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综合卷一:会计、审计、税法
这是一篇关于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卷二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一、资产二、金融工具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四、股份支付五、租赁六、非货币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七、收入等。
编辑于2022-07-24 11:00:28会计
一、 资产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确认
通用(均满足)
1、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无形资产(满足之一)
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 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等
投资性房地产(其一)
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建筑物
已出租
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或在建建筑物
初始计量
外购
价(扣除商业折扣)+税+费
税:关税、消费税、资源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
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安装成本等。
不包括: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
购买固定/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长期待摊费用(未还的本息和)
未确认融资费用(未还的息)
自建
存货
采购成本+加工成本(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无形资产
研发支出-资本化
研发支出-费用化
投资性房地产
后续计量
存货
先进先出
移动平均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
个别计价
固定资产
次月起计提/不计提
资本化:更新改造,按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期间停止计提折旧,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费用化:修理,照提折旧,修理费用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或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
寿命确定:摊销 当月起摊销/不摊销 寿命不确定:仅减值
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
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公允价值模式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模式变更:只能从成本变成公允,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盘盈
存货
发生时: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批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 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
作为前期差错: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盘亏
存货
管理不善(计量差错不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自然灾害
营业外支出-进项税可抵扣
固定资产
同存货,仅走营业外支出
处置
固定资产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支(报废、自然灾害损毁)
资产处置损益
其他考点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
投转非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非转投
借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差:其他综合收益
试运行销售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日常活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非日常活动:资产处置收益
税会一致
资产减值
存货
VS 可变现净值 存货跌价准备 可转回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固定、无形、投房
VS 可收回金额 减值准备 不可转回 (投房公允不涉及)
可收回金额
两者孰高: 1、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2、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里的现值
现值估计的折现率
基本要求: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
确定方法: 1、市场利率 2、估计替代利率:根据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等做适当调整
资产组
认定
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
与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监控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有关
减值测试
VS可收回金额
减值某一资产不得低于:MAX(0,可收回金额)
总部资产
能够分摊
分摊至各资产组后,分别做减值测试,再按账面价值占比计算各资产损失
不能分摊
1、不考虑不能分摊的总部资产,做资产组(包含分摊的总部资产)减值测试
2、最小资产组组合(第一步的资产组+不能分摊的总部资产)认定,并做减值测试
商誉
基本要求: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
基本方法:
1、先对不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做测试
2、对包含商誉的上述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做测试
3、优先抵减商誉
4、注意少数股东权益部分的还原
二、 金融工具
定义
是指形成一方( 投资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也可能包括一些尚未确认的项目。
金融资产
分类
两个原理: 公允价值扩大化 满足决策有用
决策树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上述利息为广义概念,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2|||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3||| 其他业务模式
通常分类
摊余成本
利息与通胀指数挂钩的债券(不加杠杆)
每月重设1年期利率 与浮动利率为每月重设为1个月利率的金融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差异不大
永续工具(利滚利)——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当期损益
衍生工具
权益工具投资(指定的除外)
可转债(不能通过SPPI测试)
非同控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
结构化存款
该结构性存款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即为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永续工具(如果不利滚利)——股
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其他综合损益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
重分类
仅适用于债权性投资的业务模式发生变化
初始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初始成本:公允价值 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类型
初始成本: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资产)-交易费用(负债)
后续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
实际利率:折现率
摊余成本
折现值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扣除累计信用减值准备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其汇兑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综股)
股利(及其对应汇兑损益)
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终止确认时,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
其他债权投资(综债)
减值损失/利得、汇兑损益、利息
计入当期损益
减值损失/利得,不影响账面价值
信用减值损失、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终止确认时,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减值
预期信用损失法: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
三阶段模型
1||| 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
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利息收入:按账面余额计算(未扣损失)
2||| 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发生显著增加但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
确认: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
利息收入:按账面余额计算
3||| 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
确认: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
利息收入:按摊余成本计算
简便算法
以应收账款为例
1||| 以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划分客户群体
客户的类型、所处行业、信用风险评 级、历史回款情况
2||| 参照历史损失经验,结合前瞻性估计
3||| 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4||| 当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应收账款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金融工具减值的简化处理
企业可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分别选择减值会计政策
减值可转回
综债账务处理
1、首先计量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2、计提减值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满足报表使用者双重需求: 1、公允价值(出售目的) 2、摊余(持有目的) 其他综合收益余额是剔除信用风险影响后的公允价值变动
终止确认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出售”,应与此判断一致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里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且该转移满足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1) 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
1||| 无条件出售
2||| 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 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或看涨期权合约,且该看跌或看涨期权为深度价外期权(极小可能行权,不会返售)
(2) 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 继续确认,同时把收到的对价确认为相应负债
1||| 附追索权
2||| 出售并签订回购协议,按固定价格/固定价格+资金成本回购
3||| 全额补偿转入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
4||| 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或看涨期权合约,且该看跌或看涨期权为价内期权
(3) 除上述外
未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终止确认
未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区分标准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是否能无条件避免付钱?)
能
股
不用还本/无限期还本
自主决定付息
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没有影响
不能
债
不能无条件避免赎回/回购/回售
强制付息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是否作为现金的替代品?)
固定换固定
股
其他
债
3、或有结算条款
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 金融工具: 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 或 债务权益比率 等
通常为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
1、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结算
3、特殊金融工具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对于可回售工具,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的可随时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例如属于有限寿命工具的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
发行方: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投资方:上述金融工具对于发行方而言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对于投资方而言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方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实质为债,为方便报表使用者理解,才列报为权益工具
4、结算选择权
衍生工具
1||| 现金净额结算
2||| 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结算 (如: 普通股净额结算 )
金融负债
3||| 如果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如: 普通股总额结算 )
复合金融工具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
将负债和权益成本拆分,分别处理
永续债 划分
1、到期日
无固定日期
权益工具
有未来赎回时间
约定为清算日
权益工具
不是清算日,且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
发行方判断
2、清偿顺序
劣后于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
权益工具
相同清偿顺序
审慎考虑
3、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跳升次数有限/总幅度较小、有最高票息限制,且封顶利率不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权益工具
否则
金融负债
投资者保护条款、交叉保护条款
金融负债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界定为“债”还是“股”,发行方具有定性选择权
套期会计
1、公允价值套期
定义
对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利得或损失处理
综股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
计入当期损益
2、现金流量套期
套期有效的部分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套期无效的部分(扣除有效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同现金流量套期
三、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 所有者权益
权益性交易
非市场化 1、单方获利 2、无条件
特征
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其中一方明显的、单方面地从中获 益,因此,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
一般原则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市场化才能确认收益
企业接受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非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扩大考虑到其他关联方
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
债权人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持股,或者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对债权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
债务重组中不属于权益性交易的部分仍然应当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2. 或有事项
确认
概述
定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例: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环境污染整治、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
预计负债
1、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法定/合同性/推定) 2、很可能(50%<可能性≤95%)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最佳估计数
支出为连续范围:按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单个项目:最可能发生的金额
多个项目:按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预计可获得补偿不能作为扣减
或有负债
披露:可能:5%<可能性≤50%
不披露:极小可能:0<可能性≤5%
资产
基本确定:95%<可能性<100%
或有资产
披露:很可能(50%<可能性≤95%)
不披露: 极小可能:0<可能性≤5% 可能:5%<可能性≤50%
应用
反对后见之明
1、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已合理计提
与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之间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未合理计提
按照重大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无法合理预计而未计提
在该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未决诉讼
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债务担保
企业(被担保企业)已被判决败诉
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负债
一审判决败诉,但被担保企业上诉
通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损失金额,并确认为预计负债
法院尚未判决
若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预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3、产品质量保证
保证类质保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4、亏损合同
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
不确认
不可撤销
不存在标的资产
按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确认预计负债
履行该合同的成本 VS 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 孰低
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全口径成本
存在标的资产
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预计亏损超过减值损失,超过部分确认预计负债
处理
计提: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发生
选择生产: 借:预计负债 贷:库存商品
选择赔付: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5、重组义务
重组义务确认
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 2、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确认计量
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认预计负债
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3. 借款费用
概述
类型
专门、一般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其中,“相当长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要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确认时点
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同时满足: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暂停资本化的时点
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
正常中断: 1、施工前可预见,且为建造必经程序 2、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雨季、冰冻季节等)
新冠疫情影响属于非正常中断
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整体停止: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
某部分停止:某部分已经完工,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
确认金额
专门借款
当期实际利息费用-尚未动用部分产生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资本化期间全部资本化,费用化期间全部费用化
一般借款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资本化率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按时间加权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4. 职工薪酬
为获取职工服务:等价计量、何时获取何时计量、谁受益谁承担
短期薪酬
企业预期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将 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货币性短期薪酬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 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
何时获取何时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按估计今年未休未来休的假期*工资进行计提
非累积带薪缺勤
无特别处理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
非货币性福利
自产产品
1. 按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计提职工薪酬
2. 会计、增值税、所得税均视同销售,确认相关收入、结转成本
外购产品
1. 按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计提职工薪酬
2. 会计、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但进项税须转出;所得税按购入不含税价格视同销售
房屋等资产/租赁住房无偿使用:根据受益对象,计提折旧/应付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损益
支付补贴的商品或服务:差额确认
有服务期限:长期待摊费用
无服务期限:直接计入当期
辞退福利
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四、 股份支付
何时获取何时计量、谁受益谁承担、等价计量
概述
定义: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一般环节(期权):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日、禁售期、出售日、行权有效期、失效日
股份支付处理
授予日
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达成一致
立即可行权:
权益结算
其他权益工具(股票期权)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质上是股票期权
换取职工服务
按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 (参考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or期权定价模型)
换取其他方服务
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股份(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外: (1)收到认股款 借:银行存款等( 职工缴纳的认股款 )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倒挤 ) (2)公允价值为差价:按股票公允价值-员工支付对价
现金结算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不是立即可行权
权益结算-股份(限制性股票)
(1)收到认股款 借:银行存款等( 职工缴纳的认股款 )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倒挤 ) (2)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借:库存股(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 回购价格 ) 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抵消后会计实质是确认了一笔负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其他:无处理
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权益结算
累计应确认值=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最佳估计*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授予日至资产负债表日/等待期 当期确认值=累计应确认数-期初累计确认数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现金结算
累计应确认值=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最佳估计*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 价值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可行权日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权益结算
其他权益工具(股票期权)
达成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即使没有满足市场条件导致公允价值下降乃至变为0,都不影响已确认的成本费用
未达成上述条件
成本费用冲回
股份(限制性股票)
可行权日(解锁日): (1)未达到解锁条件 借: 其他应付款 ——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应支付的金额 )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 借: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倒挤 ) 贷: 库存股 (2)达到解锁条件 借: 其他应付款 ——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贷: 库存股
现金结算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
行权日
权益结算
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 , 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现金结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
在授予日一次授予给员工若干权益工具,之后每年分批达到可行权条件
每个批次是否可行权的结果通常是相对独立的,即每一期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并不会直接影响其他几期是否能够达到可行权条件。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其作为同时授予的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
股份支付条件
决定数量
可行权条件:服务期限条件
可行权条件: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
企业净利润、销售等业绩
决定公允价值
可行权条件:业绩条件-市场条件
股票市场
非可行权条件
禁售期/锁定期等
修改
对职工有利
按修改后的条款处理
对职工不利
公允价值减少、延长等待期等其他情况:不考虑
数量减少、取消或结算: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 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集团股份支付
母公司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原理
个别报表:谁受益谁承担、权益性交易
结算公司、接收服务公司均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合并报表:看为一个整体,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母公司不是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原理
个别报表:谁受益谁承担、权益性交易、先买后授予
结算公司(母公司):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接受服务公司(子公司):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合并报表:看为一个整体,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五、 租赁
租赁概述
在 一定期间 内,出租人将资产的 使用权 让与承租人以 获取对价 的合同。
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租赁,以下情形除外

识别
主导使用 从中获益
1. 存在一定期间
2. 存在已识别的资产
1||| 对资产的指定
2||| 物理可区分
3||| 实质性替换权(有则不属于)
①资产供应方 拥有 在整个使用期间 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②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 将获得经济利益
同时满足
3. 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己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1. 客户 是否有权获得 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 几乎全部 经济利益
