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争议2022李佳行政法(10)
行政争议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适当)而引起的争议。构成要件:(1)争议的一方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争议当事人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2)争议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3)争议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以合法性(合法性包括适当性)为争议目的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
编辑于2022-07-26 20:06:02行政争议
总论
复议和诉讼的衔接
自由选择
先选诉讼则不能复议
原则上不能二次复议
例外,省部级(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原级复议的,可以向国务院再复议
国务院复议结果为终局,不可诉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侵犯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房屋不是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收到侵犯
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
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
广义确认
给了别人
征收不属于
基础条件
纳税争议案件
一般涉税都要复议前置
例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反倾销税
注意:补交税款属于行政征收,而不是行政强制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禁止收购或附限制条件限制收购
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作出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省政府复议
根据特定法律规范
附加条件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
记忆:外国人出入境限自由
决定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注意不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省部级原级复议,经国务院二次复议
注意:行政调解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直接起诉,被告的确认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即使越权被告也是自己
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做被告
派出机关自己做被告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性质机关
无继承者,所属政府为被告
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临时机构,组建者为被告
如不能告防疫小组
共同行为,共同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专列为第三人
假共同行为
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内设机构(看授权)、派出机构
常考派出所与县公安
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所属机关为被告
以自己的名义
自己为被告
种类越权时,所属机关为被告
如原应罚500,却把人拘留
幅度越权仍是自己为被告,如原应罚500,罚了800。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
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均为独立做被告
开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有效授权
设立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
交警大队、交警支队、消防大队、消防支队也有被告资格
经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认
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
复议不作为后起诉
复议机关
告不作为
原机关
告原行为
选择一个
如认为属于敏感案件,驳回复议请求
复议改变后起诉
复议机关
改变指实体权利义务改变,不包括程序改变(如处罚决定晚送达一日,于是确定处罚决定违法)
复议维持后起诉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漏告的,法院告知,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列为共同被告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注意:虽然改变了行为定性的法律依据,但并没有对行为处理结果作出调整和变化,仍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形
实体权利是否改变。程序违法但不改变实体权利的,属于维持
复议决定包括多重因素时
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原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原告资格判断
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与相对人的关系)
侵权关系
有
亲属关系
无
可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原告死亡的,亲属可以继受其原告资格
物权关系
有
公平竞争关系
有
合同关系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是否需要考虑相关人员的利益
相关人员是否只能告政府
(自身)有民诉,没行政 (自身)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合伙组织
个体工商户
分为有字号和无字号
从民诉
非营利法人
投资人、设立人可以做原告
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的名义
业委会不起诉的,面积或户数过半的业主,可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
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代表企业
投资人(主要针对中外合资企业等)
投资人自己可以做原告
既可以企业利益受侵害为由起诉,又可以自己一方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为由起诉
非国有企业
被注销、撤销、合并等,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可做原告
强令合并是双向的,不管兼并方、被兼并方都是被迫的,双方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都有权起诉
原告资格的转移
自然人转移给近亲属或抚养、赡养关系亲属
法人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
共同诉讼
类型
必要的
同一个行政行为
普通的
同类型的行政行为
同一法院受理
各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追加共同被告
通知原告追加
原告不愿意追加的,法院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被追加人同意追加,则成为共同原告
不同意追加,不参加诉讼,放弃实体权利,可以不参加诉讼
不同意追加,不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人
有独三
第三人的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
民
与共同原告相区分,看有没有共同利益
被告型第三人
官
政机关作为被告型的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只有四种情况:共同行为告漏了、假共同行为、多个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为但为非被告的主体、复议改变时的原机关。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是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参加地位
行政法第三人是有独立诉讼权的第三人
参加时间
一审
参加途径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
同一个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
同一类行政行为
注意:行为人不是同一案件的被处罚人的,不能成为该案件的第三人;举报人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受害人则可以
诉讼代表人
10人以上原告要派代表,代表人数2~5人
推选产生,推选不出法院指定
裁判效力及与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2名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近亲属、工作人员
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方式
书面委托
他人代书、按印确认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口头委托近亲属代理
变更/解除书面报告给法院
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基层
政府职能部门
省厅、市局等
其他
中院
级别高
县以上地方政府
甲市环保局也不属于
国务院部门
为被告
性质特
海关处理的案件
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案件
专门法院不处理行政案件
人数多
有涉外
涉外、涉港澳台
