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而临时性房屋(不管谁建的),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基建工程结束后,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房屋大修理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公有住房,按政府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私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
房开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房产税
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公租房经管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的高校学生住宿公寓,免征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自用或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供暖房产税问题
专业供热企业
向居民供热取得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
兼营供热企业
可以区分
供热使用厂房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
难以区分
全部厂房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
自供热企业
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科继续免征5年房产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的房产(自有或承租、无偿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35年12月31日)
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房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受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自用房产,征收房产税
依据“六税两费”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六税两费”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