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记忆难点 第8-12章
考前必看!!!CPA经济法快速备考记忆知识点:含CPA经济法第八章-第十二章的考试重难点、有关数字的难记忆点的总结整理。最全框架,红色、蓝色逐次标明重点程度。看思维导图可以缕清思路,梳理逻辑,重要的是更能节省很多时间,随时随地都能打开手机复习。
编辑于2022-07-28 15:51:25经济法-记忆难点 第8-12章
7-证券法
见另一篇
8-破产法
管理人
职责
调查 债务人 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其财产
取回质物
决定 债务人 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必要开支
决定继续/停止 债务人 营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
要经法院许可
代表 债务人 参加诉讼、仲裁
提议开 债权人会议
编制的债权登记表
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可指定 个人 作为管理人
事实清楚、关系简单、财产集中
×标的额小
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
要以 纳税人≠自己 名义开发票
可以开 管理人账户
债权人
申报破产债权
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A破产,BCD作为债权人来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
破产受理时,可视为到期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税收债权、社保债权、享有担保的债权
×因管理人解除合同产生的债权
以实际损失为限
违约金不得申报
×工资、医疗保险、补助、抚恤金、养老保险
免申报
不需要自己去申报
债权人会议
职责
核查 债权
申请更换、审查、监督 管理人
选任、更换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停止 债务人 营业
通过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
和解+破产分配 不享有表决权
优先受偿的债权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法院 召开≠管理人
时间
自债权申报届满 15日内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1/4以上债权人向主席提议 可召开
债权人委员会
可以不设置
成员 要法院书面认可
<9人
职权
监督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 召开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优先受偿权
破产人 为自己 质押担保
破产人 为他人 抵押担保
不受 和解 程序的限制
即使和解,仍享有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
和解
only 债务人 提出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过半数,+无财产担保债券 占2/3以上
别除权(物权的担保)
有担保的特定财产 优先受偿
不受 和解+破产 的限制
可以随时请求优先受偿
受 重整 限制
权利暂停行使
属于 破产债权
涉及 担保物权(抵押、质权、留置权),无 人权
违规申报债权,和解后,仍可行使权利
和解期间 不得行使权利
对债务人、债权人 均有约束
对 保证人、其他连带责任人 无效
即使AB和解,C仍要担保
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重整
可直接向法院申请
即使未 资不抵债,仍可申请重整
有这个趋势,就可以申请
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
债务人 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重整计划
制作
债务人管理财产,就债务人 制作重整计划
管理人管理财产,就管理人 制作重整计划
执行重整计划
债务人
期间
债务人的出资人 不得 请求投资收益
终止重整的,重整计划 失去效力
破产
银行 破产
支付顺序
清算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个人储蓄
公司 破产
支付顺序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工资→社保→税款→银行借款
行为→老百姓→国家→普通债权
连带保证 破产
债权人可以 分别 申报债权
两个都申报,或者只申报其中一个
从一方获得清偿,对另一方的债权额 不做调整;但不得超过总额
均申报债权的
保证人履行责任后,不再享有 求偿权
一般保证人
债务人受理破产后
不享有 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A保证人,B债务人,C债权人,C想问B要钱,没问B要,是不能问A要钱的
担保人A替B还了钱,当B 破产时
A可 以 求偿权 申报债权
过程中要开发票
让管理人去开
破产受理后, 尚未终结的诉讼要 中止 的
主张
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还款
坏的股东、董事、高管 直接承担责任
个别清偿诉讼
以 股东和法人 人格严重混同为由,让股东直接偿还债务的
让别人代替担责
破产申请资料
财报、债务、债权、职工安置(√)、职工工资、社保缴纳
可以上诉(ony2个)
法院 不受理 破产申请
法院 驳回 破产申请
×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可申请撤销
破产前1年 内
原本无担保,突然提供担保
未到期提前清偿
无常转让、低价转让
禁止抵消
破产后取得破产人债权的
1年内 已知将破产,取得债权的
共益债务
破产时,不当利得,应先返还给损失方
税款滞纳金
受理前
普通破产债权
不享有 和税款一样的优先受偿地位
受理后
不属于破产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不清偿
有权查阅 破产材料
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其他利害关系人
合并处理
实质合并 审理破产案件
关联成员 债权债务 均消灭
法人人格 在破产程序期间 不独立
各财产 作为合并后 统一 的破产财产
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 按顺序 公平受偿
程序合并 审理破产案件
不消灭
法人人格 独立
不合并
资产与债务清偿比例分别确立
债权人 以财产为限 获得清偿
9-票据法
信用证
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
跟单
个人不能使用
国内的企事业单位 使用
受益人
受益人 同意/拒绝,要通知
部分接受 视为 拒绝接受修改
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
保兑行
对信用证有保兑
在 受益人请求议付时
