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该影响为非全部,但肯定是常用的。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分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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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违反强制性规定可能影响合同效力,需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及法律事实作出判断
《民法典》在作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规定了某种法律效果的
第四百一十条关于流押规定
第四百二十八条关于流质的规定
赋权性强制规定。规范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绝对无效,而是赋予民事交易行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决定合同效力的权利,或者依据相对人或第三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而决定合同效力
①《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
②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规定
③第五百零四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的规定
④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⑤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等关于重大误解、欺诈、威胁、乘人之危情况下,相对人撤销权的规定
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强制性规定相当于为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附加了特别生效条件,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合同未生效,又称未完全生效。如:《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关于需行政机关审批的合同未经审批不生效的规定。
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导致无效的情形:①第七百零六条关于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②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七百二十八条、第七百三十四条关于侵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产生赔偿责任而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③第七百三十八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
需要结合具体法律事实进行判断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抵押财产的规定,其中除了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外,还规定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问题是,当事人能否以标的物被查封、扣押或者尚在海关监管期内为由请求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显然不可一概而论。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标的物可能已经被解除查封,也可能已经退还给抵押人或者已经过了监管期限,当然,也可能已经被执行完毕或者被海关收缴。此时,就应结合具体法律事实再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而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应被认定无效。
关于涉及合同履行的强制性规定。如,①《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关于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规定;②第六百一十二条关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第六百一十七条关于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第七百一十六条关于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规定,等等。这类情况主要是指,《民法典》的规定虽属强制性规定,但它是针对合同履行所制定的规范,违反该类规定将产生违约责任,而并不一定影响合同效力。
违反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
一、直接规定无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①关于当事人就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无效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的规定
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关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关于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七百三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八百五十条关于非法垄断技术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掩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涉及公序良俗
①第六百八十条关于禁止高利贷的规定
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关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单位以及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的规定
③第九百九十二条关于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规定
三、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间、期限)
①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②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四、禁止特定主体从事的交易:第六百八十三条关于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
五、对某类财产禁止流转或限制流转的规定的
①第一千零七条关于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的规定
②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禁止抵押财产的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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