2. 客户 是否有权主导 资产的使用
变更 运营 设计
租赁期
承租人 有权使用 租赁资产且 不可撤销 的期间
租赁期1+2+3
1. 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2. 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3. 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 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 可供承租人使用 的起始日期。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协议约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 之前 , 已获得 对租赁资产使用权的 控制 ,则表明租赁期 已经开始 。
不可撤销期间
应根据租赁条款约定确定 可强制执行 合同的期间。 约束力:契约(合同约定)、经济(违约金)
双方 均有权终止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 均有权 在 未经 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终止租赁,且罚款金额 不重大 ,则该租赁 不再可强制执行
可撤销
承租人 有权终止
如果 只有承租人 有权终止租赁,则在确定租赁期时,企业应将该项权利 视为 承租人 可行使的 终止租赁选择权 予以考虑
合理确定会行使
合理确定:理性决策
可撤销
合理确定不会行使
不可撤销
出租人 有权终止
如果 只有出租人 有权终止租赁,则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包括终止租赁选择权 所涵盖的期间。(结论:直接假定出租方不会行使 该权利,因为其 靠租赁获取收益 )
不可撤销
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
租赁期开始日 ,企业应当评估 承租人 是否合理确定 将行使 a. 续租 或 b. 购买 标的资产的选择权,或者 c. 将不行使 终止租赁选择权。
需考虑的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面
1||| 与 市价 相比,选择权期间的 合同条款和条件
2||| 在合同期内,承租人进行或预期进行 重大租赁资产改良 的,在可行使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或者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时,预期能为承租人带来的 重大经济利益
3||| 与终止租赁 相关的成本
4||| 租赁资产对承租人运营的 重要程度
5||| 与行使选择权相关的条件及满足相关条件的 可能性
6||| 租赁的 不可撤销期间的长短 会影响对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或不行使选择权的评估
7||| 如果承租人以往曾经使用过特定类型的租赁资产或自有资产,则 可以参考 承租人使用该类资产的 通常期限 及 原因
8||| 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可能与 租赁的其他条款 相结合
分拆与合并
分拆
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 构成 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从 单独使用 该资产或将其与 易于获得的 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 不存在 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合同中同时包含 多项 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 应当 将合同予以分拆,并 分别 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 同时包含 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 应当将 租赁和非租赁部分 进行分拆 , 除非 企业适用新租赁准则的 简化处理的规定 。
账务处理
承租人
一般做法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 租赁 和 非租赁部分 (如:租赁同时 提供维护服务 )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项租赁部分 单独价格 及非租赁部分的 单独价格 之和的 相对比例 分摊合同对价。
简化处理
1. 承租人可以按照 租赁资产的类别 选择是否分拆 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
2. 承租人 选择不分拆的 ,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 分别合并为租赁 ,按照 新租赁准则 进行会计处理。
3. 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应分拆的 嵌入衍生工具 ,承租人 不应将 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
出租人 应当分拆 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 2017)关于 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 分摊合同对价。
合并
1.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若不作为 整体考虑则 无法理解 其总体商业目的。
2.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 构成 一项单独租赁。
满足其一
类似收入中的合同合并
承租人会计处理
所有的租赁都要上表,不区分经营、融资租赁
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
按照租赁期开始日 尚未支付的 租赁付款额的 现值 进行初始计量
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1||| 固定付款及实质固定付款额
2|||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消费者价格指数、基准利率、租金费率等,不包括营业额
3|||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4|||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 租赁选择权
5||| 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
使用权资产
承租人 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 权利
租赁负债 的初始计量金额——未支付部分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 支付的 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 应扣除 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已支付部分
承租人发生的 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人为 拆卸及移除 租赁资产、 复原 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 恢复至 租赁条款约定状态 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复原成本
账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4 部分 )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差额 )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尚未支付的 租赁付款额) 预付账款(租赁期开始日 之前 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扣除 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 预计负债( 预计将发生的 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 成本的现值 )( ★★★注意: 需要折现 )
后续计量
租赁负债
确认 租赁负债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租赁负债 期初 摊余成本——未付的本金 ×固定的周期性利率—— 折现率 )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增加 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支付 租赁付款额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减少 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
因 重估 或 租赁变更 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 发生变动时 , 重新计量 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①如果 仅涉及 每年的现金流量的变动, 不涉及 租赁期的变化,则折现率 不变 (浮动利率的变化 除外 ); ②如果可能涉及 租赁期 的变化,则折现率应采用 变动后 的折现率
增加
借:使用权资产(租赁付款额 现值 的 增加额 )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倒挤 )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租赁付款额的 增加额 )
减少
不包括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租赁付款额的 减少额 ) 贷:使用权资产(租赁付款额 现值 的 减少额 )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倒挤 ) 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已调减至零 ,应当按 仍需进一步调减 的租赁付款额: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 现值 ) 贷: 主营业务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研发支出 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倒挤 )
使用权资产
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 成本模式 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 及 累计减值损失 计量使用权资产。
借:主营业务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研发支出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 ——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 是否发生减值 ,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不得转回
承租人按照新租赁准则有关规定 重新计量 租赁负债的,应当 相应调整 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租赁变更
原合同条款 之外的 a. 租赁范围 、 b. 租赁对价 、 c. 租赁期限 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 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延长或缩短 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生效日
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作为 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 1)该租赁变更通过 增加 一项或多项 租赁资产 的使用权而 扩大了 租赁范围或 延长了 租赁期限 ( 2) 增加的 对价与租赁范围 扩大部分 或租赁期限 延长部分 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 调整后的 金额 相当
范围的扩大、价格的增加、价格的增加能够反映范围的扩大
未作为 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1. 按照有关 租赁分拆 的规定对 变更后合同的对价 进行分摊
2. 按照有关 租赁期 的规定确定 变更后的租赁期
3. 采用 变更后的折现率 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 重新计量 租赁负债
租赁内含利率 or 增量借款利率
4. 会计处理
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
终止确认:应当调减 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 部分终止 或 完全终止。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 相关利得或损失 计入 当期损益 (资产处置损益)
借:租赁负债 ——租赁付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贷:租赁负债 ——未确认融资费用 使用权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可借可贷)
重新计量:调整未终止部分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其他情况
租赁资产改良支出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 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对于由租赁资产改良导致的预计复原支出,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计入使用权资产
短期租赁
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 不超过12个月 的租赁。
包含 购买选择权 的租赁,即使租赁期 不超过 12 个月, 不属于 短期租赁
简化处理: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作出采用简化会计处理的选择。如果承租人对某类租赁资产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的选择,未来该类资产下所有的短期租赁都应采用简化会计处理。
作出简化会计处理的,承租人应当将租赁付款额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 直线法 或 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低价值资产租赁
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 全新资产 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价值低的标准:4万元
承租人 可以选择 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简化处理:低价值资产同时还应满足只有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低价值资产或将其与承租人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且该项资产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时,才能对该资产租赁选择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现金流量表的列报
租赁的本质是一种筹资方式
出租人会计处理
租赁分类
融资租赁判断
转移了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转移给承租人 。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 将远低于 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 公允价值 ,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 合理地确定 承租人将会行使该选择权
3. 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 使用寿命(尚可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
4. 租赁收款额 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 公允价值 ≥ 90%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 如果不作 较大改造, 只有承租人 才能使用。
存在 一种或多种 情形的
融资租赁
概念
①租赁投资 总额 (未折现——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②租赁投资 净额 (折现—— 尚未收到的 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未担保余值的 现值 ) ③两者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收款额
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
= 租赁付款额 +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独立第三方
租赁内含利率
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 现值 之和( 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 初始直接费用 之和的利率。
租赁投资 净额
未担保余值 和租赁期开始日 尚未收到的 租赁收款额按照 租赁内含利率 折现的 现值之和 。(等于:租赁资产 公允价值 与出租人的 初始直接费用 之和)
初始计量
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尚未收到 的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 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 确认 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 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 租赁投资净额(★★★可以理解为 租赁投资总额扣除未实现融资收益 )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尚未收到的 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 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 已经收取的 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账面价值 )(业务不多,也可通过 固定资产 核算)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可借可贷 ) 银行存款(发生的 初始直接费用 )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后续计量
出租人应当按照 固定的周期性利率 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 利息收入 。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租赁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期初租赁投资 净额 ×固定的周期性利率】
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出租人应 定期复核 计算租赁投资总额时所使用的 未担保余值
若预计未担保余值 降低 (增加: 无需考虑 ),出租人 应修改 租赁期内的收益分配,并立即确认 预计的减少额 。
出租人取得的 未纳入 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如与 资产的未来绩效 或 使用情况 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 实际发生时 计入 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 贷: 租赁收入 ——可变租赁付款额
关于减值准备的相关规定: a. 计提减值时: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b. 转回时:反向 。
经营租赁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采用 直线法 或者 其他 系统合理的方法 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 确认为 租金收人。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 贷:租赁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 预收账款
转租赁
分类
基于使用权资产做分类
经营租赁
①签订 转租赁 时:(★★★ 不终止确认 ) 转租出租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中 继续保留 与原租赁相关的 租赁负债 和 使用权资产 ②在 转租期间 :(★★★ 分别确认 ) a. 确认 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和租赁负债的利息; b. 确认 转租赁的 租赁收入 。
融资租赁
① 终止确认 与原租赁相关且转给转租承租人的 使用权资产 , 并确认 转租赁投资净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 ); ②将使用权资产与转租赁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损益 ( 资产处置损益 ); ③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原租赁的 租赁负债 ,该负债代表应付原租赁出租人的 租赁付款额 。( 依然正常确认 ) ④在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 既要确认 转租赁的融资收益( 利息收入 ),也要确认 原租赁的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等)。
1. 转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租赁收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资产处置损益( 可借可贷 ) 2. 确认转租赁 融资收益 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租赁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3. 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依然正常确认 )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在建工程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租赁为 短期租赁 ,且 转租出租人 作为承租人已按照本准则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 经营租赁 。
售后租回
属于 销售
缺钱,融资需求
卖方兼承租人
应当按 原资产账面价值 中与 租回 获得的使用权 有关的部分 ,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 使用权资产 , 并仅就 转让至 买方兼出租人 的权利确认 相关利得或损失。
对真正失去控制的部分才确认利得
买方兼出租人
根据 适用的其他准则 对 资产购买 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 新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不属于 销售
卖方兼承租人
不终止确认 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 作为金融负债
买方兼出租人
不确认 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 作为金融资产
六、 非货币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
自研的准则,优先尊重别的准则,适用不了的才用这个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概念
货币性资产
指企业 持有的货币资金 和 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 的货币资金的权 利,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
钱 、 短期债权 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 进行的交换。该交换 不涉及 或只涉及 少量的 货币性资产(即 补价 )
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 是否低于 25% 作为参考比例 注意:补价 不应当考虑 交换双方支付的增值税差额(分子、分母 不考虑 增值税)
特殊交易不适用
1. 换出资产为存货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收入准则:非现金对价
2. 在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3. 交换的资产包括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 金融资产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 涉及使用权资产 或 应收融资租赁款
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构成权益性交易
确认
换入资产
应当在其 符合 资产定义 并满足 资产确认条件时 予以确认
换出资产
应当在其 满足 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 终止确认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 存在不一致
换入资产 满足 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 尚未满足 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 义务 确认为 一项负债(其他应付)
换入资产 尚未满足 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 满足 终止确认条件的,在 终止确认 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 权利 确认为一项资产(其他应收)
计量
以 公允价值 为基础计量
条件
该项交换 具有商业实质
互惠互利,对彼此有用——有经济利益
换入资产的 未来现金流量 在 风险 、 时间分布 或 金额 方面与换出资产 显著不同 ( 不同时相同即可 )
使用换入资产 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与 继续使用换出资产 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 , 且其差额 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 公允价值 相比是 重大的
满足其一
换入资产 或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的计量
同时满足
换出资产的 公允价值 和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付出对价的公允
=换出资产 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增值税 销项税额 -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 +支付的应计入 换入资产 成本的相关税费+ 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 公允价值与 换出资产 账面价值的差额一般计入 当期损益
以 账面价值 为基础计量
条件
不具有商业实质
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
应当按照 换出资产 的 账面价值 和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无论是否支付补价, 均不确认损益
债务重组
能适用金融工具准则的优先适用
定义
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 协定 或 法院裁定 ,就清偿 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 重新达成协议 的交易
债权债务范围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 债权 和 债务 。包括 租赁应收款 和 租赁应付款,不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
债务重组范围
债务人以 股权投资 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 转为权益工具 ,可能对应导致债权人 取得 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 控制权 ,在 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债权人取得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
债务重组 构成 权益性交易的,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 不确认 构成权益性交易的 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
债务重组中不属于权益性交易的部分仍然应当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会计处理
终止确认
债权人在 收取 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终止时 终止确认债权,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 义务解除 时终止确认债务。
重组方式
掌握: 债权人:入账价值 债务人:损益往哪计
1. 以金融资产清偿
首先适用金融工具准则
债权人
受让资产初始计量 =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收益) =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 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
债务人
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收益) = 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 - 转让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公允价值变动 转入留存收益 账面价值和清偿债务的差异,还是计入投资收益
2. 以非金融资产清偿
购买法:付出对价的公允
债权人
受让资产初始计量 = 放弃债权 的 公允价值 + 其他直接相关成本
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收益) = 放弃债权 的 公允价值 - 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
债务人
债务重组损益(其他收益) = 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 - 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3. 转为权益工具
债转股 涉及合并,按长投准则:同控、非同控不同 这里不考虑企业合并的情况:付出对价的公允
债权人
权益工具初始计量 = 放弃债权 的 公允价值 + 其他直接相关成本
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收益) = 放弃债权 的 公允价值 - 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
债务人
权益工具初始确认金额 =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收益) = 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 - 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
4. 修改其他条款
债权人
全部终止确认,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重组债权
根据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
债务人
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重组债务
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收益) = 重新计量的账面价值 - 终止确认的债务账面价值
修改或重新设定合同所产生的的成本或费用,计入账面价值
5. 组合方式
债权人
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其他资产按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基数= 放弃债权公允价值- 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收益) = 放弃债权 的 公允价值 - 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
债务人
