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李佳行政法
如“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其中扣留驾驶证是行政强制措施,它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处理(没有说明期限),更多表现为预防性而非制裁性。
编辑于2022-08-25 02:51:01行政法
行政处罚
看到公安、警察、派出所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用《行政处罚法》。要增加了新负担的才是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法》为1996年制定,2021年修改的法律,对于”新旧法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为”从旧兼从轻“。 《行政处罚法》第37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同时,还应注意,《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部法律,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惩戒的部门行政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相应地,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生活秩序,按照组织章程或群众公约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是针对外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分标准在于我们之前讲过的“内外看身份”。
3. 行政处罚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罚是制裁犯罪的手段。犯罪是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行政违法所危害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社会危害程度较犯罪低。
【例】小新小偷小摸500元,只构成行政违法,对应的是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如果小新大偷大摸50000元,则构成了刑事违法的盗窃罪,对应的则是有期徒刑等刑罚手段。
(只有决定做出了才)折抵: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4. 处罚的惩戒性
惩戒性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个是惩戒的目的,第二个是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惩戒性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砍了2棵树,责令种2棵,不是行政处罚,是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种10棵树,是行政处罚。 撤销不属于行政处罚,它只是没有单独立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吊销则属于处罚。 取缔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剥夺了当事人本来具有的营业资格,为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负担,是行政处罚。
只有在行政处罚实际拘留执行完毕后才会涉及折抵制度,如果未执行完毕,则拘留决定不必执行,何苦先执行,而后再折抵,这不多此一举吗?同理,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这个行为没有因此给当事人增加负担,责令改正的功能在于恢复合法状态,而不具有惩戒性。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在学理通说上认为属于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并列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法考观点是,命题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命令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控制与预防性
滞纳金≈利息。征收滞纳金的目的,在于催促当事人缴纳本金,它的行为目的是执行,而不是惩戒,故其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处罚。
收费行为。如超标排污费、社会抚养费等,这些费用的征收往往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管理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当事人,所以它们的性质属于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也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是处罚
“工商局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是消法规定的,此时工商局只是在机械地贯彻执行法律,作出赔偿裁定,而赔偿义务的来源是客观的法律,而没有行政机关的主观“惩戒”的意思表示。∴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示罚和声誉罚
1. 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情节轻微的相对人,通过告诫和谴责其行为违法性的一种处罚方式,警告只具有精神上的制裁作用。
警告是书面的。如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
2. 通报批评
公开化的警告
警告原则上只需要送达当事人自身,不需要大范围公开,而通报批评本身就是以公开的方式实现惩罚目的的特别处罚类型
例如,根据《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财产罚
1. 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额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罚款和罚金的执行不同,区别的关键在于适用前提。罚款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以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为前提,罚金的性质属于刑罚,以当事人违反刑事管理秩序为前提。
2. 没收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常用“收缴”一词
非法财物
指的是被处罚人直接用于违法行为,且属于本人所有的物品。
如某地下工厂因为制造假烟而被查处,其制造假烟而获得的利益就是违法所得,为制造假烟而购置的设备或准备的原料就是非法财物。
非法财物必须是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物品,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不包括在其中,比如赌徒用于赌博的赌具可以没收,但是,赌徒当天赌博是开着宝马车去的,宝马车不能被没收。
非法财物必须是属于违法行为人自己的物品,属于善意第三人和受害人的财产不能被没收,最多只能做证据登记。
如果物品本身属于违法物品,比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因为其存在即违法,即使没有被直接用于违法活动也需要被没收。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与刑罚上的没收财产有着本质区别,行政处罚中被没收的财产都与被处罚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而刑罚上被没收的财产则未必与罪犯的犯罪行为有关,它可以是罪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
违法所得
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开赌场,赌资赌具收,是非法财物,收;赚的那些脏钱,为违法所得,收
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标准为“成本+利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收不仅仅包括收益,还包括成本,成本是属于本人所有,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这说明,在顺序上退赔是优先于没收的。
比如,某网络主播在购物直播时,将劣质燕窝以次充好予以销售,此时,就应当优先退赔消费者,而后才可没收。
资格罚
以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从事特定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为目的。
1. 暂扣许可证件
是暂时限制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来达到惩罚目的的处罚类型。
2. 降低资质等级
3. 吊销许可证件
是永久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来达到惩罚目的的处罚类型。
例如,吊销律师执照后,就会导致律师丧失了以律师身份从事司法活动的资格。
注意:撤销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拿走了一个并不合法属于当事人的许可证)
资格罚和行为罚本质都是限制或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其区别就在于有没有通过作用于许可证的方式来达到惩罚效果。前者针对许可证,后者直接针对行为本身。
行为罚
1.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与责令停产停业及责令关闭不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彻底禁止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限制。
例如,工业生产者排污量超过日最高总量,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 责令停产停业
是指行政机关暂时或永久地停止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限期改正不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恢复正常状态,性质更偏于教育和纠正功能,而没有惩罚的惩戒性。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有没有惩戒性,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了新的影响。
责令类行政行为中,考试中认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外国人限期离境、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是行政命令)属于行政处罚,其他类型的责令,如责令下架、责令改正等一般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3. 责令关闭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停止供水供电、封闭生产经营场所等方式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类型。
责令关闭在环境保护领域最为常见,需批准。例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 限制从业
与责令停产停业及责令关闭不同,限制从业不仅可以针对组织,也可以针对自然人。
限制从业的处罚类型在食品、药品和证券等领域广泛存在,例如,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辰经营许可,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人身罚
行政拘留
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拘留的决定和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的执行场所为拘留所,单个违法的拘留最长期限为15日,公民犯有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但可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期最长不超过20日。(注意合并执行的前提是两种以上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如辱骂行为超过6个月时效的,不应处罚)
其他种类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的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在适用上述处罚的同时,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限期出境为附加罚,不能独立适用。
其他种类的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的文件无权设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地方或部门为了自己行政管理便易,创造一些不是拘留、胜似拘留的新花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创设的终身不予注册等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立法
概述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通过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事项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作出了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是行政处罚设定的第一个层次,设定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例如,如果从来没有一个立法文件规定过要对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的行为进行处罚,某个文件首创了该种处罚,就是从无到有的设定。 那如何分配各类立法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呢?基本规则是法律位阶越高的文件,设定权限也就越大,自由度也就越高。
从无到有
1. 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处罚,还可以创制《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处罚(新花样)。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规章均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处罚。
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所列明的各种处罚类型,以及该法所没有列明的其他类型的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除外。
3.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大部分处罚类型,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另外,地方性法规也无权设定“其他种类的处罚”(新花样)。
如果是暂扣营业执照,地方性法规仍可设定;
吊销的是营业执照,如果吊销的是其他执照或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同样可以设定。
4. 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两类。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章(包括部门和地方政府两类)可以设定的处罚类型只有警告、通报批评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并不能自主决定。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应当由国务院规定,而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限额应由其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是行政处罚设定的第二个层次,规定解决的是从粗到细的问题,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就是对已经设定出来的行政处罚作进一步的、具体的规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可以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但这种规定必须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对这一原则全面、准确的理解包括:
从粗到细
1. 不能改变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上位法规定这种处罚用于何种违法行为,下位法不能将其适用到其他行为上去。
2.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指的是上位法一旦规定对某一行为给予什么种类的处罚,下位法就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它,更不能无中生有,创造出上位法没有的处罚类型。
3.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处罚幅度一般在罚款(如罚款50~100元)、拘留(如拘留5~10日)、暂扣许可证件执照(如暂扣1~3个月)这几类处罚中可能出现,由一个上限和一个下限构成。不违反幅度,就是既不能改变其上限,也不能改变其下限,只能在这个幅度内区分具体情况规定其适用。
为了准确的细化上位法,精准控制行政裁量权,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会制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即下位法细化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补充设定
从有到全,山中无老虎,猴子当大王
1. 行政法规对法律的补充设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 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规章不能够补充设定
立法后评估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行政处罚的实施
执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1. 一般行政机关
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 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
综合执法制度是行政机关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减少职权争议的重要制度,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就是将原来分散于多个行政机关手里的处罚权收归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实现了权力的集中和转移;原来的机关就此失去了有关行政处罚权,这些机关如果再实施行政处罚,就是无效的。
由于处罚权的集中会形成权力巨无霸,所以,规则上对于处罚的集中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具体有:
i. 主体上的限制:只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
ii. 权限上的限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如中国足协根据《体育法》的授权,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俱乐部或者球员实施处罚。注意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处罚实施权。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
i.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ii. 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本质就是“找帮手”
基于行政委托的原理,受委托组织并非法律上的实施主体,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只能归属于委托者。从法律层面看,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实施者依然是原行政主体自身。
需注意:
i.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ii.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找组织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iii.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管辖规则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管辖规则决定由哪一个级别、 哪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主管特定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预防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级别管辖