高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最高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时,以原机关确定管辖级别(就低)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行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特例
不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
注意:拆迁不是不动产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级别就低,地域不就低
地域和被告选择不可叠加
复议不作为不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
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
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去起诉,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
受害人等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起诉对象必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基于同一事实的人身+财产可以一起起诉
拘留类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管是单纯的拘留还是拘留加罚款、扣押财物等财产类行为)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管辖的恒定原则
一旦立案,不再改变管辖
跨区域管辖
最高院批准,省高院确定下级法院跨区域管辖
注意:①“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确定”×;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市中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共同管辖
原告选择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协商管辖或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提审
指定
发回
移送管辖
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发现错误的,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拒收、退回、再移送
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上都可诉
国务院行为不可诉
行政合同可受案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起诉条件
附带性
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该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联性
抽烟被罚款,顺带起诉罚款规定
时间
一审开庭中,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级别
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
审查程序
法院审查中,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应准许
法院处理结果
文件合法
文件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文件违法
不适用
不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为了鞭策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可以在判决书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比如,阐明下位法抵触上位法,所以本法院不予适用等等。
法官只是有权在具体个案当中不予适用,而不能直接宣告文件无效或撤销,中国的法院是没有直接的违宪违法审查权
提建议
裁判生效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的司法建议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告领导
可抄送指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文件备案机关
处理结果的执行
收到司法建议的机关6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情况紧急的,法院可建议制定机关或上级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
处理结果备案
认为文件不合法的,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应分别层报最高法、省高院
(行政诉讼)不可受案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
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准备性/过程性行政行为
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材料补正通知、不予听证通知、告知陈述申辩权等
行政机关的重复处理行为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行政信访办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的变种)
名为信访处理意见书,实际为第一次处理的,仍可诉
一般的批复
会被认为是内部行为,不可诉。但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书》一般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理上将其称作“过程性行为终局化”。
扣6分并不属于处罚,而是扣留驾驶证的过程性行为,如果未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分本身并不会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直接产生影响,只有当累计积分达到扣12分,才会作出扣留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扣留自然可诉)
复议前置且终局的
行政诉讼的程序
起诉
一般条件
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依据、管辖、不构成重复起诉
程序条件
复议终局的情形,法院不应受理
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只能诉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而不可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以未经过复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时间条件
在起诉期内,过期丧失起诉权
起诉期从送达的次日起计算
经复议后再起诉
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
复议不回复,等满复议期60日,之后的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
明确拒绝,6个月
不明确拒绝
有履行期,履行期满后6个月
没有履行期,申请满2个月后6个月
紧急情况,当时即可起诉,期限6个月
直接起诉作为类行政行为
全知道(内容,诉权)
收到之日6个月
消极的不作为,如信息公开,不是等满20+20(可延长期),而就是20
知一半(内容)
知道诉权之日起6个月且知道内容之日起1年内
全不知
知道内容之日起6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
不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
起诉方式
原则书面,有困难可以口头
立案
处理方式
立案登记制(起诉状一律接收,再分情况处理)
当场或7日内能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
登记立案
当场能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场不能判断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先接受诉状,7日内决定
7日内不能决定的,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材料欠缺的
给予指导和明示,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的内容、材料和期限
拒绝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拒绝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条件且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救济途径
不立案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的救济
救济范围
不接收起诉状
接收起诉状或不出具书名凭证
不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救济途径
向上级法院投诉
不立不裁救济
救济范围
既不立案 ,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救济途径
向上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一审
普通程序
审理前准备
组成合议庭
3人以上单数
交换诉状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被告
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诉求,不予准许,有正当理由除外
行政赔偿程序可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被告收到15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不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交原告
开庭准备
传票:当事人
通知书:证、鉴、勘、翻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不是合理性!
