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10 证据-1(1)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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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10 证据
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区别只与证据内容的完整性有关, 与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大小等无关
本证与反证
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证明的种类
物证
书证
应当提交原件
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 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认定书证内容为真实
毁灭有关书证等,可以认定证明的事实为真实,还可以追究责任(罚款、拘留)
域外书证的认证规则
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履行两国订立的有关条约的证明手续
A或C
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该国公正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
A+B或C
视听资料
不能用肉眼直接感知,必须通过特定的 播放设备才能感知
电子数据
本质: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电子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适用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 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区别
电子数据的特点
可以实现精确复制
在虚拟空间内快速传播
极易实现剪辑、修改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回避制度
证人出庭
启动: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或法院依职权通知
未经通知,不能出庭作证 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除外
庭前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不出庭作证
书面方式作证+签署保证书
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方式作证 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证人作证
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
拒绝签署,不得作证,费用自行承担
例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用签
费用:败诉方承担
鉴定意见
启动
原则依申请例外依职权
鉴定前的准备
签署承诺书
对鉴定材料的质证
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签名、盖章
鉴定人签名、盖章,资格证明
机构--盖章,鉴定人员签名
多名鉴定人出现不同意见,应当如实注明
鉴定人出庭
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法院认为应当出庭
程序
鉴定意见送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仍有异议--通知当事人交钱,鉴定人出庭
后果
经通知,拒不出庭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需要退还鉴定费的情形
费用
败诉方承担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
作用
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视为质证意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视为当事人陈述
申请方当事人承担,而不是败诉方
不适用回避制度
当事人陈述
签署保证书并宣读
拒不签署
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推定
勘验笔录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记载的内容
勘验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