1. 一般情况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各种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一般就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除非法律与行政法规 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可以行使部分处罚权。
2. 管辖权下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只有省级政府有决定处罚管辖权下放的资格。
管辖权下放指的是从县级政府部门到乡镇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属于派出机关,其本质就是城市中的“乡政府”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应作广义理解,不但包括主要违法行为实施地,还包括其相关行为的实施地,以及直接违法结果的发生地。
可见,部门规章可以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进行特别规定
管辖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
行转刑,刑转行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一般规定
不管何种程序,都需要遵守,程序正当原则在处罚中的体现: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 公开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2. 回避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 参与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 应急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5. 执法要求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警大队≈县交通管理局,具有和教育局、司法局等县政府所属部门并列的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
处罚轻了简易
1. 适用条件
一清二白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题目没有说则“可以(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选”
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对公民处以罚款200元以下和警告的处罚。/信息公开案件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注意:通报批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 特殊规则
i. 当场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其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主体上也是统一的。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之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自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场处罚是指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合一,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发现违法当场作出处罚。当场处罚必然当场送达,因为在决定并宣告处罚文书后必然当面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但依据普通程序作出的处罚一般也应当场送达,不可能在宣告处罚决定书后回到机关再邮寄处罚决定书过来。当场处罚是指处罚决定的过程,当场送达是指宣告处罚后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的方式
ii. 当场送达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一般程序
处罚不轻不重走一般程序
1. 立案
除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 调查
调查是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过程,对此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各自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i. 主体要求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ii. 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合法抵抗权
iii. 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iv. 接受询问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v. 保存证件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登记保存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3. 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4. 决定
决定环节,是行政机关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
i. 决定主体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如“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
ii. 决定书内容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iii. 决定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此处的”当场送达“,指的是只要当事人在现场,均要在宣告处罚决定的内容后,当面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宣告后当面交付“就是”当场送达“。其就是”当面送达“。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主要是指当事人不在场,或者经过通知被处罚人拒不到场听取公安机关向其宣告处罚决定书的情形。
听证程序
处罚重了听证
1. 适用条件
I. 启动条件
行政机关拟作出一些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处罚的听证只有依申请听证,没有依职权听证,这是因为处罚往往波及的范围较小,不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所以,“告知+申请=听证”。但许可的听证就既有依职权听证,又有依申请听证,因为行政许可除了影响小群体的利益,还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构成影响。
作出处罚决定前,区生态环境局应当进行听证×
II. 适用范围
i. 法定听证(应当告知)
a. 《行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资格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和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属于法定听证范围即可 ,一般资格罚和行为罚均属于听证范围,但是,暂扣许可证件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
首先判断是否为行政处罚,如“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并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听证制度
b.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ii. 约定听证(可以告知)
听证是个好制度,鼓励听证
六大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比如拘留5日、罚款1000元,在官民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均属于可以听证。命题人认为,当事人的听证权并非仅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律授予,也可以基于行政机关的承诺。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听证范围,但属于”可以告知“的约定听证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拘留决定前为了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即使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时,作出的拘留决定,如果进行听证程序,不仅不属于违法行为,反而会因为慎重理性而应得到赞赏。
例如,某区公安分局以沈某收购赃物为由,拟对沈某处以1000元罚款。该分局向沈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沈某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向沈某送达1000元罚款决定。命题人认为本题中公安分局向相对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相对人据此产生了信赖利益,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进行听证是违法的。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听证的范围,但属于“可以告知”的约定听证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拘留决定前为了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即使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时,作出的拘留决定,如果进行听证程序,不仅不属于违法行为,反而会因为慎重理性而应得到赞赏。
2. 程序要求
I. 期限
i. 申请期限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ii. 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与行政许可听证相比,行政处罚听证并没有规定听证的组织期限,这是由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不同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正是为了尽快使被许可人获得相关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组织期限,以催促其尽快作出许可决定。而行政处罚属于负担性行政行为,被处罚人的利益将因这一行为而受到限制或剥夺,对此法律便没有必要规定听证组织期限,以催促行政机关尽快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有关利益。
II. 回避
行政处罚听证支持人的公务回避与行政许可听证类似,能够引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是实体原因;二是程序原因。
i. 基于实体原因的回避
指的是如果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该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ii. 基于程序原因的回避
指的是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因为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已经初步了解该案的事实,并很可能已对此形成了 某些固定的看法,为了避免因观念上的”先入为主“而造成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公,不能由其担任听证主持人。
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只是不能做听证主持人,并不是不能参与听证程序,他依然能够以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参与听证会。
III. 费用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IV. 代理
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V. 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是法定要求,而不是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公开
VI. 公告
与涉及公共利益的主动听证不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依申请听证人数往往不多,而且范围确定,完全可以用个别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听证的申请权,不需要用公告的方式告知。
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法律并没有要求公告
VII. 终止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VIII. 质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IX. 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根据效力)
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3. 审核和决定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还需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此外,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形式要求、送达方式等均和普通程序相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虽然对于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但应当责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无后果+改正)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后果轻+改正)
主观没有过错不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
1. 处罚时效的计算起点
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i. 连续状态指的是当事人连续实施多个同样的违法行为
ii. 继续状态指的是当事人持续不断地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持续了很久
iii. 连续和继续是行为的本身在连续或继续,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停止,而并非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违法结果的连续和继续
行为的连续,而不是结果或状态
如“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4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则不为继续
2. 处罚时效的计算终点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6个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章不能另有规定)
违法行为必须保证在处罚时效内未被发现(未立案),才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该违法行为已被发现立案,违法行为人逃避惩罚,则不会出现处罚时效的度过,行为时刻处于可惩戒状态中,会被永久性、无期限地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之前就确定了犯罪,之后搁再久不会导致冤假错案)
只有行政处罚会有处罚时效的制度,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如征收、征税并不存在该制度。
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不重罚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
一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在现场通过法定程序即时制作的,能更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而且现场笔录由国家机关制作,所以效力要高于私人制作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注意:《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全程录像,∵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往往在较为急迫的情况作出
电子技术看空设备记录的特别要求
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
包括500元,此时派出所取得了法律授权,就是行政主体,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
调查
1. 传唤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一种调查手段。
i. 传唤的对象为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证人不得适用传唤
ii.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iii.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iv.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
2. 询问
i. 询问的对象包括传唤而来的违法行为人,还包括证人及受害人。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ii.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iii.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iv.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v.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 检查
i. 检查对象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ii.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iii. 原则上检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即原则上两人两证,确有必要立即的两人一证,但住所必须两人两证
iv.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v.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 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决定
1. 决定的证据
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治安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包括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对于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处罚;但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
2. 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证,经行为人申请的应及时举行听证。
3. 简易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并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简易程序只针对个人(单罚制),不针对单位。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4. 决定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5. 决定的送达
i.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治安罚2天送达,一般罚7天送达
ii. 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iii. 有受害人的案件,还应将决定书副本向其抄送。
∵受害人是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其对于处罚决定认为处罚过轻,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如果没有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何起诉呢?