复议维持的,审理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前置性行为一般不审理,除非前置性行为构成无效
注意: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即“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
审理方式
必须言辞审理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依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秘密及隐私
原告明确拒绝陈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经法庭释明后果,视为放弃陈述权,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
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裁定驳回
符合立案标准,判决驳回
审理期限
6个月,延长需要由高院批,高院延长由最高法批
调解期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宜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上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不计入
“沉默对抗”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不=败诉)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中只有判驳,而行政诉讼中有判驳,也有裁驳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
前提:第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依法当场做出的性质行为
标的额2000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满足其中之一+前提
约定简易
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
区别于民诉
排除适用
二审、重审、再审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45日内,无延长
区别于民诉
审理方式
独任制
审级
无限制
区别于民诉
判决
不要求当庭宣判
区别于民诉
通知方式
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传唤、通知及送达其他文书
判决书仍需送达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天
双方均同意立即开庭或缩短期限的,可以立即开庭或确定近期开庭
程序转化
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
区别于刑诉,从转化之日起计算
二审
(都能)上诉
主体
原被告皆可上诉
内容
对判决、裁定不服
上诉期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审理
审理方式
原则上开庭
没有新事实、理由、证据,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不开
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审查
全面审查指不局限于上诉内容,但不包括合理性审查
一审不审合理性,二审更不审
审理期限
3个月,延长需高院批准,高院延长由最高法批准
审判监督程序
同民诉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类型
自愿撤诉
改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包括改变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或行为结果等等
复议改变只包括改变行为处理结果
改变时间
一审、二审、再审
改变表现
各种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如“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撤
原告申请撤诉
书面申请
裁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审查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越权或弃职权、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应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结果
裁定准许撤诉
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并裁判
不能及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特别情况
行政机关改变行为,原告未撤诉
继续审旧行为
新行为未诉就不审
核心:不诉不理
视为撤诉
原告不来
原告先走
原告不交钱
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未批准
撤诉后果
同意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立案
因诉讼费缴纳问题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期内起诉应立案
缺席判决制度
对被告
条件
不到庭
中途退庭
后果
将情况进行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处分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法院可以传唤其出庭×
所提交的证据不作为定案证据
当事人在提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对原告
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被法院不予准许后,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对第三人
不发生阻却案件审理的效果
行政首长出庭制
首长,包括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
要求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
可以有三个人,如负责人、工作人员、委托律师
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印章或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属于政府工作人员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原则不适用调解
羁束行为不能调
例外:赔偿、补充、自由裁量行为
需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书(同民诉)
形式
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盖章
生效
双方签收后即生效
判调不兼得
公开制度
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除外
内容不公开,但未保护合法利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保全
同民诉
诉中VS诉前
诉中保全依申请、依职权。诉前只能依申请
诉中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当事人应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
依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工伤、医疗社会保障金
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此处的复议是司法复议(即包括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注意:法律没有要求该种先予执行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的裁定要书面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原则上不停止,但有四个例外
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同民诉
延期
因一些障碍,推迟日期,不影响结果
中止
中止的理由可能会影响结果
终结
诉讼中发生永久障碍,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措施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
拘留
需院长批准,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回避制度
同民诉
交叉案件
行刑交叉
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联性,中止行政诉讼,等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恢复
没有关联性则继续审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行民交叉
分别审理
谁前提、谁优先
涉及审判前提问题,行政或民事中一个可能要中止,等另一个的判决
如前审理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可能意味着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法院不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取消了确认合法和维持判决
合并审理
适用条件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范围
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即和民事有关联
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时间
一审开庭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法院不可主动合并审理
行政案件尚未超过起诉期
管辖
管辖同一才能合并审理
救济途径
法院不准予一并审理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应当分别立案
可以合并审理
应当分别裁判
可分别上诉
行政裁决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除外,立、审、裁均合并
