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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学说
实证主义
“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分析主义法学
奥斯丁、哈特
纯粹法学
凯尔森
“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法社会学
法现实主义
相互结合
非实证主义(自然法)
内容的正确性(道德)
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
传统的自然法-高级法
古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
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第三条道路
美国德沃金
德国阿列克西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阶级性
法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
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物质制约性
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客观性
物质生活条件
物质生产方式
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法的定义(内涵与外延)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国法-国家的法律
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成文法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判例法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不成文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教会法
法的特征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
制定法、成文法
认可
明示认可
默示认可
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在每一个法的实施活动或过程中,不一定都需要或必需国家暴力介入其中
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社会舆论、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思想教育
普遍性
法对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成员一律平等适用
程序性
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
可诉性
可争诉性
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法的功能)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社会作用
三个领域
社会经济生活
政治生活
思想文化生活
两个方向
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的局限性
法的价值
法的要素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法的运行
法与社会
法的演进
现代法实证主义理论
哈特-承认规则理论
德沃金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
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拉兹-每一条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完全是由社会渊源决定的
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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