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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01刑法-分论-侵犯国家法益知识总结,法考的小伙伴加油把,一次通过!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2-08-10 17:18:14 福建省Chapter6侵犯国家法益
一、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
构成要件
贪污罪=A+B+C+D
A: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
B: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C:行为对象(公共财务)
ex
乙欠某国企一百万元,该国企总经理甲(国家工作人员)对乙讲:“我来收款,你将欠款的一半打给我,我将账做平,算你还清了国企的欠款。”乙答应并照办。 甲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变成自己所有,构成贪污,贪污数额是一百万元,甲分得50万元,乙分得50万元好处。
D: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要有一定的管理性
利用要求实质性利用,不包括形式利用
实行行为
侵吞
侵占罪中的侵占含义相同。这里指将单位所有,自己依职权占有的财务,变成自己所有
侵吞的时候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
窃取
ex
例1,教育局局长检查财务科工作时,在核查财务科电脑上的账目时,将账户上的3万元悄悄打入自己账户,属于盗窃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相反,人事科科长晚上潜入财务科,利用技术手段登录电脑账户,将3万元打入自己账户,则仅构成盗窃罪。
例2,国有公司总经理甲对库管员乙谎称:“公司决定给客户丙发一批货,你邮寄给丙”。实际上,甲想将公司货物私下赠送给朋友丙。甲有处分权,欺骗占有者乙(乙无处分权),属于盗窃的间接正犯,具有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甲因利用了职权,构成贪污罪。
例3,甲请朋友乙(国有林业公司总经理)送一批树苗给自己,乙答应。乙对看管树苗的丙(无处分权)说:“有个客户甲要来领一批树苗,你接待一下”。乙对甲说:“你找我们公司的丙,我安排好了。”甲找到丙,拉走了一批树苗。两天后,甲想从该林业公司买一批树苗,到了公司门口,遇见乙,乙主动问:“上一次说的树苗拉走了没?”甲谎称没有。乙便带着甲拉走一批树苗。就第一批树苗而言,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是教唆犯。就第二批树苗而言,甲构成诈骗罪,乙是受骗人。
骗取
ex
国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甲有权管理工人工资事宜,甲伪造工资表,会计乙基于对甲的职权行为的相信,只是形式审查,多发放了工人工资。甲构成贪污罪。
国有保险公司理赔员甲和投保人乙相勾结,由乙编造保险事故材料,由甲负责理赔。甲利用自己作为理赔员的职权,隐瞒真相,欺骗具有决定权的主管领导“材料我审过了,没有问题”,使领导做出错误决定,签字批出保险金。 甲的行为属于骗取公共财物,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甲乙同时也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某将军甲有权管理士兵的军饷,甲伪造材料,虚报人头,向上级冒领空饷,上级领导相信甲的职权行为,只是形式审查,多发放了军饷。甲构成贪污罪。
某个科员甲出差,拿着假发票回到单位报销。单位的报销制度是,财务处对报销的发票和事项要实质审查其真实性,不是形式审查,不会轻易相信报账者。甲对此无权干涉,只能期待财务人员被骗。有次,财务人员被骗,给甲多报销了支出。 由于甲在报销过程中不存在发挥职权施加影响力的问题,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诈骗罪。
某单位为领导设有领导特别活动经费,需要领导拿着发票去报销,但是报销制度是形式审查,因为相信领导的职权行为。 领导拿着假发票去报销,构成贪污罪。
认定问题
既遂
取得控制公共财物(建立自己的占有)
共犯与身份
先找实行者
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直接的
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间接的
ex
乙(民政局局长)为了贪污公款,让甲帮助提供假发票。 乙构成贪污罪(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甲为了骗领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民政局职员乙,乙负责审核“低保户”身份。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授予甲“低保户”身份。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一万元。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向甲发放了贫困补助。 做题时先找实行者。乙实施的行为是诈骗的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因为乙只是授予甲一种身份资格,这是甲实施诈骗的一种前提条件。虽然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由于缺少实行行为,故不构成贪污罪。甲实施了诈骗的实行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乙是诈骗罪的帮助犯。
乙是乡土地管理所副所长,负责征地的评估与确认工作,与村民甲勾结,由甲负责编造虚假材料,多报庄稼数,由乙予以评估并确认,由乙或甲报给县政府征地补偿款发放部门,骗得征地补偿款,二人均分。 从乙的角度看,乙的评估确认行为属于诈骗的实行行为,因为确认甲多报的庄稼数,会直接导致发放部门多发放补偿款。这与上述例2中乙授予甲“低保户”身份是不同的。 因此,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是帮助犯。 从甲的角度看,甲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乙是帮助犯。 每个人构成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提示,虚假材料由谁递交上去不重要,通过快递邮寄递交也可以,不能认为谁递交,谁就是实行犯。
