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 第八章
干货满满!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第八章知识点来了!第八章属于重点章节,分为解决民事问题和行政问题的法律途径,内容繁杂,涉及到的程序性规定较多。希望这一份思维导图能够帮助你顺利通过考试!
编辑于2022-06-29 21:29:46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全章分为两大部分: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法律途径。作为全教材的终结章节,内容繁杂,涉及到的程序性规定较多,学习中注意时间先后顺序的串联。 从历年考试来看,本章分值较多,预计今年分值在12分左右。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刑事纠纷
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和解
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协商妥协并达成协议,无第三方参与
【提示】可以在任何阶段和解,即使已进入诉讼或仲裁,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仲裁裁决未作出
和解达成的协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性质上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相当于新签了一个合同)
一方不按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及专业机构调解
仲裁
《仲裁法》仅限于民商事仲裁
对于收养、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也不受此法调整
仲裁的基本特点

民事诉讼
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服的,一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
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民告官)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其它主体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法院级别
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
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提示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注意狭义和广义)
【区别】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
【注意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代理人
建设工程中最为常见的是委托代理人
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有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注意】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情况,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无效(代理人不能全权代理做重大决定)
证据和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书证
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大量普遍采用的证据
【提示】书证应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物证
工程实践中,建筑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等,往往表现为物证
电子数据
与本案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确定其证明力
证人证言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或视听资料)
因健康原因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其他正当理由
【注意】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勘验笔录
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诉前保全,需提供担保,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
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承担责任
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的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提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
证据的应用
举证;交换;质证;认证
举证期限
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由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证据交换
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质证
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提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意1】可以不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或原物的情况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注意2】关于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认证
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
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和解或调解作出妥协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情况(见下)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与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确认其有证明力
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外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民事诉讼时效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

【举例】李四向张三借了5万元,超过诉讼时效,张三可以向法院要求王五还钱,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胜诉权消失)。但是李四可以主动还给张三5万元(实体权利不消灭)
【提示1】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请求
【提示2】《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认,从确诊之日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返还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注意1】下列情形,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并能证明文书已到达对方(如发催款函)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主张权利,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如发催款电子邮件)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注意2】下列情形,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同等效力
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消;9.其它
【注意3】下列情形,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作出分期履行承诺
作出部分履行承诺
提供担保
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注意4】诉讼时效的其它规定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在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日

诉讼审判和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程序
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结案;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起诉
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方式
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法院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在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以下的,实行30%以下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审程序

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注意】二审效力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原审法院仍将按一审程序进行,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特别程序
审理的对象不是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确认法律事实的存在,或权利的实际状态
行一审终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实现担保权的,由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概念
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再审的提起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本法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有误,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裁定有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注意】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提起抗诉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符合条件的可以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批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事诉讼的执行
概念
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执行的根据
1.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的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等
6.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
申请的期限起算: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的期限为2年。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注意】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三种情况)

执行措施
执行的基本措施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随时要求法院执行
限制出境
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其他措施
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财产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仲裁制度
三项基本制度

仲裁协议与受理
仲裁协议

【提示1】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这种约定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所以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提示2】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能确定唯一机构)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受理

仲裁审理的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注意】仲裁员的回避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开庭和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和解与调解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计算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后果: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诉讼(以前规定一笔勾销)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提示】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我国从1987年4月22日起生效成为公约成员)
调解与和解制度
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
调解的规定
人民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原则:自愿、平等、合法、尊重当事人权利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人民调解的程序与协议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的方式:可以制作书面的调解协议书;也可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
人民调解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的效力(相当于当事人签订了一个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是强制执行力)
一方不履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另一方可起诉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一裁终局,所以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法院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
性质
由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调解
主要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
【提示】专业调解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和解的规定
和解的类型

和解的效力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不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仲裁或诉讼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

【注意】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设定的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般规定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
【注意】应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查封、扣押的实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可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的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30日内应该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的,逾期不执行,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实施后超过30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决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

【提示1】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1】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注意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非送达)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
【注意】行政决定的种类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为行政行为(重新)
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和其它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注意】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时间规定

受理
法院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审理
行政诉讼的审理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经法院两次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的判决
判决维持
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判决变更
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注意1】一审判决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为终审
【注意2】认为二审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执行
执行主体
由第一审法院强制执行或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五项)
从行政机关帐户内划拨赔偿金
对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