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
辩护与代理: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人身保障权;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编辑于2022-06-16 00:09:27刑事诉讼法
基础理论
概述
目的
任务
基本原则
分类
三大诉讼共有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审判公开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特有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靠群众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具体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审判独立
含义
法院独立
法官独立
法官很难独立
合议庭与院长、庭长
合议庭与庭务会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
请示制度
法院很难独立
财政权
人事权
依靠群众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审判公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方面的内容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无罪推定原则
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具体制度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安局
领导关系
人民检察院
领导关系
以检察院名义的文书检察长签
属于检查官职权范围内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一名独任/两名以上办案组:组长检察长任命
人民法院
监督关系
审判组织
独任庭
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合议庭
基本形式/单数/少数服从多数
审判委员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
诉讼参与人
不属于
公检法
值班律师
近亲属
见证人: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专家辅助人
被害人(公诉)
不能撤诉、不能上诉、不报食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救济性权利
复议、复核、上诉、申诉、控告
单位被告人
代
老大
单位另行委托其他职工,非自动成为
外援:律师,不得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检察院另行确定
扣
违法——应扣
合法
可扣可不扣
有担保不扣
变
终结
进入破产程序——照旧追责
已经注销——追究直接责任人
合并分立
被告:原单位
仅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同
单位被告人与自然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同
委托律师的时点
公诉
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时
辩护人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被告:随时
被害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委托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委托代理人
自诉(随时)
自诉人、附民原告被告
被告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
监察委
公职人员全覆盖
检察院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法院
自诉案件
侮(侮辱、诽谤)、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侵
检察院没提公诉的轻微罪(3年以下)
公诉转自诉
竞和
公检法之间竞和
公检竞合法
亲告罪,告知找法院
其他自诉
可立案侦查
不起诉送法院
法竞和公检法
另案移送
公检法竞合监
以监察委为主调查,其他协助
检竞合监
沟通:或全监,或分管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院:国、恐、无、死、没、缺
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包含预备地)
居住地为辅
网络犯罪,沾边就管
持续状态→经过地
移送管辖——检察院是轴心
指定管辖——上指定下
管辖冲突
最初受理地,必要主犯地
争议应协商,不成层层报上级
并案管辖
还有其他未被起诉
原则可以并案
同种类型应并案
特殊管辖
国内犯罪
涉外犯罪
回避
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
检查人员
侦察人员
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
理由
身份不当
违法违规
跨诉讼阶段
参前不参后
发回重审是例外
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程序
期间
申请与决定
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只有一次
辩护与代理
有效辩护原则——适用各阶段
内容
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时点
法律援助辩护
申请应当通知
值班律师制度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援机构没有指派律师
人数与范围
不得担任范围
绝对禁止:刑罚、自由、能力
相对禁止
权利
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人身保障权
义务
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拒绝辩护
刑事证据
证据
属性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种类与分类
种类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只能由自然人提供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勘验、检验、侦察、辨认实验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分类
原始-传来
直接-间接
实物-言词有罪-无罪
原则与规则
规则
调整证明力
关联性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
传闻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证据意见规则
自白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什么
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物证、书证
原则
证据裁判
自由心证
直接言词
证明
对象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责任
公诉:公诉人
自诉:”谁主张,谁举证“
标准:证明有罪
强制措施
种类
拘传
针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必须持证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羁押必要性审查
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原告、被告
启动
理由
精神损害不赔
间接物质损失不赔
财物毁坏了才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国家赔偿
财产保全
诉前
诉中
期间、送达
期限重算
另有重罪
补充侦察
发回重审
改变管辖
送达(要有回证)
总论
特别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程序
范围:涉及外国、外国人
司法协助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般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立案
程序
公安接受材料
调查核实
不立案的救济
复议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向法院提起自诉
立案监督
对象:应立而未立,不应立而立
程序
书面说理:7日
通知立案或撤销立案
通知书: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告状: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侦察
侦察的法律控制
强制性:事前审查
任意性:事后审查
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录音录像【同时进行,不是择一】
询问证人、被害人
对证人不可拘传、传唤
勘验、检查
搜查
逮捕、拘留紧急时,可不持证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鉴定
技术侦查
范围
只能立案后
法院可以决定,不能实施
可以采取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
通缉
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但由公安发布
辨认
侦查终结
羁押期限(逮捕—终结)
补充侦查
起诉
公诉理论
公诉独占-公诉兼自诉
起诉法定-起诉便宜
公诉程序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移送全部材料
管辖错误
监察委:商量
公安机关:将错就错
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应当提
不起诉
种类
法定
酌定-情节轻微
证据不足
附条件
特别
自愿供;大功(重大立功)益(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高检核
程序
程序倒流
不起诉救济
第一审程序
公诉
庭前审查
庭审五步: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延期、中止、终止审理
自诉
特点
五可以: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简易程序
两不行(公转自):调解、反诉
审查处理
程序
和解或撤诉,法院需要审查其自愿性
简易程序(适用自诉)
范围: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速载程序(不适用自诉)
判决、裁定、决定
第二审程序
启动
上诉
程序
通过一审法院上诉
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
抗诉
程序: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原则
全面审查
上诉不加刑
一个概念
三个加重
八个具体
程序
附民二审
刑上民错只改民
民上刑错一起改
审理后处理
全正确:维持原判
量刑错:应该判
程序错:应发回
事实错:可改可发回
死刑复核程序
死立执
报请复核
程序
三人合议庭
程序听证化
全面审查
处理
三发回
两核准
一可改可发回:事实对,不该死
最高院发回重审
死缓
应当讯问
不得加重
二审带复核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
接受机关
法院
检察院
效力
不必然启动再审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例外:导致无罪、刑期届满
再审启动
法院:生效法,及以上
检察院:下对上,同级抗
审判
原则
审判公开
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
依申请:商业秘密
直接言词
辩论
集中审理
审级
两审终审
例外
最高院一审
死刑复核
法定刑以下刑罚,经最高院核准
审判组织
独任制
简易程序第一审
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制度
审委会
执行
执行程序
死立执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变更程序
死立执
暂停
漏罪、共犯、立功、怀孕
执行变更情形
怀孕改判
不死发回
还死继续
死缓
高院:减刑
高院报请最高院:死刑
最高院备案:死缓期间重算
暂予监外执行
有期拘役;无期怀孕
减刑、假释的审理
缓刑、假释的撤销
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