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处罚2022李佳行政法(7)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编辑于2022-07-26 19:53:11行政处罚
看到公安、警察、派出所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用《行政处罚法》。要增加了新负担的才是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法》为1996年制定,2021年修改的法律,对于”新旧法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为”从旧兼从轻“。 《行政处罚法》第37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同时,还应注意,《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部法律,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惩戒的部门行政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相应地,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生活秩序,按照组织章程或群众公约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是针对外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分标准在于我们之前讲过的“内外看身份”。
3. 行政处罚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罚是制裁犯罪的手段。犯罪是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行政违法所危害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社会危害程度较犯罪低。
【例】小新小偷小摸500元,只构成行政违法,对应的是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如果小新大偷大摸50000元,则构成了刑事违法的盗窃罪,对应的则是有期徒刑等刑罚手段。
(只有决定做出了才)折抵: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4. 处罚的惩戒性
惩戒性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个是惩戒的目的,第二个是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惩戒性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砍了2棵树,责令种2棵,不是行政处罚,是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种10棵树,是行政处罚。 撤销不属于行政处罚,它只是没有单独立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吊销则属于处罚。 取缔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剥夺了当事人本来具有的营业资格,为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负担,是行政处罚。
只有在行政处罚实际拘留执行完毕后才会涉及折抵制度,如果未执行完毕,则拘留决定不必执行,何苦先执行,而后再折抵,这不多此一举吗?同理,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这个行为没有因此给当事人增加负担,责令改正的功能在于恢复合法状态,而不具有惩戒性。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在学理通说上认为属于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并列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法考观点是,命题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滞纳金≈利息。征收滞纳金的目的,在于催促当事人缴纳本金,它的行为目的是执行,而不是惩戒,故其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处罚。
收费行为。如超标排污费、社会抚养费等,这些费用的征收往往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管理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当事人,所以它们的性质属于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也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是处罚
“工商局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是消法规定的,此时工商局只是在机械地贯彻执行法律,作出赔偿裁定,而赔偿义务的来源是客观的法律,而没有行政机关的主观“惩戒”的意思表示。∴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示罚和声誉罚
1. 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情节轻微的相对人,通过告诫和谴责其行为违法性的一种处罚方式,警告只具有精神上的制裁作用。
警告是书面的。如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
2. 通报批评
公开化的警告
警告原则上只需要送达当事人自身,不需要大范围公开,而通报批评本身就是以公开的方式实现惩罚目的的特别处罚类型
例如,根据《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财产罚
1. 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额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罚款和罚金的执行不同,区别的关键在于适用前提。罚款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以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为前提,罚金的性质属于刑罚,以当事人违反刑事管理秩序为前提。
2. 没收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常用“收缴”一词
非法财物
指的是被处罚人直接用于违法行为,且属于本人所有的物品。
如某地下工厂因为制造假烟而被查处,其制造假烟而获得的利益就是违法所得,为制造假烟而购置的设备或准备的原料就是非法财物。
非法财物必须是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物品,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不包括在其中,比如赌徒用于赌博的赌具可以没收,但是,赌徒当天赌博是开着宝马车去的,宝马车不能被没收。
非法财物必须是属于违法行为人自己的物品,属于善意第三人和受害人的财产不能被没收,最多只能做证据登记。
如果物品本身属于违法物品,比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因为其存在即违法,即使没有被直接用于违法活动也需要被没收。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与刑罚上的没收财产有着本质区别,行政处罚中被没收的财产都与被处罚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而刑罚上被没收的财产则未必与罪犯的犯罪行为有关,它可以是罪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
违法所得
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开赌场,赌资赌具收,是非法财物,收;赚的那些脏钱,为违法所得,收
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标准为“成本+利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收不仅仅包括收益,还包括成本,成本是属于本人所有,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这说明,在顺序上退赔是优先于没收的。
比如,某网络主播在购物直播时,将劣质燕窝以次充好予以销售,此时,就应当优先退赔消费者,而后才可没收。
资格罚
以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从事特定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为目的。
1. 暂扣许可证件
是暂时限制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来达到惩罚目的的处罚类型。
2. 降低资质等级
3. 吊销许可证件
是永久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来达到惩罚目的的处罚类型。
例如,吊销律师执照后,就会导致律师丧失了以律师身份从事司法活动的资格。
注意:撤销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拿走了一个并不合法属于当事人的许可证)
资格罚和行为罚本质都是限制或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其区别就在于有没有通过作用于许可证的方式来达到惩罚效果。前者针对许可证,后者直接针对行为本身。
行为罚
1.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与责令停产停业及责令关闭不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彻底禁止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限制。
例如,工业生产者排污量超过日最高总量,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 责令停产停业
是指行政机关暂时或永久地停止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限期改正不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恢复正常状态,性质更偏于教育和纠正功能,而没有惩罚的惩戒性。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有没有惩戒性,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了新的影响。
责令类行政行为中,考试中认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外国人限期离境、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是行政命令)属于行政处罚,其他类型的责令,如责令下架、责令改正等一般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3. 责令关闭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停止供水供电、封闭生产经营场所等方式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类型。
责令关闭在环境保护领域最为常见,例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 限制从业
与责令停产停业及责令关闭不同,限制从业不仅可以针对组织,也可以针对自然人。
限制从业的处罚类型在食品、药品和证券等领域广泛存在,例如,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辰经营许可,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人身罚
行政拘留
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拘留的决定和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的执行场所为拘留所,单个违法的拘留最长期限为15日,公民犯有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但可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期最长不超过20日。(注意合并执行的前提是两种以上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如辱骂行为超过6个月时效的,不应处罚)