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按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
信息披露
债权人
根据债务重组方式, 分组披露 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分组时,债权人可以按照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组合方式为 标准分组,也可以根据 重要性原则 以更细化的标准分组
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 权益性投资增加额 ,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 比例
债务人
根据债务重组方式, 分组披露 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分组的标准与对债权人的要求 类似
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七、 收入
收入确认和计量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定义
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 法律约束力 的权利义务的 协议 ,包括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 其他可验证的形式 (如隐含于 商业惯例 或企业以往的 习惯做法 中等)
收入确认前提条件
1|||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义务
已批准可履行
2|||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有承诺
3|||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可支付
4|||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里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注意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可收回性,可流入性
同时满足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否则只有在不再负有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到的对价确认收入
合同合并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 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

是指经合同各方同意对 原合同范围 或 价格 (或两者)作出的变更
作为 单独合同
a. 合同变更增加了 可明确区分 的 商品 及 合同价款 ; b. 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 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的。
作为 原合同终止 及 新合同订立
合同变更 不属于 作为单独合同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 已转让商品 与 未转让商品 之间 可明确区分 的
将原合同 未履约部分 与 合同变更部分 合并为 新合同 进行会计处理。
作为原合同的 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 不属于 作为单独合同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 与未 转让商品 之间 不可明确区分 的。
在 合同变更日 重新计算 履约进度, 并调 整 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 可明确区分 商品的 承诺 。
条件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 一起使用中受 益 ( 性质上标准)
条件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 合同中 其他承诺 可单独区分 ( 合同上标准)
同时满足
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
1. 需要提供重大服务进行整合,组合产出
2.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 与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高度关联性是指合同中承诺的各单项商品或服务之间会受到彼 此的重大影响,而非仅存在功能上的单方面依赖。
3. 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定义
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 预期有权收取的 对价金额
特殊情况
1. 可变对价
识别
(1)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 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2)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而收取不同对价金额的合同 (3)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
确定
最佳估计数: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
限制条件
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不高估
2. 重大的融资成分
分期付款
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3. 非现金对价
注意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区别,适用优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①企业通常应按照 非现金对价 在合同开始日的 公允价值 确定交易价格; ②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 不能 合理估计,则企业 应以承诺 用于换取非现金对价的商品或服务的 单独售价 来 间接计量 非现金对价
4. 应付给客户的对价
上架费、进场费、互相销售商品
(1)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2)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3)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4. 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原则
当合同中包含 两项或多项 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在 合同开始日 ,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 单独售价 的相对比例 ,将交易价格 分摊至 各单项履约义务。
单独售价
是指企业向客户 单独销售 商品的价格( 不一定是 公允价值, 可能涉及到 折扣)
估计
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
合同资产VS应收账款
5.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控制权转移,某一时间段转移,还是时点转移?
1. 在 某一时段内 履行
判断
1|||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 取得并消耗 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边履约、边受益 返工测试
2||| 客户 能够控制 企业履约过程中 在建的商品
边建造、边控制:主导使用从中受益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 收取款项
不可替代用途:既应当考虑 合同限制,也应当考虑实际可行性限制,但无须考虑合同被终止的可能性。 答题: 1、论证全面:不可替代用途+合格收款权 2、整个合同期 3、收回成本+合理利润
满足其一
确定进度
1||| 产出法
2||| 投入法
2. 在 某一时点 履行
控制权转移的迹象
1||| 现时收款权利,现时付款义务
2||| 法定所有权转移
3||| 实物转移,实物占有
4||| 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转移
5||| 客户已接受
售后代管
1||| 商业实质
2||| 单独识别
3||| 随时交付
4||| 不自用、不挪用
3. 履行履约义务前已收或应收合同对价
合同负债
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增值税
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列报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合同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 增量成本 预期 能够收回 的,应当作为 合同取得成本 确认为一项资产 。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 就不会发生 的成本,例如 销售佣金 等。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 不超过一年 的,可以在 发生时 计入 当期损益 。企业采用该 简化处理方法 的,应当对 所有 类似合同 一致采用 。
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为 履行合同 发生的成本, 不属于 其他章节规范范围且 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 合同履约成本 确认为 一项资产 :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 直接相关 。包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 ( 理由 :体现在 合同价款中 )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 其他成本 。
该成本 增加了 企业 未来用于履行 (或 持续履行 )履约义务的 资源
该成本 预期能够收回
加入当期损益的支出
(1)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3)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
(4)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运输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
若运输费用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 经济利益的资源时,运输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否则应计入期间费用
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
会计处理
摊销
对于确认为资产的 合同履约成本 和 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应当采用 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 时点 或按照履约义务的 履约进度 ) 进行摊销 ,计入 当期损益 。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 履约 成本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 取得 成本
减值
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账面价值 高于下列两项 的 差额 的, 超出部分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 资产减值损失 :(可转回,类似存货跌价准备)

①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 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类似估计的售价 ) 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 将要发生的成本 。(类似:估计的 相关税费 )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 履约 成本减值准备 合同 取得 成本减值准备
特殊交易处理
1.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
实质:可变对价
1. 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 预期有权收取 的对价金额(即, 不包含 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 确认收入 ;( 预计不会退货的部分 ) 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 将退还的金额 确认 负债 (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
借: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将退还的金额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按预期将退回商品 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 收回该商品 预计发生的成本 (包括 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 )后的 余额 ,确认为 一项资产 ( 应收退货成本 ),按照所转让商品 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 上述资产成本的 净额 结转成本。
借:应收退货成本 【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商品的账面价值)( 已知 )
3.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 应当重新估计 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 会计估计变更 进行会计处理。
4、实际退回时反向结转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2.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
服务类质量保证
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保证类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3.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先论述控制权
与判断控制权相关的迹象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保修、维护、品牌、经营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残冷背次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等
4.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
如: 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合同续约选择权 等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 应当评估 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 一项重大权利
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有关交易价格分摊的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合同负债)
5.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 该知识产权许可 构成 有形商品的 组成部分 并且对于该商品的 正常使用 不可或缺 (如,企业向客户 销售设备 和 相关软件 )
2. 客户 只有将 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 一起使用 才能够从中 获益(如:客户取得 授权许可 ,但是 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 在线 服务 才能访问 相关内容)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某一时段
动态授权
①合同要求或客户 能够合理预期 企业 将从事 对该项知识产权 有重大影响 的活动 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 有利 或 不利影响 ③该活动 不会导致 向客户 转让商品
如:提供 法规库查询 服务
某一时点
静态授权
例:唱片公司将某经典民歌授权某公司 使用 2年 ,每月收取固定对价。
在 客户能够使用 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 开始从中获益之前 ,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知识产权许可载体的实物交付问题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业务中,知识产权许可载体的实物交付,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控制权的转移
还是按控制权分析:主导使用并从中获益
6. 售后回购
企业拥有权利或合同约定
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
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
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客户拥有回售权利
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 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第1条进行会计处理
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7.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 储值卡 )
企业向客户 预收销售商品款项 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 确认为合同负债 ,待 履行了 相关履约义务时 再转为收入
当企业预收款项 无须退回 ,且客户 可能会放弃 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如: 放弃储值卡的使用 等),企业 预期将有权获得 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 金额 的, 应当按照 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 按比例将上述金额 确认为收入
否则,企业只有 在客户要求 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 可能性极低时 , 才能将 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 转为收入
8. 无须退回的初始费
企业在 合同开始日 (或 接近 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 无须退回 的初始费(如 俱乐部的入会费 、 接驳费 、 初装费 等) 应当计入 交易价格。
企业 收取该初始费的 , 应当评估 该初始费 是否与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 相关
PPP项目
基本概念
业务
政府+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委托项目公司做PPP项目
项目建设(B)→项目运营(O)→移交政府(T)
准则&原理
IFRIC 12、会计解释14号
因为业务特殊,现行准则行不通
双特征
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确认
双控制
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 型、对象和价格
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 的重大剩余权益
一般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不得将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
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资产,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社会资本方应当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不作为政府补助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复原支出/弃置费用)
运营期间会计处理模型
无形资产模式
类似特许经营权
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
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模式
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
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不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合同资产
混合模式
八、 政府补助
概述
定义
企业从政府 无偿取得 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属于:政府对企业的 无偿拨款 、 税收返还 、 财政贴息 ,以及 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 等。 不适用:直接免征、减征、 增加计税抵扣额 、 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以及增值税出口退税,不符合无偿性。 部分减免税款 需要 按照政府补助准则 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属于 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型企业 根据税法规定招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并按 定额扣减增值税 的,应当将 减征的税额 计入 当期损益 (其他收益);还有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直接减免应交增值税税额,也计入其他收益
特征
1. 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 的经济资源
2. 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分类
1. 与资产相关 的政府补助
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 购建 或以 其他方式 形成 长期资产 的政府补助
2. 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
是指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 的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
确认和计量
确认
①企业 能够满足 政府所附条件 ②企业 能够收到 政府补助
计量
货币性资产
已实际收到
应当按照实际 收到的金额 计量
未收到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 尚未收到 补助资金, 但企业在 符合了 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取得 了 收款权 ,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 很可能 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 时 按照应收的金额 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
应当按照 公允价值 计量;公允价值 不能可靠取得的 ,按照 名义金额 计量。
基本方法
总额法
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 全额一次或分次 确认为收益
净额法
将政府补助作为对 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或 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 扣减 。
处理原则
与企业 日常活动相关
应当按照 经济业务实质 ,计入 其他收益 或冲减 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 日常活动无关
计入 营业外收入 或 冲减相关损失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总额法
( 1 )企业在 收到补助资金 时 借: 银行存款 等 贷:递延收益 ( 2 )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 分期计入损益 ( 按合理、系统的方法) 借:递延收益 贷: 其他收益 / 营业外收入
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分期计入损益
VS 合同负债
如果企业 先取得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再确认 所购建的长期资产
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 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 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 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
如果相关长期资产 投入使用后 企业 再取得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在相关资产的 剩余使用寿命 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 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 出售 、 转入、 报废 等)
尚未分摊的 递延收益余额 应当一次性转入 资产 处置当期 的 损益 , 不再予以递延 。
对相关资产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 的,先将 尚未分配的 递延收益余额 冲减 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再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净额法
将补助 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如果企业 先取得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再确认 所购建的长期资产
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 先确认 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 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如果相关长期资产 投入使用后 企业 再取得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在 取得补助时冲减 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 冲减后的 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 剩余使用寿命 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总额法
应当计入 其他收益 或 营业外收入 。
净额法
应当 冲减 相关 成本费用 或 营业外支出 。
用于补偿企业 以后期间 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在收到时应当先判断企业 能否满足 政府补助 所附条件
如收到时 暂时无法确定 ,则应当 先作为预收款项 计入 “ 其他应付款 ” 科目,待客观情况表明企业 能够满足 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 再确认 递延收益
如收到补助时客观情况表明企业 能够满足 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 应当确定 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 当期损益 或 冲减相关成本
用于补偿企业 已发生 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政府补助退回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属于前期差错的政府补助退回,应当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
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需要将其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企业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其他特殊项目
1. 企业根据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
财政将贴息资金 拨付给贷款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向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 并不是受益主体 ,其仍然按照 市场利率 收取利息,只是一部分利息来自企业,另一部分利息 来自财政贴息 ,所以金融企业发挥的是 中介作用,并不需要确认 与贷款相关的递延收益。
1. 以 实际收到的金额 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 借款本金 和该 政策性优惠利率 计算借款费用,通常情况下,实际收到的金额即为 借款本金 ;
2. 以 借款的公允价值 ( 本利和折现 )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 实际利率法 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 差额 确认为 “ 递延收益 ” ,递延收益在 借款存续期间内 采用 实际利率法 摊销, 冲减 相关借款费用。
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 一致的运用 ,不得 随意 变更。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财政将贴息资金 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企业先按照 同类贷款市场利率 向银行支付利息,财政部门 定期与企业结算贴息 ,在这种方式下,由于企业将按照同 类贷款市场利率 向银行支付利息,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通常是 借款的公允价值 ,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 冲减相应借款费用
九、 长投、个别及合并财务报表
个别财务报告
长投:是个代号,代表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个别财务报表研究长投的取得、计量、处置、转换
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等
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允许抵销和不得相互抵销的要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关联方
构成关联方
1||| 该企业的母公司
a.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b.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c.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 该企业的子公司
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 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7||| 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 子公司
8|||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9|||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1|||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构成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因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披露
1|||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2|||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3|||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总结
1. 控制/共同控制是可以传递的
2. 重大影响不能逐层传递
3. 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4.
