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 第六章
速看!下图为二级建造师考试第六章法规知识点,涉及到的具体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本周为重点章节,屏幕前的你赶快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2-06-29 21:24:37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本章属于次重点章节,涉及到的具体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 本章实务性强,内容具体,但基本原则来源于《建筑法》,掌握起来难度不大。 从历年考试情况来看,本章分值较多。预计今年的分值为10分。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及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无死亡事故,经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
政府监管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记忆】建章立制、投钱管人,并负总责
【注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具体人数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

【提示】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总承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
【原则】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权利义务

【提示1】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2】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3】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规定
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安管人员”的考核
“安管人员”主要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需要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拆工、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工、其他
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须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分包的,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提示1】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示2】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前期保障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雨期和冬季施工,要防滑;傍山沿河要防滑坡,防泥石流、防汛措施;大风、大雨应暂停施工
【注意】施工现场暂时停工,应由施工单位作好现场防护(无论是谁的原因),费用根据责任由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某一方承担
【链接】施工单位只承担自身原因、错误引起的责任;所有非施工单位原因(建设单位、第三方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均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1.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护安全距离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封闭围挡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
范围: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注意1】施工企业应将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列入标外管理
【注意2】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因拖欠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消防责任和消防措施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的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在节能改造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
①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②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按国家标准和审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2)查验相关建筑构件、材料,使用合格产品
(3)落实责任,确定安全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提示】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认定
认定的情形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两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其它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虽符合以上情况,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认定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注意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注意2】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注意3】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注意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注意】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非强制性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非强制性商业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期限: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费率
保险费全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提倡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对管理和安全好的企业下浮费率,反之上浮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
项目总承包的,分包单位的意外保险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保险公司应提供安全服务
不能提供此服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事故等级划分要素(三要素)
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直接经济损失和数额(经济要素)
社会影响(社会要素):上述两条件不符合,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为特殊事故处理
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和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提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值班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微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报告事故情况
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预案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人员和器材
【提示】注意总包分包,预案是由总承包统一编制,但组织、人员和器材是各自配备
事故报告及相应措施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时间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它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它。
【提示1】报告事故地点,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
【提示2】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提示3】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不能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
事故补报的要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的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重大事故 省级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 市级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般事故 县级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提示】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
【注意1】上级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注意2】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交通事故、火灾发生之日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上级政府可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注意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调查(属地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注意】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60日
【注意】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其它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设物和构筑物资料
地下工程资料
【提示】尽管许多资料不是建设单位亲自出具的,但必须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向其它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提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用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工期适当调整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要求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注意】建设单位拆除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其他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真实、准确)
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保证安全)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科学设计的责任
提出建议的责任
【提示】特别是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承担后果的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监理的签字确认,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设备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两证)
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设备机具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一报告)
是否具有检测合格证明,是判定出租单位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安全责任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在安装、拆卸前,必须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
使用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理部门
国家级:国务院安监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其它专业部门
地方: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其它专业部门
【提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具体措施
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应当对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不得收费)
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