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刘安琪商经知(二)
离2022法考只剩下不到一个月啦~因为商经知的内容太多了,怕运行不过来就分了两个部分,该导图在之前做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刷题的总结,有需要的uu点击克隆就可以使用啦!
编辑于2022-08-25 03:27:20商经知(二)
企业破产法
一般规定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可转换
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债务合法+期限届满+未清偿
只针对债务人本身 有连带责任人不免除破产原因 (即便连带保证人可以清偿)
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资金严重不住/财产不能变现 2法定代表下落不明 3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扭亏困难
重整/和解/清算 3选1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经出现经营危机
只能启动重整程序
三鹿奶粉重整成功
不交诉讼费,不影响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申请
债务人申请
企业法人:《破产企业法》称为债务人
前提:出现破产原因123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3选1
和解只能由债务人能申请(对别人没好处)
债权人申请
重整、破产清算:2选1
提供:不能清偿的证据
不需要证明具备破产原因
条件:1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2可强制执行,3已到期
清算人申请
已解散,未清偿完毕
破产清算:唯一选择
出资人申请
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10%以上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转为重整
大股东接盘
破产申请审查时限
5通7异10裁定 特情上批延15
法院收到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
7日内债务人异议
10+15(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15:经上级法院批准
破产案件受理
受理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
次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务清偿无效
全部债权:包括有抵押权债务
受理前成立的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管理人有决定权:
解除权
决定继续的:对方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
相对人解除合同权
管理人受理起2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收到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查冻扣)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因为受理破产=所有财产被查冻扣
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仲裁:应当中止
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
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破产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管理人
法定职能专门机构
任命
法院指定
不能由债权人会议选择或聘任
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不能直接更换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财产足够:不分先后,随时发生、随时清偿
财产不足同时清偿:破产费用优先
外部顺序
不足以清偿其中一项的所有:比例清偿
其中内部每一项
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程序终结
债务人财产
范围
有形财产:货币、实物 财产权益: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 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行使追回权对应的财产 行使撤销权的对应财产
取回权的对应财产(租赁)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追回权
管理人对出资人未缴出资
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无诉讼时效抗辩
归入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对企业管理层
出现破产原因时,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下获得的工资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
因返还形成的债权:
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清偿
高于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侵占的财产追回后:不得作为债权申报
撤销权
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破产前的交易
受理前1年内
1无偿转让 2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3提供担保 4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推定恶意
双方应依法返还
作为共益债务
阶段
①前1年~前6个月:重病阶段
清偿已到期债务:有效
清偿未到期债务:
受理前到期:有效
受理后到期:可撤销(太着急)
②前6个月~受理日:垂死阶段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均可撤销
清偿已到期债务:可撤销,5种例外: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务清偿 (超出担保物财产价值部分无效) 2诉讼、仲裁、执行程序 3水费、电费 4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 5使财产受益
一般取回权
概念
管理人接管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返还请求权
对方可取回
取回权1:合法占有
包括租赁
行使时间
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期限后:应承担延迟行使费用
情形:
1破产受理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赔偿责任: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受理前: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未取得
第三人损失:普通破产债权
3破产受理后:第三人善意取得
赔偿责任:共益债务
4破产受理后:第三人善意未取得
第三人损失:共益债务
5占有物损毁/灭失,获得保险金
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的:权利人可主张取回保险金
不能区分:
受理前损毁/灭失
普通债权
受理后损毁/灭失
共益债务
取回权2: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
所有权保留,债务人尚未获得所有权的财产
对方可取回
行使时间
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期限后:应承担延迟行使费用
一方当事人破产:
过于复杂
出卖人取回权
债务人未付清全款
出卖人可取回在途的货物
管理人可支付全款:请求交付
行使时间:在途中+出卖人主张
途中主张了,但未实现:到达管理人后,仍可主张
未及时行使,不可取回
破产债权
破产抵消权
破产受理前所负债务,可抵消
受理后取得的债权,不得抵消
种类不同、附期限/附条件:均可抵消
破产较宽松
异议不予支持:
1尚未到期 2种类/品质不同
破产抵消权只能由债权人提出
民法抵消要求种类/品质相同 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
不得抵消情形(无效)
1股东欠债务人的出资额 2受理破产后形成的 3受理前1年内形成的+已知(恶意) 5受理前6个月内的到期
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期限
法院受理后,公告日起算30日~3个月
可以补充申报:在最后分配前(已经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
债权申报范围
一般规定
请求权:财产给付为内容
履行合同不能请求
债权成立时间:法院受理破产前
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合法有效的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
有担保的
即使时一般保证,此时也不能以先诉抗辩权阻止申报
未到期的
待定:附条件、附期限、诉讼未决
已经代替清偿的债务:可追偿
尚未清偿债务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将来求偿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破产案件中申报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债务人也破产了,甚至破产流程走的更快)
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司法解释:破产,债权视为到期(包括法律文书延迟利息)
不可作为债权申报
罚金、罚款、违约金
参加债权人会议费用:差旅费等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如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乙公司的债权实在甲公司重整期间产生的新借款,甲公司重整失败后,其定性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工商银行的贷款设立了抵押,且先于乙公司的新借款发生,故乙公司的新借款不能优先于银行的抵押债权。
民法中: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质押(看成立时间的先后)>未登记的抵押权。但破产企业法中另有规定,即先产生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后产生的质权。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债权人会议
召集
第一次由法院召集:债权申报期满15日内