村民甲欲非法获取县民政局的危房补助款,与民政局局长乙串通,由甲负责虚构危房证明材料,上报民政局,乙明知真相,却将危房补助款批给甲。乙事后没有与甲分赃。 乙实施了实行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甲是贪污罪的帮助犯。 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没有受骗。 甲不构成盗窃罪。甲要构成盗窃罪,就只能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但甲对乙没有支配力。
本质:
是财产犯罪
挪用公款罪
行为结构
外围打个虚框,意思是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就此而言,本罪与绑架罪具有相似性
在内圈打个实框,意思是使用行为是客观处罚条件。就此而言,本罪与绑架罪有所不同
与逃税罪差不多,有一个客观处罚阶层:有罪,但不处罚
只要挪出就既遂了,但只有个人使用了该款项才处罚
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要么个人落了人情,要么落了好处,不然就是公款公用)
ex
A.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挪用 B.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C.以个人名义向单位挪用 D.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E.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为单位谋取利益 F.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为单位谋取利益 ABCD属于个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非法活动
3w
不要求挪用达3个月
营利活动
5w
不要求挪用达3个月
一般活动
5w
超过三个月未还
ex
例1,甲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其他活动,均超过3个月未还。如果单独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 但是,将2万元的营利活动评价为一般活动,则一般活动为5万元,符合“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成立本罪。
例2,甲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如果单独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 但是,将2万元的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则符合“数额较大(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本罪。
甲挪用公款1万元进行非法活动,3个月内归还;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3个月内归还;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甲是否构成本罪? 答案是不构成,因为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
ex
甲挪出公款进行贩卖毒品,应定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但是由于使用行为(贩卖毒品)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对两罪并罚,就会导致使用行为被评价了(处罚了)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是,又必须对两罪并罚,为此,只好将使用行为逐出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范围。使用行为便成为客观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是指启动刑罚的条件。亦即,虽然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但只有具备了使用行为,才能对行为人启动刑罚。
共同犯罪
ex
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乙参与贩毒。 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乙为了贩毒,指使甲挪出公款,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将公款挪用给乙。乙拿到款后进行贩毒。 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对乙的贩毒行为也要负责,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和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并罚。
乙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30万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真并照办。乙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给了甲。 乙故意引起甲制造违法事实(将公款挪出来用于犯罪),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乙虽然欺骗了甲,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属于该罪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在主观责任阶层,由于甲没有违规使用(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等)的目的,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