需担责
有一个先决条件
未明示可以议付,不得议付
贴现
only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可
否则,相互返还
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不适用
票据
可以更改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质押 未签章的 不成立质权
伪造
假冒、虚构
变造
改变签章以外的东西
背书人
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
收款人
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only人民币、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活期存款
分为 单位、个人
2类3类银行账户 不得 存取现金
基本存款账户
主办账户
日常转账、现金收付
现金支取
存款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
现金缴存
可以现金缴存,不得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特定资金
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预算外、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信托基金等
≠注册验资、向银行借款、支取奖金
临时存款账户 最长不超2年
临时、注册验资、境外在境内经营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否则无效
支票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记载付款人支付票据的条件:无效
金额、收款人名称 可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转让和提示付款
付款人名称
可以更改
本票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无需承兑
记载:货到付款,本票无效
≠委托支付文句
收款人名称
本票、汇票 不能授权补记
汇票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 都不是必要的
不真实并不导致汇票无效
出票人签章
≠合同章
只能是 财务章/公章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有关数字记忆
支票 (10日;6月)
持票人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提示付款
付款人: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本票 (2月;2年)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2个月
汇票 (1月;2年)
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出票后定期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日内 承兑/拒绝承兑
若不做表示,则视为 拒绝承兑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出票人、承兑人
支票
持票人对 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银行本票
持票人 对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2年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以外的前手
首次追索权
自被拒绝之日起 6个月
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持票人 超时/绝对必要欠缺 而丧失票据权利,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承兑人 返还利益
追索权
最初追索权
取得
期前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之前,发生到期付款可能减少的情况
情形
被拒绝承兑
包括承兑附条件
承兑人/付款人 ≠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违法终止业务
到期追索权
到期被拒绝付款,可追索权
权利保证
若持票人不能出示证明,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出票人+承兑人 仍承担票据责任
通知义务
持票人被拒绝,3日内书面同时 直接签收/其他被追索人
未3日内,仍可追索
追索金额
最初追索权
被拒绝的
自 到期日/提示日 起至 清偿日
央行的利率
取得 拒绝证明/发出通知书 的费用
再追索权
已清偿的
自清偿日 至再追索清偿日 止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连带责任
可不按顺序,其中任何一人、数人、全体 行使追索权
已开始追索,仍可向其他人追索
10-国资法
资产转让
底价在100-1000万
信息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底价>1000万
信息公告期≥20个工作日
国务院
授权
财政部
金融行业 监管
≠国资委 监管
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烟草、邮政集团 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国家行使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资产评估机构 违规
停业 6个月-1年;罚款1倍-5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国资委 监管
应进行评估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产权转让、置换
× 以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对比
企业法人财产
国家出资的,具体财产
不具有 直接所有权,而是各项权益
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管理者
×决定破产和解散
企业国有财产
国家出资的,享有的权益
属于国家所有
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
在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间的
国有股东转让股份
协议、交易所、无偿划转、增资扩股、间接转让
国务院 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
政企分开、不干预
向股东会提出 董事、监事 人选
×董事长、副董事长
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出资人