之后由1/4以上债权人向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会议决议:人数过半+债权总额过半
另有规定除外:重整、和解2/3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无表决权
除非法院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
应有职工+公会代表参加
债权人委员会
是否设立:债权人会议决定
成员:由债权人代表+1名职工/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
职权
管理人(管前管后)
接管财产、调查财产状况,制作报告,管理/处分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有权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
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报告法院)
原则来说,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消灭对应的法律文书,重新确定债权,而不是直接不确认。
债权人会议(管中间)
通过:管理人制定的变价/分配方案
决定:继续/停止营业
监督:管理人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聘请会计人员的费用可以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债权人委员会
处理财产重大处分
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特别规定
提出申请期间→
重整期间 从裁定受理重整起→法院批准:重整程序终止
宣告破产
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期间划分 1重整计划提交阶段(6+3个月);2计划通过阶段(无期限)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重整,不需要获得投资者的投资承诺
重整期间:
担保权:暂定行使
取回权:限制,需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营业:债务人申请,可在管理人监督下,管理财产&营业事务
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不得转让股权,除非法院同意
可借新款:公益债务
重整计划提交&通过
计划内容 6+3个月提交
债权问题
经营方案
执行方案
计划通过阶段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分组对重整计划表决
1有担保的债权(优质债权)
2职工工资
3税款
4普通债权
3组内表决
人数过半+债权总额2/3以上:通过
4通过重整计划
1/2/3/4各表决组均通过
5法院批准重整
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后,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重整程序终止
重整计划的变更
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批准→6个月内制定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法院批准
最后决定权在法院
重整计划已经不在股东会议的控制范围内了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有效
未在重整过程中按期申报债权(如∵忙于个人事务,未主张其债权),只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不参与重整计划的表决;但实体权利应被保护,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变更后的公司负责清偿
终止重整程序 期间结束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恢复经营
裁定中止+宣告破产
1未按期提出草案 2未通过批准 3欺诈、恶意 4不执行,利害关系人申请
重整计划执行
由债务人执行
管理人监督
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保持减免,不再承担
执行不能:终止
1不执行,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破产
2法裁定停止执行:
所有承诺失去效力
清偿仍有效
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和自己所受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和解程序
申请:债务人
和解协议成立&生效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力,不受和解协议影响
达成协议条件: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不分组
执行不能
与重整完全一样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之前可以转换,一旦宣告,不可逆转
三大程序的转换
重整 | 和解:之间不可转换
1重整→清算
管理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债务人不可请求
2清算→重整
10%以上出资人申请
3和解↔清算
死→活:仅债务人申请 活→死:不可自杀
别除权
破产人(宣告后):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标的物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别除权: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个别排他,另一条线,不排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
破产清偿顺序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管理人聘请会计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只能主张本金,∵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职工债权
董监高按平均工资算
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票据法 两道题
票据法概述
特征
票据是无因证券:与合同分离
因:民事关系
要式证券
文义证券: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为准
设权证券: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流通证券
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
出票、背书、保证、承兑
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
预约关系:授受票据之前达成的协议
资金关系:付款的原因,即使资金关系无效,票据的效力不受影响
种类、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
种类
汇票、本票、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票据行为
概念&特征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种类
付款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向付款人
追索权
向持票人前手追索
每一个:均是债务人
前提: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
到期被拒
到期日前
1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逸、破产、被责令终止业务
追索权行使条件
持票人需提供被拒绝付款的证明
承兑/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 不出具: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提供证明: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人/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追索&再追索
连带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A×
选择性
随意选
变更性
可换人
代位性
被追索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D×
万公司购买梓公司的一批钢材,签发一张承兑汇票给梓公司支付货款,梓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仟公司,并请甲公司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金额和被保证人名称,仟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宏公司。梓公司向万公司交付的钢材质量不达标。宏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宏公司应向仟公司请求给付票据款项;B因钢材质量不达标,万公司有权拒绝向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C因未约定被保证人名称,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D如果梓公司向宏公司给付了票据款项,可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选D。C可推定担保。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因为票据未被承兑,应视为出票人万公司为被保证人,且保证人甲公司与被保证人万公司应对后手承担连带责任。(已承兑的,被保证人是承兑人。看第一手责任主体。)
限制:回头背书
出票人持票:对前手无追索权 背书人持票:对后手无追索权
追索权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B×
票据权利的取得
对价原则
必须给付相应对价
例外
税收、继承、赠与:可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但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取得手段必须合法,主观上应善意
2种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瑕疵
签章瑕疵
伪造签章
伪造/被伪造者都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有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无民/限民签章
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签章
签章人承担责任(谁签谁担)
票据变造
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视为变造前的签章