其他种类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的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在适用上述处罚的同时,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限期出境为附加罚,不能独立适用。
其他种类的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的文件无权设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地方或部门为了自己行政管理便易,创造一些不是拘留、胜似拘留的新花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创设的终身不予注册等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立法
概述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通过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事项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作出了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是行政处罚设定的第一个层次,设定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例如,如果从来没有一个立法文件规定过要对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的行为进行处罚,某个文件首创了该种处罚,就是从无到有的设定。 那如何分配各类立法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呢?基本规则是法律位阶越高的文件,设定权限也就越大,自由度也就越高。
从无到有
1. 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处罚,还可以创制《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处罚(新花样)。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规章均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处罚。
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所列明的各种处罚类型,以及该法所没有列明的其他类型的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除外。
3.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大部分处罚类型,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另外,地方性法规也无权设定“其他种类的处罚”(新花样)。
如果是暂扣营业执照,地方性法规仍可设定;
吊销的是营业执照,如果吊销的是其他执照或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同样可以设定。
4. 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两类。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类型只有警告、通报批评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并不能自主决定。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应当由国务院规定,而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限额应由其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是行政处罚设定的第二个层次,规定解决的是从粗到细的问题,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就是对已经设定出来的行政处罚作进一步的、具体的规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可以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但这种规定必须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对这一原则全面、准确的理解包括:
从粗到细
1. 不能改变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上位法规定这种处罚用于何种违法行为,下位法不能将其适用到其他行为上去。
2.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指的是上位法一旦规定对某一行为给予什么种类的处罚,下位法就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它,更不能无中生有,创造出上位法没有的处罚类型。
3.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处罚幅度一般在罚款(如罚款50~100元)、拘留(如拘留5~10日)、暂扣许可证件执照(如暂扣1~3个月)这几类处罚中可能出现,由一个上限和一个下限构成。不违反幅度,就是既不能改变其上限,也不能改变其下限,只能在这个幅度内区分具体情况规定其适用。
为了准确的细化上位法,精准控制行政裁量权,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会制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即下位法细化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补充设定
从有到全,山中无老虎,猴子当大王
1. 行政法规对法律的补充设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 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规章不能够补充设定
立法后评估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行政处罚的实施
执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1. 一般行政机关
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 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
综合执法制度是行政机关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减少职权争议的重要制度,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就是将原来分散于多个行政机关手里的处罚权收归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实现了权力的集中和转移;原来的机关就此失去了有关行政处罚权,这些机关如果再实施行政处罚,就是无效的。
由于处罚权的集中会形成权力巨无霸,所以,规则上对于处罚的集中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具体有:
i. 主体上的限制:只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
ii. 权限上的限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如中国足协根据《体育法》的授权,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俱乐部或者球员实施处罚。注意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处罚实施权。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
i.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ii. 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本质就是“找帮手”
基于行政委托的原理,受委托组织并非法律上的实施主体,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只能归属于委托者。从法律层面看,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实施者依然是原行政主体自身。
需注意:
i.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ii.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找组织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iii.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管辖规则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管辖规则决定由哪一个级别、 哪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主管特定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预防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级别管辖
1. 一般情况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各种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一般就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除非法律与行政法规 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可以行使部分处罚权。
2. 管辖权下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只有省级政府有决定处罚管辖权下放的资格。
管辖权下放指的是从县级政府部门到乡镇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属于派出机关,其本质就是城市中的“乡政府”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应作广义理解,不但包括主要违法行为实施地,还包括其相关行为的实施地,以及直接违法结果的发生地。
可见,部门规章可以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进行特别规定
管辖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
行转刑,刑转行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一般规定
不管何种程序,都需要遵守,程序正当原则在处罚中的体现: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 公开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2. 回避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 参与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 应急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5. 执法要求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警大队≈县交通管理局,具有和教育局、司法局等县政府所属部门并列的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
处罚轻了简易
1. 适用条件
一清二白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对公民处以罚款200元以下和警告的处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注意:通报批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 特殊规则