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设董事会,更别说董事长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
全民所有
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
股东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出资人职责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就任免
业绩考核周期:3年
年度+任意
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董事、高管 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 不得兼任经理
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未经股东会同意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管 不得 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 兼职
only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董事长 不得兼任经理
所有公司的董事、高管 均不得兼任监事
应报审核批准
总股本<10亿股的,一个会计年度 转让达5%
计算=转让-增持
股价确定的基准日 与 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 <1个月
不披露
关键、特殊、内部协议
连续2年亏损
回购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
未经 股东会≠出资人机构 同意,国资公司的董事长不能兼任经理
11-反垄断法
相关市场
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效果原则
产生 排除、限制影响
反垄断
3年 诉讼时效
也针对 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滥用,不单单是经济行为
立法目的
保护竞争、提高效率、提升福利
×交易安全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宪法责任
供给角度
×产品质量
可豁免的 垄断协议
为 技术、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效率、规格、标准、专业化分工
为 中小经营者 竞争力
≠提高自己竞争力
为 能源、环境、救助、缓解销售量下降
要证明 不会严重限制 市场竞争,且消费者有利益
为保障 对外贸易的正当利益,确保 出口
不要求经营者证明
不违反 反垄断
农产品、出口外贸
×国有经济 会违反
专有名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大的经营者排挤别人
协会×不属于经营者
竞争对手、不公平交易
经营者集中
合并,控股,控制
事前申报
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100亿;至少两年,中国,营业额,4亿
申报
要超过,达到×
可以不申报
一个经营者 有其他的50%+表决权
每个的50%被同一经营者拥有
已经是被控制关系,集中不影响
第二阶段审查
90日
≠60日
市场支配地位
定义
一个经营者 1/2
两个经营者 2/3
。。。以此类推
不足10%,不推定 支配地位
构成
主体
市场支配
≠有经营资质
行为
排挤/不公平交易
结果
削弱竞争
特点
控制产品 售价
卖者
控制 原材料价格
买者
无否定性评价!!!
偿债 低价卖
是正当理由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价格卡特尔、限制数量、划分市场、维持转售价格
横向垄断 协议(价格)
价格
固定/改变 价格
约定 价格 标准公式
限制 自主定价权
数量
限制 生产销售 数量
市场
分割 销售采购市场
划分销售商品的种类
新
限制 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可因承诺,终止调查
纵向垄断 协议
固定 向第三人 转售 的价格
限定 向第三人转售 的最低价格
≠最高
违法
行业协会
50万以下;严重的,社会团体 撤销登记
≠人民政府
行政
上级机关 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 处分
12-涉外法
负面清单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提出
国务院
发布/批准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发布
特定领域≠所有领域
投进来的合同
无效
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接受 投资信息
境外投资项目
涉及敏感
国家发改委
核准
目录由国家发改委
不涉及敏感
中央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
地方企业
备案管理
3亿美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
3亿美元--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备案
28 种外币
即期交易
农产品
商务部+农业部
项目
资本项目
需要动脑的钱生钱
投资、资本转移、贷款、对外借款
经常项目
利息、股息、红利、经常转移
贸易收支、单方转移
投资收益
对比
反倾销
不公平贸易
12个月
最长18个月
征税
<5年
临时反倾销
商务部提意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作出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其执行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其他担保
由商务部 作出决定并公告
4个月
特殊,可延长至9个月
保障措施
公平贸易
进口数量激增
<10年
反补贴
4个月
不得延长
《对外贸易法》
不适用 台湾 、香港
外汇买卖
外汇零售市场
银行和企业、银行和个人
柜台
外汇批发市场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金融业
银行间
审查
安全审查
30日
特别审查
60日
特别提款权
美元、日元、人民币、欧元、英镑
×加拿大
外债
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
外商投资机构
可结汇
金融机构
不可结汇
外商投资
外国人和中国人(包括自然人)
联席会议
国务院领导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牵头
国营贸易
目录
商务部+国务院其他部门
世贸组织 明文允许的 贸易制度
判断
是否 专营权、特许权
与 所有制形式 无关
无 汇率并存 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