害的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诱导公众
不成立商标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经典正当使用
指示性正当使用
先用权
商标权用尽
虽成立商标权侵权,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
善意销售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