行政裁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如“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清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司法复议)
撤诉的,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只撤行政,则民事继续审
注意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证据
证据属性
真实、关联、合法
证据种类
现场笔录
行政法新品种
现场笔录只是对于现场的如实记录,如果当事人不签名,注明原因即可,而不会因为当事人不签名而丧失法律效力
现场笔录,是由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人员的人格被公安局这个行政主体吸收了,他实现的是公安局的意志,是公安局的一部分(作为被告)。∴“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县环保局认为某公司超标排污,在委托市监测中心站检测后,依据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不是行政机关制作,二不是在执法现场形成,所以,并不属于现场笔录,而属于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只有法院能做
依申请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行政机关对现场进行拍照不属于勘验笔录,而属于书证
证人证言
申请证人出庭,原则上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对此也有例外,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证据形成原因的审查是对真实性而非合法性的审查,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的也是真实性而非关联性的审查,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也是真实性而非合法性的审查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视听资料
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注意:外文书证需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字盖章;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签字盖章
其他
参考刑诉
举证责任
被告有证在先,∴不利于被告
被告
证明行政行为合法
允许第三人代为举证
被告不能提供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复议维持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行为合法
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期限
15日,遇不可抗力可申请延期
证据补充
一审中原则上不许被告补充。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例外),被告经法庭准许可补充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否则行政机关都可以事后补充证据。如果可以先上车后补票的话,那会纵容行政机关在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
二审不能补
原告
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官、民、行为
第一,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第二,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第三,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应提供申请的证据。 但被告主动应依职权履行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赔偿或补充诉讼,造成损害的事实
因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超出市场价(合理范围)的,由原告举证
例外的例外
期限
开庭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申请延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证据
逾期应说明理由,不能说明或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一审证据补充
原则上可以补充
例外
被告有证据证明,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而未提供,在诉讼中提供的,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复议机关复议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行为合法
二审证据补充
一审中无正当事由不提供,二审提供的,不予采纳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调取
依职权
涉及国家、公共、他人合法利益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
申请人
原告、第三人
被告不可以申请
事项
秘密、隐私
时间
举证期内申请
救济
复议一次
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事项为“利益”+“程序”,依申请调取证据理由为“秘密”,如“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质证。
责令提交
主动责令
涉及国家、公共、他人合法利益
申请责令
申请人
原告、第三人
被告不可以申请
理由
被告持有对原告、第三人有利的证据
时间
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
结果
理由成立,责令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推定原告或第三人基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加盖法院印章×
质证
对象
原则上不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除外
涉及秘密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具体要求
执法人员言辞属于当事人陈述
注意:不是证人证言
法律后果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
没效力
证不真、路不正、来得晚
取得不合法
超期证据
不具有证据基本属性
片面效力
效果
不能证明行政行为合法,但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不利被告
具体
当时证据证明当时的主张
例外:复议机关复议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行为合法
将原行为和复议行为视为整体,则符合前理论
弱效力
需要补强
具体
小孩说的大人话
有利的人说的有利的话,不利的人说的不利的话
应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证言效力需补强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定,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是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如“王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场笔录的证明力优先于张某的证言”
法律适用
注意不要对应错
依据
法律、法规
必须适用,不得拒绝适用
上位法优先,判决书中不能做出合宪性、合法性判断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①期间、送达、财产保全、②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参照
规章
选择适用
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可用可不用,无约束力
转化
WTO规则
转化成国内法后才可以适用
援引
司法解释
如果援引,裁判文书中应指出
裁判与执行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赔偿判决;确认判决……没有交待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多个行为对应多个判决
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
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注意:没有确认/维持合法的判决,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只能判驳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全部撤销
部分撤销
不能撤销就确认(确认违法1-4/无效5后赔偿补救)
1.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合法,判驳,违法,确认
3.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限制人身自由,已执行完毕
保护善意第三人
4.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轻微:处理期限、通知、送达程序等轻微违法(不影响实体),注意:该听证没听证、未听取陈述申辩不属于轻微,能撤销应撤销
确认违法
5.无效行政行为
确认无效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变可撤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
行为
给付判决
钱
答复判决
法院不知道做啥
重作处理
不能作为则确认
作为没意义
特殊适用
撤销
补充判决:重作判决
不能单独存在,需先撤销,再重作
判决重新作出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因违反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违法后果: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新行为,并按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处理
和无效判决的转换
严重违法,无效,一般违法,可撤销
原告请求撤销,法院认为无效的,判无效
原告请求无效,法院认为撤销的
想变就变,不变就败
释明,原告改求撤销则判,坚持无效就驳回诉请
改求后撤销行为已超过起诉期的,不立案(以防曲线救国,都诉无效)