6. 调解程序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体规则
不处罚
1.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与一般行政处罚规则相同的是,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给予治疗。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应予处罚,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法的,给予正常处罚。
与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则基本相同
2. 已过时效者不处罚
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与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则基本相同,唯一不一致的地方,一般行政处罚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缩短为6个月。
从轻、减轻处罚
应当减轻乃至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法的。
从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包括受害人未未成年人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处罚的履行;二是处罚的强制执行。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特性,其权利义务内容的实现方式也会有所差别。警告一经作出,效果就已实现,不存在后续执行问题,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由行政机关直接执行即可,不存在当事人的履行问题。所以《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执行问题的主要是两种处罚类型:罚款和拘留。
罚款的执行
罚款执行的基本原理
1. 原则上“罚执分离”
“罚执分离”是指罚款和执行是两个分离的过程,罚款只为当事人设定了义务,但是该义务是否实现,还需要看后续的执行过程。
一般行政主体送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 例外时可“当场收缴”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
I.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收缴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II. 在特殊地区罚款的当场收缴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的行政处罚程序没有特别要求,不限于适用简易程序
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要求为前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
I. 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II.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自愿提出当场缴纳的;
III.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的手续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的后续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罚款的强制执行
罚款的强制执行: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的情况下,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收缴罚款的行为。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1. 执行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2. 强制执行
即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强制力实现处罚决定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剩余的其他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拘留的执行
拘留的执行主体和场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拘留的合并执行
公民有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可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
拘留的暂缓执行
1. 暂缓执行的条件
i.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ii. 当事人主动申请
iii.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iv. 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其中担保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一般题干都写不下,因此大概率都是不能暂缓执行)
2. 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罚没制度
i.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ii.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3. 保证金的退还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拘留的不执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此时是不执行拘留决定,并非不能作出拘留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
不听证,如查封
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执行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学理名称为“基础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征
强制性
依附性
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基础决定为前提
先说,后做
目的的执行性
实现“基础决定”为当事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事实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为预防而强制
上来就做
特征
强制性
限制人身或改变财产物理性状态的效果
目的的非惩罚性
维护行政秩序,将“场面控制住”,对违法行为予以当场制止,避免危险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
面向未来的具有预防性的行为
如“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其中扣留驾驶证是行政强制措施,它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处理(没有说明期限),更多表现为预防性而非制裁性。
防止证据损毁灭失,实现证据的固定与保存
行为的暂时性
对人身或财产的暂时性控制
行政性
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的一种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流程图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核心看目的
行政行为是控制与预防的目的,性质为行政强制措施
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说明当事人是否违法还没有最终确定,只是在核实证据阶段,那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行为是惩戒的目的,性质为行政处罚
生产违禁品,暂扣其营业执照,说明违法行为已经核实,这是在进行惩戒
看行为期限
行政处罚的时间必须是确定的,即行为作出时就确定处罚期限
如暂扣安全许可证6个月
行政强制措施以控制与预防的目的实现为期限,行为作出时无法明确固定时间
如强制约束醉酒者至酒醒(未限定未24小时等)、扣留了李某驾驶证
对比
扣留许可证:为强制措施
处罚前为预防,没有期限,取决于目的什么时候达成
暂扣许可证:为行政处罚
目的是为惩戒,往往有期限的表述,如暂扣几个月,因为处罚要强调明确性
看发生阶段
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中的顺序,借助出现的位置,有助于区分行为性质
注意:(2012-2-84,多)真题P108,拆除违章建筑物一般(客观题中)为行政处罚,但是题目中说明了内容为“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它是在强制执行前,为催促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的催告行为,此时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性行为。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法律的专属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
如强制约束醉酒者至酒醒、强制驱散游行示威者、强制传唤和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强制隔离疑似病患者等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3. 扣押(又称扣留)财物
包括有形物,也包括许可证等
4. 冻结存款、汇款
包括冻结银行存款、邮政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
在行政机关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冻结当事人金融资产后,当事人就暂时丧失了对资产的支付、转移等权利。 【例】税务局责令某公司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该公司有明显的转移财产迹象,税务局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冻结在税法中被称作税收保全措施。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
《价格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森林放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审计法》规定的封存会计凭证等资料
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般不包括收缴,如收缴拼装车是在扣押鉴定后做出的,属于行政处罚,当场予以扣押则属于行政强制
直接强制执行
1. 划拨存款、汇款
由有权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账户中的存款、汇款等立即强制转汇到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行为
2. 强制拍卖
3. 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5.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间接强制执行
1. 代履行
代履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
2.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学理上属于执行罚)
执行罚是对于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比如不缴纳罚款、税款、社会抚养费等)的当事人,以加处金钱给付义务的新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加处罚款”是一种法律专有名词,它的性质并不是罚款,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本质上就是罚款领域的滞纳金,具体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
注意:只有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才可以加处处罚,补种树木的人身义务,不能按日加处处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立法
概述
设定行政强制:指有立法权的机关通过创设和规定行政强制,赋予或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强制职权的立法活动。
即有授权,则有行政
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定
省规章可依法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省规章不能设定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只有法律
强制权力在各个立法文件的分配中,采用高置原则
行政法规也不得设定
设定,从无到有
具体规定,从有到有,从粗到细,下位法可以细化上位法,在上位法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抵触上位法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 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对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设定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专属于法律
2.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
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法律保留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外的措施,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场所
设定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3.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属于地方性事务
设定查封和扣押两种强制措施
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4. 除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均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其中包括国务院所属部门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
对法律已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细化规定,加以具体化,扩大规定无效,扩大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是违法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行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均由法律设定
设定的论证和评价程序
行政强制设定的评价程序,完全仿照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程序
1. 起草评价程序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 立法后评价程序
i. 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程序
定期,强制性的规则
ii. 实施机关的评价程序
非定期,不强制
iii. 公众的参与程序
比较: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比较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执法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集中实施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实施与其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前
授权实施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等,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进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委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绝对禁止委托实施
对照表: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对比表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 报批
原则上,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措施之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财产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不事先批准,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立即解除。
但紧急情况实施人身强制措施的,需要立即补办手续。
事后补办手续的时间,财产类强制措施为24小时内,人身类强制措施为立即补办
2. 表明身份
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除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外,行政法中调取证据和实质审查一般均为2个人
3. 通知当事人到场
4. 告知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起诉权等
限制自由除告知本人外,还应立即通知家属。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或实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地点和期限。
5.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6.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需签名、盖章
只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有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听证强制执行没有听证程序
查封、扣押的程序(特别程序)
首先要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 适用对象
i. 一般情形。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能够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队民警发现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号牌,遂作出扣押的强制措施。民警可否将三轮车及其车上的物品一并扣押?答案是不可以,车上的物品一并扣押,属于扣押了与本案无关的物品,扩大了扣押的范围。
ii. 人性尊严保障。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iii. 不得重复查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 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 实施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 保管费用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得直接要第三人进行赔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强制措施不收费,强制执行可收费。强制执行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确定的义务在先,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带来的,所以,当事人应当承担合理的费用
5. 后续措施
没收或销毁
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及时解除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冻结的程序
只能由法律设定
首先要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但冻结又有其特殊性,即先做后说,如“冻结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 实施主体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冻结不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
2. 针对对象
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的存款、汇款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 实施程序
i. 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笔录,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ii. 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
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iii. 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 冻结期限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 后续措施
i. 划拨
违法且被冻结款项依法应当收缴
ii. 解除冻结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逾期未作出处理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因此解除并不意味着对强制措施违法性的确认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执法
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的主体
执行手段相对温和,全面授权
只要满足了执行罚和代履行的构成要件,所有的行政机关均可采用间接执行的执行手段
间接执行的手段——执行罚
执行罚分为滞纳金和加处罚款,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义务时(如不缴纳罚款、税款、社会抚养费等),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
分为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1. 未避免“天价滞纳金”,有三重维度的限制
i. 告知义务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ii. 数额上限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iii. 期限上限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划拨
2. 执行顺序
金钱类义务的执行的基本思路是先礼后兵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必经过程,也就是“先间接,后直接”的方式方式强制执行,必须先处以30日的执行罚,仍不履行的对财产予以划拨或拍卖
间接执行的手段——代履行
代履行指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在履行后向义务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强制方式。
1. 适用情形