i. 当场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其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主体上也是统一的。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之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自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场处罚是指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合一,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发现违法当场作出处罚。当场处罚必然当场送达,因为在决定并宣告处罚文书后必然当面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但依据普通程序作出的处罚一般也应当场送达,不可能在宣告处罚决定书后回到机关再邮寄处罚决定书过来。当场处罚是指处罚决定的过程,当场送达是指宣告处罚后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的方式
ii. 当场送达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一般程序
处罚不轻不重走一般程序
1. 立案
除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 调查
调查是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过程,对此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各自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i. 主体要求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ii. 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合法抵抗权
iii. 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iv. 接受询问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v. 保存证件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登记保存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3. 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4. 决定
决定环节,是行政机关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
i. 决定主体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如“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
ii. 决定书内容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iii. 决定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此处的”当场送达“,指的是只要当事人在现场,均要在宣告处罚决定的内容后,当面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宣告后当面交付“就是”当场送达“。其就是”当面送达“。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主要是指当事人不在场,或者经过通知被处罚人拒不到场听取公安机关向其宣告处罚决定书的情形。
听证程序
处罚重了听证
1. 适用条件
I. 启动条件
行政机关拟作出一些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处罚的听证只有依申请听证,没有依职权听证,这是因为处罚往往波及的范围较小,不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所以,“告知+申请=听证”。但许可的听证就既有依职权听证,又有依申请听证,因为行政许可除了影响小群体的利益,还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构成影响。
II. 适用范围
i. 法定听证(应当告知)
a. 《行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资格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和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属于法定听证范围即可 ,一般资格罚和行为罚均属于听证范围,但是,暂扣许可证件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
首先判断是否为行政处罚,如“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并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听证制度
b.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ii. 约定听证(可以告知)
听证是个好制度,鼓励听证
六大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比如拘留5日、罚款1000元,在官民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均属于可以听证。命题人认为,当事人的听证权并非仅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律授予,也可以基于行政机关的承诺。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听证范围,但属于”可以告知“的约定听证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拘留决定前为了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即使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时,作出的拘留决定,如果进行听证程序,不仅不属于违法行为,反而会因为慎重理性而应得到赞赏。
例如,某区公安分局以沈某收购赃物为由,拟对沈某处以1000元罚款。该分局向沈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沈某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向沈某送达1000元罚款决定。命题人认为本题中公安分局向相对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相对人据此产生了信赖利益,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进行听证是违法的。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听证的范围,但属于“可以告知”的约定听证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拘留决定前为了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即使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时,作出的拘留决定,如果进行听证程序,不仅不属于违法行为,反而会因为慎重理性而应得到赞赏。
2. 程序要求
I. 期限
i. 申请期限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ii. 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与行政许可听证相比,行政处罚听证并没有规定听证的组织期限,这是由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不同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正是为了尽快使被许可人获得相关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组织期限,以催促其尽快作出许可决定。而行政处罚属于负担性行政行为,被处罚人的利益将因这一行为而受到限制或剥夺,对此法律便没有必要规定听证组织期限,以催促行政机关尽快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有关利益。
II. 回避
行政处罚听证支持人的公务回避与行政许可听证类似,能够引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是实体原因;二是程序原因。
i. 基于实体原因的回避
指的是如果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该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ii. 基于程序原因的回避
指的是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因为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已经初步了解该案的事实,并很可能已对此形成了 某些固定的看法,为了避免因观念上的”先入为主“而造成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公,不能由其担任听证主持人。
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只是不能做听证主持人,并不是不能参与听证程序,他依然能够以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参与听证会。
III. 费用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IV. 代理
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V. 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是法定要求,而不是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公开
VI. 公告
与涉及公共利益的主动听证不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依申请听证人数往往不多,而且范围确定,完全可以用个别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听证的申请权,不需要用公告的方式告知。
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法律并没有要求公告
VII. 终止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VIII. 质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IX. 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根据效力)
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3. 审核和决定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还需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此外,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形式要求、送达方式等均和普通程序相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虽然对于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但应当责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无后果+改正)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后果轻+改正)
主观没有过错不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
1. 处罚时效的计算起点
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i. 连续状态指的是当事人连续实施多个同样的违法行为
ii. 继续状态指的是当事人持续不断地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持续了很久
iii. 连续和继续是行为的本身在连续或继续,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停止,而并非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违法结果的连续和继续