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 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 发生的内部交易 , 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 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 作为一个整体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权益”:也是代号,享受的资产-承担的负债 把被投资方的资产负债,纳入合并报表:研究合并范围的出和入、商誉
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 权力 ,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 相关活动 而 享有可变回报,并且 有能力运用 对被投资方的 权力 影响其 回报金额
控制3要素
1||| 因 涉入 被投资方而 享有可变回报
利润分配、股息、分红、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是不固定且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可以仅是正回报,仅是负回报,或者同时包括正回报和负回报
2|||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 权力
( 1)权力 只表明 投资方 主导 被投资方 相关活动 的 现时能力 , 并不要求 投资方 实际行使其权力; ( 2)权力是一种 实质性权利 ,而不是 保护性权利 ; ( 3)权力是 为自己行使 的,而不是 代其他方行使 ; ( 4)权力通常表现为 表决权 ,但有时也可能表现为 其他合同安排 。
3||| 有能力运用 对被投资方的 权力 影响其 回金额
豁免
如果母公司是 投资性主体 ,则 只应将 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 提供相关服 务的子公司 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 不应予以合并 ,母公司 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 母公司 如果其本身 不是投资性主体 ,则应当将其 控制的全部主体 ,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 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 , 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特殊业务
委托、受托经营业务
关于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的认定
除日常运营活动相关的权力外,还应当考虑是否拥有主导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的能力和权力
关于享有可变回报的认定
不仅包括分享的基于受托经营期间损益分配的回报,还应考虑所分享和承担的标的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
有固定期限的一致行动协议
不应因一致行动协议而认定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
处于清算阶段的子公司
主动清算,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破产清算,进入清算阶段子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非原母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时,原母公司对其已丧失控制权,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编制程序
1、设置合并工作底稿。( 报表项目 )
2、将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计算合计数
3、编制调整分录与抵销分录,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对个别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影响 进行调整抵销处理 。( 抵销重复因素 )
4、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 合并数额 。
5、填列报表

成本法
达到控制 无明细科目
适用:企业合并
概述
国际准则:业务合并
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主体)合并形成 一个报告主体 的交易或事项
判断: ( 1)被购买方是否 构成业务 ( 2)交易发生前后 是否涉及 对标的业务 控制权 的转移。
业务是指 企业内部 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① 投入 、② 加工处理过程 和③ 产出能力 ,能够 独立计算 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等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 应当至少同时具有 一项 投入 和一项 实质 性 加工处理过程 ,且二者 相结合 对产出能力 有显著贡献,该组合 才构成 业务。
集中度测试(非同控)

会计处理
不构成业务
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不会产生商誉或购买利得
本质是外购资产
资产购买中因账面价值与税务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构成业务
作为企业合并处理,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单独的一项资产(商誉),或是在企业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廉价购买),将该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业务合并中 购买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因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不同 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
购买日/合并日
(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 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 (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 3)参与合并各方 已办理了 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 4)合并方或购买方 已支付了 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 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 5)合并方或购买方 实际上已经控制了 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享有 相应的利益、 承担 相应的风险。
非同控
应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在购买日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或有对价处理
某些情况下,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规定 视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 ,购买方通过 发行额外证券 、 支付额外现金 或 其他资产等方式 追回合并对价,或者 要求返还 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
非同控
市场化博弈——公允价值计量
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 约定的或有对价 作为企业合并 转移对价的一部分 ,按照其在 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或有对价符合 金融负债 或 权益工具 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 拟支付的或有对价 确认为 一项负债 或 权益 ;
借:长期股权投资 210 贷:银行存款 200 交易性金融负债 10(或有对价)
符合资产定义 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 可收回部分的权利 确认为一项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190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 或有对价 ) 贷:银行存款 200
或有对价的相关调整
购买日后 12个月内 出现对购买日 已存在情况 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 需要调整 或有对价的, 应当予以确认 并对原计入 合并商誉的金额 进行调整
购买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 贷:银行存款 80 购买日后 12个月内:(出现 新 的或 进一步证据 ) 借: 长期股权投资 20( 差额 )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20 合并报表 调整 商誉
其他情况下 (如:基于 盈利情况 作出的承诺)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
非调整事项
或有对价为 权益性质 的, 不进行 会计处理
或有对价为 资产 或 负债性质 的,如果 属于 会计准则规定的 金融工具 ,应当按照以 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 进行会计处理, 不得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
购买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 贷:银行存款 80 或有对价 满足 确认条件(购买日后 超过 12个月 、与购买日存在的情况 无关 )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差额 )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20 合并报表 不能调整 商誉
同控
提供担保——或有事项 权益性交易
按或有事项处理
判断是否 应就 或有对价 确认 预计负债 或者确认 资产 ( 其他应收款 ),以及应 确认的金额 ;
确认 预计负债或资产的,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 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 的 差额 不影响 当期损益 ,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不足冲减 的,调整 留存收益 。
初始计量
同控
权益结合法 不产生增值 不产生损益 不产生新的商誉
一次交易形成
个别财务报表
借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 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账面价值的 份额 +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 商誉 )
贷方:资产/债务(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公允价值)
借差: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差:资本公积
合并财务报表
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这里的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
抵销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 借: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应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或经调整后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为限,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调整,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一体化存续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双方在当期所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原则进行抵销
同时向控股股东和第三方购买股权达成的企业合并
1、合并方自控股股东购买股权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合并方自第三方购买股权,应当作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处理
按支付价款确认成本
付出对价的公允
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 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将其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购买对价的一部分,将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不同部分计量基础不同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
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个别财务报表
均不跨界
1. 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一次交易形成
2.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原股权投资于合并日的账面价值
3.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与为取得新增部分投资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4. 合并日之前持有的 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 其他综合收益 , 暂不进行 会计处理,直至 处置该项投资时 采用与被投资单位 直接处置 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5. 因采用 权益法 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 净损益 、 其他综合收益 和 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暂不进行 会计处理, 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 转入当期损益。
合并财务报表
一体化存续
应视同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 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 时即 以目前的状态存在 进行调整,在 编制比较报表时 ,以 不早于 合并方和被合并方 同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的时点为限,将 被合并方的 有关资产、负债并入 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 的比较报表中,并将 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 在比较报表中 调整 所有者权益项下的 相关项目 。

为避免 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价值 进行重复计算 ,合并方在 取得 被合并方 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 取得原股权之日 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 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 之日 孰晚日起 至合并日之间 已确认 有关损益 、 其他综合收益 以及 其他净资产变动 ,应 分别冲减 比较报表期间的 期初留存收益 或 当期损益 。
非同控
购买法 评估增值 损益影响 产生商誉
一次交易形成
个别财务报表
借方:长期股权投资(付出对价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 含税价)
借贷差 先卖后买
存货: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成本
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益
金融资产:投资收益
合并财务报表
1. 调整 评估增值 /减值——调整资本公积 母公司编制 购买日 的 合并资产负债表 时,因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 以公允价值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
包括在子公司个别报表中未确认的资产
2. 母公司合并成本 大于 取得的子公司 可辨认 净资产 公允价值份额 的差额,作为 合并商誉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计算 商誉 )
3. 如果抵销分录出现 贷方差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母公司 购买日不编制 合并利润表,故用留存收益替代
借: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调整后 的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商誉( 借方差额 )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方差额 )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
实质上为 公允价值计量 或 权益法 转换为成本法的核算
个别财务报表
权益法→成本法 不跨界
都是长投的准则
应当按照 原持有的 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 加上 新增投资成本 ( 公允价值)之和,作为 改按成本法核算 的初始投资成本。
叠罗汉
借:长期股权投资( 原股权 + 新增投资成本 )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可借可贷 ) ——其他综合收益( 可借可贷 ) ——其他权益变动( 可借可贷 ) 银行存款等( 新增投资成本 )
购买日之前因权益法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暂时不做处理
都是长投的准则
相关 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 处置该项投资时 采用与被投资单位 直接处置 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其他综合收益 的两种特殊情况,转到留存收益 ①被投资方 重新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引起的 其他综合收益 ; ②被投资单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因被投资方 除净损益 、 其他综合收益 和 利润分配以外 的 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 处置该项投资时 相应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成本法 跨界
应当将按照该准则确定的 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加上 新增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之和 ,作为 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叠罗汉
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转入 改按成本法核算的 当期投资收益 /留存收益 。
账务处理
新增投资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原部分(先卖后买)
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 )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 公允价值变动( 账面价值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 可借可贷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 )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 公允价值变动( 账面价值 ) 盈余公积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可借可贷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盈余公积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或: 反向
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范围改变,视同先卖后买
购买日 之前持有的 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进行重 新计量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
合并成本 = 购买日之前所持 被购买方的股权于 购买日 的 公允价 值+ 购买日新购入 股权所支付对价的 公允价值
合并商誉(或计入营业外收入)= 合并成本 -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 购买日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转入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一揽子交易
判断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满足之一
买方
在取得控制权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控制权之前已支付的款项应作为预付投资款项处理
卖房
取得控制权之前收到的款项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认缴制下未实际出资的确认
合同协议约定
按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
明确约定出资时间和金额,且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益,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资产
合同没有约定
按公司法等处理
未来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费用处理
借:管理费用(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为了合并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为了发股
后续计量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计提减值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 低于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特别提示】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后 不允许转回
特殊说明
子公司将 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 转增股本(实收资本), 且 未向投资方提供 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 选择权时 ,投资 方 并没有获得 收取现金或者利润的 权利 ,该项交易通常属 于 子公司 自身权益结构的 重分类 ,投资方 不应确认 相关 的投资收益。
权益法
适用
重大影响
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 参与决策 的权利,但 并不能够控制 或者与其他方一起 共同控制 这些政策的制定。
判断: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重大影响的判断关键是分析投资方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决定权。重大影响 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权力”
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 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共同控制
是指一项由 两个 或 两个以上 的参与方 共同控制 的 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 按照相关约定 对某项安排所 共同的控制 ,并且该安排的 相关活动 必须经过 分享控制权 的 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如果存在 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 参与方组合能够 集体控制某安排, 不构成共同控制
特殊情况
初始计量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支付现金
成本包括支付价款和相关费用(增量费用)
发行权益性证券
成本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手续费、佣金等从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不构成成本
发行债务性证券
成本按发行债务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手续费、佣金计入应付债券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 初始投资成本 大于 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 净资产 公允价值 份额的( 不利差额 ),两者之间的差额 不要求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进行调整 。
2. 初始投资成本 小于 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 净资产 公允价值 份额的( 有利差额 ),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 应作为收益处理 ,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 营业外收入 ”,同时 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
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 转让方的让步 ,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 应作为收益 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 营业外收入 。
后续计量
1、损益调整
净利润的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 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 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 投资企业 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 进行调整 。
2、投资时点 的 评估增值或减值 :投资时相关资产的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3、在评估投资方对 被投资单位 是否具有重大影响 时,应当考虑 潜在表决权 的影响,但是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 实现的净损益 、 其他综合收益 和 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 不应予以考虑 。( 考虑、但不记账 )
4、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 不属于 投资企业的净损益 应当予以剔除 后计算
5、投资后 的 内部交易 :未实现的 内部交易损益 。
1、不构成业务
逆流交易
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 出售 资产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 投资企业 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 当中。 投资企业对外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 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 抵销 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 并相应调整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 长期股权投资
顺流交易
是指投资方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投出 或 出售 资产
投资方因 投出 或 出售 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而产生的损益中, 应仅限于 确认 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其他投资方的部分 。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 持股比例 计算确定 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
个别财务报表:第一年 减去多少 ,第二年实现时 加回多少
合并财务报表:投资企业 多什么 , 抵什么 , 资产对资产 、 损益对损益
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 
补充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 无论是 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 ,属于所转让资产 发生减值损失 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 不应予以抵销, 应由减值资产全额承担 。
2、构成业务
逆流
联营、合营企业 向投资方出售业务 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应全额确认 与交易相关的 利得或损失
顺流
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 投出业务 ,并能对联营、合营企业实施 重大影响 或 共同控制 的,应以 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 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
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 出售 业务,取得的对价与所出售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
2、其他综合收益
账务处理
( 1)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增加时,投资方按比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 2)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时,投资方按比例: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1、投资方 全部处置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 相关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 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采用与被投资单位 直接处置 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投资方部分处置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 仍采用权益法 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采用 与被投资单位 直接处置 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 按比例结转 。