挪用人因挪用公款,收受对方贿赂,与受贿罪一起并罚。
受贿罪
本质:
渎职犯罪
受贿罪
保护法益:
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行为结构
实行行为
交易行为
用钱买权(职务行为) 用权换钱 二者形成交易关系 (对价关系、条件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收钱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ex
官员儿子结婚,老板赠送巨额礼金。如果查不出来,该礼金是官员某个职务行为的对价,则不构成受贿罪
官员给老板办事时没有收钱意图,办事后索取报酬,老板给钱。此时形成交易关系,成立受贿罪。不能因为办事时没有收钱意图,就认为不构成受贿罪,因为办事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行为方式
事前型交易
索取贿赂
含义
索取贿赂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只要索贿——成立
收到钱——既遂
收受贿赂
含义
买方(请托人)提出要约:我想花钱购买你的服务(职务行为)。卖方承诺并收受财物
成立与既遂
双方达成交易约定——成立
收到钱——既遂
承诺或许诺
许诺。收受贿赂时,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以明示
可以暗示
收取财物
可以亲自收,也可以让第三人占有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贿赂款的话,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事后型交易
指提供职务行为(办事)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收受财物的意图,办事之后产生了收受财物的意图,将自己已经办的事作为筹码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报酬。
ex
税务局局长甲公事公办,为乙的公司办理了业务。事后,乙欲感谢甲,甲说:“我是公事公办,不是图你们的钱。”乙说:“正因如此,更要感谢您!”便送甲4万元,甲予以接受。甲成立受贿罪。
交易标的
请托人的财务(贿赂)
有形的财务
无形的财产性利益
房屋装修
债务免除
会员服务
旅游等
不包括劳务本身,与其他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
ex
官员在色情场所嫖娼,由请托人支付费用的,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请卖淫者为官员提供性服务的,存在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
请托人自己直接为官员提供性服务的,不存在财产性利益,不是受贿。
为官员写论文、作业,不是受贿。
为官员谋取晋升机会,为官员的子女找工作,不是受贿
自己的职务行为
职务:
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利用:
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作为筹码,与他人财物形成对价关系
如果不是看中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是不会给钱的
变相行贿受贿
客观上收了钱,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
受贿罪的既遂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
不要求提取或消费
不要求获取财物所有权
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同样既遂
ex
甲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10万元,行贿给官员乙,并告知密码。乙收下该银行卡,就是受贿罪既遂。 虽然从名义上看,甲仍是卡的所有权人,但乙构成既遂。 甲构成盗窃罪。既然受贿既遂,那么钱的占有权在官员这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
数额较大:3万元
数额巨大:20万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
主客观要求一致
ex
甲请国税局两位副局长乙丙共同解决漏税问题,乙丙收取10万元,乙分得4万元,丙分得6万元。 乙丙的受贿数额都是10万元。
官员甲与乙谈好,乙送3万元,甲给办事。甲办了事,收到乙的信封,打开发现只有2万元。 虽然数额未达到3万元,但甲不是无罪,而是受贿罪未遂
官员甲以为乙送的国画价值3万元,实际是赝品,只值3000元。 虽然客观上未达到3万元,但甲不是无罪,而是受贿罪未遂
老板乙向局长甲行贿。乙故意买了一件文物赝品,配有鉴定“证书”,标明价值30万元。 情形一:甲收受后,发现价值1万元。甲构成受贿罪未遂。 情形二:甲收受后,发现价值3万元。甲构成受贿罪既遂。
局长甲给乙办了事,乙按约定送甲10万元现金,甲收到后发现全是假币。乙故意送的假币。甲构成受贿罪未遂。乙按约定送甲10箱茅台酒,甲收到后发现全是自来水。 乙故意送的自来水。甲构成受贿罪未遂。
老板乙向局长甲行贿。乙买了一件文物,配有鉴定“证书”,标明价值30万元。实际乙受骗了,该文物是赝品。 情形一:甲收受后,发现是赝品,价值1万元。甲构成受贿罪未遂。情形二:甲收受后,发现是赝品,价值3万元。甲构成受贿罪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计数额,按情节轻重来论处。
甲向局长乙送了一张银行卡,乙问:“卡中有多少钱?”甲担心乙拒收,便答:“3万元。”乙收下,后去银行查询发现卡中有20万元。 量刑数额“数额巨大”也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由于乙不知道是20万元,所以不能按“数额巨大”来量刑。在“数额较大”范围内做到了主客观相统一,因此,按照“数额较大(3万元)”来量刑。
局长甲为乙办过事。甲装修房子,装修公司报价100万元,乙对甲说:“你只需出40万元,剩余的你不用管”。甲答应。乙对装修公司老板丙讲:“我给你30万元,我以后给你介绍个大工程,剩余30万元能不能免掉?” 甲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是60万元,在此不能以乙支出的30万来计算。
