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年CPA28每股收益
2025年本章内容无实质性变化。
编辑于2022-08-11 22:44:11每股收益
基本概念
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
基本每股收益
定义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前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分子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前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分母
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库存股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报告期时间÷报告期时间 +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 -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日的确定(一般为应收对价日/股票发行日): ①收取现金:应收现金之日 ②债转股: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息日 ③企业合并:非同控,购买日;同控,与合并净利润口径一致 ④收购非现金资产:确认收购之日
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计算原则
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分子和分母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增加每股亏损的潜在普通股
具反稀释性或不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不考虑
调整分子(如:可转债)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假设转换省利息↓,利润↑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费用
考虑所得税影响:×(1-25%)
调整分母
原股数+假设转换增加的股数
时间权重的确认: 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以前期间发行的】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 【当期发行的】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当期被注销/终止的】当期发行在外时间加权平均计入 【当期被转换/行权的】当期期初至转换日/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转换日/行权日起计入基本每股收益
从什么时间起加权,实际优先、假设从后
具体操作
可转换公司债券
调整分子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调整分母
【增量股】假设可转债当期期初/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稀释性
【盈利企业】 增量股每股收益(增加净利润÷假设转换增量股加权平均数)<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原归普净利+调整净利)÷(原普股+假设转增股加权平均数)
认股权证(履约期间内/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 股票期权(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稀释性
【盈利企业】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亏损企业】假设行权增加普通股股数,减少每股亏损,反稀释
→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行权收到股款
假设当期期初/发行日已经行权
行权价格×行权转换股数
市价发行股数
行权收到股款÷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
该部分无稀释作用
净增加普通股
无对价发行普通股股数=行权转换股数-市价发行股数
只需调整分母
净增加普通股股数×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
稀释每股收益
归普净利÷(原普股+净增加普通股股数×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
限制性股票 (等待期内)
基本每股收益
调整分子
现金股利可撤销
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
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调整分母
扣除限制性股票股数
稀释每股收益
解锁条件 仅为服务期限
假设报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已于期初/授予日全部解锁
稀释性
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发行价格+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
调整分子
现金股利可撤销
加回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
加回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净增加普通股
限制性股票数-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
调整分母
增量股数×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
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净利润÷(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量股加权平均数 )
解锁条件 包含业绩条件
假设报表日即为解锁日,并判断 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条件
满足
不满足
不必考虑
企业承诺将回购 其股份的合同
稀释性
承诺回购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
回购支付股款
假设当期期初/合同日已经回购
回购价格×承诺回购普通股股数
市价发行股数
回购支付股款÷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
净增加普通股
市价发行股数-承诺回购股数
只需调整分母
净增加普通股股数×假设回购的时间权数
稀释每股收益
归普净利÷(原普股加权平均数+增量股加权平均数)
多项潜在普通股
增量股每股收益↓,稀释度↑
增利÷增股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增量股每股收益0,稀释度最大
按稀释度从大到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合并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
(归母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 ÷母公司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稀释每股收益
(归母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 +归属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 ÷母公司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列报
重新计算
派发股票股利、 公积金转增资本、 拆股和并股
为保持前后期可比性, 比较报表追溯计算
注意题干表述区别: “n年基本每股收益”和“n+1年利润表中列示的n年基本每股收益”
派发股票股利无须考虑时间权重
日后事项期间也要调整
配股
以低于市价卖给原股东
视为市价发行股票和 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 ÷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
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 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归普当期净利 ÷(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时间权数 +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时间权数)
向特定对象增发股票
出于某种战略考虑予以补偿,不考虑送股因素,视同发行新股
发行在外的 除普通股以外的 权益工具
调整分子
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
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
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
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 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包含转股条款的
考虑潜在稀释性(参照可转债、认股权证)
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列报
对于(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如果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则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
如果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则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附注中披露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日后事项期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如有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分别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披露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