变造后的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票据更改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无效
更改:有权人变更(出票) 变造:无权人变更(流通)
票据抗辩&补救
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
票据本身,理由:
1缺乏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2背书不连续 3除权判决已生效 4超过时效
票据被法院做出了除权判决,所以票据已经无效,不存在票据责任,仅可就合同责任等主张赔偿
对人抗辩
特定的人,理由:
1有直接债务关系且不履行义务(抵消) 2直接当事人之间,存在未受领对价/已经给付 3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消灭:直接原因关系票据权利人 4非法取得 5明知前手有抗辩事由而取得(知情抗辩) 6因重大过失取得
可以抗辩拒绝付款 但汇票承兑后付款人就应当支付 不能要求停止支付
票据抗辩的限制
1没有直接关系:不能抗辩(除非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知情抗辩)
2因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对价限制,不得优于前手权利,延续抗辩权
丧失与补救
挂失止付
挂失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直接申请)
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
公示催告
=民诉
期间不得少于60日
支付人收到法院通知,应停止支付
期间转让票据无效
诉讼程序
已知现持有人的情况下,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银行作为付款人,只需要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票面的记载履行付款义务
汇票
概念特征
分类:即期(见票即付) / 远期(定期)
汇票票据行为:出票、背书、(回头)、承兑、保证
汇票最完整,本票支票没有承兑
出票行为
出票时绝对要记载的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票附有条件:导致票据无效
确定的金额(中文大写+数码)
大小写不一致:无效
基本当事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
出票日期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发生对物抗辩
出票未记载事项推定
未记载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背书行为
一般规则
应当连续
否则产生对物抗辩
背书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
背书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承担付款责任
禁转背书
出票人记载:禁转
背书行为无效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原背书人对后手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人记载:禁转
再次背书:有效
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直接后手一个人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付款、超过期限、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没有以上三种情形,如部允许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其他票面记载事项
部分转让/分别转让: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条件无效,票据有效
质权设定:质押字样+签章
无质押字样/无签章不构成质押
保证行为
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记载
保证字样
票据上无记载不构成保证
保证人名称&住所
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
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签章
保证不得附条件:视为无记载,保证有效
法律效力
独立
独立于民事合同
连带
无先诉抗辩权:票据没有一般保证人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行使被保证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的承兑行为
承兑:出票人↔付款人,是票据基础法律关系
未承兑票据不发生付款效力
付款人承诺到期支付,远期汇票特有规则
见票即付无需承兑,本票/支票均是见票即付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
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收款人丢票:也可直接起诉要求付款
本票&支票
本票
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出票人只能是银行
支票
出票人签发,银行/金融机构无条件见票即付
不得记载付款日期,记载不影响其立即生效
如:该支票因记载“此支票由苏琪用来购买农用车,见票一月可兑付”而无效×
是支付证券,不具备信用
支票/汇票本质区别
特殊规则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预留签名和印鉴
禁止空头支票:签发金额不得超过存款
持票人应在出票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期限:付款人可拒绝
持票人仍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支付
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应在当日足额付款
票面记载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可以不记载:收款人名称
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可以空白,补记后才能使用
出票时绝对要记载的事项
出票日期
出票记载
推定事项
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
保险法 两道题 高于票据
保险法概述
概念特征
射幸性
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被保人对标的必须有法律上的利益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成立三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保险合同总论
基本概念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成立
不要式,不需交费
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收益人
保险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
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问什么说什么)
保险人负举证义务
违反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的告知义务,不支持解除合同(概括条款无需告知)
保险合同制定医疗机构体检,不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投多份人身保险--未如实告知--各家保险公司单独理赔,彼此不会相互干扰--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故意不告知: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保险费
重大过失未告知:不承担赔偿责任,应退还保险费
对上述 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
应知/明知未履行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不可解除
订立时已经知道
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提交的体检结果明示的内容,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患有乙肝,但仍然承保并订立合同,等同于其放弃了解除权,事后不能再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而主张解除合同不予赔偿。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知道解除事由起:30天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合同成立2年,解除权消灭
概括性条款没有告知,违反不能解除
必须先行使解除权,才能拒绝赔偿
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提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免责包括:免、减
法定解除权不属于免责条款
法律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只需提示,不用明确说明
免责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认定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认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通过网络/电话订立: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的,认定履行了义务
保险合同内容冲突的处理
代签字:对投保人不生效
交保险费视为追认
代填保险单:经投保人签字
视为真实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审查期间事故
审查期间:提交了保单+收取了保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
符合承保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不符合承保条件:不承担责任,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
原则:投保单为准
投保单: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不一致情形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以保险单/其他凭证为准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保险人的解除权受限制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保险欺诈行为