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使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履行不符合规定,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的,才可以代履行
将宝马车抛置路面数月,交管部门催告开走,恢复路面畅行状态(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车主拒不履行义务,此时,由于该车辆影响交通安全,便可以委托拖车公司将其拖走
代为拖车、代为给树木除虫、代为种树、代为打捞沉船让河道恢复畅等好人好事
2. 代履行主体
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 代履行的程序
i. 送达
一般代履行前应先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一般代履行与立即代履行的区别:
ii. 催告
代履行3日前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即停止代履行
iii. 派员监督
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iv. 签章确认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v. 收费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合理成本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vi.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 立即代履行
立即代履行是指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的一种代履行方式。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需要保证行政效率,快速处置。 立即依法执行,并在事后通知当事人,不可能会给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复议的机会,更不会涉及诉讼停止执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一,适用对象是特定的。
代履行的适用对象是可替代性义务,可替代性义务的范围较为广泛。立即代履行的适用对象是: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作为义务,是可替代性义务中的一小部分。
第二,授权形式是普遍授权。
与一般代履行相同,立即代履行由本条作了普遍授权。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在其职权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即实施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作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顺畅,保证公共场所的可适用性,需要快速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和不利影响,恢复正常的行政秩序。同时,清除遗洒物、障碍物和污染物不涉及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是“做好事”,没有严格规范的必要,应当鼓励行政机关快速代履行。
第三,实施程序简易。
代履行需要催告,但立即代履行中没有催告程序。当事人在场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予以清除,当事人不同意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可径直实施代履行,事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依法收取代履行费用,并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等行政处理。在立即代履行中,尽管程序简化了,但当事人自动履行优先的原则也是适用的,一般也应当有书面代履行决定。
满足立即代履行构成条件后,行政机关不能和当事人订立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
一般代履行和立即代履行的区别
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主体
对于法律赋予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原则上应当自行实施强制执行。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执行权和执行程序二元化区分方式,在学理上被称为“双轨制”。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执行机关
对直接强制执行权并没有进行全面授权,原则上,通过特别法个别授权让某个具体的行政机关获得了直接强制执行权,允许其自行直接强制执行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注意:质监局、银保监会没有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例外
原则
除了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5个行政机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没有被法律赋予直接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
间接普遍赋权:拍卖权。 在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拥有查封、扣押权的行政机关,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后,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
”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
顺序和注意:
例如,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扣押了该公司的设备,之后决定罚款10万元,该公司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质监局正一筹莫展之际,突然想起还有扣押的设备存放在仓库中,就可以将设备拉出去拍卖以抵缴罚款,这就是法律对拍卖权普遍授权带来的福音。
扣押(强制措施)
罚款(处罚)
拍卖(执行)
第一,查封、扣押必须发生在处罚之前,而不能在执行的时候现扣现卖
第二,拍卖抵扣的只能是罚款,而不能是税款、社会抚养费、超标排污费等行政征收
第三,只能是拍卖,而不能是变卖,更不能是划拨,划拨权并没有出现普遍授权,只有税务局和海关拥有划拨权
直接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一般程序
1. 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期限内(又称为义务履行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2. 基本步骤
一催
催告不可诉
i.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ii.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iii. 催告为阶段性行为,不必然影响当事人权益,催告自身不可诉
二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在催告期间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以上内容为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
三执行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过送达后可以动用强制力执行。
i. 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ii. 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iii. 执行决定的实现
文书送达后,行政机关根据执行内容、标的等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强制执行方式,并遵循不同的程序规定
基础决定可诉;强制执行可诉,但需要等程序终结后,“三执行”时才可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基础决定和强制执行均违法,也可以分别提起两个行政诉讼
违法建筑物强制执行的基本过程:
责令拆
属于行政处罚
强制拆
属于强制执行
这是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两个行为均为可诉讼
3. 
一般程序的两个例外程序
1. 山穷水尽之时的拍卖
唯一的区别是只有在当事人不诉讼、不复议的情况下,山穷水尽之时才可以拍卖,而其他的直接强制执行只需要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即可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一般涉及的事项都比较紧急)
2.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法律赋予的拥有强制拆除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未公告,在起诉期和复议期期满前就实施了强拆行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总结:
1. 拘留的直接强制执行,公安、国安在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后即可
2. 划拨的直接强制执行,税务、海关需要在履行期届满后,先收30天的滞纳金(先软后硬),而后划拨
3. 拍卖的直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在诉讼期、复议期和履行期均届满后才可以拍卖,但拍卖前同样需要先软后硬,先收30天的滞纳金才能拍卖
4. 违反规划法的违章建筑物的直接强制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在诉讼期、复议期和履行期均届满后才可以拆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则
1. 执行协议
本质为执行和解
比例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内容:
i. 约定分阶段履行
ii.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减免的只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减免罚款、税款等本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 人性化执行
i.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注意:XX不得夜间强制执行×∵绝对,强制措施不得节假日×∵这里是强制执行不得节假日,但是像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可以节假日、夜间的。
ii.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这一规定仅限于居民,对于法人和其他单位,行政机关依然有权采取这些执行方式
iii. 基于执行标的的限制:如果执行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除了应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外,还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才可强制拆除
3. 中止与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没了”,人没了,标的没了,执行根据没了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称非诉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称非诉执行,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执行方式。 设置该制度的真正原因是,即使在当事人不起诉、不复议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现控权保民的目的。这可以防止老百姓不知民可告官,或民不敢告官时,连个控制行政权力的主体都没有。
非诉执行的条件
1. 主体条件
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
特别法规规定的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行政机关(税务、海关)
2. 时间条件
i.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在义务履行期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期限届满是指起诉期、复议期和履行期三个期限同时届满
“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ii. 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3. 程序条件
行政机关已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催告期已满10日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经法院审查,且是向行政审判庭申请
无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修改过)
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非诉执行的申请人
1. 原则上是作出基础决定的行政主体
2. 特殊情况下,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裁决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并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非诉执行的管辖
一般由申请人(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非诉执行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裁定
1. 申请程序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 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 审查与裁定
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非诉执行的审查原则上是书面审查,例外时会以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
i. 书面审查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为保障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有别于开庭庭审或听证会,书面审查是仅以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主而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i. 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请
ii.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iii. 法院对本非诉执行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iv. 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ii. 以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如果法院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非诉执行实行裁执分离,即裁定主体为行政庭,执行主体为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i.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ii.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iii.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iv.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iii. 注意:不是“判决”准予执行,而是裁定
4. 异议程序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此处复议为司法复议,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法》中的行政复议,复议主体为上一级法院
5. 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程序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6. 申请执行的费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的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法只控行政权
党务信息、立法信息以及公安局侦查情况等司法信息等不属于政府信息
按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和准予执行行政裁定组织实施的强制拆迁活动,是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判的司法活动,并非行政行为
司法强拆中的证据保全公证文书,是行政机关履行生效裁判的司法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不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的主体
行政机关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既存在制作机关,又存在保存机关时,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即采“首次接触原则”(一手来源)
当事人申请对象错误的,有关部门可以拒绝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其负责公开
共同制作的信息
1. 公开主体
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 内部程序
牵头机关收到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被授权组织
授权后也会形成一些管理过程中的制作的和获取的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高校、会计师协会和村民委员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以公开为原则,以法定不公开为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公开
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
例外: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程序规则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1.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公开
2. 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权衡判断是否公开
在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情况下,既不是视为拒绝,也不是视为同意,而是由行政机关权衡判断
注意:行政机关在既未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题目只说征求,即可能口头),也未判断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直接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做法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内部信息不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信息、后勤信息、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过程性信息不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乙镇政府关于李家村旧村改造有关问题请示》是过程性信息,而非内部信息
公开审查机制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注意:政府拒绝公开的理由不能“张冠李戴”,公民申请公开并证明信息存在的,也要审核是否涉及不能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没有重点主动公开一说,并且不是所有的处罚决定均应主动公开
具体有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此以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场所
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场所
法定公开场所 :国家档案馆和各级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某镇政府主动公开一胎生育证发放情况的信息,“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该信息”√
选择公开场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程序
公开信息目录和公开指南
行政机关编制
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等,通过编制、列举和公开这些内容使公众了解如何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是公众查阅、检索政府信息的工具,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开信息文本本身
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公开主体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 申请
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体现了“一松一紧”的特点:“一松”表现在取消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当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要求;“一紧”表现在,为防止申请人滥用信息公开权,同一个申请人长期、反复地申请政府信息,滋扰行政机关,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无论申请何种政府信息,均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2. 答复
起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并非发出/收到电子邮件的时间
注意:方式--收到申请日的细微差别,从常理处罚考量
终点(答复时限)
i. 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ii. 非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iii. 时限扣除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答复方式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3.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8.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细节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转化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并非一个申请人申请多次就可以转化为主动公开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条款
1. 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以其此前多次重复申请为由不予处理”√?)
