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乃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此导图依据主体、客体以及保护等内容阐述专利权
编辑于2022-06-24 19:09:53专利权
专利权概述
专利
概念
获得专利法保护的独占性技术/具有美感的产品外形设计
专利权
概念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的基础上, 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权产生的一定期间内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法律特征
无形财产权
地域性
时间性
绝对排他性
出于巧合先后独立发明——先申请原则
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而产生
普遍公开性
专利权的主体
主体
发明人
条件
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
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具有署名权
1、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排他性,不随专利权的转移而转移
2、是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3、属于专利权,是一种独立于专利权之外的人身利益
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申请人
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发明人与申请人一般是同一人
发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
发明人以外的人通过合同取得专利,并提出专利申请
专利提出前的转让
普通的民事权利转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专利提出后的转让
属于要式行为,要将合同交专利局登记,并且要公告
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专利权
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也就未必能够成为专利权人(技术申请专利后未必都能获得批准成为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未必都曾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是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获得的)
专利权的归属
自由发明
归属于发明人
共同发明
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判断共同发明人的标准
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存在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共识或者合意
申请专利和撤销专利时都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行使专利权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可单独实施or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收取的费用要共同分配
职务发明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例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按约定
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益保障
被授予专利权后,要给发明人奖励;实施后有收益,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发明人有署名的权利
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发明人、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定的做出创造性贡献
本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执行本单位任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本职工作以外的所做的发明创造
离职、调岗后一年内与原单位项目有关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本单位的资金、技术、原材料、零部件,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主要是技术层面
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
虽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给予了费用补偿
使用的技术为行业内公开的信息技术
发明创造完成后使用单位的技术进行验证、测试
非职务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获得鼓励、奖励、报酬、署名。
分类
自由发明人、设计人作出
未受雇于任何单位
曾受雇于,但离职后一年仍未受雇于任何单位
雇员做出
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利用本单位技术条件,但约定由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委托发明
合同优先;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受托方(发明创造者一方)
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概念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期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人工制造的各种物品
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
种类
产品发明
产品
制造品,如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用品
材料,如化学物质、组合物等
具有新用途的产品
可以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台设备或仪器中的零部件。
方法发明
方法
制造方法,即制造特定产品的方法
其他方法,如测量方法、分析方法、通信方法等
产品的新用途等
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也可以是一个步骤
方法和产品的区别
从其技术特征的实质构成
特征
发明当为一种创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须利用一种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不是发明
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发明(科学发现vs技术发明)
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指发明必须能够实施,达到一定效果并具有可重复性)不是思想【不要求实实在在地转化,有一个可以实施的方案即可】
发明vs发明专利
是发明,但不一定能获得发明专利,因为专利法不保护所有的技术领域(例:原子弹、核聚变等)
保护期限
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
概念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征VS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
实用新型:产品
发明专利:产品和方法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还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构造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和保护水平较发明专利低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
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便公告授权
发明专利:还需要实质审查
保护期限
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
对于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等仅涉及组分、成分变化的改进发明,因不涉及产品结构
生物/自然形成的形状
植物盆景
通过摆放、堆积等方法形成形状
微观物质分子结构、组分
材料变化,但形状、构造未改变
未解决技术问题的
外观设计
概念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手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可申请!
特征
载体为工业产品,立体/平面
不保护脱离产品的单纯图形(如用户界面、纯粹艺术图形、照片)
人体、动植物造型设计/自然物自身形状
发型
形状、图案、色彩为构成要素
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要求:具有人机交互功能
壁纸、屏保动画
不予保护的情形
非产品本身常规形态
需借助特定工具才能分辨
紫外灯照射
形状不确定
富有美感
不引起反感
体现设计者创意
VS实用艺术品
美感可以与功能相关联,但不保护纯粹的技术方案 (为实现功能而设计,无美感体现)
保护指定产品
排他性更强(不允许巧合)
适用于工业应用
机械生产&手工生产
不适于工业应用的情形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的建筑物、桥梁设计
取决于自然物原有形状的设计
保护期限
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不予保护的对象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指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直接目的,在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方法
【注】药品、器具等是可以授予专利的
外科手术方法能否被授予专利?——不能
1、如果是治疗目的,属于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2、如果是非治疗目的,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美容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
不包括微生物(细菌)
原子核变化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化方法获得的物质
【注】实现核变换方法的装置、设备、仪器等(保护)
专利权的取得
专利权取得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新颖性
概念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 (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判断标准
空间标准
相对标准(相对新颖)
是指把本国领域内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现有技术
绝对标准(绝对新颖)
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考察技术的公开状态,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只要有一项技术已经公开,也称全球新颖性
我国:绝对新颖性
时间标准
发明标准
以发明完成为界限判定现有技术的范围
申请标准
是以申请专利的时间为标准来划定现有技术的界限。申请日以前 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公开方式
出版物公开
“单独对比原则”一对一对比
对于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不属于本规定之列
公开日期,以其第一次印刷日为公开日。只写明年和月的,则以所说年份的最后一日or当年12月31日为公开日
使用公开
