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其对应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固定自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要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便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可作为抵扣税额下期继续抵扣。
(4)2018.1.1起,租入固定自产、无形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