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生活保障 :一种收入补充型救助制度,以家庭收入为衡量标准,县级或街道级别的民政局负责审批,城市(1993年上海),农村(2007年全国)
(2)特困人员供养: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包括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
(3)受灾人员救助:一个月(救命);一个月到半年(恢复);半年到三年(重建)
(4)医疗救助:一是资助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给予城乡困难家庭成员直接的医疗费用补助。
(5)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
(7)就业救助: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
(8)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3种方式;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救助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