和复议的关系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
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或恢复原行为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
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可以判决原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并不会自然无效
原行为合法,复议行为违法(程序违法),判决确定复议违法或撤销。驳回对原行为的诉请。当事人再起诉的,看程序轻微不轻微违法,轻微违法驳回,不轻微可撤销发回
原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诉讼受理条件,一并驳回。
变更
变更判决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社会抚养费虽然并非行政处罚,但如果行政行为涉及的款额确定确有错误,也是可以变更的
(原则)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例外)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对行政程序中为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直接判罚
确认
确认违法或无效
可同时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涉及行政赔偿争议的,可就赔偿事项调解。调解不成的一并审理。也可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判决
同民诉
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欺软
依法不应赔偿的,二审直接判不赔
怕硬
应当赔偿的,先调解,调解不成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区别于民诉
民诉直接撤销,发回重审
注意:遗漏赔偿请求≠遗漏诉讼请求≠二审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调解,另诉)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即“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宣判制度
一律公开宣判
诉讼执行
一审法院执行,可以申请二审法院执行
对被告的措施
直接划拨
钱
对负责人罚款
注意:不是对行政机关处以罚款
公告
向被告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注意:法院无权“责令”(≈命令)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判决,只能提建议
拒不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主体
检察院
诉讼时效(起诉期)
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一样,均为6个月
前置程序
(必经程序)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公益诉讼是以公告为起诉前提
行政机关收到后2个月内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紧急情形,15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履行,检察院起诉
民间公益诉讼组织不提起诉讼,检察院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
管辖法院
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审理人员
可以人民陪审制,7人=3法+4民
上诉
一审检察院派员出庭,上级检也可以派员参加
判决
同一审
法院可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机关所属政府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直接移送执行,无需检察院申请
行政复议制度
受案范围
同诉讼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同原告
被申请人
同被告
经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
共同行为告漏了
直接追加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县政府的文件并非法律、法规,所以,不能合法授权生猪办,使生猪办通过授权的形式成为行政主体,获得被告、复议被申请人资格,此时,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是设立它的机关,即县政府
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构没有应该通知第三人的义务
与行政诉讼不同,在行政诉讼中,同一类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与行政诉讼一样,行政复议中的弟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申请人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既不依附复议申请人也不依附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
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相同
复议机关
先找儿子后找爹
两个上级
eg 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县政府
一个上级
政府、垂直领导机关(海关、税务、金融、外汇)、派出机关、被授权机关(上级是管理机关)
各级税务局是准国家垂直领导机关,因此其复议机关只有上一级税务机关,没有本地政府
自己做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
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注意:对于省部级行政单位的行为,在申请原机关一次复议之后,当事人除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之外,还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二次复议(即省部级原级复议后,国务院裁决)
特别情况
共同行为
共同的上一级作复议机关
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
继承机关的上一级
派出机构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其他
复议机关VS复议机构
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中具体处理复议事项的机构
如复议机关为区政府时,复议机构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复议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1~2人
原则书面委托,公民有特殊情况可口头委托
诉讼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口头委托
复议代表人
申请人超过5人,推选代表1~5人
诉讼为二五一十,复议为一五得五
注意与行政诉讼不同,原告10以上,推选2~5
复议程序
申请
60天
法律可规定延长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对复议期限作例外规定的,必须超过60日才会被遵守,少于60日的不作数
注意:诉讼可少于6个月
受理
5天决定
受理
告知补正后受理
不受理
可起诉,诉原机关、诉复议机关
可向上级机关继续申请,上级进行督促,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
鉴定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证据
由于市政府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省政府应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理
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
有权处理
2个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书面审理
重大复杂可听证审理
依职权、依原告申请(不能依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这与行政诉讼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决定
审理期60日,法律可规定更短
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特别程序
撤回
撤回后,同一事实理由不得再提出复议
例外:撤回违反真实意思表示
只要复议不是前置程序,不影响起诉
复议前置案件,撤回复议就不能再诉讼了
原行为改变
不影响复议的审理
和解
范围: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为
赔偿、补偿也属于和解范畴
调解
范围
自由裁量(裁量行政行为)、补偿、赔偿
程序
结果盖复议机关公章
双方签字时生效
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及时做复议决定
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不同于前面的行政调解
复议期原行为执行力
原则上不停止原行为执行,但是官方可以决定停止
复议中止和终结
类比诉讼
申请人死亡,中止,等继承人决定,60日内不决定,中止转终结
复转刑,终结
行诉转刑,中止
证据和法律适用
同诉讼
被申请人举证期10天
诉讼的被告举证期15天
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决定
维持
驳回
不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合法的不作为
变更
可撤可变(只能、不得等绝对的都×)
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可变更
是否选择变更由复议机关自主选择
明显不当
适用依据错误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包括程序违法
赔偿
可以主动提出
适用情形有限制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的决定
依申请
时间
复议时提出审查请求
范围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