范围:不仅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而且还包括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
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公开使用。例外:一些结构简单的机械设计只需观其外形便可知其全部技术特征者则不属此列
以其他方式公开
主要指口头公开。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
条件:口头公开应当清楚、详细和完整地表达了某一技术方案的内容,使得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听后便完全了解了该技方案并可以实施该方案。
抵触申请
指他人在申请日(不包括申请日当天)以前已经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情况
出现抵触申请时
视先申请案为后申请案的现有技术,故后一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但前一申请没有公开而中止申请,则不属于抵触申请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下列情形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4、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利益目的的首次公开的
实用性
概念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判断标准
1、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2、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创造性
概念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标准(多对一,而不是单独对比)
1、判断创造性的人应是发明创造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 2、开拓性的发明创造具备创造性 3、若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效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则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4、根据发明构成的难易程度来判断其创造性
对比
发明专利——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
时间标准:申请日
人员标准: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技术标准:组合对比,不同于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
实用新型专利——实质性特点+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明得队 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
外观设计专利权
新颖性
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抵触申请
创造性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相对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
尊重既有权利
S.23(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权取得的程序
申请
申请主体
单位、发明人、受让人、继承人、设计人、外国人等
申请日
申请日
递交日
邮寄方式的邮戳日(寄出日)
邮戳日不清晰时,实际收到日
优先权日
围绕同一主题在后申请日以第一次申请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12/6个月
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实用新型
请求书——启动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
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只要落入任何一个权利要求,都构成侵权)
说明书及摘要
外观设计
请求书
必须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所属类别
图片/照片
简要说明
申请原则
书面原则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禁止重复授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优先权期优先权日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优先权期)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日期(优先权日)作为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此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效力:优先权期内不丧失新颖性;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国际优先权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内
外观设计:6个月内
国内优先权
在本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又就相同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内
外观设计:6个月内(2020年新增)
程序:申请时书面声明,并在16个月/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否则视为未要求
单一性原则
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例外
如果两个以上的发明创造之间密切相关,以至于将其放在一个专利申请中更便于审查和检索时,专利法允许将这些发明创造放在一个专利申请中提出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可合并情形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外观设计的可合并情形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售出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单一性原则的后果:分案申请 单一性原则的例外:合案申请
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申请日的确定
现场递交: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邮寄方式:已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寄出邮戳日不清晰,以收到申请文件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
申请抵触(同日申请)
协商
协商不成,均驳回
专利申请日的意义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期限的起算日
是发明专利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限的起算日
是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
确定所需缴纳专利年费数额的依据
享有先用权的时间标准
是判断专利权人是否滥用专利权从而颁发强制许可的强制条件
专利审查制度
不审查制度
登记制度(形式审查后登记)
文献报告制(形式审查之后新颖性检索,申请人坚持申请的,登记授权)
审查制
即时审查制度(美国)
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及其利弊)
我国的审查制度——不同客体制度异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
专利申请的公布
期限
申请日期起满18个月;申请人可申请提前公布
法律后果
构成对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成为现有技术
产生临时保护权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内容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
制造权
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生产出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的行为。
1、只要生产出相同的产品即构成制造,而不论其数量多少。2、无论是作为销售产品还是其他产品的零件,都属于制造
使用权
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
产品:首先应当是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对于类似产品,构成使用的条件同前面关于“制造”的条件相同
目的:使用产品的目的一般应当同专利产品所声称的目的相同。
产品使用:包括对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
对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指就相同的方法为实现专利所称的目的和效果的使用
方法专利的效力只能及于相同目的的使用行为(对于使用目的的判断:并不取决于实施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有客观使用行为即可)
销售权
销售是指专利产品(不含方法)的所有权从一方当事人有偿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销售并不区分批发或者零售)
许诺销售权
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专利权人可以禁止许诺销售行为,避免后续带来的损失
进口权
指将专利产品从专利权效力范围之外的领域输入专利权有效地域的行为
【注】该进口行为不一定跨越国境,只需跨越不同的法域即可
平行进口
指权利人分别在不同的法域对同样技术拥有专利,在与专利权人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将专利权人在一个法域生产或制造的合法产品进口到另一个法域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是或不是侵权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制造权
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
进口权
不包括使用权——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的外观造型或形象,并不保护产品的实用功能
限制
指法律允许他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该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法律
不视为侵占专利权
专利权的穷竭——销售、使用权
先用权人的实施——善意为前提
临时过境
专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医药审批的使用
强制许可
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定或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直接授权他人支付许可费而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类型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授予之日满3年且申请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未充分实施
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非常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的的强制许可
3、因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健康而引发的强制许可
公共利益
预防控制传染病
紧急状态
传染病的出现、流行
为公共健康目的,可给予制造或出口到特定地区的强制许可
只有药品!
