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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被担保折磨的一天。保证的知识点总结,包括保证合同,保证人,保证方式,从属性,保证期间,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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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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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保证合同
当事人
债权人、保证人
基本特征
要式、诺成、单务、无偿、从合同
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
物保人承担有限责任:以担保物价值为限
债权、信用担保
区别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
保证意思的识别
承诺文件
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保证
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
以上难以确认——保证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或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据、收据、欠条、借款合同等签名或盖章
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订立方式
书面合同
主合同
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第三人单方书面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保证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企业法人职能部门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概念: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履行债务或未偿还债务时、无条件承担保证等类似内容)
实现
请求、单诉债务人
请求、单诉保证人
一并请求、列为共同被告
一般保证
概念: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不能”的认定:1、主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2、债权人已对主债务人起诉或仲裁;3、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责任财产;4强制执行后,主债权仍未全部实现
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单独保证
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约定各自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
没有约定份额
明确约定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从属性
主债权转让
无约
通知,否则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有约
书面同意,否则对受让人不再担责
主债务转让
书面同意,否则对转移不再担责
第三人加入债务,不受影响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内容变更
书面同意,对保证人有效
未书面同意
减轻债务的,对变更后担责
加重债务的,加重部分不担责
履行期限变更
未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是否仍要承担保证责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证期间
性质:或有期间
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期间
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6个月
早于、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约定不明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诉讼时效期间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但书: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情形之日起
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保证期间经过
合同有效——免除担保责任(不必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无效——免除赔偿责任
消灭——签字盖章按指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成立新的保证合同除外)
共同保证:期内只对个别行权
若相互有追偿权:期内被行权保证人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致使不能被执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追偿权
对债务人
有约按约
相应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不得损害)
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
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未主张:已经履行不得请求返还、追偿。主债务人同意给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