行为的连续,而不是结果或状态
如“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4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则不为继续
2. 处罚时效的计算终点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6个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章不能另有规定)
违法行为必须保证在处罚时效内未被发现(未立案),才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该违法行为已被发现立案,违法行为人逃避惩罚,则不会出现处罚时效的度过,行为时刻处于可惩戒状态中,会被永久性、无期限地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之前就确定了犯罪,之后搁再久不会导致冤假错案)
只有行政处罚会有处罚时效的制度,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如征收、征税并不存在该制度。
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不重罚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
一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在现场通过法定程序即时制作的,能更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而且现场笔录由国家机关制作,所以效力要高于私人制作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注意:《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全程录像
电子技术看空设备记录的特别要求
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包括500元,此时派出所取得了法律授权,就是行政主体,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
调查
1. 传唤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一种调查手段。
i. 传唤的对象为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证人不得适用传唤
ii.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iii.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iv.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
2. 询问
i. 询问的对象包括传唤而来的违法行为人,还包括证人及受害人。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ii.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iii.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iv.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v.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 检查
i. 检查对象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ii.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iii. 原则上检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即原则上两人两证,确有必要立即的两人一证,但住所必须两人两证
iv.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v.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 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决定
1. 决定的证据
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治安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包括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对于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处罚;但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
2. 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证,经行为人申请的应及时举行听证。
3. 简易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并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简易程序只针对个人(单罚制),不针对单位。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4. 决定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5. 决定的送达
i.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治安罚2天送达,一般罚7天送达
ii. 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iii. 有受害人的案件,还应将决定书副本向其抄送。
∵受害人是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其对于处罚决定认为处罚过轻,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如果没有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何起诉呢?
6. 调解程序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体规则
不处罚
1.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与一般行政处罚规则相同的是,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给予治疗。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应予处罚,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法的,给予正常处罚。
与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则基本相同
2. 已过时效者不处罚
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与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则基本相同,唯一不一致的地方,一般行政处罚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缩短为6个月。
从轻、减轻处罚
应当减轻乃至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法的。
从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包括受害人未未成年人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处罚的履行;二是处罚的强制执行。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特性,其权利义务内容的实现方式也会有所差别。警告一经作出,效果就已实现,不存在后续执行问题,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由行政机关直接执行即可,不存在当事人的履行问题。所以《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执行问题的主要是两种处罚类型:罚款和拘留。
罚款的执行
罚款执行的基本原理
1. 原则上“罚执分离”
“罚执分离”是指罚款和执行是两个分离的过程,罚款只为当事人设定了义务,但是该义务是否实现,还需要看后续的执行过程。
一般行政主体送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 例外时可“当场收缴”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
I.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收缴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II. 在特殊地区罚款的当场收缴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的行政处罚程序没有特别要求,不限于适用简易程序
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要求为前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
I. 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II.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自愿提出当场缴纳的;
III.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的手续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的后续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罚款的强制执行
罚款的强制执行: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的情况下,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收缴罚款的行为。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1. 执行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2. 强制执行
即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强制力实现处罚决定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剩余的其他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拘留的执行
拘留的执行主体和场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拘留的合并执行
公民有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可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
拘留的暂缓执行
1. 暂缓执行的条件
i.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ii. 当事人主动申请
iii.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iv. 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其中担保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一般题干都写不下,因此大概率都是不能暂缓执行)
2. 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罚没制度
i.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ii.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3. 保证金的退还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拘留的不执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此时是不执行拘留决定,并非不能作出拘留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