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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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11-15 10:58:41备考初级会计证书的小伙伴必备!经济法基础读书笔记来啦!下图对第一章总论知识点进行了细致梳理,分为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三大类,赶快收藏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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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1. 法律基础
1. 法的本质和特征
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客观需要
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特征
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概括性、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可预测性
2. 法律关系
主体
分类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国家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公民权利能力
一般权力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特殊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
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行为能力
法人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自然人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
16≤Y<18+自己收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Y<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划分
≥16
应当负刑事责任
14≤Y<16
犯8种错负刑事责任
量刑
14≤Y<18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75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控制自己+鉴定确认
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在精神正常时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的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劵
有体物(天然物、电力)、无体物(权利、数据信息)
人身、人格
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的部分(头发、血液、骨髓)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精神产品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载体
行为(行为结果)
内容
3. 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直接原因
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
相对事件
社会革命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vs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vs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vs非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vs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vs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vs代理行为
4. 法的形式
主要形式
法院的判决书、指导案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上位法>下位法 特别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vs旧的特别规定
法律之间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由制定机关裁决
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提出建议
认为应当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
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当适用 部门规章的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vs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vs地方性规章
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vs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分类
按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普通法
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特别法
按法的内容
实体法、程序法
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国内法
按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私法
按法的创造方式和发布方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
2. 经济纠纷 的解决途径
1. 解决途径选择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与民)
仲裁、民事诉讼
行政管理人和行政机关(民与官)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争议纠纷
一般案件
或议或诉
征税行为
⒈税务机关确认纳税要素 ⒉税务机关作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收行为
先议或诉
2. 仲裁
特征
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
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的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的原则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应当书面,口头无效
必备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达成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效力
规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独立性
效力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 的效力有异议
可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
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均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 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 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 理该案件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继审理
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庭的组成
3名仲裁员或 1名仲裁员
3名
双方各自选择1名仲裁员+1名首席仲裁员
1名
由当事人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
与本案有关系的
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可以协议不开庭
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和解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
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书
一方不履行,向人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撤回仲裁申请
一方不履行,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
裁决前,可先调解;自愿调解,应当调解
制作调解书 (签收生效)
签收前反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一方不履行,向人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制作裁决书 作出生效)
一方不履行,向人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的作出
多数决—首席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生关系纠纷
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
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
独任制
1名审判员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公开审判制度
应当公开审理
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
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的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一般案件
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超过上诉期限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上述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第二审, 第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殊案件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告催告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归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不能或不方便出面)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or主要遗产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 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协议管辖
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
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权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先立案不是最先起诉与受理
诉讼时效
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驶权力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认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暂停计算
自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
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归零,重新计算
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事诉讼调解与执行
调解
原则
自愿调解
分类
应当调解
离婚案件
不得调解
特别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 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或者审判人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其他文书(如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外部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内部行政行为
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附带审查
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
两个上级
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找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一个上级
不服全国垂直领导(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和国家安全机关
找上一级主管部门
不服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找派出机关
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找上一级人民政府
找自己
不服国务院部门
找国务院部门
不服省级人民政府
找省级人民政府
申请和受理
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法律规定可超过60天除外)
形式:书面or口头
费用: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原则上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特殊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审查
对被申请人的要求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
决定
决定期限
60(一般)+30(延长)
决定类型
主决定
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从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 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 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能申请行政诉讼的事项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
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 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限制人生自由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跨地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起诉和受理
起诉分类
直接起诉
作为
知道或应当知道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保护时限
不动产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
其他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
不作为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议后再诉
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满(60日)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起诉形式
书面or口头
审理和判决
公开审理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回避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量裁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参照规章 规章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依据
上诉期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3.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对外)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对内)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3个月-2年
拘役
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死刑
立即执行和死缓2年执行
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