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取回权
经济法破产取回权知识点思维导图,包括:一般取回权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这是一篇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重整申请、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终止并宣告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和终止。
经济法债权人会议知识点,主要包括: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集、职权、决议、知情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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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主观题
能否取回
能:受理破产——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
一般不能:债务人重整——除非有约定或破坏
代偿取回权
能行使情形:财产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 人”或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权利人可以取回
已经交付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不能区分,财产毁损、灭失发生时间
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共益债务
没有代偿物的处理:同2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出卖人破产
继续
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物:违约取回权——买受人未支付价款
解除
钱: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并交付标的物后,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普通破产债权
物:买受人交付,以依法履行、标的物出卖等抗辩不成立
买受人破产
钱: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应及时支付
物:违约取回权,出卖人未能取回,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钱:出卖人取回标的物,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取回物价值减少,从已支付价款中优先抵扣再返还,若不足以弥补损失,作为共益债务
物:出卖人主张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