3、其他权益变动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 净损益 、 其他综合收益 以及 利润分配以外 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按 所持股权比例 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并在 备查簿中 予以登记。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处理
1、投资方在后续 处置股权投资 但对剩余股权 仍采用权益法核算 时,应 按处置比例 将这部分资本公积 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
2、对剩余股权 终止权益法核算 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 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
4、被动稀释( 其他投资方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时(仍为 权益法 )的特殊处理
内含商誉的结转
投资方因股权比例 被动稀释 而“ 间接 ” 处置 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相关“内含商誉”的结转 应当比照 投资方 直接处置 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即应当 按稀释比例 【持股比例的 减少额 /原持股比例】 结转 初始投资时形成的“内含商誉”,并将相关股权稀释 影响 计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投资—— 投资成本
投资方的 股权稀释损失 的处理
考虑 是否需要 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方进行 减值测试并确认 减值损失(如有) 后 ,应当将相关 股权稀释损失 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方 :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5、投资方持股比例增加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投资方应当按照 新的持股比例 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 权益法 进行核算
1、如果新增投资成本 大于 按 新增持股比例 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 不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如果新增投资成本 小于 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 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 。
应当 综合考虑 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 商誉 或 计入损益的金额
核算方法转换
 新买的不跨界、原有部分跨界
增资

公允价值→成本法
同控
不视为跨界
非同控
权益法-成本法
同控
非同控
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
公允价值→权益法
不涉及合并财务报表
先卖后买,转换日结转其他综合收益(如为综股)
1、应在 转换日 ,按照 原股权的公允价值 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 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作为 改按权益法 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原股权投资于转换日的 公允价值 与 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转入 改按权益法核算 的 当期损益 / 留存收益 。( 先卖后买 )
3、在此基础上, 比较初始投资成本 与获得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 ( 1)前者 大于 后者的, 不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2)前者 小于 后者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计入当期 营业外收入 。
4、原股权账务处理
基本同非同控下:公允价值→成本法,多明细科目——投资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公允价值 )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账面价值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可借可贷)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公允价值 )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账面价值 )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可借可贷)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或: 反向
减资

成本法→公允价值
准则原文:投资方因 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 等原因 丧失了 对被投资单位的 控制 的, 也不能 实施 共同控制 或 重大影响 的,在编制 个别财务报表 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 不能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 或 施加重大影响 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 丧失控制之日 的 公允价值 与 账面价值 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个别财务报表
1. 处置 部分权益性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2. 处置后的 剩余股权 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范围变化,先卖后买
1. 终止确认长期股权资产、商誉等的账面价值,并终止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包括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账面价值
2. 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实质是将投资全部出售,再将剩余部分投资按出售日的公允价值回购
3.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 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4.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可转损益部分)、其他所有者权益 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成本法→权益法
个别财务报表
1. 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可借可贷 )
2. 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1||| 投资成本大,不调整
2||| 投资成本小:调整 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3. 视为从原投资时点就采用权益法,追溯调整
1||| 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
2||| 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
3||| 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或“其他综合收益”
合并财务报表
同成本法→公允价值
权益法→公允价值
不涉及合并财务报表
对剩余股权在改按公允价值计量时, 公允价值 与其 原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
( 1)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可借可贷 ) ——其他综合收益( 可借可贷 ) ——其他权益变动( 可借可贷 ) 投资收益( 可借可贷 )
原 采用权益法核算 的相关 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 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采取与被投资单位 直接处置 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因被投资单位除 净损益 、 其他综合收益 和 利润分配以外 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 终止采用权益法时 全部 转入当期损益
( 2)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以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为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公允价值 )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可借可贷 ) ——其他综合收益( 可借可贷 ) ——其他权益变动( 可借可贷 ) 投资收益( 可借可贷 )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等 或 反向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 反向 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
特殊交易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不分自第三方还是控股股东处
个别财务报表
实际支付的价款 或 公允价值 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范围没有变化 视同权益性交易,筹资性现金流
在 合并财务报表 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 购买日 (或 合并日 )所确定的净资产价值 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因购买少数股权 新取得的 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 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 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 资本公积 ( 资本溢价 或 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 留存收益
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的投资
个别财务报表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确认 有关 处置损益 。即出售股权取得的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所处置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 投资收益 或 损失 计入处置投资当期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范围没有变化 属于 权益性交易 ,合并财务报表中 不确认投资收益
因出售 部分股权 后,母公司 仍能够 对被投资单位 实施控制 ,被投资单位 应当纳入 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相对应享有 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 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 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或 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不 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借差可能不够冲减 )
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不应终止确认所处置股权对应的商誉。
互为逆向操作,处理相同
分布处置子公司股权至丧失控制权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对于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损益
子公司增资扩股,母公司股权稀释
属于权益性交易,不确认投资收益,商誉不会改变
丧失控制权
成本法→权益法
个别财务报表
按照 新的持股比例 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 增资扩股 而增加 净资产的份额 ,与应结转 持股比例下降部分 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 原账面价值 之间的 差额 计入 当期损益 ;( 好坏相抵 )
视为卖股权未收到对价: 剩余后的股权× 增资扩股的部分- 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按照 新的持股比例 视同 自取得投资时 即采用 权益法核算 进行调整。( 追溯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
同“主动处置”
不丧失控制权
个别财务报表
不处理
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应当按照增资前的股比计算其在增资前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内部交易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调整的是 出售方 净利润。
十、 其他章节
1. 所得税
2. 外币折算
初始计量
将外币金额按照交易日的 即期汇率 或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折算
自身发生的业务期末折算
货币性项目
是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包括 货币性资产 和 货币性负债 。( ★★★不包括“预收账款 和 预付账款” )
按照 期末即期汇率 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相比较,其差额记入“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科目。( 期末 )
结算 外币货币性项目时,将其外币结算金额按照 当日即期汇率 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相比较,其差额记入“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
非货币性项目
预付账款、预收账款 、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 对于 以历史成本计量 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 不应改变 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不产生 汇兑差额。
2. 对于 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计量的存货,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时,应 先将可变现净值折算为 记账本位币,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统一计入“ 资产减值损失 ”)
3. 对于 以公允价值计量 的股票、基金等 非货币性项目 ,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进行比较 。 若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其差额作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计入当期损益。
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汇兑差额的处理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外币货币性 金融资产( 债务工具 )。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外币非货币性 金融资产( 权益工具) 。形成的汇兑差额,与其公允价值变动 一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3||| 采用 实际利率法 计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债务工具)。的 外币利息产生的汇兑差额 ,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 ;
4||| 非交易性 权益工具投资 的 外币现金股利 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
合并财务报表折算
常用方法
1. 流动和非流动法
2. 货币性与非货币性法
3. 时态法
4. 现时汇率法
我国方法
1. 资产负债表中的 资产 和 负债 项目,采用 资产负债表日 的 即期汇率 ( 期末汇率)折算
2. 所有者权益项目 除 “ 未分配利润 ”(特殊:盈余公积)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 发生时的即期汇率 折算( 历史汇率 )
3. 利润表中的 收入 和 费用 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 即期汇率 折算或即期汇率的 近似汇率 折算。
4. 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 时,应在 合并资产负债表 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 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列示。( ★★ 归属于 母公司 的部分)
境外经营
企业 在境外 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企业 在境内 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选定的 记账本位币 不同于企业 的记账本位币时, 也应当视同 境外经营
在境外经营为 子公司 的情况下,企业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照 合并财务报表处置子公司 的原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包含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中,将已列入 其他综合收益 的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中 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 投资收益 )
如果是 部分处置 境外经营,应当按 处置的比例 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已列入 其他综合收益 的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中 归属于 少数股东 的部分,视全部处置或部分处置 分别予以终止确认 或 转入少数股东权益 。
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
不属于的情形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属于
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的选择
①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能追溯调整的,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③不能追溯调整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
反对后见之明
属于
未来适用法
与前期差错区分
如果企业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应属于前期差错
如果企业前期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且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作出的,随后因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变更会计估计的,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反对后见之明
会计估计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只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估计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则属于前期差错,按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企业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的对比差异认定为差错。如果企业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应属于前期差错,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重述法; 反之,如果企业前期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且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作出的,随后因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变更会计估计的,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4.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反对后见之明
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的主要原则是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是否已经存在。
调整事项
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
诉讼案件结案、取得确凿证据、发现了舞弊或差错
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 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
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应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5.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企业 主要 (注意: 用词 )通过 出售 而非 持续使用 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收回其账面价值 的,应当将其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 。
分类要求
1. 可立即出售
2. 出售极可能发生
a.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 b.获得确定的 购买承诺 (签订具有 法律约束力 的购买协议), c.预计出售将在 一年内 完成。
同时满足
特定分类
1. 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对于企业 专为转售 而 新取得的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如果在 取得日 满足“预计出售 将在一年内完成 ”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 3 个月 )内 很可能满足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条件,企业应当在 取得日 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 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1. 拟出售的对 子公司 的投资
有些情况下,企业出售对子公司投资但 并不丧失 对其的 控制权 ,企业 不应当 将拟出售的部分对子公司投资或对子公司投资 整体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
2. 拟出售的对 联营企业 或 合营企业 的投资
对 联营企业 或 合营企业 的权益性投资 全部或部分 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 应当停止权益法核算
对于 未划分为 持有待售资产的 剩余 权益性投资,应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权益性投资 出售前 继续采用 权益法 进行会计处理。
3. 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如: 期满报废 )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结束使用,且企业并不会将其出售,或仅获取其残值,企业 不应当 将其 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
对于 暂时停止使用 的非流动资产, 不应当认为 其 拟结束使用 , 也不应当将 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计量
1. 划分前
按照 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 账面价值
正常提折旧 、 摊销 、 计提减值
2. 划分时
如果账面价值 高于 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应当将账面价值 减记至 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 资产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商誉等
3. 划分后
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减值
转回减值:如果 后续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 增加 ,以前减记的金额 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 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 转回,转回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 ,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 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不得转回
划分为持有待售:本质上属于 流动资产 ——联想 存货跌价准备 ,所以 可以转回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不应计提 折旧或摊销
4. 不再划分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前 的 账面价值 ,按照 假定不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 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 进行调整后的 金额
可收回金额
两者孰低
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 ,可以通过“ 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5. 终止确认
应当将 尚未确认 的利得或损失计入 当期损益
列报
持有待售资产和负债 不应当相互抵销
“持有待售资产”( 应当扣减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和“持有待售负债”应当分别作为 流动资产 和 流动负债 列示
终止经营
指企业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 的、 能够单独区分 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 已经处置或 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
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 独立的 主要业务或一个 单独的 主要经营地区
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 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该组成部分是 专为转售 而取得的子公司
列报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 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应当包含整个报告期间,而不仅包含认定为终止经营后的报告期间
税法
1. 增值税
1. 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般规定
货物的销售或进口
13%
销售劳务
13%
销售服务
1||| 交通运输服务
2||| 邮政服务
3||| 电信服务
4||| 建筑服务
5||| 金融服务
6%
不征收
非保本收益
持有至到期
6||| 现代服务
6%
7||| 生活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
6%
销售不动产
9%
特殊规定
不征收
1.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出售资产
2. 存款利息
3. 不与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4. 售卡,或者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或预收资金
5.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视同销售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销售指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
3|||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 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
用于投资(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户)
分配(给股东/投资者)
无偿赠送(给他单位或者个人)
5|||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同时涉及服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
适用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 当期进项税额
税率:13%、9%、6%、零税率(出口等特殊跨境业务)
简易计税
适用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形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3%或5%,现行政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二手车经销商还有1%和0.5%两档特殊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物、旧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税率
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可放弃减税,按3% 征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3. 应纳税额计算
销项税额
一般销售方式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价外费用不包括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 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 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特殊销售方式
1.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不得扣除折扣额的情形
如果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或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实物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开具发票之后,如果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额,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 销售折让