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不退保费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有权解除,不退保费
发生了保险事故,编造原因、夸大程度: 仅对虚报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编造夸大致使保险人支出必要合理费用(调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退回/赔偿
导致标的物危险增加的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合同尽安全责任
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 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将私家车改为网约车用途,未告知的,就增加风险而引发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 增加保险费/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
概念&特征
分类: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特点:
保险金定额支付
具有储蓄性,特别是寿险
性质:储蓄投资性法律关系 不是债权债务关系
不得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费
不按约支付保费: 认为投保人放弃保险
不适用代位求偿规则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规则1:法定具有保险利益:
1投保人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 3有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4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规则2:除上述利益,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合同有效
欠缴保费的处理
效力中止
保险人催告起30日未支付档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按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
催告期(催告30日)/宽限期(约定起6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当赔保险金,可减扣欠缴保费
过了宽限期/催告期:发生事故,不用赔
人寿保险费: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效力的恢复、解除
合同中止,投保人提出申请+同意补交+危险未增加:恢复效力,保险人不得拒绝
保险人收到恢复申请后,30日未明确拒绝:认定同意
自补交保费日期恢复效力
中止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年龄误报的处理
情形1年龄虚假,真实年龄不可保
保险人可解除
注意:解除应自合同成立2年内行使
情形2年龄虚假,真实年龄可保
保险人不可解除
投保人保费:多退/少补
死亡险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无效
投保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需满足条件:
1未满18 2保险金不得超过保监会的限额 3父母之外的投保人必须经过父母同意,否则无效
死亡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认可保险金额
可口头
父母投保无需同意
死亡保险保单: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质押
宣告死亡:应当赔偿
宣告死亡日不在保险责任期,能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责任期内:应当赔偿
死亡日期已超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健康险
受益人
概念特征
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非继受,请求权不得作为遗产
受益人产生
可由被保险人单独制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为无/限民担保:可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存在争议,合同之外另有约定
法定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不算遗产)
身份关系(配偶)
投保人为自己保:以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关系
为他人保:以合同成立时的身份关系
姓名+身份关系
事故发生时,关系发生变化:视为未指定收益人
变更
被保险人可单独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变更,需被保险人同意
擅自变更无效
理赔规则
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处理(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被保险人/受益人:
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可以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不得以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
保险金给付
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在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有约从约,无约按
未约顺序、未约份额
其他受益人平分
只约定份额
其他受益人按相应比例
只约定顺序
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分
同顺序无其他人,后一顺序平均分
约顺序,约份额
同顺序按比例
同顺序无其他人,后一顺序按比例
保险金继承
保险金可作为遗产的情形
1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死/同时死,没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
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为同时死亡
推定顺序:受益人/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同一时间死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
推定受益人先死(不同于继承法,可能更小的人被推定先死)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特殊人身保险事故
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疾病
保险人不赔,缴足2年以上的应退还
受益人故意造成事故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事故
保险人不赔,缴足2年以上的应退还
保险人应当证明:事故结果与故意犯罪存在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发生事故:应当承担给付责任(不是因犯罪而死:要赔)
被保险人自杀
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 合同成立/恢复起2年内自杀:不陪
除非自杀时无行为能力:要赔
唯一不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受益人/被保险人继承人对无行为能力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对自杀承担举证责任
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 合同成立/恢复2年后自杀:应当支付
财产保险 2019司法解释
概念&特征
填补损失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的原则是“多买多赔”,财产保险的原则是“损失填平”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要求在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在合同订立时
保险标的的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受让人继承权利&义务
受让人可与保险公司协商重新核算并降低保险费
通知义务
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
未告知受让人
受让人受保险合同约束
受让人可要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通知后、答复前发生事故:要赔
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用途改变、2使用范围改变、3环境改变、 4改装、5使用人改变、6增加时间
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收到通知30日内可以按约增加保险费/解除合同,应退部分保费
用途改变,但风险显著减小了,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人承担的费用: 支付赔偿金外,还包括:
施救费用:防止/减少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
没产生效果照样赔,鼓励救助
勘查费用:查明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
诉讼/仲裁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被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仲裁,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受损保险标的转移
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等于保险价值:受损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
不足额的保险
除有约定:按比例赔偿保险金
重复保险
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比例分摊原则
责任保险
对第三者应付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属于财产保险
直接赔付规则: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三者请求权: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责任险不能及与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
