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2022李建伟民法
该导图是在今年(2022年)备考法考时的民法听课总结(2),包括了李建伟老师讲的重点、难点、易错点,还有自己做题后的补充,希望对大家有用!!
编辑于2022-07-26 20:42:50民法
婚姻家庭编
亲属、家庭与收养
《民法典婚烟家庭编解释一》第68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探望权系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第1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收养
被送养人
不满18周岁
丧失父母
查找不到生父母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共同送养
一方找不到
危害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该限制
过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华侨收养三代旁系血亲有例外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有例外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为例外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只能收养一名特殊机构除外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配偶的男性/女性收养异性子女,年龄要差40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该限制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无论送养还是收养,原则上须经夫妻双方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非涉外收养可以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可以不签订;而涉外收养必须签订书面收养协议。
国家干预: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涉外收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姻亲: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血亲
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民法典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类情形。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并不限于婚姻当事人
当事人依第1051条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e.g.婚龄已到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没有兜底条款,不包括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婚烟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而言,此处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案中房屋属王某个人财产,应对赵某以房屋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形式给予帮助

姻亲不受限制
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2.双方均达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1)未婚:(2)丧偶(原配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3)离婚。
之前未达到婚龄而结婚的,不补办登记仍无效,一补办以实质符合婚姻时生效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提起解除同居关系之诉的,法院应区别对待:(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可撤销婚姻
胁迫包括第三人胁迫
欺诈仅限于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
一年内
夫妻感情破裂
不忠、家暴、恶习、分居两年、失踪、又分居
非军人起诉与军人离婚,限三种情形:不忠、家暴、恶习
对女方的保护:孕期、分娩后一年内、哺乳期一年、终止妊娠六个月内,例外为女方主动/法院认为男方确有必要的
诉讼离婚的法院必须进行调解
成年子女仅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而不能提起否认之诉,这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养育其长大的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
无过错方作被告的,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一并裁判。
夫妻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1062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3)知识产权的收益。
包括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受到版税
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这既非孳息亦非自然增值,而属于投资收益。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按举轻以明重的规则,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如女方的父母,或男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分割夫妻财产。
现乙本人作为婚姻当事人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其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定财产制之三:共同共有财产认定的几处特则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夫妻婚前,丈夫个人财产1亿元,婚后投资某私募股权基金,3年后获利颇丰,该项收益,属于夫妻共有。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记:1.个人确认2.数额巨大3.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继承编
继承原理
甲作为僧人,并无撰写经文解说的职责,其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完全属于其个人作品,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看不出来有属于职务作品的证据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定继承只能是近亲属(自然人),遗嘱继承可以是组织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继承,基于同样的道理,这也是以“户”的名义取得的,所以某个家庭成员的去世也不会引发继承的问题。
个人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视法律规定而定。在我国,个人名义承包的经营性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但对于口粮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当然,由于口粮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也即由家庭承包而非个人承包的,故某个家庭成员的去世不会引发继承的问题,而是其余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的问题。
个人承包已获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予以合理折价,其价额亦属财产(《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受遗赠人放弃遗产份额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的事实之日起60日内可以明示方式表示也可以沉默方式表示。此处的所谓沉默,是指继承人保持沉默的,视为接受继承;但受遗赠人保持同样沉默的,则视为弃权。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乙可以撤销甲的赠与或放弃丙的债权,但如果甲放弃对甲父的继承权的,放弃无效。为什么不是可撤销呢?原因在于放弃债权才可以撤销,该情形下放弃继承权的直接归于无效
NO.1125新增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拟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代为继承新增非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拟制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被代位继承
姻亲之间原本没有继承关系
民法典第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中又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巧条的进一步规定,该子女应为“生子女或养子女”而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代位继承只涉及法定继承,遗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份遗嘱无效,不得执行,遗嘱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包括夫妻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即使遗嘱未约定
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遗嘱人只能在遗嘱中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否则无效。
预期但未到手的遗产不算是个人的合法财产
该买卖行为将导致关于门面房的公证遗嘱被撤回。遗嘱一经被撤回,自始无效,该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未立新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赠
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其他的著作权依然由著作权人享有,在著作权人去世之后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行使或保护。
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甲死后书
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变更或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需要通过明示或者推定方式。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回遗嘱。采用此种方式变更、撤回遗嘱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推定方式主要包括:(1)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回或者部分被撤回。(2)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或涂销遗嘱。但是,因遗嘱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破毁或涂销遗嘱时,不发生撤回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并不当然继承受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为张楠的自书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因此该自书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11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发生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但是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之一:权利主体与继承人的定位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合法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或子女。
转继承可以适用遗嘱继承
注意谁是谁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上一位,转继承是原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遗嘱的形式与生效要件
讲义P594,错了再归纳一下
遗书也可以全部/部分成为遗嘱
打印遗嘱要在每一页上签名,只最后一页注明年月日即可
2021年之前的题目,题干涉及遗嘱“撤销”的,应该理解为“撤回”
遗嘱只有无效、撤回、变更等,没有撤销
遗产已分割,但尚有尚未清偿债务时的处理原则
1.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连带 2.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3.无法定继承的,经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4.遗赠扶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行为在绝大多数场合具有行为的不法性,也就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性并非必然要求,很多情况下侵害行为客观上侵害了人身、财产权益,但并不具有违法性,照样构成侵权。
一般侵权责任
侵害行为:
侵害人身、财产权益、不包括债权
损害后果
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过错
故意
重大过失
一般结果一样
一般过失
区分1.看过错程度2.看是否有特定身份
特殊侵权责任
侵害行为
损害后果(略)
不包括侵害债权
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据此可知,意外事件应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的故意乃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以碰瓷为例)--免责,非过失相抵(减轻)
第三人的原因一般并不作为的一种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120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252条第1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侵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
多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
原因力结合--按份责任;原因力竞合--连带责任
在侵权法中,连带责任是一个比较重的责任,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共中·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置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经营者的安保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出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件致损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典第1254条第1、2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的要点如下:(1)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见这是一个群体性赔偿事件,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承担连带责任。(2)责任性质:公平补偿责任,所有的使用人加在一起的责任不是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而是给予补偿。(3)建筑物使用人的免责事由有二:要么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而免责,毕竞砚台不会自己飞出;要么指明具体侵权人。(4)物业公司承担安保义务责任,也即过错、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不一定100%,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无过错责任之一:替代责任
职务行为,但受到第三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无须担责。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用工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无过错责任
雇员职务侵权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直接贵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帮工责任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5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人和被帮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贵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在受益范围予以适当补偿。帮人在帮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人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对无过错责任:①被监护人侵权(第1188条)。②职工侵权(第1191条)。③个人劳务侵权(第1192条)。④义务帮工人侵权(《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解释》①第4、5条)。
无过错责任之二:物的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规定了对于这一类特殊动物侵权责任而言,饲养人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也即饲养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且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并不导致饲养人免责。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诚轻责任。
建筑物倒塌
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相对无过错责任你:①饲养动物(第1245、1246条)。②倒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1252条)。
无过错责任之三:工业四大害
相对无过错责任:①产品责任(第1202、1203条)。②机动车肇事(第1208条)。③环境污染(第1229条)。④高度危险作业(第1236条)。
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瑕疵造成损害的,属于产品责任,消费者有权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消费者而言均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销售者才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问题,对生产者只有侵权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唯一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每一类特殊侵权,都要孜孜以求地追问三个问题:责任人是谁?归责原则是什么?有无特殊免责事由?这就是命题点。
无过错:4+4+2,自己总结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