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 第二章
一张思维导图帮你搞定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点!下图内容源于建设工程教育网的达江老师,主要介绍了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建造师执业三方面的资格准入制度,结构清晰,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2-06-29 21:13: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介绍了三方面的资格准入制度(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建造师执业)的相关知识,内容不多,难度较低,体系清晰,考点突出。学习难度不大。 从历年考试来看,本章属于一般性章节,预计今年本章的分值在5分左右。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审查内容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
5.按规定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
申请主体和批准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注意】必须是国有土地,只需要批准,不需要拿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注意】在城市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注意】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除了有以外,还要求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时不要求图纸全部完成,只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即可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注意】具体措施包括: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安全技术措施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注意】要求资金已落实,不要求资金全部到位。需要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消防等
概要
【记忆】有证、钱、人、图、有措施,并经过批准,符合其他
【注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期限的相关规定
【提示】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管理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四个方面: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一)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二)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记忆】除了有钱有人有物,还得有光辉历史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施工企业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可届满延期,应在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注意】时间是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提示】撤回: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撤销:不该许可的许可了;注销:归于无效。吊销:一定是企业有过错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注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提示】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资质禁止行为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包括分包承包人)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
【注意】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联合承包的有关规定
1.联合共同承包是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2.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
3.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有关规定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定性为违法分包
禁止以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注意】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①项目负责人、②技术负责人、③项目核算负责人、④质量管理人员、⑤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执业资格的管理
二级建造师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初始注册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意】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其他情形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学时要求: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教育方式:面授为主,积极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受聘单位、执业范围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既可以在施工担任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二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二级建造师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
除非:(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