2.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3. 申请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区分处理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4.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当事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已经告知其通过查阅复议案件材料了解相关内容,当事人对此告知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信息更正程序
被告(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而不是判决驳回起诉)。
注意:更正要分情况①是否有误②有无权
监督和举报
举报
提起行政争诉
主动监督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争议
总论
复议和诉讼的衔接
自由选择
先选诉讼则不能复议
原则上不能二次复议
例外,省部级(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原级复议的,可以向国务院再复议
国务院复议结果为终局,不可诉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未经复议而起诉的,法院裁定驳回
侵犯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房屋不是自然资源,但土地使用权是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收到侵犯
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
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
广义确认
给了别人
征收不属于
基础条件
纳税争议案件
一般涉税都要复议前置
例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反倾销税
注意:补交税款属于行政征收,而不是行政强制,不属于例外情形,应复议前置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禁止收购或附限制条件限制收购
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作出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省政府复议
根据特定法律规范
附加条件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
记忆:外国人出入境限自由
决定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注意不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省部级原级复议,经国务院二次复议
省部级原级复议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机关和复议机关合一),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二次复议的,不能再起诉。
注意:这里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部级指的是国务院部门,包括组成部门(比如教育部)和直属机构(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
注意:行政调解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直接起诉,被告的确认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即使越权被告也是自己
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做被告
派出机关自己做被告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性质机关
无继承者,所属政府为被告
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临时机构,组建者为被告
如不能告防疫小组
共同行为,共同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专列为第三人
假共同行为
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内设机构(看授权)、派出机构
常考派出所与县公安
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所属机关为被告
以自己的名义
自己为被告
种类越权时,所属机关为被告
如原应罚500,却把人拘留
幅度越权仍是自己为被告,如原应罚500,罚了800。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
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均为独立做被告
开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有效授权
设立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
交警大队、交警支队、消防大队、消防支队也有被告资格
经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认
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
复议不作为后起诉
复议机关
告不作为
原机关
告原行为
选择一个
如认为属于敏感案件,驳回复议请求
复议改变后起诉
复议机关
改变指实体权利义务改变,不包括程序改变(如处罚决定晚送达一日,于是确定处罚决定违法)
复议维持后起诉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漏告的,法院告知,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列为共同被告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注意:虽然改变了行为定性的法律依据,但并没有对行为处理结果作出调整和变化,仍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形
实体权利是否改变。程序违法但不改变实体权利的,属于维持
复议决定包括多重因素时
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原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原告资格判断
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与相对人的关系)
侵权关系
有
亲属关系
无
可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原告死亡的,亲属可以继受其原告资格
物权关系
有
公平竞争关系
有
合同关系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是否需要考虑相关人员的利益
相关人员是否只能告政府
(自身)有民诉,没行政 (自身)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合伙组织
个体工商户
分为有字号和无字号
从民诉
非营利法人
投资人、设立人可以做原告
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的名义
业委会不起诉的,面积或户数过半的业主,可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
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代表企业
投资人(主要针对中外合资企业等)
投资人自己可以做原告
既可以企业利益受侵害为由起诉,又可以自己一方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为由起诉
非国有企业
被注销、撤销、合并等,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可做原告
强令合并是双向的,不管兼并方、被兼并方都是被迫的,双方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都有权起诉
原告资格的转移
自然人转移给近亲属或抚养、赡养关系亲属
法人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
共同诉讼
类型
必要的
同一个行政行为
普通的
同类型的行政行为
同一法院受理
各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追加共同被告
通知原告追加
原告不愿意追加的,法院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被追加人同意追加,则成为共同原告
不同意追加,不参加诉讼,放弃实体权利,可以不参加诉讼
不同意追加,不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人
有独三
第三人的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
民
与共同原告相区分,看有没有共同利益
被告型第三人
官
政机关作为被告型的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只有四种情况:共同行为告漏了、假共同行为、多个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为但为非被告的主体、复议改变时的原机关。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是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参加地位
行政法第三人是有独立诉讼权的第三人
参加时间
一审
参加途径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
同一个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
同一类行政行为
注意:行为人不是同一案件的被处罚人的,不能成为该案件的第三人;举报人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受害人则可以
诉讼代表人
10人以上原告要派代表,代表人数2~5人
推选产生,推选不出法院指定
裁判效力及与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2名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近亲属、工作人员
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方式
书面委托
他人代书、按印确认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口头委托近亲属代理
变更/解除书面报告给法院
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基层
政府职能部门
省厅、市局等
其他
中院
级别高
县以上地方政府
甲市环保局也不属于
国务院部门
为被告
性质特
海关处理的案件
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案件
专门法院不处理行政案件
人数多
有涉外
涉外、涉港澳台
高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最高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时,以原机关确定管辖级别(就低)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行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特例
不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
注意:拆迁不是不动产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级别就低,地域不就低
地域和被告选择不可叠加
复议不作为不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
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
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去起诉,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
受害人等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起诉对象必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基于同一事实的人身+财产可以一起起诉
拘留类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管是单纯的拘留还是拘留加罚款、扣押财物等财产类行为)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管辖的恒定原则
一旦立案,不再改变管辖
跨区域管辖
最高院批准,省高院确定下级法院跨区域管辖
注意:①“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确定”×;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市中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共同管辖
原告选择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协商管辖或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提审
指定
发回
移送管辖
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发现错误的,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拒收、退回、再移送
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上都可诉
国务院行为不可诉
行政合同可受案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起诉条件
附带性
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该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联性
抽烟被罚款,顺带起诉罚款规定
时间
一审开庭中,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级别
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
审查程序
法院审查中,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法院在对该文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两个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应准许
法院处理结果
文件合法
文件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文件违法
不适用
不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为了鞭策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判决书裁判理由中对违法问题予以阐明。比如,阐明下位法抵触上位法,所以本法院不予适用等等。
法官只是有权在具体个案当中不予适用,而不能直接宣告文件无效或撤销,中国的法院是没有直接的违宪违法审查权
提建议
裁判生效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的司法建议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而不能向(同同级)人大或人常
告领导
可抄送指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文件备案机关
处理结果的执行
收到司法建议的机关6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情况紧急的,法院可建议制定机关或上级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
处理结果备案
认为文件不合法的,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应分别层报最高法、省高院
(行政诉讼)不可受案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应提起民事诉讼
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准备性/过程性行政行为
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材料补正通知、不予听证通知、告知陈述申辩权等
行政机关的重复处理行为
市教育委员会告知教师乙所申诉的薪酬问题学校处理意见正确。该告知内容并未改变原学校的处理意见,属于对乙申诉的驳回,性质上属于重复处理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行政信访办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的变种)
名为信访处理意见书,实际为第一次处理的,仍可诉
一般的批复
会被认为是内部行为,不可诉。但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书》一般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理上将其称作“过程性行为终局化”。
扣6分并不属于处罚,而是扣留驾驶证的过程性行为,如果未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分本身并不会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直接产生影响,只有当累计积分达到扣12分,才会作出扣留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扣留自然可诉)
