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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更新至2022.7月)(一)-国家税务总局,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下。
编辑于2022-07-11 19:42:11制作整理:会计思维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更新至2022.7月)(一) -国家税务总局
一、2022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增值税
关键词: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首批:(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扩围: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7.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的含义:以2019.3.31为参照,比孰小,退最小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列举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2022年第21号)
关键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 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键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键词: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 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负相当于: 应纳税所得额*5%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 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条件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车辆购置税
关键词: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纳税人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 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 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1.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2.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3.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4.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5.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键词:小微企业 “ 六税两费 ” 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税:地方酌情实施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 标准
参照前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10号) 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