结果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依职权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复议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
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
申请人不起诉、不履行
维持决定
原行为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决定
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指导和监督制度
复议意见书
特定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
复议建议书
普遍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国家赔偿
甭确认
总论
概念
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违反行政法
行政司法赔偿,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
刑事司法赔偿,违反刑诉法的司法机关赔偿
归责原则
一般行为
违法归责
是否违法
事实行为
过错归责
理性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标准
逮捕和判决
结果归责
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拘留适用违法归责
超期拘留适用结果归责
构成要件
同侵权
关死、关疯的,举证责任倒置
国家赔偿实质上对于合理性问题是要予以审查的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注意: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要赔
侵犯财产权
不作为
申请人
同原告
赔偿义务机关
类似被告
在题干中存在多个行政行为时,要注意区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限期自行拆除是基础决定,该行为的作出者是区规划局;拆除违法建筑物为强制执行,该行为的作出者是区政府。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政府
复议机关作出的侵害行为
按份责任,原机关赔偿原损失,复议加重的复议机关赔(赔偿请求人可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派出机构
所属机关赔偿
混合侵权
根据因果关系及作用力大小,确定行政机关赔偿责任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
赔偿程序
单独提出赔偿
前提是确认违法
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提出
先行处理程序,2个月内做赔偿协议书或决定书
满意就执行
不满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受理事实行为)
一并提出赔偿
复议
申请60天内
受理60天内,书面审理
赔偿决定15天内可起诉
诉讼6个月内
起诉7日内受理
一审6月
二审3月
执行
行政追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履行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给予处分
一般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举证责任倒置):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有修改,注意)
司法赔偿
非诉讼
赔偿范围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
违反刑诉法采取拘留,赔
对无罪人超期羁押,赔
错捕错判
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
如果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过实际羁押的方式来进行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
检察院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后,又决定以不起诉的方式承认当事人无罪,那么国家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虽然区法院免予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这只意味着一审判决后,由于对甲不存在实际羁押,所以之后不需要赔偿,但是本题检察院对其采取了逮捕措施,直至判决前,甲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对于这段时间的实际羁押,国家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
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免罪,小孩神经病,显时特告死
前后以判决生效为界限,生效后还有羁押的,赔偿
财产权
生命健康权
不予赔偿
故意虚假供述或为证而被羁押判罚
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公民自伤自残
可以执行回转的(能够通过民事途径索回),国家则不应予以赔偿
误工费只有在当事人被关、被打时人身自由、身体权或生命权造成伤害导致治疗期间无法有效工作的情况下才会给予
律师费
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属于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应当予以国家赔偿。
赔偿机关
谁罪决定谁赔
人身自由相关赔偿,义务后置,最后做有罪决定的机关赔偿
如最后一个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机关为检察院,而非公安局,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逮捕的决定者即检察院
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只能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
赔偿程序
申请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非法院
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内做出决定
不满意的,30日内,上一级机关复议,2个月内决定
不满意的,30日内,上一级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申请赔偿,3个月做决定,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法院
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义务法院先行处理,2个月内做出决定
不满意的,30日内,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决定,3个月内做出,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注意: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无须申请复议。(∵法院的上一级机关还是法院)
调解程序
赔偿方式、项目、数额都可以协商
赔委会
质证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可知,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不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赔委会重新处理程序
类似再审
司法追偿
暴力侵权
违法使用武器或警械
职务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后果时,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
注意与行政赔偿不同,∵行政赔偿有修改,而司法赔偿还未修改
赔偿标准
赔偿金标准
应按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人身自由
按日计算
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
误工费
死亡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1~4级伤残(全残)
医疗、护理、康复等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费用
残疾赔偿金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5~10级伤残(半残)
医疗、护理、康复等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费用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
打了关了才要赔,伤害轻了还不赔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注意:题干没有提到“关了”但是选项中提到“法院应判决撤销”并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而如果“关了”则属于不能撤销,应撤销意味着没关,没关意味着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选项本身是矛盾的,此时不能选
限于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到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的同时导致精神损害,受到他人侵害,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不赔偿精神损失
一般严重50%以下
特别严重50%以上
一般不少于1000元,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财产权
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例外是赔利息。
计算时间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
拍卖
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
拍多少赔多少
变卖明显低于财产价格,应支付赔偿金
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合法拍卖,拍多少赔多少,违法拍卖和变卖补差额
∵拍卖有严格的主体和程序机制,很难做手脚,而变卖的程序较为随意,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