第三人提起仲裁/诉讼: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代位求偿权 2019必考 最高院2个 指导判例
第三人造成事故: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对侵权人享有求偿权
1仅适用于第三人行为引起的财产保险事故
包括违约,包括侵权,第三人可以是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
不包括自然灾害,不适用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代):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为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第三者(加害人):通常不包括:亲属、雇员
除非故意
4保险人只有支付了保险金后,5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为求偿权
6诉讼时效:自取代(理赔)之日起算
7部分赔偿的情况:
事故后被保险人得到第三者部分赔偿:保险人可以相应抵扣第三者已支付的部分
事故后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人部分赔偿:不影响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全额赔偿
8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求偿
赔偿前放弃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后放弃
放弃无效
9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求偿权:保险人可以减扣/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10被保险人可直接起诉保险人赔偿,保险人无先诉抗辩权(第三人)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车人员的损害不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如果乘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乘客可以起诉承运人,要求进行赔偿。承运人在赔偿了乘客的损失之后,如认为有必要,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非指保险公司,而是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护栏作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害,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保险业法律制度
证券业法律制度
证券法
概念特征
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权、券投资基金圈
股票&债权相同点
有价、要式、流通、融资、证权
股票VS债券区别
发行主体不同: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投资收益风险不同:
股票风险大:受公司盈利影响
债券风险小:按约定利率
法律关系不同:
股票:股权凭证
债券:债权债务关系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经理事会批准×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证券发行规则 一级市场
公开:资料公开,信息公开
公开发行方式
1不特定对象发行 2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
不公开发行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变相公开方式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溢价发行的: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公司协商确定(无需证监会审批)
证券交易规则 二级市场
依法交易:必须是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交易方式: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为客户的账户保密
证券从业人员、服务机构的交易限制
从业人员:禁持、禁收、禁交易
发行人的服务机构/人员:承销期内+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上市公司服务机构/人员:委托起~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XX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核心成员,了解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的内幕信息,属于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XX泄露信息不是职权范围内的,不是职务行为,∴不由该证券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负责
对公司高管、大股东交易的限制
对象:上市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
限制行为:6个月内逆向交易(进进出出来回炒)
结果:公司享有收益归入权
锁定期的限制
发起人自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转让限制:每年25%,上市1年/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持续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
拟上市信息公开(IPO)
上市后中期报告
时间: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7、8月
报告对象:证监所、证交所
报告内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后年度报告
时间:上年结束4个月内:1-4月
对象同中期
报告内容: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 董监高简介&持股情况,前10名股董名单&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虚假记载,只是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1最严,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
2最松,过错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过错推定:董监高、其他责任人、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与1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
实际控制人:50-500w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100-1000w
公司公告信用评级降低结果时,不公告评级调低后的评级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报送临时报告
公司发行的债券评级发生变化,属于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收购规则
持有达到5%
应在3日内:通知证监所/证交所、该上市公司,公告(举牌)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公司股票
没增加/减少5%
按上述通知、公告
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达到30%
继续收购,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
可以变更,不得撤销
可以就全部/部分股份要约
违反上述法规履行收购公告: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改正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在普通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时,普通投资者处于弱势的一方,法律会对其有倾斜性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银行)
基金财产的债务有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财产不得互相抵消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基金运作方式
封闭式(定期)/开放式(自由流通)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备案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但无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基金的公开募集
不特定对象募集/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募集
募集应向证监所注册
公开发行必须经证券公司承销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董/监/高禁止: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 2承诺收益/承担损失
公墓基金财产应当用于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公墓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只记可以的 1承销证券(一级市场) 2提供担保 3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
非公开募集基金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
基金持有人为自身利益:可以查阅(复制)会计账簿
≈有限合伙人
非公开募集完毕,应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非公开基金财产投资包括:股票、债权、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违法提供担保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能责令关闭
对违法担保的行为有过错的,在按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但并没有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