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
车润海刑法总则总结:罪数形态:行为说/法益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犯罪构成说;两个以上行为: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编辑于2022-06-16 10:58:48刑法
总则
刑法论
在基本思想的指导下进行定罪与量刑两大活动
基础论
概念
规定犯罪与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渊源
即刑法的形式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特征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目的论
目的
惩罚犯罪,保卫人民
任务
惩罚
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
保护政治经济权利秩序
作用
内容
刑法的机能
规制技能
约束
保护机能
惩罚犯罪
保障机能
保护人权
犯罪人
普通人
犯罪之前是规制,犯罪之后是保护,人权保障全过程
对被告人不利-保护机能
对被告人有利-保障机能
时间地点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适用未决犯
比较法定刑而非宣告刑
未决犯要排除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已经生效的案件
刑法修正案原则上遵循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分情况
解释
按照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修订说明中作出解释
在立法中对有关术语做出专条解释
全人常以决议形式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
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按照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字面含义
论理解释
立法的精神与目的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
关联出类推解释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定化
明确化
合理化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定罪、量刑、行刑三大标准
无对比不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犯罪论
解决定罪问题
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两个统一
主观与客观
形势与实质
三大特征
实质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形式特征
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
应受刑罚处罚性
但书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正确定性,合理定量
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可以缩小刑事处罚的范围
与刑法第十三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一致,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
定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
一个概念两种分类三个特征四项意义
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分类
基本/修正
标准/派生
特征
罪
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刑
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法定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都是由刑法规定的
意义
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是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是区分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是量刑的法律准绳
通过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三个特征
两种体现
种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信息。
一个原则三个不同于
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二者没有先后关系
不同于犯罪的产生之物
不同与犯罪的所用之物
犯罪工具
不同与犯罪的组成之物
联系
二者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现象
犯罪客体存在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
犯罪客体是本质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对犯罪客体的侵犯往往是通过侵犯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区别
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
在具体犯罪中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不同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一个本质
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两种形式
作为
明显升高法益遭受侵害的危险
不作为
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分类
纯正不作为
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相一致
不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
成立条件
应为
负有特定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
不为
没有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结果
要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等价性
主观要件:故意/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三大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
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的构成条件
某些犯罪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险结果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征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前提
危害行为
实行行为要对法益造成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生活行为×
降低危险的行为×
危害结果
实害结果(现实的结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认定
无介入因素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有介入因素
正常
不中断因果关系
异常(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
作用小
不中断
作用相当
多因一果
作用大(能够独立导致结果)
中断
时间地点方法
影响定罪
构成要件
影响量刑
量刑情节
都不影响
与犯罪构成无关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
不满12周岁
相对负
12-14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6
八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完全负
>16
减轻
矜老
已满75周岁
故意
可以从轻减轻
过失
应当从轻减轻
恤幼
未成年人
应当从轻减轻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正常时
要承担,不从宽
开始疯
要承担,可从宽
完全疯
不承担
醉酒人
应当负
聋哑盲
有刑事责任能力
可以从减免
主体
一般主体
A
特殊主体
A+B
B为身份
影响定罪
纯正身份犯
仅影响量刑
不纯正身份——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原则上不要求法人资格但企业中的私营独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也能构成犯罪
以自己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外国单位同样适用
主观要件
为单位利益偶尔犯罪
基本类型
纯正单位犯
不纯正单位犯
处罚规则
原则双罚
单位+自然人
例外单罚
自然人
单位变更
合并/分立,追究原单位
已经死掉(撤销注销吊销宣告破产),追究相关自然人
共同犯罪
除两个以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区分主从犯,原则上不要求区分主从犯
立法解释
犯罪主观方面
含义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罪过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构成犯罪
三种情形
正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反
为实现某非个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补充(常见)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
犯罪过失(反对)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有过失
罪责
罪
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
刑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法定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类型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无罪过事件(反对)
意外事件
不可能预见
不可抗力
不可能避免
目的与动机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角度)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多种多样(目的角度)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顺序)
认识错误
法律上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都看客观规定
假想犯罪
假想非罪
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误解
客体错误(大错误)
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对象错误(小错误)
法律性质上相同
手段错误
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打击错误
实际打击的目标与预想的目标出现偏差
因果关系错误
正
造成结果误以为没造成
反
没造成误以为造成了
补充
造成预定的结果,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现实性
不法性
侵害性
时间条件
已经开始
可以提前准备
手段相当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结束
财产犯罪除外
时间具有持续性
现场具有延伸性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主观条件
正对不正
限度条件
