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 第四章
必看!下面这一份思维导图归纳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第四章的知识点,主要涉及到建筑方面与质量相关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务性,对于提高考生的整体知识素养具有重要作用!
编辑于2022-06-29 21:20:35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劳动合同法两大部分。内容多,分值高,难度适中。 由于合同法属于民商法,学习的时候要尽量多地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理解掌握法规法条;对于劳动合同法,和日常工作相关,学习上也并不枯燥。 从历年考试来看,本章分值众多,预计今年的分值在25分左右。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提示】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合同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注意1】施工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注意2】材料和设备可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负责采购。施工人则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和支付价款
建设工期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按总日历天数计算)。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注意】因发包人的原因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注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同时顺延工期
工期顺延
可以顺延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竣工日期
【注意1】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注意2】如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下处理: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①协议补充;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③《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支付的程序
(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核
(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合同价款的确定

【提示】合同种类: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注意】如果出现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两种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的情况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工程垫资的处理
概念:带资承包的实质是由施工单位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方迟延给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计算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的范围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提示】约定赔偿损失优于法定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提示】因发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效力(三种)

无效合同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具有违法性、不可履行性和订立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三特征。
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清理、结算、仲裁条款)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效力待定合同
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可撤销合同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提示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提示2】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无效合同。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撤销权消失的情形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清理、结算、仲裁三类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的履行变更等
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的)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不得转让的情况: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注意1】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注意2】抗辩权随之转让,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注意】债务转让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
【注意1】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注意2】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一览表

合同解除的特征(四特征)
1.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合同
2.合同解除须具备必要的解除条件(约定与法定条件)
3.合同解除应当通过解除行为(不发生自动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分类

【提示】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最长为3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修复费承包单位支付;修复后不合格,拒绝支付工程款
违约责任及免除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违反了合同义务的行为
2.守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方不符合合同约定
3.违约方想免责,需要提供免责举证,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继续履行
【提示】不可与解除合同方式并用
违约金和定金
【注意1】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只能选其一
【注意2】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注意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注意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提示】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无法律强制性;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当事人是否采用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证件
劳动合同的种类

【注意1】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
【注意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解除
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非:(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2)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为24小时。
【注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1)双方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3)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试用期
期限

【提示】“不满”和“不超过”两个关键词
【注意1】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不是试用期,而是合同期限
【注意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设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
①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②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③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三者的逻辑关系是,1和2是或的关系,1、2和3是并且的关系
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
除特定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如解除需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
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提示1】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提示2】如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无效
(1)以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集体合同

【提示】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劳动报酬由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
具体规定
1.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应支付加班费
4.劳动者在假期或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加班,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记忆】劳动单位违法违规,影响到了劳动人员的人身权利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其他
【记忆】均是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随时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忆】是由于劳动者的主观过错造成(1除外),注意和前面劳动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相结合记忆
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同
【记忆】不是由于双方的主观原因造成(劳动者非因工),但是确实造成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般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让、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它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合同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记忆】优先考虑为企业做长期贡献的,以及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注意】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在诊断、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其他
【注意】因工的情形,非因工的情形,注意时间点,并且和“预告解除”相区别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失踪的
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其他
【记忆】前三者是期限已满(或达到相关条件),后面4~5是合同主体消失
【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下,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合法用工和违法用工
“包工头”用工模式
本质是一种自然人为民事主体的非法人劳动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目前基本被禁止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并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用工费用的新型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提示】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
【注意1】劳务派遣单位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注意2】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3】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薪的权利
【注意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
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必须有资质,劳务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是包工头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合同)
【注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注意】对于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是: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注意1】和女职工相区别,未成年工特有:定期健康检查和对有毒有害工作的排斥
【注意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注意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2】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规定
(1)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
(2)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最长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注意3】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培训的
劳动争议的解决

调解
调解主体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仲裁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注意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2】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助、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可以从该原因消失时继续计算
诉讼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如定做西服,家具等
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提示】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检验除外)
【注意】承揽合同中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负责)
有权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对完成结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1】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注意2】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承揽合同的解除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的、双务的、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1】出卖人的交付方式

【注意2】交付标的物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注意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就在该地点交付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注意4】质量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没有国标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意5】包装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1.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2.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注意6】瑕疵担保义务

【注意7】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①补充协议
②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③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④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

【记忆】谁违约,就惩罚谁
【注意8】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注意时效)
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
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
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如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应当符合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补充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习惯、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可以买也可以拒绝;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招标投标买卖
依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方式
易货买卖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的解除
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则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注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约定形式。另:金融机构借款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的利息主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就是无息借款)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如无约定时利息的支付原则(补充协议、按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
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在的返还借款时支付
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24%,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36%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有约定从其约定,当以24%为限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分类

【注意】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1】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注意2】关于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此共同居住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注意3】关于支付租金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租赁期不满1年,租赁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
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示】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出租人身份二重性: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
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1】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先租后买)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金
【注意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注意3】对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注意4】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
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提示】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货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1】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时运费的支付

【注意2】承运人原因的路线变动或增加运费的,托运人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
多式联运合同

【注意1】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参加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注意2】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合同与单式联运的区别

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1】非受托人责任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注意2】关于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注意3】受托人承担赔偿的义务
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
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
委托合同的终止
双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一方有责任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体任何一方不存在或无能力,委托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