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学 第七章: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学 第七章: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含: 第一节 行政征收★ 第二节 行政命令★ 第三节 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节 行政处罚★★★ 第五节 行政强制★★ ★
编辑于2022-06-17 09:14:27西方政治制度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zhu权在民原则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第三节 法治原则 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西方政治制度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第四节 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第五节 选举的保障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五章、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第一节 文明绿色施工概述、第二节 文明绿色施工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第三节 文明绿色施工 第四节、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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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第七章: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的概念:★★ ★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
(1)法定性
(2)强制性
(3)无偿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1、行政征收的内容★★ ★
(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资源费征收。
(3)建设资金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2、行政征收的分类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政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的征收可以归入此类。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定程序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有偿的)
第二节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命令的概念★★ ★
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
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指令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 的作为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来实现行政目的。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人或特定事所作的特定规范。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
行政监督检查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
(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前者如实施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后者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 查的卫生防疫站。
总结:依法享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过当 行政机关以被管理者的身份,从事某项活动时,也可以成为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监 督检查的对象。
(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 定、命令的情况。
(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 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检查、调阅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
由于行政监督检查的范围广泛,内容庞杂,依据不同行为的共同点而制定的 程序规则应当包括: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等。
(1)表明身份。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时,应佩带公务标志 或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执法的身份。对不表明身份的人员要求进行的 检查、调查等,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对女性人身的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 进行。但行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为相对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行 政主体违反规定,必须对因泄密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过正 常检查所需时间,应坚决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 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例如,进入公民住宅内进行检查时,必须持有特别检查 证;对女性人身的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等。
(5)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检查结论前要允许相对人陈述和申辩, 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
(6)告知权利。行政主体应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后,告知相对 人相应的救济手段(补救手段)。
第四节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处罚的概念★★ ★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 ★
(1)处罚法定原则 (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 程序合法);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或称权益保障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 指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案例:A 镇政府准备在 B 村建设工业园区,该村村民王某、李某 不同意,拒绝接变 A 镇政府征地补偿方案。A 镇政府决定对他们进 行处罚,强行要本他们参加镇政府举办的“学习班”,让王某、李 某理解镇政府文件精神。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 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直到 10 天后王某、李某答应接受 A 镇政府征地补偿方案,才被准许结束学习回家。(案例分析题) (1)A 镇政府强制王某、李某参加“学习班”的行为是否合法?请 说明理由。 不合法。理由如下:王某、李某“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 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并且有 10 天之久,实际上已 经达到行政拘留的标准。然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 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 关作出。A 镇政府没有作出行政拘留的权限,因此 A 镇政府强制王 某、李某参加“学习班”的行为不合法。 (2)王某、李某如不服 A 镇政府强制王某、李某参加“学习班”的 行为,有何救济途径 ?(本题属于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A 镇政府强制王某、李某参加“学习班”的行为限制了王某、李某 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 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王某、李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是《行政 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王 某、李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目前,我国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但《行政处罚 法》只规定了“行政拘留”这种形式,并在第 9 条中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 自由的一种处罚。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 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1 日以上 15 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
(总结: 拘留期限 1~15 日,由法律规定,由公安局行使。)
2、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 能力罚.
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 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等。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4、声誉罚。
★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 损害以示行政处罚,故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
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 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 格主体实施。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 有一定的责任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和财物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 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 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 予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适用的一般时效条件。另外,个别法律、法规还规定 了特别时效。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 6 个月,《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 86 条规定的时效为 5 年等。此外,应当注意明确违法行为发现的期限。 其期限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 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简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简答题) (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包 括未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不予处罚。 (3)行为属于 正当防卫行为的。 (4)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 (5)因意外事 故而致违法的。 (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7)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 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况时,对行为不予处罚:
①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满 14 岁的 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不予处罚.
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
④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
⑤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
⑥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 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其处罚。
(2)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应当”处罚,是指必然发生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或从轻、从重等的结果, “应当”处罚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明确规定,是羁束裁量的具体表现。
总结:应当是一定,必须。
“可以”处罚是指对违法者或然产生行政处罚适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可以 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从轻、从重处罚,也可不予从轻、 从重处罚。
(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总结:从是在范围内。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 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幅度较低的处罚。应当注意的是,从轻处罚并不是绝对要 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而是由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 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适当、合理地予以裁量。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 政处罚。简而言之,就是科以违法者低于法定最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相对于 加重处罚而言的。加重处罚是高于法定最高幅度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从轻处罚的对称。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 采用较重的方式和幅度的处罚。
(4)单处与并处。
单处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它是处罚适用的最简 单的形式。
并处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 的行政处罚形式。
(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
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行政法与刑法,从而产生了行政处罚与刑 罚竞合。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三种方法:
①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对于给予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违 法、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②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外,有关行政机 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
③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判处免除刑罚后,行政机关仍应依行政法律 规范的规定给予犯罪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6)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
对单位违法的,原则上应适用“两罚”方法,既处罚单位整体,又处罚单位 中的负有责任的自然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案例:某市教育局处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时,被某海关查 获若干黄色光盘。海关依法没收光盘并当场作出罚款 1200 元。某市 教育局了解情况之后,又给予王某撤职的行政处分。王某对海关的 行政处罚和教育局的行政处分均不服,分别以海关和市教育局为被 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案例 分析) (1)在本案中,海关当场作出罚款 1200 元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①违法事实确凿;②有法定依据; ③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 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海关依法没收光盘并当场作出罚款 1200 元,金额并不属于 较小数额。 (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王某对某海关和某市教育局的起诉,为什么?(本题属于第四章行政行为分类知识点部分) ①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王某对海关的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海关对王某的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属于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②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王某对某教育局的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 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 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 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②说明处理理由;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④ 制作笔录;⑤制作并交付当场处罚决定书;⑥备案。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 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 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
(2)调查取证。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后,行政主体即应客观全面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 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注意: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 知后 3 日内提出。
②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③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 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 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讲解:免费的。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的重要内容: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缴”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 库。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 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收支两条线。
(3)强制实行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 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节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 ★
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 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 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他 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 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 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
1、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1)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 种:强制拘留、强制扣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 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等。
(2)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 行义务的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 施。主要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检定、 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2、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讲解:行政强制根据目的不同分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即时强制,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 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 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行政机 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形式:★★ ★
①强制带离现场、盘问。
②约束、扣留。
③使用警械、武器。
④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 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通过 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形式: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 代履行。是指 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 方式。
·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 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助记口诀:践(间)行。)
直接强制执 行措施
· 查封、扣押。
· 冻结、划拨。
· 扣缴、抵缴。
· 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联系实际论述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论述题) (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只 能由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有妨碍诉讼行为的人适用。 (2)适 用的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人违法侵害 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诉讼强 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保证行政诉讼 的顺利举行。 (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行政强制依据的是行政 法律、法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4) 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一旦违法或适用 不当,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或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即使是在行政机关需要申请法院来进行强制 执行的情况下,这一行为的主体依然应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适用,其他机关或组 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人违法侵害或 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 用,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诉讼 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一个依据的是实体法,一个依据的是程 序法(这里是指作为程序法的行政诉讼法)。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一旦违法或适用不当, 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或侵权赔偿责任。而对行政诉讼强制措 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 处理行为,它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服务的,只要相对人放弃或停止对社会秩序的危 害,接受法律制裁,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停止适用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 除。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 有制裁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 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 对人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 本身不给相对人课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 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
理解:行政强制是催款;行政处罚是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