复议前置且终局的
如省级政府作出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行政诉讼的程序
起诉
一般条件
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依据、管辖、不构成重复起诉
程序条件
复议终局的情形,法院不应受理
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只能诉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而不可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以未经过复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时间条件
在起诉期内,过期丧失起诉权
起诉期从送达的次日起计算
经复议后再起诉
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
复议不回复,等满复议期60日,之后的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
明确拒绝,6个月
不明确拒绝
有履行期,履行期满后6个月
没有履行期,申请满2个月后6个月
紧急情况,当时即可起诉,期限6个月
直接起诉作为类行政行为
全知道(内容,诉权)
收到之日6个月
消极的不作为,如信息公开,不是等满20+20(可延长期),而就是20
知一半(内容)
知道诉权之日起6个月且知道内容之日起1年内
全不知
知道内容之日起6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
不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
起诉方式
原则书面,有困难可以口头
立案
处理方式
立案登记制(起诉状一律接收,再分情况处理)
当场或7日内能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
登记立案
当场能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场不能判断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先接受诉状,7日内决定
7日内不能决定的,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材料欠缺的
给予指导和明示,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的内容、材料和期限
拒绝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拒绝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条件且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救济途径
不立案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的救济
救济范围
不接收起诉状
接收起诉状或不出具书名凭证
不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救济途径
向上级法院投诉
不立不裁救济
救济范围
既不立案 ,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救济途径
向上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一审
普通程序
审理前准备
组成合议庭
3人以上单数
交换诉状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被告
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诉求,不予准许,有正当理由除外
行政赔偿程序可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被告收到15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不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交原告
开庭准备
传票:当事人
通知书:证、鉴、勘、翻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不是合理性!
复议维持的,审理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前置性行为一般不审理,除非前置性行为构成无效
注意: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即“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
审理方式
必须言辞审理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依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秘密及隐私
原告明确拒绝陈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经法庭释明后果,视为放弃陈述权,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
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裁定驳回
符合立案标准,判决驳回
审理期限
6个月,延长需要由高院批,高院延长由最高法批
调解期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宜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上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不计入
“沉默对抗”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不=败诉)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中只有判驳,而行政诉讼中有判驳,也有裁驳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
前提:第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依法当场做出的性质行为
标的额2000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满足其中之一+前提
约定简易
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
区别于民诉
排除适用
二审、重审、再审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45日内,无延长
区别于民诉
审理方式
独任制
审级
无限制
区别于民诉
判决
不要求当庭宣判
区别于民诉
通知方式
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传唤、通知及送达其他文书
判决书仍需送达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天
双方均同意立即开庭或缩短期限的,可以立即开庭或确定近期开庭
程序转化
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
区别于刑诉,从转化之日起计算
二审
(都能)上诉
主体
原被告皆可上诉
内容
对判决、裁定不服
上诉期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审理
审理方式
原则上开庭
没有新事实、理由、证据,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不开
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审查
全面审查指不局限于上诉内容,但不包括合理性审查
一审不审合理性,二审更不审
审理期限
3个月,延长需高院批准,高院延长由最高法批准
审判监督程序
同民诉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类型
自愿撤诉
改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包括改变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或行为结果等等
复议改变只包括改变行为处理结果
改变时间
一审、二审、再审
改变表现
各种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如“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撤
原告申请撤诉
书面申请
裁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审查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越权或弃职权、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应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结果
裁定准许撤诉
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并裁判
不能及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特别情况
行政机关改变行为,原告未撤诉
继续审旧行为
新行为未诉就不审
核心:不诉不理
视为撤诉
原告不来
原告先走
原告不交钱
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未批准
撤诉后果
同意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立案
因诉讼费缴纳问题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期内起诉应立案
缺席判决制度
对被告
条件
不到庭
中途退庭
后果
将情况进行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处分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法院可以传唤其出庭×
所提交的证据不作为定案证据
当事人在提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对原告
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被法院不予准许后,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对第三人
不发生阻却案件审理的效果
行政首长出庭制
首长,包括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
要求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
可以有三个人,如负责人、工作人员、委托律师
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印章或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属于政府工作人员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原则不适用调解
羁束行为(Yes/No的)不能调
例外:赔偿、补充、自由裁量行为
需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书(同民诉)
形式
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盖章
生效
双方签收后即生效
判调不兼得
公开制度
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除外
内容不公开,但未保护合法利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保全
同民诉
诉中VS诉前
诉中保全依申请、依职权。诉前只能依申请
诉中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当事人应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
依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工伤、医疗社会保障金
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此处的复议是司法复议(即包括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注意:法律没有要求该种先予执行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的裁定要书面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原则上不停止,但有四个例外
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同民诉
延期
因一些障碍,推迟日期,不影响结果
中止
中止的理由可能会影响结果
终结
诉讼中发生永久障碍,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措施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
拘留
需院长批准,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回避制度
同民诉
交叉案件
行刑交叉
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联性,中止行政诉讼,等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恢复
没有关联性则继续审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行民交叉
分别审理
谁前提、谁优先
涉及审判前提问题,行政或民事中一个可能要中止,等另一个的判决
如前审理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可能意味着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法院不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取消了确认合法和维持判决
合并审理
适用条件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范围
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即和民事有关联
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时间
一审开庭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法院不可主动合并审理
行政案件尚未超过起诉期
管辖
管辖同一才能合并审理
救济途径
法院不准予一并审理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应当分别立案
可以合并审理
应当分别裁判
可分别上诉
行政裁决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除外,立、审、裁均合并
行政裁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如“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清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司法复议)
撤诉的,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只撤行政,则民事继续审
注意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证据
证据属性
真实、关联、合法
证据种类
现场笔录
行政法新品种
现场笔录只是对于现场的如实记录,如果当事人不签名,注明原因即可,而不会因为当事人不签名而丧失法律效力
现场笔录,是由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人员的人格被公安局这个行政主体吸收了,他实现的是公安局的意志,是公安局的一部分(作为被告)。∴“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县环保局认为某公司超标排污,在委托市监测中心站检测后,依据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不是行政机关制作,二不是在执法现场形成,所以,并不属于现场笔录,而属于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只有法院能做
依申请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行政机关对现场进行拍照不属于勘验笔录,而属于书证
证人证言
申请证人出庭,原则上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对此也有例外,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证据形成原因的审查是对真实性而非合法性的审查,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的也是真实性而非关联性的审查,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也是真实性而非合法性的审查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视听资料
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注意:外文书证需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字盖章;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签字盖章
其他
参考刑诉
举证责任
被告有证在先,∴不利于被告
被告
证明行政行为合法
允许第三人代为举证
