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規 第七章
必看!下面这一份思维导图归纳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第七章的知识点,主要涉及到建筑方面与质量相关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务性,对于提高考生的整体知识素养具有重要作用!
编辑于2022-06-29 21:26:4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本章属于次重点的章节,主要涉及到建筑方面“质量”的相关规定。分别从不同的责任主体进行介绍,实务性强,学习起来比较枯燥。 从历年考试情况来看,本章分值比较稳定。预计今年分值为10分左右。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应免费向社会公开
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注意】GB 50300-2013;GB/T 50430-2017
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程建设行业专用信息技术要求
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提示】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抵触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
一般也是五年复审一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注意】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注意】强制性标准(违法),推荐性标准(违约)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
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厂家)
施工单位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监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注意】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一般规定
文中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
条文中用宜、不宜、可,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改革后的标准中,一个规范中可以同时存在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特殊情况
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的,又没有国家标准,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督内容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总分包单位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责任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设计修改必须由设计单位作出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施工的依据主要有施工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涉及违约)
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注意】须见证取样的

【提示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提示2】样品作出标识和封志,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提示3】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
可分为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两种资质
关于检测机构的限制性规定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未限制不能与建设单位有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规定
检测报告必须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两字一章)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如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特别要加强影响结构安全的地基和结构等关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或过程质量的前提
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建设工程的返修
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返修,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两种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负责返修,但损失和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发包工程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发包方式)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材料
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保证资料真实性,尽管是别人出具的资料)
限制不合格的干预行为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也可以委托具有监理资质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必须监理的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负刑事责任
其他相关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链接】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工程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可以和建设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监理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责任
违约(合同)和违法(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的职权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链接】专项施工方案也需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提示】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政府监督的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有权采取的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对比解析】监理和政府质量监督

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的类别和等级逐级上报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必要可越级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条件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条件
主体是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四有一完成)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注意1】除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还包括完成监理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注意2】关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测报告,要求两项齐全,即“质量合格资料+进场检验报告”
【注意3】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建设单位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注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竣工图等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制度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国家规定的保密情况外,应该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配套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
节能验收的组织

节能验收的注意事项
节能验收的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存在下列情况不得验收(凭常识判断)
节能验收存在以下问题的,应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
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两类)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如图书馆、宿舍楼)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建设项目的竣工总结算
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其余的支付给承包人
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应执行奖惩
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索赔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要求发包人签证
如发包人未签证,施工后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自负
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办理,不因双方现场代表中途变更而影响效力(签订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支付结算款
到期发包人未付款的处理(两种情况)
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未达成延期协议,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项目拍卖,价款承包人优先受偿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人双方签字后生效
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有异议的
可就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按解决争议或纠纷的程序办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的处理
双方协商解决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仲裁或者起诉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处理
当事人协商一致
不能协商一致,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也是指合同的当事人,非真正的责任人)
承包方质量责任的处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如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发包方质量责任的情形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擅自提前占有使用的处理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部分是终身保修,即使未验收占用承包人也得承担责任)
验收报告备案
工程质量竣工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须提交的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问题,应该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提示1】有工程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提示2】保修书的实质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
【提示3】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注意1】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
【注意2】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该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注意】不论是谁的责任,施工单位都要干活,至于钱由谁出,则根据责任划分。除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外,其余责任均首先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如不可抗力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一般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双方可约定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与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一致)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注意】4个14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