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经鉴定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因房屋大修理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
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工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基建工程结束后,接收的次月征税
房开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征收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所使用的房产:免征
供暖房产税问题
专业供热企业
向居民供热取得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
兼营供热企业
可以区分
供热使用厂房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
难以区分
全部厂房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
自供热企业
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科继续免征5年房产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
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的房产(自有或承租、无偿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35年12月31日)
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
对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受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自用房产,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