4、交叉强制许可
根据改良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基础专利的实施许可
在给予改良专利权人实施许可的前提下, 根据基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改良专栏的实施许可
5、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效力——普通、有偿许可
适用的限制
救济——诉讼
其他情形
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67条)
专利权的利用
专利的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在约定的地域、期限和方式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或者不收取使用费的专利权实现方式
专利实施的许可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与普通实施许可
(二)基本许可与分许可
基本许可:专利实施许可中的被许可人要获得分许可的权利,必须经许可人的明确授权
分许可:分许可只能在基本许可的基础上进行,在许可实施专利技术的地域、期限、方式等范围方面显然是不能超过基本许可的
(三)单方许可与交叉许可
单方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双方中仅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许可专利技术实施的许可方式(有偿的)
交叉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技术相互许可对方实施,实现交叉或者交互许可的许可方式(至少有一方不需要支付费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内容
标的
实施许可的专利
要实施许可专利,许可人必须要取得专利,没有取得专利或者专利无效均不能实施许可专利
特殊问题
打包许可:被许可的专利中的任一专利的期限均不能短于实施许可合同
预期专利:比如正在申请中的专利,通常这种专利实施许可是允许的
搭售:如果许可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力,搭售通常是合法的,如果许可人具有市场支配力,搭售通常是不合法的
专利实施许可的权利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方法专利权的权利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分许可的权利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被许可人不享有分许可的权利
实施许可的期限和地域范围
专利实施许可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专利权的期间,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地域范围的限制只能约束被许可人,而不能约束消费者或者经销商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当事人约定
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原有基础上的较小改进可以互相免费提供使用,重大改进的使用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通常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改进方,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不经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备案仅仅具有证据效力
专利权的转让
是指专利权人收取约定价款将其专利的所有权移转给受让方所有的法律行为
条件
实体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程序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生效时间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效力
专利权转让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的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的地位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期限(申请之日)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
可请求给予专利期限补偿的特殊情形
发明专利申请的延迟授权
申请日起满4年+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后满3年后才获得授权的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在我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
补偿期限不超5年(上限)+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6年之内获得审批不可能延长
终止
保护期限届满
保护期
专利补偿的特殊情形
书面声明放弃——主动放弃
全部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
无正当理由不可撤销放弃声明
终止时间:专利局发出放弃专利权手续合格通知之日
未交纳专利维持费——欠缴年费
无效宣告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不能依职权宣告无效
理由
包括
客体不符三性
申请文件不符要求
权利要求书不完整不清楚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未支持权利要求书等
修改超范围
重复授权
不包括
申请不符合单一性
法律效力
自始不存在
不具有追溯力
宣告前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例外
给予赔偿——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修改
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修改
发明和实用新型
限于权利要求书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2.中心限定原则
3.折中原则
我国
发明和实用新型
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产品发明:及于一切特征、结构和性能相同的产品
方法发明:及于一切特征、参数和效果相同的产品
外观设计
以图片或照片中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专利侵权行为
类型
直接侵权——无过错责任
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定免责事由,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构成要件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实施了他人专利
实施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主观: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例外:(77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二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间接侵权——过错责任
主观故意
提供帮助、教唆、怂恿
帮助侵权
要件
主观故意
专用品
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
引诱侵权
要件
主观故意
积极诱导
假冒专利行为
情形
擅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虚假专利标记
擅自在广告/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
合同中
伪造/编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
判定原则
前提:专利权有效原则
保护范围的确定: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原则
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对。(方法:逐一比对/完整对待)
全面覆盖原则:比较两者技术特征,被控侵权行为客体的技术特征应至少 全面覆盖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所列之全部技术特征。此时则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反之,一个或数个专利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没有出现在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的,该实施行为没有侵犯专利权。
等同原则
含义: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某个或CZ 者某些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是如果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则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等同技术,等同特征:三同/拟制人标准)
防止侵权人改头换面,对专利技术作非实质性的变动,以逃避侵权指
等同是指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而不是整体等同。在判断中要逐一对比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是不可缺少的)
禁止反悔原则
申请人在获得专利过程中有确认、承诺、认可、澄清或放弃的内容,如申请人确认过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或明确表示某技术特征不属于其权利要求范围;或承认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中某件特征有实质不同等,以后不得反悔
防止专利权人违背诚信出尔反尔
防止等同原则的滥用
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不侵权抗辩
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抗辩
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有了本质区别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行为
不视为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抗辩
《专利权》第69条 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等属于不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70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虽属于侵害专利权行为,但使用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成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现有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害专利权
当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被诉侵权人可以以现有设计进行抗辩
许可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以其实施的专利技术是通过技术许可合同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因专利权人的某种行为而默示许可为理由进行侵权抗辩
可以是明示的许可合同,也可以是通过默许、行为、禁反言等进行的默示许可
无效专利抗辩
专利权已经超过保护期
已经被权利人放弃
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
被告以这些事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宣告无效抗辩
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滥用专利权抗辩
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侵权诉讼的,被控侵权人可以进行抗辩
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恶意的情形
将申请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专利侵权的处理
私下协商
行政程序:申请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进行查处
司法程序:起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
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权利人直接自诉/移送公安机关追究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
没收、销毁侵权专用物品
没收、销毁侵权产品
责令消除影响
罚款
侵权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