老板甲向局长乙行贿,送乙一套房,根据当时市场行情价,价值100万元,但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乙将房屋用于出租,出租了一年,获得房屋租金10万元。此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到乙名下。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是120万元。 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受贿数额是100万元,不包括租金10万元。也即量刑应按100万量刑。租金10万元是犯罪所得的收益,根据刑法第64条,这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该房屋作为犯罪所得,也应予以追缴,至于市场价涨到120万元,那是国库赚了。
区分
受贿罪和贪污罪
财物来源属性:
受贿罪是行贿人的财物
贪污罪是公共财物
不是A与-A的关系
ex
甲的民办幼儿园符合财政补助的条件,依规定可申请10万元补助。甲向民政局申请该补助。局长乙称:“申请的人很多,我优先考虑你,可以给你批10万元,但你拿到钱后分我4万元。”甲答应。甲领到10万元,然后送给乙4万元。 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4万元。甲构成行贿罪,虽然甲符合条件,但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就4万元而言,乙不构成贪污罪。因为甲符合补助条件,10万元是甲的合法所得。乙将10万元批给甲是符合规定的,乙不是非法将公款转移为甲及乙自己占有。
甲的幼儿园符合财政补助的条件,依规定可申请10万元补助。甲向民政局申请该补助。局长乙称:“你可以申请14万元,我批给你,但你拿到钱后分我4万元。”甲答应。甲领到14万元后,将4万元送给乙。 乙构成贪污罪,数额是4万元。甲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就4万元而言,表面上看甲是行贿,乙是受贿。但是,这4万元是乙非法将公款转移给甲,让甲先代管。甲只是帮助乙过了一下手,为乙的贪污提供了帮助。
甲的幼儿园不符合财政补助的条件。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向民政局申请10万元补助,为办成此事,送局长乙4万元。乙明知甲的幼儿园不符合条件,仍给甲批了10万元补助。 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乙还构成贪污罪,数额是10万元。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相应地,贪污行为既包括将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占有,也包括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最终,对甲以行贿罪和贪污罪(共犯)并罚,对乙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实行犯)并罚。
乡长想升迁,请县长帮忙,县长让乡长从乡财政中找个名目拿出10万元给自己。乡长照办。 县长同时触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乡长贪污+行贿罪。这属于用公共财物去行贿。
交警甲对超载司机丙讲:“只交罚款(1000元)一半的钱(500元),就可以开车过去。”丙答应照办。甲收了500元,放丙通过。 行贿受贿:500 交警还构成贪污罪,国家损失了1000元应收账款 一个行为,想像竞合
甲与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勾结,在高速路上开一个出口,甲代表吴某向司机丙收取100元,放丙出去。丙如果经过收费站,则需要交300元。 行贿受贿:100元 贪污:300元。国家损失了300应收账款 一个行为,想像竞合
受贿与渎职
国家工作人员
原则:渎职+受贿=并罚
例外:受贿罪+徇私枉法等4罪=牵连犯
行贿罪
主体:
自然人(单位为单位行贿罪)
行为特征
手段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
可以让受贿人知晓,也可以不知晓,只要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控制范围内即可
主观是故意,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
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既遂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受了财物
ex
甲送官员乙3万元,乙当场拒绝,或当场拒绝不了,次日上交组织部门。甲成立行贿罪未遂,乙不构成受贿罪。
甲将一张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悄悄放在官员乙的办公桌上,乙发现后次日上交。甲构成行贿罪既遂,乙不构成受贿罪。
乙用自己的名义办了张银行卡,存入10万元,行贿给甲,告知密码。甲收下。一周后,甲被免职。乙估计甲可能还没取出钱,便持身份证到银行柜台挂失,并取出该钱。乙构成行贿罪既遂,甲构成受贿罪既遂。这便表明,乙失去了对贿赂款的占有。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取回该钱,构成盗窃罪,被害人是甲
定罪数额
只看客观,不管主观
3w以上
认定问题
消极的构成要件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可以类推至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允许的)
从宽处罚
中间人
斡旋受贿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能力(而不是最终官员)
ex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财政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但一直未向教育局长丙说起该事。 乙未实施斡旋行为,不构成斡旋受贿,不成立受贿罪。如果不退钱,按照多数观点也不构成侵占罪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财政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向教育局长丙游说,丙答应照办。 乙属于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
