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篇——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理学篇——法的概念和本质知识总结,包括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的阶级本质等等。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部分 常用的质性研究方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质性研究理论,研究方法,质行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之区别差异,社会工作与两类研究,质性研究问题与定量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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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1节 法的概念
汉语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广义
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法律、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
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外文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第2节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黑格尔
命令说
“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
判决说
“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
“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
“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我称之为法律程序的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
“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就在于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 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
其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其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其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
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 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是统一的
第3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4节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
第一,具有个别性和局部性
第二,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第三,不可分割性
法律概念
涉人概念
关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概念
例如,“公民”“合伙人”“法人”“近亲属”“当事人” “人大代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涉事概念
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例如,“选举投票”“合宪性审查”“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违约”“侵权” “故意”“过失”“自首”“行贿”“起诉”“代理”“回避”等
涉物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例如,"动产"“不动产”“标的”“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共有财产”“产权”“知识产权”等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分
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分
规范性规则
标准性规则
法律规则按其功能分
调整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
概念
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大类
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区别
政策性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社会问题不同,政策性原则就不同
公理性原则因其着眼于平等、公平、善良等持久的道德价值,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政策性原则因其着眼于一个时期的政治目标和社会发展纲领而可以随着我国形势、情况的变化而变更
无论是政策性原则还是公理性原则,都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
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或某类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直接出发点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原则和规则之间存在两个重要的区别
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法律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表现为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
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而原则交错的时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结果可能是在既定的场合,一个原则优越于另一个原则
立法应以规则为主体,而不应停留在一般原则上
在法律体系中,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原则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
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
原则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
原则能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合理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