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销售方需要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4. 以旧换新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5. 以物易物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
6. 包装物押金
子主题
“营改增”差额征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土地价款
进项税额
可抵扣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抵扣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员工,以及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取得的上述票据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不得抵扣
1.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 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除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外),包括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上述(1)用途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但兼用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3. 除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 非正常损失
管理不善、违反法律法规
5. 营改增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 费、咨询费等费用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殊规定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 税收优惠
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的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量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般企业条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先进制造业条件
(自2021年4月1日起)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计算
一般企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先进制造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增量留底税额
指与2019年3月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退免税
2. 企业所得税
2008年【875号】颁布,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收入
收入总额
1. 销售货物
大部分情况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售后回购
一般情况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同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规定
特殊情况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2. 提供劳务
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 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该股权发生的成本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被清算企业分回所得 = 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 - 股息所得 - 投资成本
减资所得 = 取得的财产 - 初始投资 - 股息所得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票(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如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应按权益法计算应享有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投账面价值;但税法上,该投资收益不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 利息收入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 租金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 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入
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处置资产
内部处置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10.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 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资产的计税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 取得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4) 相应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
(5)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接受股东和政府划入资产
股东划入
资本金不计入收入总额
否则,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
政府划入
县级以上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方式投入企业
不计入
县级以上政府将资产无偿划入企业,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管理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不征收
其他情形政府补贴、补助
计入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专 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3.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债转让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扣除
可扣除
1. 工资、薪金支出
(1)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据实扣除
1||| 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是计提的
2||| 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否则算职工福利费
3|||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按合同约定应直接支付 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作为劳务费支出进行扣除,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直接支付给派遣 员工个人的费用
工资性质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福利性质的: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3) 股权激励支出
立即可以行权的
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需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一定条件方可行权的
等待期内
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实际行权时
作为行权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4)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限额扣除
1.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2.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3.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 提示: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社会保险费
据实扣除
五险一金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
雇主责任险、财产保险
据实扣除
限额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
不得扣除
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4. 利息费用
据实扣除
1||| 金融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2||| 金融企业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4|||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
限额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费用
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费用
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本金)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债资比”)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的比例以内
5. 借款费用
据实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6. 业务招待费
限额扣除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孰低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限额扣除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另有规定除外),超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租赁费
据实扣除
经营租赁
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费用化
融资租赁
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9. 公益性捐赠支出
限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 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
据实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 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不得扣除
其他类型捐赠、直接捐赠
1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限额扣除
企业(不含保险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11. 长期待摊费用
据实扣除
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
12. 固定资产
据实扣除
折旧的起止时间
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折旧方法
直线法
特殊情形: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详见“税收优惠”部分
最低折旧年限
13. 投资资产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据实扣除
转让或处置时
不得扣除
对外投资期间
14. 资产损失
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 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据实扣除
以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等金额后的余额作为损失金额在税前扣除
不可扣除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亏损弥补
1. 对于居民企业境内亏损弥补,补亏期最长不得超过亏损次年起的连续5个纳税年度
2.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税收优惠
1.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等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 - 技术转让成本 -相关税费
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属于重点支持范围
4||| 从事研发及创新活动科技人员占比≥10%
5||| 近3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
收入<5000万,比例≥5%
5000万~2亿,比例≥4%
2亿以上,比例≥3%
6|||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60%
7||| 创新能力评价达到要求
8||| 申请认定前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3. 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定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的行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按照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扣除
一般企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扣除
费用构成
1||| 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
4||| 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图书资料费、拆费率、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总额的10%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
允许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次性扣除
所有行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 房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加速折旧政策
所有行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 房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符合加速折旧范围的,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
全部制造业企业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政策
所有行业企业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政策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 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7.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该专用设备。购置该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 永续债利息收入的处理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重组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50%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支付部分的税务处理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股权收购
条件: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处理:
1||| 被收购企业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
条件: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处理:
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份支付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3. 个人所得税
1. 个人综合所得
按年计征,分月(次)预扣预缴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80%+稿酬×56%+特许权使用费×80%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取得的下列津贴、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 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 括在内)
劳务报酬所得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由于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综合所得扣除项目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
60000元
专项扣除
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1||| 子女教育
年满3岁
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每年12 000元)
2||| 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每月400元(每年4 800元),同一学历(学位)不能超过48个月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 住房贷款利息
每月1 000元(每年12 000元)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500元(每年18 000元)
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100元(每年13 2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 600元)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二选一
6||| 赡养老人
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 经营所得
按年计征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 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 按次计征,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的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减除20%的费用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偶然所得
1|||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 受赠收入(无偿赠与配偶、直系亲属、抚养或赡养人、法定和遗嘱继承除外)
3|||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4. 特殊问题
1.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度进行换算后的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2.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1|||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4. 企业为股东购置汽车、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此部分所称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中的自然 人合伙人
购买汽车
个人所得税处理: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购房
个人所得税处理: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
5.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不涉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授予日
不纳税
行权日
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红日
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售日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收政策
员工股权激励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 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7.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规定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 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4. 房地产税
从价计征
1.2%
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
指“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得扣除任何折旧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 套设施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从租计征
1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投资联营的房产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 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 不承担联营风险的
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规定由出租方按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计缴房产税
5. 国际税收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
汇总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
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
一般企业用25%税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用15%税率进行计算
计算抵免限额
“分国”方式下,按国别计算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不分国”方式下,按境外汇总计算的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境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实际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实际缴纳和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 孰小
企业实际应纳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转让定价
基本原则
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方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方的定义
1. 股权关联
2. 资金借贷关联
3. 特许权使用关联
4. 购销经营关联
5. 董事高管关联
6. 亲属关联
7. 其他关联
转让定价方法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 再销售价格法
3. 成本加成法
4. 交易净利润法
5. 利润分割法
6. 其他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
审计地图
1. 初步业务活动
谈生意,是否签约
考量对方
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管理程序
打量自身
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
达成一致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 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
审计范围
报告目标、时间安排及所需沟通的性质
审计方向
重要性
理解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必须
基准*%
特定类别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
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可以没有
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必须
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的经验值
不代表可以对所有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财务报表项目不 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 单个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财务报表项目汇总起来可能金额重大(可能远远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汇总后的潜在错报风险
2. 对于存在低估风险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能仅仅因为其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而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3. 对于识别出存在舞弊风险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能因为其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而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
无论单独或者汇总起来,无论从规模、性质或其发生的环境来看都是明显微不足道的错报。低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不需要累积。
审计资源
具体审计计划
风险评估程序
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控制测试
实质性程序
其他审计程序
主要针对具有特别风险的领域
3. 风险评估
定义
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实施的审计程序
程序
询问、观察、检查、分析、穿行测试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行、法、监
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与相关经营风险
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
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与测试控制运行有效性
控制测试旨在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除非存在某些可以使控制得到一贯运行的自动化控制,否则,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的了解并不能够代替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测试
风险
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重大错报风险
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财务报表层次
认定层次
关于所审计期间各类交易、事项及相关披露的认定
1. 发生
2. 完整性
3. 准确性
4. 截止
5. 分类
6. 列报
关于期末账户余额及相关披露的认定
1. 存在
2. 权利和义务
3. 完整性
4. 准确性、计价和分摊
5. 分类
6. 列报
特别风险
一定是
超重关
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
舞弊
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需要判断
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
通常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
检查风险
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 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做了程序没有发现)
4. 风险应对
总体应对措施 (针对报表层次风险)
向项目组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
指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
提供更多的督导
在选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融入更多的不可预见的因素
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范围作出总体修改
进一步审计程序 (针对认定层次风险)
控制测试
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程序
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
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对于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由于信息技术处理过程的内在一贯性,注册会计师可 以利用该项控制得以执行的审计证据和信息技术一般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该项控制在相关期间运行有效性的重要审计证据
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考虑是否可以合理延伸至期末,针对期中至期末这段剩余期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发生变化
不影响相关性——可以利用
已发生实质性变化
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未发成变化
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
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本期测试
其他
