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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此篇导图内容涉及刑法概述,基本原则以及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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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1. 刑法概述
1.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总和。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机器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表现形式、形式渊源)
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时,适用特殊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同时触犯两个特殊刑法时,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刑法典: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1979年7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4日进行了全面修订
1997年7月1日实施
后通过10个修正案进行部分修正
狭义的刑法/普通刑法
单行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项事项的法律。
1998年12月曾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目前,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内容。
特殊刑法
广义的刑法
刑法的特征(刑法的法律性质/特性):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相比的特点。
1.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4.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2.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任务
1. 惩罚任务,即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 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1.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3.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机能: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1. 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进行刑法,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 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 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机能
3.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
1.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
总则(五章)
1.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 犯罪
3. 刑罚
4. 刑罚的具体运用
5. 其他规定
分则(十章)
一条附则
2. 刑罚的条文结构
刑法总则的条文主要是对相关刑事法律规则的规定,主要内容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分则条文以前半部分表述一定的法律要件,后半部分规定法定刑(法律后果)的方式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刑法以犯罪为前提条件,以刑罚为法律后果
刑法的解释: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
根据解释效力分
立法解释: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集中反映了刑法的实际运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
学理解释: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无权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根据解释的方法分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等
2.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1.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内容
1. 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2. 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3. 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程度,防止烂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主要体现
1. 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 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它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1.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 适应。
1. 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 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干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 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 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
种类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