被告不能提供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复议维持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行为合法
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期限
15日,遇不可抗力可申请延期
证据补充
一审中原则上不许被告补充。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例外),被告经法庭准许可补充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否则行政机关都可以事后补充证据。如果可以先上车后补票的话,那会纵容行政机关在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
二审不能补
原告
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官、民、行为
第一,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第二,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第三,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应提供申请的证据。 但被告主动应依职权履行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赔偿或补充诉讼,造成损害的事实
因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超出市场价(合理范围)的,由原告举证
例外的例外
期限
开庭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申请延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证据
逾期应说明理由,不能说明或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一审证据补充
原则上可以补充
例外
被告有证据证明,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而未提供,在诉讼中提供的,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复议机关复议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行为合法
二审证据补充
一审中无正当事由不提供,二审提供的,不予采纳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调取
依职权
涉及国家、公共、他人合法利益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
申请人
原告、第三人
被告不可以申请
事项
秘密、隐私
时间
举证期内申请
救济
复议一次
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事项为“利益”+“程序”,依申请调取证据理由为“秘密”,如“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质证。
责令提交
主动责令
涉及国家、公共、他人合法利益
申请责令
申请人
原告、第三人
被告不可以申请
理由
被告持有对原告、第三人有利的证据
时间
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
结果
理由成立,责令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推定原告或第三人基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加盖法院印章×
质证
对象
原则上不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除外
涉及秘密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具体要求
执法人员言辞属于当事人陈述
注意:不是证人证言
法律后果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
没效力
证不真、路不正、来得晚
取得不合法
超期证据
不具有证据基本属性
片面效力
效果
不能证明行政行为合法,但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不利被告
具体
当时证据证明当时的主张
例外:复议机关复议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行为合法
将原行为和复议行为视为整体,则符合前理论
弱效力
需要补强
具体
小孩说的大人话
有利的人说的有利的话,不利的人说的不利的话
应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证言效力需补强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定,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是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如“王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场笔录的证明力优先于张某的证言”
法律适用
注意不要对应错
依据
法律、法规
必须适用,不得拒绝适用
上位法优先,判决书中不能做出合宪性、合法性判断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①期间、送达、财产保全、②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参照
规章
选择适用
不能附带性审查
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可用可不用,无约束力
转化
WTO规则
转化成国内法后才可以适用
援引
司法解释
如果援引,裁判文书中应指出
裁判与执行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赔偿判决;确认判决……没有交待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多个行为对应多个判决
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
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注意:没有确认/维持合法的判决,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只能判驳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全部撤销
部分撤销
不能撤销就确认(确认违法1-4/无效5后赔偿补救)
1.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合法,判驳,违法,确认
3.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限制人身自由,已执行完毕
保护善意第三人
4.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轻微:处理期限、通知、送达程序等轻微违法(不影响实体),注意:该听证没听证、未听取陈述申辩不属于轻微,能撤销应撤销
确认违法
5.无效行政行为
确认无效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变可撤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
行为
给付判决
钱
答复判决
法院不知道做啥
重作处理
不能作为则确认
作为没意义
特殊适用
撤销
补充判决:重作判决
不能单独存在,需先撤销,再重作
判决重新作出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因违反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违法后果: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新行为,并按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处理
和无效判决的转换
严重违法,无效,一般违法,可撤销
原告请求撤销,法院认为无效的,判无效
原告请求无效,法院认为撤销的
想变就变,不变就败
释明,原告改求撤销则判,坚持无效就驳回诉请
改求后撤销行为已超过起诉期的,不立案(以防曲线救国,都诉无效)
和复议的关系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
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或恢复原行为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
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可以判决原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并不会自然无效
原行为合法,复议行为违法(程序违法),判决确定复议违法或撤销。驳回对原行为的诉请。当事人再起诉的,看程序轻微不轻微违法,轻微违法驳回,不轻微可撤销发回
原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诉讼受理条件,一并驳回。
变更
变更判决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社会抚养费虽然并非行政处罚,但如果行政行为涉及的款额确定确有错误,也是可以变更的
(原则)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例外)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对行政程序中为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直接判罚
确认
确认违法或无效
可同时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涉及行政赔偿争议的,可就赔偿事项调解。调解不成的一并审理。也可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判决
同民诉
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欺软
依法不应赔偿的,二审直接判不赔
怕硬
应当赔偿的,先调解,调解不成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区别于民诉
民诉直接撤销,发回重审
注意:遗漏赔偿请求≠遗漏诉讼请求≠二审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调解,另诉)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即“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宣判制度
一律公开宣判
诉讼执行
一审法院执行,可以申请二审法院执行
对被告的措施
直接划拨
钱
对负责人罚款
注意:不是对行政机关处以罚款
公告
向被告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注意:法院无权“责令”(≈命令)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判决,只能提建议
拒不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主体
检察院
诉讼时效(起诉期)
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一样,均为6个月
前置程序
(必经程序)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公益诉讼是以公告为起诉前提
行政机关收到后2个月内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紧急情形,15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履行,检察院起诉
民间公益诉讼组织不提起诉讼,检察院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
管辖法院
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审理人员
可以人民陪审制,7人=3法+4民
上诉
一审检察院派员出庭,上级检也可以派员参加
判决
同一审
法院可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机关所属政府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直接移送执行,无需检察院申请
行政复议制度
受案范围
同诉讼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同原告
被申请人
同被告
经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
复议是直接以批准机关(也就是上级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而不管该行为是以哪个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复议适用实质标准,谁的级别高,谁就必然做复议被申请人
共同行为告漏了
直接追加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县政府的文件并非法律、法规,所以,不能合法授权生猪办,使生猪办通过授权的形式成为行政主体,获得被告、复议被申请人资格,此时,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是设立它的机关,即县政府
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构没有应该通知第三人的义务
与行政诉讼不同,在行政诉讼中,同一类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与行政诉讼一样,行政复议中的弟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申请人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既不依附复议申请人也不依附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
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相同
复议机关
先找儿子后找爹
两个上级
eg 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县政府
一个上级
政府、垂直领导机关(海关、税务、金融、外汇)、派出机关、被授权机关(上级是管理机关)
各级税务局是准国家垂直领导机关,因此其复议机关只有上一级税务机关,没有本地政府
行政诉讼也是两个税务局,没有政府
自己做复议机关,同时又是被申请人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
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注意:对于省部级行政单位的行为,在申请原机关一次复议之后,当事人除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之外,还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二次复议(即省部级原级复议后,国务院裁决)
特别情况
共同行为
共同的上一级作复议机关
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
继承机关的上一级
派出机构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其他
复议机关VS复议机构
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中具体处理复议事项的机构
如复议机关为区政府时,复议机构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复议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1~2人
原则书面委托,公民有特殊情况可口头委托
诉讼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口头委托
复议代表人
申请人超过5人,推选代表1~5人
诉讼为二五一十,复议为一五得五
注意与行政诉讼不同,原告10以上,推选2~5
复议第三人
与行政处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关人
方某砸伤的是未成年人小陈,小陈可以为复议案件的第三人,只不过由于小陈是未成年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比如父亲陈某或者母亲等)代为诉讼。
复议程序
申请
60天
法律可规定延长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对复议期限作例外规定的,必须超过60日才会被遵守,少于60日的不作数
注意:诉讼可少于6个月
受理
5天决定
受理
告知补正后受理
不受理
可起诉,诉原机关、诉复议机关
可向上级机关继续申请,上级进行督促,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
鉴定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注意: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证据
由于市政府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省政府应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理
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
有权处理
2个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书面审理
重大复杂可听证审理
依职权、依原告申请(不能依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这与行政诉讼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决定
审理期60日,法律可规定更短
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特别程序