是否在本期审计中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本次测试与上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但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实质性程序
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实质性程序
如果认为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
如果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细节测试,或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针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需要考虑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关于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IPE”(Information produced by entity,即“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 考试中,“IPE”问题可以结合实务情形,有多种表现形式,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例如,通过计件工资标准和产品件数推算人工成本;通过标准价格和销售量预测营业收入;依据账龄分析报告计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此时,需要注意不能拿来主义,应考虑上述示例中涉及计算标准、分析报告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实施实质性程序对控制测试结果影响
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这本身并不能说明与该认定有关的控制是有效运行的
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
5. 完成审计工作
评价识别出的错报
累积、考虑、沟通和更正
评价未更正的错报
单项错报
错报抵销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某一单项错报是重大的,则该项错报不太可能被其他错报抵销
例如,如果收入存在重大高估,即使这项错 报对收益的影响完全可被相同金额的费用高估所抵销,注册会计师 仍认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
对于同一账户余额或同一类别的交易内部的错报,这种抵销可能是适当的。然而,在得出抵销非重大错报是适当的这一结论之前,需要考虑可能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错报的风险
分类错报
错报性质
实施分析程序
形成总体结论
期后事项
1. 财务报表日→审计报告日
主动识别
2. 审计报告日后→财务报表报出日
被动识别
3. 财务报表报出日后
没有义务识别
书面声明
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的所有期间内,现任管理层均尚未就任,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向现任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并且向现任管理层获取的书面声明应该涵盖整个的相关期间。
6. 审计报告
关键审计事项
选取
与治理层沟通→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关键审计事项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单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
逐项描述每一关键审计事项:原因、如何应对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事项不能代替的事项
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已经得到满意解决的事 项,既不存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也不存在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意见分歧的情况。 “除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所描述的事项外,我们确定不存在其他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
1. 管理层作出的披露
2. 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3.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 不是就单一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对原始信息的考虑
需要避免不恰当地提供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原始信息,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通常不构成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原始信息
不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情形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某事项
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产生的公众利益方面的益处
其他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不得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沟通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需要与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分开列示。如果某事项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则不能以强调事项或其他事项代替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
非无保留意见
区分“重大错报”和“范围受限”
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能否给出解决方案”来进行判断,即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通常可以给出被审计单位具体的审计调整方案,而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则无法给出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调整方案。
重大性和广泛性
重大性
定量+定性,同重要性
广泛性
1. 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 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 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强调事项段
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
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不是关键审计事项
其他事项段
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
对应数据
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且在本期解决
可以针对本期发表无保留意见,且无须提及之前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
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且在本期仍未解决
上期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重大且广泛:否定/无法表示
重大不广泛:保留意见
上期保留意见
非无保留意见
上期非无保留意见
非无保留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其他信息:年度报告,除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外的信息
阅读并考虑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包括其他信息部分
7. 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审计
销售与收款
常见的收入确认舞弊
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
1. 虚构销售交易
2. 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3. 客户取得控制权前确认收入
4. 隐瞒退货条款,发货时全额确认收入
5. 隐瞒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协议,确认收入
6. 代理人按主要责任人确认收入
7. 随意变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
8. 调整售价/可变对价相关的会计估计,多计/提前确认收入
少计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
1. 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将收到的货款挂负债或转入其他账户
2. 以旧换新,差价确认收入
3. 应当总额法确认,按净额法确认
4. 属于某一时点履约的销售交易,推迟收入确认时点
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
常规
1. 取得营业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核对总账与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 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评价分析结果
1. 建立期望值
销项增值税;同比、环比;毛利率变动;收入变动比对应项目变动;关键财务指标同比、同行比;非财务信息;销售费用、规模;
2. 确定可接受的差异
3. 将实际与期望值比较,计算差异
4. 超过确定的可接受差异,调查并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5. 评价结果
3. 检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4. 检查交易价格
5. 检查原始凭证与会计分录
6. 从出库单选取样本,追查至明细账,确定是否存在遗漏
7.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函证本期销售额
8. 实施销售截止测试
1||| 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顺查、逆查
2||| 复核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销售和发货水平
3||| 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
4||| 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客户认可的销售
9. 销售退回,检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10. 检查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11. 检查列报和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延伸检查
1. 对相关供应商、客户进行实地走访
观察生产经营场地,判断交易规模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匹配
采购的商业理由
商品用途去向
2. 查询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股东至其最终控制人
3. 检查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4. 获取并检查相关关联方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关注异常资金往来
应收账款的实质性程序
1. 取得应收账款明细表
复核加计正确,核对总账与明细账,结合损失准确与报表数核对
分析贷方余额,必要时建议重分类
结合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明细余额,调查同一客户多处挂账、异常余额、或与销售无关的其他款项
2. 分析相关财务指标
3. 应收账款函证
目的:存在、权利和义务
1. 总原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
发出前
1. 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2. 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 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
3. 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 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
4. 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 地址
5. 是否已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
发出时
邮寄
1. 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
2. 如果采用快递方式发送询证函,注册会计师需要警惕被审计单位通过快递员拦截询证函的风险。
3.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发出的询证函上添加不易复制的特定标识,以便在收到回函时与注册会计师事先存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对比以辨真伪
跟函
1. 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
2. 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电子
注册会计师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例如,通过经权威认证的第三方电子函证平台(如“会银通”)办理数字函证业务等
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邮寄回函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 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 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验证
1. 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
2. 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3. 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 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 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是否存在多封回函同时或自同一地址发出的情况; 如果回函使用快递方式,可查看收件网点的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所在的城市或者地区一致,是否存在多封回函同时或自同一收件网点发出的情况
5. 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其他文件进行核对或亲自前往被询证者进行核实等
跟函回函
1. 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2. 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名牌等
3. 观察处理询证函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其计算机系统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
电子回函
对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收到的回函,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权情况难以确定,对回函的更改也是难以发觉,因此可靠性存在风险。
注册会计师可与被询证者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
例如,当被询证者通过电子邮件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电话联系被询证者,确定被询证者是否发送了回函
口头回函
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而非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
如果仍未收到书面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寻找其他审计证据以支持口头回复中的信息
评价限制性条款是否影响回函可靠性
不产生影响
1. 提供的本信息仅出于礼貌,我方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担保。
2. 本回复仅用于审计目的,被询证方、其员工或代理人无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做其他询问或执行其他工作的责任。
产生影响
1. 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部信息
2. 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
3. 接收人不能依赖函证中的信息
2. 决策
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而言是不重要的,或者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
不函证,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认为很可能无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
3. 对象
金额较大、风险较高的项目
4. 方式
积极式或消极式
5. 时间
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对所函证项目自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
6. 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1. 需要调查核实原因,确定其是否构成错报
2. 对回函样本中识别出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错报的原因,并根据样本错报推断总体中存在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同时应当考虑针对未列入测试范围的剩余部分中可能存在的错报单独或者连同其他错报是否可能导致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
3. 注册会计师不能仅通过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不符事项的性质和原因得出结论,而是要在询问原因的基础上,检查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予以证实。必要时与被询证方联系,获取相关信息和解释。
7. 对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未收到被询证方的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回的货款
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单、发运凭证等文件等
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往来邮件,如有关发货、对账、催款等事宜邮件
注册会计师应对所有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而不能仅在未回函项目中再抽样实施替代程序
8. 管理层要求不函证的应对
1. 询问原因,就原因的合理性及正当性收集审计证据
2. 评价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3. 实施替代程序
4. 细节测试
5. 检查坏账冲销和转回
6. 确定列报是否恰当
坏账准备的实质性程序
1. 获取坏账准备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与坏账准备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 本期计提数与信用减值损失相应明细项目的发生额核对是否相符
3. 检查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取得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结合函证回函结果,评价计提所依据的资料、假设以及方法
4. 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检查转销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 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又重新收回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 确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披露是否恰当
采购与付款
应付账款的实质性程序
1. 获取应付账款明细表,执行复核、检查、分析等审计工作
2. 函证应付账款
识别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实施范围:不仅以账面余额是否重大为依据,对于交易频繁的供应商,即使应付账款余额较小,也应纳入函证实施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程序时可能需要从非财务部门(如采购部门)获取适当的供应商清单,如本期采购清单、所有现存供应商名录等,从中选取样本进行测试。
函证控制及处理同应收账款函证
3. 检查应付账款是否计入了正确的会计期间,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1||| 对本期发生的应付账款增减变动,检查至相关支持性文件,确认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 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关注其购货发票的日期,确认其入账时间是否合理
3||| 获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对账单以及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差异调节表,确定应付账款金额的准确性
4||| 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付款项目,检查银行对账单及有关付款凭证(如银行汇款通知、供应商收据等),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查找有无未及时入账的应付账款
5||| 结合存货监盘程序,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日前后的存货入库资料(验收报告或入库单),检查相关负债是否计入了正确的会计期间
4. 寻找未入账负债的测试
检查支持性文件
追踪至明细账
评价费用入账期间
5. 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对确实无须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 检查应付账款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除折旧/摊销、人工费用以外的一般费用的实质性程序
1. 获取/编制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是否相符
2. 实质性分析程序
3. 检查大额经济业务
4. 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费用是否被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5. 检查一般费用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和披露
生产与存货
存货监盘
目标
注册会计师监盘存货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证据。因此存货监盘针对的主要是存货的存在认定
对存货的完整性认定及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也能提供部分审计证据
存货监盘地点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存放在多个地点,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一份完整的存货存放地点清单(包括期末库存量为零的仓库、租赁的仓库,以及第三方代被审计单位保管存货的仓库等),并考虑其完整性。
考虑存货存放地点清单的完整性的审计程序
1||| 询问被审计单位除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人员,如营销人员、仓库人员等,以了解有关存货存放地点的情况
2||| 比较被审计单位不同时期的存货存放地点清单,关注仓库变动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因仓库变动而未将存货纳入盘点范围的情况发生
3||| 检查被审计单位存货的出、入库单,关注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尚未告知注册会计师的仓库(如期末库存量为零的仓库)
4||| 检查费用支出明细账和租赁合同,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租赁仓库并支付租金,如果有,该仓库是否已包括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仓库清单中
5||| 检查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清单,了解被审计单位可用于存放存货的房屋建筑物
确定适当的监盘地点
在获取完整的存货存放地点清单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不同地点所存放存货的重要性以及对各个地点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选择适当的地点进行监盘,并记录选择这些地点的原因。
存货监盘程序
1. 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被审计单位在盘点过程中停止生产并关闭存货存放地点以确保停止存货的移动,有 利于保证盘点的准确性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盘点过程中无法停止生产,可以考虑在仓库内划分出独立的过渡区域,将预计在盘点期间领用的存货移至过渡区域、对盘点期间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暂时放在过渡区域,以此确保相关存货只被盘点一次
2. 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存货移动情况
存货截止
3. 检查存货
虽然不一定能确定存货的所有权,但有助于确定存货的存在,以及识别过时、毁损或陈旧的存货
4. 执行抽盘
注册会计师可以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及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记录,以获取有关盘点记录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尽可能避免让被审计单位事先了解将抽盘的存货项目
抽盘差异的处理
抽盘时发现差异,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在准确性或完整性方面存在错误,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
检查中发现的错误很可能意味着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还存在着其他错误,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错误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检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
针对抽盘差异,注册会计师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重新盘点的范围可限于某一特殊领域的存货或特定盘点小组
5. 特别关注
监盘范围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 关资料,确定是否已单独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即使在被审计单位声明不存在受托代存存货的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在存货监盘时也应当关注是否存在某些存货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迹象,以避免盘点范围不当
6. 存货监盘结束时的工作
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
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实质性程序
1||| 比较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信息以识别异常项目,并对其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
2||| 对存货周转率或存货销售周转天数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3||| 对盘点日至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采购和存货销售分别实施双向检查
4||| 测试存货销售和采购在盘点日和财务报表日的截止是否正确
特殊情况处理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
由存货性质和存放地点等因素造成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能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或者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可能无法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无法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另择日期实施监盘,并对间隔期内发生的交易实施审计程序
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
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实施检查 或 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
新冠疫情下的存货监盘
采用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实施存货监盘或检查存货通常有其固有局限性(例如,无法有效地完成抽盘等),基于目前的视频技术手段,审计项目组很可能无法通过远程实时视频的方式实施有效的存货监盘
一般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监盘
存货计价测试
存货单位成本是否正确
是否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识别需要计提跌价损失准备的存货项目
存货货龄分析表
结合存货监盘过程中检查存货状况
检查可变现净值的计量是否合理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货币资金
库存现金监盘
监盘人员
应视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但现金出纳员和被审计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参加
监盘方式
最好实施突击性检查
监盘时间
最好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
监盘范围
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找换金等
监盘步骤和方法
1||| 查看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盘点计划,以确定监盘时间,监盘范围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各部门经管的所有现金。