共犯问题
ex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财政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向教育局长丙游说。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仍答应办事,或从乙处收了一笔钱,答应办事 丙构成普通受贿。乙构成普通受贿的共犯。乙同时构成斡旋受贿。由于斡旋受贿的行为结构中有“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因此,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共犯在整体上属于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区别
斡旋要求同等地位
(同一辖区)上级作为中间人,找下级,不是斡旋
ex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或主管公安的副县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向教育局长丙告知此事,丙答应照办。 乙属于普通受贿,构成受贿罪。注意:上级领导既包括直接主管者,也包括非直接主管者,但必须是同一辖区的领导。如果乙是隔壁县的副县长,则不属于普通受贿,而属于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为结构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
行为
游说行为
游说成功——既遂
未曾游说——诈骗
游说失败——不构成
游说失败不退钱——不构成侵占
共犯问题
ex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向教育局长丙游说。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仍答应办事,或从乙处收了一笔钱,答应办事。 丙构成普通受贿。乙构成普通受贿的共犯。乙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结构中有“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办事请求,并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许诺、答应请求”,因此,受贿罪的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整体上属于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区分
中间人的影响力的根据是工作职权关系,还是私人关系
可以想像竞合,如果两个关系都用上了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犯
ex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只是请其转交给教育局局长丙。 表明甲想犯行贿罪。此时,丙客观上接收(占有)了财物,甲的行贿罪便既遂。如果乙私吞,主流观点认为乙不构成侵占罪。此时,甲的行贿罪构成未遂。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乙占有,请乙办此事。 这表明甲想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此时,乙客观接收(占有)了财物,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便既遂;在此构成既遂,不要求乙许诺办事,更不要求丙许诺办事。 乙要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其收钱,并向丙提出办事请求,并且要求丙许诺答应请求。这是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将丙的职务行为与甲的钱财形成对价关系。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乙占有,请乙办此事。乙主动接受了钱财,并找丙,丙答应办事。 丙如果向乙索贿,或乙向丙送钱,丙接受,则丙构成受贿罪;此时乙同时触犯受贿罪的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想象竞合。甲如果知道丙,则构成行贿罪,与之前构成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想象竞合,因为甲只送了一笔钱,只有一个行为。
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其占有一部分,将另一部分转交给丙,或者不明说,让乙全权支配。 这表明甲有概括故意,想犯行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客观接收了自己的那部分,则甲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便既遂。丙客观接收了自己那部分,则甲的行贿罪便既遂。由于甲只有一个行为,两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如果乙主动接受了钱财,留下自己那部分,给丙送另一部分时,被拒绝,未送出去,则丙不构成受贿罪,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立该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许诺办事)。此时甲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同时构成行贿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罪名
渎职犯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区分
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
(不在于作为不作为)
徇私枉法罪
是一个具体的滥用职权罪
司法工作人员既受贿,又渎职
一般数罪并罚
特殊情况,从重处理
前罪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不限于境外
军事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