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核算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应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2.金融商品转让项目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单独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进行核算反映。
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扣除销售额而减少的增值税,不通过“销项税额抵减”专栏核算,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1年5月8日开工建设某住宅小区,至2022年4月30日全部竣工
决算。甲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发成本中“土地出让金” 为12000万元,土地面积为12000平方米,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为37500平方米。 2022年5月甲公司取得含税销售收入为29000万元,销售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
请作出甲公司2022年5月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答案与解析】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 支付的土地价款=(15000÷37500) ×12000=4800(万元);
应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1+9%) ×9%=396.33(万元)。
借:银行存款 2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60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94.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96.33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6.33
【提示】 不考虑进项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2394.50-396.33=1998.17(万元)。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2年5月发生的与增值税有关的业务如下:
(1)购入用于建造某住宅小区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26.9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3.5万元,价税合计金额以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材料已被该工程全部领用。
(2)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取得含税收入13080万元。该商品房于2017年6月1日开工,即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日,于2022年4月完工。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43600万元,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面积为200000平方米。当月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该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为503000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为500000平方米。已销售商品房对应结转的成本为8300万元。
(3)以银行存款支付建造工程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9777.78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进行用途确认,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单位:
万元)
要求:
1.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或留抵税额。
【答案与解析】
1.(1) ①借:原材料 2026.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3.5
贷:银行存款 2290.42
②借:开发成本 2026.92
贷:原材料 2026.92
(2) ①借:银行存款 13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0
销项税额=13080÷ (1+9%) ×9%=1080(万元)
【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属于销售“存货” ,即销售“开发产品” ,因此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营业务,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
②已销售商品房对应结转的成本为8300万元,其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8300
贷:开发产品 8300
③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72
贷:主营业务成本 72
【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 支付的土地价款
=10000÷500000×43600=872(万元);
销项税额抵减额=872÷ (1+9%) ×9%=72(万元)。
(3)借:开发成本 9777.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0
贷:银行存款 10657.78
【解析】 以银行存款支付建造工程款,属于购进和领用阶段,记入“开发成本” 科目。待全部建设完成,由“开发成本” 转入“开发产品” 。在销售阶段,由“开发产品” 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
2.月末结转增值税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263.5+880=1143.5(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1080(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抵减=72(万元);
当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1080-72-1143.5=-135.5(万元);
形成期末留抵税额13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