撤回
撤回后,同一事实理由不得再提出复议
例外:撤回违反真实意思表示
只要复议不是前置程序,不影响起诉
复议前置案件,撤回复议就不能再诉讼了
原行为改变
不影响复议的审理
但申请人因此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
即行政行为改变后,如果当事人撤诉,则复议程序终结;如果当事人不撤诉,案子照审不误。行政行为的改变本身不会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的中止
和解
范围: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为
赔偿、补偿也属于和解范畴
行政复议程序应当终结,而非中止
调解
范围
自由裁量(裁量行政行为)、补偿、赔偿
程序
结果盖复议机关公章
双方签字时生效
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及时做复议决定
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不同于前面的行政调解
复议期原行为执行力
原则上不停止原行为执行,但是官方可以决定停止
复议中止和终结
类比诉讼
申请人死亡,中止,等继承人决定,60日内不决定,中止转终结
除此之外的原因中止的(如需要向有关机关请示),满60日,中止复议的原因尚未消除时,行政机关无需且不能恢复复议程序
复转刑,终结
行诉转刑,中止
证据和法律适用
同诉讼
被申请人举证期10天
诉讼的被告举证期15天
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决定
维持
驳回
不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复议机关是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属于该机关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应当以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审理对象是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复议机关的举证责任限于其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而非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合法的不作为
变更
可撤可变(只能、不得等绝对的都×)
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可变更
是否选择变更由复议机关自主选择
明显不当
适用依据错误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包括程序违法
赔偿
可以主动提出
适用情形有限制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的决定
依申请
时间
复议时提出审查请求
范围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
结果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依职权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复议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
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
申请人不起诉、不履行
维持决定
原行为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决定
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指导和监督制度
复议意见书
特定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
复议建议书
普遍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国家赔偿
甭确认
总论
概念
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违反行政法
行政司法赔偿,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
刑事司法赔偿,违反刑诉法的司法机关赔偿
归责原则
一般行为
违法归责
是否违法
事实行为
过错归责
理性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标准
逮捕和判决
结果归责
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拘留适用违法归责
超期拘留适用结果归责
构成要件
同侵权
关死、关疯的,举证责任倒置
国家赔偿实质上对于合理性问题是要予以审查的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注意: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要赔
侵犯财产权
不作为
申请人
同原告
赔偿义务机关
类似被告
在题干中存在多个行政行为时,要注意区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限期自行拆除是基础决定,该行为的作出者是区规划局;拆除违法建筑物为强制执行,该行为的作出者是区政府。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政府
复议机关作出的侵害行为
按份责任,原机关赔偿原损失,复议加重的复议机关赔(赔偿请求人可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派出机构
所属机关赔偿
混合侵权
根据因果关系及作用力大小,确定行政机关赔偿责任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
赔偿程序
单独提出赔偿
前提是确认违法
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提出
先行处理程序,2个月内做赔偿协议书或决定书
满意就执行
不满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受理事实行为)
一并提出赔偿
复议
申请60天内
受理60天内,书面审理
赔偿决定15天内可起诉
诉讼6个月内
起诉7日内受理
一审6月
二审3月
执行
行政追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履行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给予处分
一般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举证责任倒置):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有修改,注意)
司法赔偿
非诉讼
赔偿范围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
违反刑诉法采取拘留,赔
对无罪人超期羁押,赔
错捕错判
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
如果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过实际羁押的方式来进行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
检察院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后,又决定以不起诉的方式承认当事人无罪,那么国家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虽然区法院免予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这只意味着一审判决后,由于对甲不存在实际羁押,所以之后不需要赔偿,但是本题检察院对其采取了逮捕措施,直至判决前,甲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对于这段时间的实际羁押,国家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
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免罪,小孩神经病,显时特告死
前后以判决生效为界限,生效后还有羁押的,赔偿
财产权
生命健康权
不予赔偿
故意虚假供述或为证而被羁押判罚
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公民自伤自残
可以执行回转的(能够通过民事途径索回),国家则不应予以赔偿
误工费只有在当事人被关、被打时人身自由、身体权或生命权造成伤害导致治疗期间无法有效工作的情况下才会给予
律师费
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属于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应当予以国家赔偿。
司法赔偿的时效为2年而非1年
赔偿机关
谁罪决定谁赔
人身自由相关赔偿,义务后置,最后做有罪决定的机关赔偿
如最后一个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机关为检察院,而非公安局,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逮捕的决定者即检察院
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只能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
赔偿程序
申请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非法院(包括监狱)
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内做出决定
不满意的,30日内,上一级机关复议,2个月内决定
不满意的,30日内,上一级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申请赔偿,3个月做决定,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法院
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义务法院先行处理,2个月内做出决定
不满意的,30日内,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决定,3个月内做出,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注意: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无须申请复议。(∵法院的上一级机关还是法院)
调解程序
赔偿方式、项目、数额都可以协商
赔委会
质证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可知,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不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赔委会重新处理程序
类似再审
司法追偿
暴力侵权
违法使用武器或警械
职务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后果时,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
注意与行政赔偿不同,∵行政赔偿有修改,而司法赔偿还未修改
提出赔偿诉讼×
赔偿标准
赔偿金标准
应按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人身自由
按日计算
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
误工费
死亡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1~4级伤残(全残)
医疗、护理、康复等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费用
残疾赔偿金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5~10级伤残(半残)
医疗、护理、康复等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费用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
打了关了才要赔,伤害轻了还不赔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注意:题干没有提到“关了”但是选项中提到“法院应判决撤销”并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而如果“关了”则属于不能撤销,应撤销意味着没关,没关意味着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选项本身是矛盾的,此时不能选
限于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到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的同时导致精神损害,受到他人侵害,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不赔偿精神损失
一般严重50%以下
特别严重50%以上
一般不少于1000元,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财产权
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例外是赔利息。
计算时间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
拍卖
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
拍多少赔多少
变卖明显低于财产价格,应支付赔偿金
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合法拍卖,拍多少赔多少,违法拍卖和变卖补差额
∵拍卖有严格的主体和程序机制,很难做手脚,而变卖的程序较为随意,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
行政协议
概念
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等签订的合同
要素
主体,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
目的,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意思,双方协商一致
种类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推定管辖制度
民庭认为是行政案件,不予受理的,行政庭必须受理
行政协议排斥民诉仲裁,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区别
VS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VS单方
VS内部协议
一方必须为无隶属关系的普通公民、法人、组织
本质
行政性
合同性
主体
行政主体(被告)
先催告,再强制执行
相对人、相关人(原告)
相关人
公平竞争关系
物权关系
其他
强制执行
第24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效力
未生效
需行政批准
效力终止
无效
无资格、无依据、不可能
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
显失公平
注意:因显失公平而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变更诉讼请求
参考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而不是6个月
后果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补救措施、赔偿
管辖
级别管辖
同具体行政行为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优先
其次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选择协议相关地
即使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法院也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诉讼程序
起诉
诉讼时效(起诉期)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等,行政因素较强,适用行诉起诉期规定
6月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约履行的,合同因素较强,适用民诉起诉期规定
诉讼请求
审理
合约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调解制度
实体问题
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行政机关有行政优益权,可以的单方解除。另一方解除需找法院
抗辩权
同民法
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
证据制度
行政的因素,被告举证
行政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协议的因素,同民诉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
适用行诉法,补充适用民诉法
实体问题
可以使用行诉,也可以使用民诉
老案老办法,新案新办法
订立日期2015年5月1日
判决形式
被告解除、变更行政协议的判决形式
合法解除、变更
驳回原告诉请,可予补偿
违法解除、变更
撤销或部分撤销,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为,或继续履行、补救、赔偿
未履行行为的判决形式
合法的
驳回原告诉请,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违法的
继续履行或补救、赔偿
违约转无效
审查中发现无效,向原告释明,原告愿意转为诉无效,则判无效。不愿意,则驳回违约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