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知识总结,包括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宪法的变迁两部分内容,适用于课前预习、考试复习。
编辑于2022-07-27 18:10:44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静态)
概述 (是什么)
定义
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宪法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地位)
相关概念辨析
基本法律
区别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
正文部分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
古代宪法
特征
形式特征
内容的根本性
效力的最高性
对规范的效力
母法与子法(派生关系)
上位法与下位法(效力等级)
对行为的效力
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制定的程序与主体
修改的程序
实质特征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分类
宪法和依宪治国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宪法相关法
宪法性惯例
宪法解释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历史(从哪来)
外国
近代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的发展
世界宪法发展趋势
中国
新中国宪法发展
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
原则(宏观)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内容
体现
共同纲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82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04人权入宪
法治原则
内容
宪法优位
法律保留
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
犯罪与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制度
审判独立
体现
明确了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详细规定了宪法对规范和行为的最高效力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权利制约与监督
内容
体现
人民对国家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公民对国家权利 (如果剥夺政治权利,这个不受影响)
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
规范(微观)
概念
宪法关系
主体
国家与公民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
国家机关之间
国家机关内部
内容
特点
内容的政治性
效力的最高性
立法的原则性
实施的多层次性
直接实施
间接实施
立法具体化
宪法解释
类型
组织权限规范
权利义务规范
宪法委托规范
宪法指示规范
第二章宪法的变迁(动态)
宪法制定
概念
程序
成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宪法
时间
1954年9月
宪法解释
概念
分类
有权解释
无权解释
方法
文义解释(优先适用)
目的解释-探求制宪者原意
体系解释
解释的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消极的,针对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宪法委员会-法国
宪法法院-起源于奥地利,德国为代表
中国的解释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1978规定,82宪法沿用
宪法修改
概念
分类
小修
大修
限制
中国宪法修改制度
建议权: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议权:5分之一全人大或者全人常
修改权:全人大
修改形式:三次大修直接改(75、78、82),两次小修以决议(79、80),现行宪法修正案(88年)
通过权: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别的法律过半数)☠️是否包含本数注意分辩
公布权: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
宪法监督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
概念
对象
立法
行为
审查的模式
与分类的关系
分类
事先审查vs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两类三种)
事后审查
抽象审查vs具体审查
中国宪法监督的实践
审查的依据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审查的机关
权力主体
全国人大
全人常
工作主体
专委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审查的对象
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
审查的程序
启动
事先审查
事后审查
主动审查(依职权)
被动审查(依申请)
审查要求
五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
审查建议
提出审查意见
单独作出
联合作出
制定机关反馈
接受意见 ,修改废止
拒绝接受
处理结果
终止审查
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建议
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
应当反馈可以公开
发展完善
发展
完善
补充
规范性文件效力
效力等级的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效力高低取决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主体制定
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主体制定
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交叉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
规范性文件效力规则
部门规章vs部门规章
国务院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事先审查)vs省级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授权立法vs法律
授权决定的机关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级批准或制定
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人常,国务院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
授权立法
相对保留事项
经济特区法规
浦东新区法规
海南自贸港法规
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
司法解释、监察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改变或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权限
规律
领导关系
人大对人常的审查,既能撤销也能改变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审查,既能撤销也能改变
监督关系
同级人常对政府的审查,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上级人常对下级人大及其人常的审查,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例外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撤不改
省级人大对省人常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可撤可改
授权立法,只撤不改
宪法宣誓制度
发展
主体
各级人大
县级人常
一府两院一委
功能
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静态)
概述 (是什么)
定义
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宪法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地位)
相关概念辨析
基本法律
区别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
正文部分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
古代宪法
特征
形式特征
内容的根本性
效力的最高性
对规范的效力
母法与子法(派生关系)
上位法与下位法(效力等级)
对行为的效力
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制定的程序与主体
修改的程序
实质特征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分类
宪法和依宪治国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宪法相关法
宪法性惯例
宪法解释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历史(从哪来)
外国
近代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的发展
世界宪法发展趋势
中国
新中国宪法发展
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
原则(宏观)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内容
体现
共同纲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82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04人权入宪
法治原则
内容
宪法优位
法律保留
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
犯罪与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制度
审判独立
体现
明确了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详细规定了宪法对规范和行为的最高效力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权利制约与监督
内容
体现
人民对国家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公民对国家权利 (如果剥夺政治权利,这个不受影响)
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
规范(微观)
概念
宪法关系
主体
国家与公民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
国家机关之间
国家机关内部
内容
特点
内容的政治性
效力的最高性
立法的原则性
实施的多层次性
直接实施
间接实施
立法具体化
宪法解释
类型
组织权限规范
权利义务规范
宪法委托规范
宪法指示规范
第二章宪法的变迁(动态)
宪法制定
概念
程序
成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宪法
时间
1954年9月
宪法解释
概念
分类
有权解释
无权解释
方法
文义解释(优先适用)
目的解释-探求制宪者原意
体系解释
解释的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消极的,针对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宪法委员会-法国
宪法法院-起源于奥地利,德国为代表
中国的解释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1978规定,82宪法沿用
宪法修改
概念
分类
小修
大修
限制
中国宪法修改制度
建议权: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议权:5分之一全人大或者全人常
修改权:全人大
修改形式:三次大修直接改(75、78、82),两次小修以决议(79、80),现行宪法修正案(88年)
通过权: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别的法律过半数)☠️是否包含本数注意分辩
公布权: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
宪法监督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
概念
对象
立法
行为
审查的模式
与分类的关系
分类
事先审查vs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两类三种)
事后审查
抽象审查vs具体审查
中国宪法监督的实践
审查的依据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审查的机关
权力主体
全国人大
全人常
工作主体
专委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审查的对象
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
审查的程序
启动
事先审查
事后审查
主动审查(依职权)
被动审查(依申请)
审查要求
五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
审查建议
提出审查意见
单独作出
联合作出
制定机关反馈
接受意见 ,修改废止
拒绝接受
处理结果
终止审查
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建议
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
应当反馈可以公开
发展完善
发展
完善
补充
规范性文件效力
效力等级的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效力高低取决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主体制定
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主体制定
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交叉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
规范性文件效力规则
部门规章vs部门规章
国务院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事先审查)vs省级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授权立法vs法律
授权决定的机关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级批准或制定
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人常,国务院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
授权立法
相对保留事项
经济特区法规
浦东新区法规
海南自贸港法规
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
司法解释、监察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改变或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权限
规律
领导关系
人大对人常的审查,既能撤销也能改变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审查,既能撤销也能改变
监督关系
同级人常对政府的审查,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上级人常对下级人大及其人常的审查,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例外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撤不改
省级人大对省人常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可撤可改
授权立法,只撤不改
宪法宣誓制度
发展
主体
各级人大
县级人常
一府两院一委
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