质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量过当
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判断
有无不法侵害
无
假想防卫
防卫人有过失
过失犯罪
防卫人无过失
意外事件
有
是否正在进行
否
防卫不适时
是
质、量有无过当
有
防卫过当
无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对象条件
针对无辜第三人的利益
主观条件
保护非法利益×
避险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
限制条件
迫不得已,别无选择
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法益<保护的法益
特别例外的限制
职务、业务上有特别责任的人不适用
避险过当
超过必要范围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着手之前无未遂,着手之后无预备,中止存在全过程
特点:终局性,排他性
犯罪既遂
行为犯
危险犯
实害犯
犯罪预备
主观客观 原因 责任
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
主观客观 结果 责任
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客观上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没能完整的齐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意志以外的原因: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敌方
被害人反抗
我方
认识错误/客观能力不足
第三方
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量的阻碍
分类
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
能犯未遂
有可能达到既遂
不能犯未遂
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
犯罪中止
主观客观时间责任
特征
时间性
自动性
客观有效性
与未遂预备区分
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客观说
是否良心发现
行为人自以为能不能
一般人是否会放弃
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共同犯罪(空间分布)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实行行为
帮助行为
组织行为
教唆行为
共谋行为
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
认定
六种不构成
过失犯罪
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
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没达到责任年龄的人
间接实行犯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间接正犯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过限行为
”同时犯“/”先后犯“
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形式
是否能以任意形成为标准
任意共同犯罪
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一人构不成
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
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
着手前形成共同故意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着手实行过程中形成共同故意
有无分工
简单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复杂共同犯罪
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大分工)
有无组织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
没有特殊组织形式
特殊共同犯罪
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地干坏事,危害很大
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种类
主犯
区分
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从犯
次要作用、辅助他人
胁从犯
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
无意志自由为紧急避险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而本人不参与犯罪的情形
轻
教唆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叫唆的罪
重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中处罚
原则
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停止形态
简单共同犯罪
共同实行场合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复杂共同犯罪
实行犯既遂/未遂,教唆犯、帮助犯一样
预备
帮助犯也成立预备犯
教唆两种观点
成立预备
成立未遂
中止
必须具备有效性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中止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罪数形态
一个行为
实质的一罪(貌似数罪,实质一罪)
继续犯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
一个犯罪故意
侵犯同一客体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侵害后,行为仍能持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类型
持有型
部分不作为
侵犯人身自由
后果
正:正当防卫时机
追: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共:行为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罪:属于实质的一罪,无论时间长短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一个犯罪触犯数个罪名,从一重罪处罚
法条之间没有重合关系
法条竞合
处理
原则特别法优先适用
例外重法优先使用
区分
法条竞合由法条造成,永恒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
想象竞合由案件事实造成,与法条设置无关,动态短暂竞合
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成立条件
基本行为造成额外结果
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故意/过失
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学说
行为说/法益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犯罪构成说
两个以上行为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一个新罪
甲+乙=丙
实践特征:两罪具有高度的并发性
法律特征:法律有明文规定
集合犯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行为
职业犯
营业犯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同一故意,多次犯罪,相同罪名
牵连犯
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类型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择一重罪处罚
吸收犯
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
与牵连犯区别
是否密不可分
是
吸收犯
否
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是
吸收犯
否
牵连犯
刑事责任论
论证刑事责任问题
学说
负担义务评价后果责任
刑事负担说
刑事义务说
否定评价说
法律后果说
法律责任说
概念
特征
非难性谴责性
社会性法律性
必然性平等性
严厉性专属性
地位
基础理论说
罪责平行说
罪责行平行说
解决方式
与刑罚的关系
区别
前提不同
刑事责任因犯罪产生,刑罚以法院的定罪判刑宣告生效而出现
性质不同
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内容不同
刑事责任内容包含刑罚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刑罚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
联系
前提关系
决定关系
实现方式
刑罚论
解决量刑问题
刑罚
刑法明文中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适用的主体:国家审判机关
对象:犯罪人
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
内容:是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法明文规定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与其他非法律制裁方法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严厉程度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刑罚的目的
刑罚报应的观念
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般预防
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
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
分类
学理分类
按刑罚方法: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刑法中的分类
主刑
管拘有无死
附加刑
罚没剥驱
量何种刑
主刑
管拘有无死
管制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期限
三个月—两年,数罪并罚不超三年
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劳动中同工同酬,应当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禁止令
拘役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期限
一个月—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一年
先前羁押1-1
参加劳动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依法实行劳动教育改造
期限
六个月—15年,数罪并罚分情况
总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刑期大于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死刑
剥夺生命
少杀慎杀
限制适用条件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适用对象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限制适用程序
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限制执行程序
不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
开始量刑指导刑罚轻重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子主题
酌定量刑情节
开始量刑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子主题
并罚以后公开宣告
不实际执行,判处缓刑宣告考验期
实际执行交付监狱,表现好可减刑或假释
特殊的刑事责任消灭方式
追诉时效
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