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2.3董事会
2022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第三节董事会知识点归纳整理,包括董事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等等内容。
编辑于2022-08-22 23:18:42 江苏省2.3董事会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地位
传统公司法中
股东机构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策权。董事会的权力源于股东机构的授权并受其限制,董事会的职责只是单纯地执行股东机构的决议
实际经营活动中
董事会处于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叉点,具有双重职能
在决策权力系统内,股东机构是决策机构(限于重大决策),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在执行决策的系统内,董事会为决策机构(限于一般决策),经理机构是实际执行机构
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
①董事会成员。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既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但必须是股东推选出代表股东利益的。
②董事会对股东机构负责,向股东机构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③董事会必须代表股东利益,反映股东意志。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对内管理公司的内部事务,除全面贯彻股东机构决议外,还要召集股东机构,制定公司重大事务的方案、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交易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①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②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公司经理的聘任或解聘及其报酬事项;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
①董事会成员固定、任期固定且任期内不能无故解除。
②董事会决议内容多为公司经常性重大事项,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较多。
③董事会通常设置专门工作机构(如办公室、秘书室)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的性质主要体现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的形式
定期会议
《公司法》规定,对有限公司的定期会议召开期限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召开做出了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
临时会议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作了规定,明确了“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议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董事会(定期)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可以由公司另行规定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一人一票”原则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是由股东根据“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董事“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不会违背多数股东的意志
多数通过原则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把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董事数额多数决。
董事会职权
(2)作为股东机构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机构的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必须通过其常设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进行。
(3)为股东机构准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由董事会草拟制定,由股东机构审议批准。
(4)为股东机构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有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机构做出最后决议。
(5)为股东机构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制定并提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由股东机构做出最后决议。
(6)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要由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熟悉公司情况的公司执行机关——董事会拟定方案,由股东机构做出特别决议。
执行机构权利
(7)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既要反映公司股东的利益,又要切合公司的经营实际,因而要由既代表股东利益,又直接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会对其做出决定。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除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股东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外,公司的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均由董事会决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报酬事项。
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有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有权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搞好公司的管理,规范引导公司及其职工的行为,董事会有权力也有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策机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资格
成员组成
①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
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④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人,也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1)作为股东机构的常设机关,是股东机构的合法召集人。
无论是股东年会还是临时股东会议,均由董事会召集。
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制企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与要求
董事任期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要求
①董事对公司业务具有决策权、管理权,授权情况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
②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认真办理公司业务,对公司尽忠诚努力之责任,维护公司利益。
③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④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商业交易。
⑤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法人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任何名义存入账户,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人、股东及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⑥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股东会负责,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③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④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⑤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⑥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执行机构权利
⑦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策机构权利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会议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
会议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人员数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意】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为单数,但是我国公司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即董事会成员可以为偶数。
(2)董事会任期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和职权。
①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也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②董事长的职权。《公司法》采取了列举的模式规定了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两项: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义务
忠实义务
1)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与公司交易。
2)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3)禁止泄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禁止滥用公司财产。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注意义务
①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董事注意义务所做的规定。
②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质所产生的注意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构。董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完全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与决议方式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会议类型
①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期召开的会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②临时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有权提议临时会议的人员: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和应对临时性、突发性的公司重大事项
③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董事会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④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一人一票,采取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要求的是董事人数的多数,不涉及所持股份。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关于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①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的人数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但是实际中应尊重公司与股东自治及市场的自由选择
独立董事的职权
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
①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职权是有决定权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①提名任免董事;(股东大会决定)
②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者;(董事会决定)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董事会决定)
④发生总额高于300万元的事项或高于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来往,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无决定权)
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无决定权)
⑥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意见没有决定权
独立董事的义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征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要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大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方式
①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
②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身份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来自两个部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委派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
董事会的组成与任期
董事会的组成
①《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②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要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其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董事长的产生
①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职工董事则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根据需要设或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兼任事项
①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也可以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只能在不存在竞业的经济组织中兼任。
②根据国际惯例,应当允许某个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同时担任关联企业的董事或经理,但一人不宜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成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