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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编辑于2022-08-23 10:55:38 广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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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又叫说理文,是一种剖析事理,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作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举例子等方法,来确定某观点正确或错误,树立或否定某种主张。议论文具有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精炼、论证合理、有严密的逻辑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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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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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内容
试卷二
民法-钟秀勇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征地合同为行政合同,不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劳动合同关系为经济法律关系,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表现形式,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承包主体限定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外村人不得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本题正确选项为A。
彩礼返还限于骗婚或因乙的原因而未导致结婚的情况。对于房屋虽为婚后购得,但仅以甲的名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应当归甲所有,但汽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擅自中止妊娠或者人流的,主张精神损害不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B。
本题涉及自然人死亡后毁坏死者遗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的认定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毁坏张某的遗体,必然导致对张某墓地的毁损,故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墓地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C
本题A选项是错误的,抵销权应当是同种类、同品质的债权才能抵销。本题B选项是错误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存在双务合同关系,而且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本题C选项是错误的,留置权的行使,其要’件包括债权到期、合法占有和同一法律关系,本处不存在同一法律关系。本题正确选项为D。
乙与甲的关系不为承揽关系、不为雇佣关系是明显的,但为帮工关系,故应适当补偿。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自助行为问题。选项A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甲的行为超过了自助行为的适当限度,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选项B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甲取得了饲养狼狗的许可证,则甲的行为应视为自助行为,如甲未取得该许可证,则不为自助行为。当然,饲养狼狗在我国一般是不允许的,只有牧民才发给其饲养许可证。选项C为典型的自助行为。选项D因甲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自助行为不能针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不视为自助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C。
本题涉及对民事权利性质的认定和民事权利的行使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为形成权,请求履行合同义务为请求权,不为形成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纯获利的合同无需追认,故监护人不享有追认权,而追认权为形成权。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表示,在遗赠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形成遗赠法律关系,故为形成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C。
本题涉及抗辩权、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先交钢材、后付款。甲公司交付的钢材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本不能使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由于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对于这三种权利,从性质上加以分析,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请求权的功能是弥补损失;解除权的功能是终止合同关系。故这三种权利不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可以并用。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本题涉及对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其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显成立。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钱存入银行,银行与存钱人之间的合同形式为存折,存折上的名义为甲,故甲为合同当事人,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成立。乙将钱借给丙,该行为属于无杈处分行为,但银行是认存折不认人,谁拥有存折并知其密码,银行就将存折上的钱交付给谁。丙从乙手中取得存折,其完全有理由认为乙对该存折享有处分权,故乙与丙之间的借款关系应为有效。因i与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丁为其进行担保,故该担保合同有效。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第二章 自然人
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涉及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40条之规定,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其继承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作为继承人继承了甲的字画并赠送给了好友,其好友取得该字画属于合法取得,不存在返还问题,即撤销宣告死亡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但继承人乙应给予甲适当补偿,而非赔偿。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问题。依《民通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本题中,虽然甲、乙、丙三人约定,丙退伙后放弃合伙的一切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但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而无对抗债权人的外部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仍然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AB。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赵某承租张某父亲继承的张某的房屋,租期已过却一直占用,属于非法占有,张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房屋,A选项正确。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原物和孳息,房屋租金属于房屋的法定孳息,故张某父亲应将房屋租金返还张某,B选项正确。张某之妻应将小货车返还给张某,现小货车被李某留置,因李某并未取得小货车的所有权,故张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李某返还小货车。由于李某扣留货车系行使留置权,故张某虽有权请求其返还小货车,但李某有权拒绝返还。支付修理费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张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张某无需支付修理费,D选项错误。如果张某愿意支付修理费,则属于代为履行,张某有权请求张某之妻返还修理费。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张某之妻已再婚,虽其配偶又死亡,但其夫妻关系不得认定自行恢复。故在张某被宣告死亡期间张某之妻使用货车产生的修理费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ACD。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神志不清而无效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成年人,不适用于未成年人。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BD。本题涉及宣告死亡的效力问题。郑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房屋四间应首先进行共有财产分割,两间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两间为郑某的遗产,在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其妻张某、其子郑甲当然为继承人,其7年后所生女儿在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并未出生,故对该两间房屋不享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是以继承时确定继承人的,故两间房屋的遗产应由张某和郑甲继承。对于郑某因彩票中奖所得500万元,同居者王某因与郑某实行分别财产制,故对该500万元不享有共有财产的分割权,因其与郑某不具有婚姻关系,故不为郑某该遗产的继承人;张某虽然一直未嫁,但自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消灭,郑某并未返回撤销宣告死亡,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恢复,故张某对该500万元既不享有共有财产的分割权,也不享有继承权;至于郑甲和郑某的女儿均为郑某的子女,其对该500万元享有继承权,由于他们对郑某不存在尽赡养义务的多少问题,同时郑甲和郑某女儿均为未成年人,对该500万元应采平均分配方式。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财产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但其主要收入用于家庭消费的,由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刘某与张某举行教堂婚礼而未办理注册,应为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且刘某与张某实行AA制,故不形成共同财产。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发生消灭效力,张某未回,宣告死亡未被撤销,婚姻关系未恢复,故张某的继承人为张甲、张乙和张某父母。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三章 法人
本题涉及法人的学理分类问题。财团法人是社团法人的对称,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法人。公司法人、合作社法人均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为财团法人。基金法人不为财团法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本题涉及法人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本题中,赵某在送货途中致林某损害,系在执行法人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赵某所在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赵某将路人王某打伤与执行职务无关,应由赵某承担责任,甲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本题涉及对分支机构的权利和诉讼地位的理解问题。某县支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其担保为其法定职权范围,因此,其具有締结担保合同能力,同时也具有诉讼能力。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BC。
本题涉及法人的变更登记的效力和法人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因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效力为对抗效力,即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张某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其董事长的身份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再具有,但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张某以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因其被撤销董事长而对第三人不生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BC。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七章 物权概述
第八章 所有权
第九章 共有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占有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七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一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四章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二十五章 著作权
第二十六章 专利权
第二十七章 商标权
第二十八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九章 继承概述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一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第三十二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章 人身权
第三十四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五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韩心怡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诉
第五章 当事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证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商法-郄(qie)鹏恩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七章 证券法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九章 海商法
经济法-郄(qie)鹏恩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二章 专利权
第三章 商标权
环境资源法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自然资源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国际私法-杨帆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杨帆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试卷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第二章 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第三章 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法理学-马峰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价值
第三节发的要素
第四节法的渊源
第五节法的效力
第六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七节法律关系
第八节法律责任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第二节法的实施
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法的解释
第五节法律推理
第六节法律漏洞的填补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四章法与社会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与监督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概述
第二节审判制度
第三节检察制度
第四节律师制度
第五节公证制度
第二章法官职业道德
第三章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四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章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六章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
刑法-柏浪涛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七章单位犯罪
第八章罪数形态
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十章刑罚种类
第十一章刑罚裁量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七章-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七章-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十八章渎职罪
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国法律史
第一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二章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四章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五章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国际法-杨帆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刑事诉讼法-左宁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 辖
第五章 回 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 立 案
第十二章 侦 查
第十三章 起 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 行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五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李佳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七章 行政强制
第八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第九章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章 行政复议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十八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