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民事主体部分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民事主体部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监护。
编辑于2022-06-28 00:50:12在资料分析中,平均数问题频繁出现,是考试的重点考察内容。该模板全面且系统地梳理了平均数问题的各个考点,为考生构建起清晰的知识体系。现期平均数是基础考点,模板中不仅给出了其公式定义“平均数 = 总数/个数”,还详细列举了常见的考察形式,如直接求平均数、求总数、求个数,同时提供了速算技巧——截位直除,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得出答案。基期平均数的讲解同样细致,明确公式定义后,指出其速算技巧类似于基期比重的计算,让考生能够触类旁通,提高解题效率。两期平均数比较是考生容易出错的地方,模板通过清晰的升降判断规则“a > b 上升,a < b 下降”,帮助考生准确判断平均数的变化趋势,避免失误。平均数增长率和平均数增长量这两个考点也有深入剖析。借助万兴脑图制作的这一思维导图模板,考生可以在备考过程中快速梳理知识点,查漏补缺,加深对平均数问题考点的理解和记忆。在考试时,能够迅速调用相关知识,运用速算技巧,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率。它是考生提升资料分析成绩、实现考试突破的得力助手,助力考生在竞争激烈的考试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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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概念: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意义: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拥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外
胎儿的应留份
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若出生为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对胎儿的赠与
对于胎儿出生时,赠与有效,溯及到赠与发生时;若出生为死体,赠与无效,赠与物归赠与者。
对胎儿的侵权
侵权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胎儿出生后,因该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胎儿为被侵权人。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遗体被侵害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向法院起诉,若无,则其他近亲属可起诉。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婚姻、收养、遗嘱、行使形成权、抛弃权利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以上,心智正常的自然人
16周岁~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待定)
8周岁以上心智正常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数额小、交易简单的日常生活行为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超出其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监护人辅助
代理: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追认:被监护人已经实施了超越自身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可以通过追认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无效)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只能通过监护人代理,而不能追认。
自然人监护
监护人的确定
顺序监护
在无法通过前面三种监护方法确定监护人时,按照顺序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个人或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个人或组织
遗嘱监护与协商监护
遗嘱监护与协商监护的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需要监护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遗嘱监护
有权设立遗嘱监护的人:父母,监护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协商监护
事先协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事后协商
监护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之间协商,为其确定监护人。
当然监护
理所应当的监护,无需任何法律手段程序即可确立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当然监护人;夫妻离婚后,无论是否和子女一起生活,都是其当然监护人。
指定监护
指定程序
先由两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对其不服可请求法院指定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指定
指定规则
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原则
临时监护(特殊)
在通过指定监护确定监护人之前,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处在无人保护的状态
临时监护人可由两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人担任。
机关监护
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人在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的条件下,可以适用
机关监护人:两委会或民政部门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两委会,民政部门的同意问题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但不承担监护人义务
两个条件:1经其同意;2有人把关
遗嘱,事先协商,指定,这三种监护无需两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时候协商,顺序监护需要有两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职责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做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并协助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其能够独立处理之事务不得干涉。
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
勤勉义务
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有谨慎管理的义务
忠诚义务
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置其财产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撤销事由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撤销权人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
有关组织
被监护人所在地的两委会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
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民政(第一责任人)
撤销后果
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消灭,法院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原则指定新的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赡养、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适用对象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
子女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资格
恢复条件
消极条件: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故意实施犯罪的,其资格撤销后不得恢复
积极条件: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确有悔改情形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采取不告不理原则,故需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需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后果
一旦监护人资格恢复,当初撤销监护人时期设立的新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自行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