2||| 查阅库存现金日记账并同时与现金收付凭证相核对。一方面检查库存现金日记账的记录与凭证的内容和金额是否相符;另一方面了解凭证日期与库存现金日记账日期是否相符或接近。
3||| 检查被审计单位现金实存数,并将该监盘金额与库存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在非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监盘时,应将监盘金额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并对变动情况实施程序
银行存款的实质性程序
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存有疑虑
注册会计师在企业人员陪同下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观察银行办事人员的查询、打印过程,并检查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的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是否完整
结合其他相关细节测试,关注原始单据中被审计单位的收(付)款银行账户是否包含在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内
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计算累计余额应收利息收入,分析比较实际利息收入的差异是否恰当,评估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检查是否存在高息资金拆借,确认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存在,利息收入是否已经完成记录
检查大额经济业务
抽查大额银行存款收支的原始凭证
检查是否存在非营业目的的大额货币资金转移
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
取得被审计单位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注册会计师应对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保持警觉,必要时,亲自到银行获取对账单,并对获取过程保持控制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观察被审计单位人员登录并操作网银系统导出信息的过程,核对网银界面的真实性,核对网银中显示或下载的信息与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对账单中信息的一致性
与银行日记账余额核对,如存在差异,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询证函核对,确认是否一致
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检查加计数是否正确
检查调节事项
关注长期未达账项,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事项
特别关注银付企未付,企付银未付中支付异常的领款事项,包括没有载明收款人、签字不全等支付事项,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函证银行存款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 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
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定期存款的实质性程序
如占比较高,询问定期存款存在的商业理由并评估合理性
获取定期存款明细表,检查是否与账面金额一致,是否被质押或限制使用
监盘定期存款平局
实地观察、截屏保存网银查询信息
检查相关文件:未质押:开户证实书原件;已质押:定期存单、质押合同
函证
检查核对相关凭证:兑付凭证、对账单、网银记录
关注披露:受限情况
分析利息收入的合理性
其他货币资金的实质性程序——第三方支付平台
是否开户
了解是否开立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获取相关开户信息资料
获取相关开户信息资料,了解其用途和使用情况,获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的协议
函证
了解第三方平台使用流程等内部控制,比照验证银行存款或银行交易的方式对第三方平台支付账户函证交易发生额和余额
获取并检查明细
获取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额及余额明细,在验证这些明细信息可靠性的基础上,将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对大额交易考虑实施进一步的检查程序
8. 对特殊事项的考虑
1. 对舞弊的考虑
评价舞弊风险因素
动机或压力
舞弊的机会
舞弊的态度或借口
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属于需要注册会计师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即特别风险。
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
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总体应对措施
1. 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目组成员所具备的 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2. 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或复杂交易的会计政策) 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
3. 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认定层次
1. 改变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对特定资产进行实地观察或检查;设计询证函时,增加交易日 期、退货权、交货条款等销售协议的细节;向被审计单位的非 财务人员询问销售协议和交货条款的变化等
2. 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时间安排
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针对本期较早时间发生的 交易事项或整个报告期内的交易事项实施实质性程序
3. 调整审计程序的范围
扩大样本规模;在更详细的层次上实施分析程序;利用计算机 辅助审计技术对电子交易和会计文档实施更广泛的测试
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
1. 测试日常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2. 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
3. 评价重大交易商业理由
4. 子主题
2.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目的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要求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 程序。
内容
1||| 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2||| 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 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 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3. 利用他人的工作
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评价内部审计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较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形
判断多
风险高
地位弱
能力低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评价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执行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以及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时,应当包括询问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不得利用的领域
1||| 在审计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断
2||| 涉及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或评价收集的 审计证据时需要作出较多的判断
3||| 涉及内部审计人员已经参与并且已经或将要由内部审计向管理 层或治理层报告的工作
4||| 涉及注册会计师按照规定就内部审计职能,以及利用内部审计 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作出的决策
利用专家的工作
评价专家工作的事项
1||| 评价专家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2||| 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3||| 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4||| 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1||| 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2||| 各自的角色和责任
由注册会计师还是专家对原始数据实施细节测试
讨论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
必要时,包括同意注册会计师将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细节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
将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形成的结论告知专家
3||| 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4||| 对专家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
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程序
1||| 询问专家。
2||| 复核专家的工作底稿和报告。
3||| 实施用于证实的程序,例如:观察专家的工作;检查已公布的数据,如来源于信誉高、权威的渠道的统计报告;向第三方询证相关事项;执行详细的分析程序;重新计算。
4||| 必要时,与具有相关专长的其他专家讨论。
5||| 与管理层讨论专家的报告。
内容
评价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评价专家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评价专家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审计会计估计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评价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估计不确定性”的程度
确定识别出的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是否会导致特别风险
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确定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有关会计估计的审计证据
测试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以及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
测试与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并实施恰当的实 质性程序
作出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以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
注册会计师作出的区间估计需要包括所有“合理”的结果而不是所有可能的结果
当区间估计的区间已缩小至等于或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时,该区间估计对于评 价管理层的点估计是适当的
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并确定错报
当审计证据支持点估计时,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与管理层的点估计之间的差异构成错报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使用其区间估计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则审计证据不支持区间估计之外的管理层点估计。此时,错报不小于管理层点估计与注册会计师区间估计之间的最小差异
5. 关联方的审计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 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如果识别出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注册会计 师应当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加以考虑
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
1. 应对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
交易的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为了隐瞒侵占资产的行为
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
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
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如果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经恰当授权和批准,可以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证据,表明该项交易已在被审计单位内部的适当层面进行了考虑,并在财务报表中恰当披露了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授权和批准本身不足以就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得出结论,原因在于如果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串通舞弊或关联方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支配性影响,被审计单位与授权和批准相关的控制可能是无效的
2. 应对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询问管理层和治理层并与之讨论
询问关联方
检查与关联方之间的重要合同
通过互联网或某些外部商业信息数据库,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
如果被审计单位保留了员工的举报报告,查阅该报告
3. 应对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检查记录和文件
为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和治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需要检查在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的银行和律师询证函回函、股东会和治理层会议纪要,以及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记录和文件
其他程序
①询问和访谈;②背景调查、函证和实地走访;③数据分析;④亲自获取并检查企业信用报告;⑤检查大额资金往来交易;⑥关注诉讼信息;⑦利用反舞弊专家、信用调查机构或律师的协助等
4. 应对管理层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时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如果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认定,声明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项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合理确信管理层关于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管理层撤销此披露。如果管理层不同意撤销,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6. 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如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也要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根据期初余额有关账户的不同性质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可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对非流动资产和 非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针对存货期初余额的具体审计程序
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
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
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
7. 考虑持续经营假设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财务方面
经营方面
其他方面
识别出事项或情况时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1||| 如果管理层尚未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提请其进行评估
2||| 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
3||| 评价用于编制现金流量预测的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并确定预测所基于的假设是否具有充分的支持
4||| 考虑自管理层作出评估后是否存在其他可获得的事实或信息
5||| 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有关未来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
审计报告
9. 集团财务报表审计
组成部分的类型和重要组成部分的识别
财务重大性
通常可能认为超过选定基准15%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风险
由于单个组成部分的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 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满足其一
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应当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
或集团项目组对下列事项存有重大疑虑:
1|||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2|||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3||| 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集团项目组可以通过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实施追加的风险评估程序或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对其专业胜任能力的并非重大疑虑,或未处于积极有效监管环境的影响
重要性
在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时,集团项目组应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组成部分重要性
制定方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基 于集团审计目的,集团项目组为这些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
制定金额
为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需要将组成部分重要性设定为低于集 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制定和运用要求
针对不同的组成部分确定的重要性可能有所不同
在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时,无须采用将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对不同组成部分确定的重要性的汇总数,有可能高于集团财务报 表整体重要性
在制定组成部分总体审计策略时,需要使用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如果仅计划在集团层面对某组成部分实施分析程序,无须为该组 成部分确定重要性
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制定方
在审计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时,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或集团项目组)需要确定组成部分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制定要求
如果基于集团审计目的,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在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适当性
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制定方
集团项目组需要针对集团财务报表设定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
运用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将在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中识别出的超过临界值的错报通报给集团项目组
针对评估的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组成部分执行工作
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重大性
由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运用该组成部分重要性,对该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全面审)
特别风险
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该组成部分实施审计(“全面审”)
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局部审”)
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特定审”)
不重要组成部分
集团项目组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
已执行工作不能提供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使用该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实施审计
对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
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实施审阅
实施特定程序
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方式
两会
与组成部分管理层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会谈,获取对组成部分及其环境的了解
参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管理层的总结和其他重要会议
两核
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其他相关部分
走流程
单独或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共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组成部分层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单独或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共同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程序
针对期后事项的应对措施
如果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组成部分自组成部分财务信息 日至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可能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审计之外的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告知其注意到的、可能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
10. 职业道德
1. 经济利益
事务所、团队成员及主要近亲属
禁止
2. 家庭和私人关系
团队成员的主要近亲属是董、高、特
禁止(家庭关系)
其他
3. 人员交流
近期担任/兼任重要职位(董、高、特)
禁止
团队某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自身利益
临时借出员工
4. 长期业务关系
任职期、冷却期
5. 非鉴证服务
承担管理层职责
禁止(自我评价)
内部审计服务
禁止(自我评价)
会计和记账服务
招聘服务
密切关系、自身利益、外在压力
6. 或有收费
禁止(自身利益)
风险评估和应对的“四部曲”法
1. 形成预期
预期贬值、收入/利润下降等
·高度的职业敏感性 ·熟悉常见的风险情景
2. 寻找矛盾
·扎实的会计基础 ·掌握常用的分析方法
增长率分析
比率/指标:折旧率、毛利率、营运资本
对比发现畸高/逆势
3. 评估风险
·能够准确辨析各项认定 ·将风险与认定相联系
关乎什么项目的什么认定
4. 应对风险
·熟悉常用的实质性程序 ·准确识别已执行工作中的不当之处
设计/指错改错
风险应对(设计审计程序答题扩写)
1. 询问
询问对象、询问内容(经营、财务)
2. 检查
检查XX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检查文件(协议、合约等)
3. 观察
观察盘点过程等
4. 分析
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
趋势(增长率)、比率、指标
5. 函证
向第三方寄发函证
6. 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折旧、估值等,验证数据准确
7. 重新执行
执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
8.
综合考点
特殊销售模式
1.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会计
应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
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不得扣除折扣额的情形
如果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或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实物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开具发票之后,如果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同会计处理
2.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会计
按可变对价处理
增值税
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
同增值税处理,但现金折扣额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 销售折让
会计
子主题
增值税
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销售方需要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所得税
在折让发生当期,将折让金额冲减当期收入
4. 以旧换新
会计
子主题
增值税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企业所得税
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 买一赠一捆绑销售
会计
将合同总价合理分摊到主要商品和赠品
增值税
赠送的商品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不含税售价确认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6. 分期收款
会计
考虑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政府补贴
补贴收入与其销售的金额或数量直接挂钩(非市场价格)
会计
收入准则
增值税
征收
企业所得税
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政府财政部门根据销售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门资金支付的
会计
政府补助准则
增值税
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
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其他情形补贴、补助、退税、补偿
会计
政府补助准则
增值税
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
实际取得收入时间确认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租
出租方(买方)
会计
不确认 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 作为金融资产
增值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税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率:6%
承租方(卖方)
会计
不终止确认 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 作为金融负债
增值税
出售资产不征收
租赁期间,承租方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属于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
出售资产不确认销售收入,仍按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
出租方
会计
租赁投资净额
增值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税率:不动产适用9%税率;有形动产适用13%税率
企业所得税
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承租方
会计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
增值税
从出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
个人消费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集体福利
增值税
外购
个人消费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
无偿赠送
会计
将赠品的成本作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
分配、投资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认定
会计
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