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左宁刑事诉讼法(三)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交由有关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编辑于2022-08-25 04:11:31刑事诉讼法(三)
执行

执行概述
概念
依据——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执行机关
法院:生、死、钱
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包括死立行行)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看守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居住地判处所执行)等刑罚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依据: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执行与法院
原审法院,7日内执行
同案审理,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需羁押执行刑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院符合讯问死刑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有罪犯服刑地的中院执行
执行监督: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方法:枪决或注射
执行场所: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执行场所不包含监狱,不可以在监狱内执行死刑
临刑会见
权利告知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申请会见近亲属
罪犯申请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涉及国控黑的怕透露信息
近亲属申请会见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申请会见其他亲友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安排会见,会见时监护人应当在场
会见程序
安排会见——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终止会见——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
记录会见——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死缓、无期、有期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在押的,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部分的执行
执行顺序
1.民事责任执行优于刑事责任执行
2.在民事责任执行中,医疗费优先
3.若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可以上升至第二位,即仅次于医疗费受偿
4.医疗费必须第一
执行法院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非财产地法院
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查扣冻顺位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裁判文书表述
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赃款赃物的追缴
若第三人恶意取得,照样追缴。若善意取得,执行程序中不再追缴,告知原所有人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终结执行
撤裁判,死无钱,免罚金
附民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立执的变更
停止执行
暂停执行,应当暂停,层报最高院
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其他犯嫌到案,可能影响量刑
共同犯罪其他罪犯被暂停或停止死立执,可能影响量刑
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其他重大立功,需要改判
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审查后的处理
怀孕改判,改无期
直接改判,无需发回
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执行前罪犯揭发或重大立功,可能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死缓的变更
处理
应当减刑
没有故意犯罪,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院裁定
执行死刑
故意,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
死缓执行期间重算
故意,未执行死刑的,死缓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没有故意,高院减刑;故意应死,最高核准;故意不死,重算备案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
对被判处有期或拘役的——疾病、怀孕、不能自理、没有危险
对被判处无期——怀孕、哺乳的妇女
男性无期,不能监外
死刑绝对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非应当
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
批准、决定机关
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
若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死缓、无期、有期)
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狱管机关批准。
若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拘役、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
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都非法院
监督——抄送检察院
实行社区矫正
《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具体而言,社区矫正由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收监条件
谁决定监外(看是否交付执行),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
“三决合一”
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没有复议、复核等救济方式。
法院作出收监决定后,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
不记刑期的情形
贿赂、脱逃而在见外的时间、不计入刑期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减刑、假释的裁定主体与裁定时间
死缓(减刑)
服刑地高级法院裁定
需要同级狱管机关同意
裁定时间1个月
无期(减刑、假释)
服刑地高级法院裁定
需要同级狱管机关同意
1个月+延长1个月
有期(减刑、假释)
服刑地中级法院
不需要同级狱管机关同意
1个月+延长1个月
拘役、管制(减刑)
服刑地中级法院
不需要同级狱管机关同意
1个月
基层法院无权减刑、假释
裁定时间:无期、有期,1+1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不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需要组成合议庭
应当开庭
重大功关,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开庭可以在监狱(狱内法庭)
若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时),假释案件应当提讯(毕竟是提前将罪犯释放),减刑案件可以提讯
不可以书面审理
应当通知到庭
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
减刑假释的举证责任在执行机关,检察院的角色是监督
可以通知到庭
证人,不同意见的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执行无辩护,不存在罪犯聘请辩护人出庭辩护
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的,可以择期宣判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二十日内书面纠正(20日内裁定暂不生效),法院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若积极赔偿,对“悔罪”从宽把握;若有钱而拒赔,对“悔罪”从严把握
缓刑、假释的撤销
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缓刑、假释期间出现新罪、漏罪,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审理XX案的某县法院可以直接撤销某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假释裁定√,撤销后需要收监执行,应当终止而非解除社区矫正
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没有复议、复核等救济方式
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需要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法院或者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监外
机构人员
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决定接收
社区矫正执行地
居住地为原则: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人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10日报到或移送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子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督管理
迁居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变更执行地
经司法局批准即可“搬家”
电子定位
电子定位的条件: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①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③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④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⑤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禁止、不假、警告、治安处罚、收监)
减刑建议
提出建议: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裁定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诚刑建议书后30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不限自由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娇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终止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1)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2)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满赦减,收死终
收监(若逃跑,由公安追捕)
因撤销缓刑、假释收监
建议机关(可能出现下级法院撤销上级法院裁定的情况)
新罪、漏罪: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提请逮捕
法院决定: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特殊逮捕,仅针对罪犯,一般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羁押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速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裁定结果
裁定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30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听取意见: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执行无辩护,这里不称辩护人)。
公安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不撤释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速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因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
建议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决定时间: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30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收监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的,监狱执行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概念
适用的案件范围
涉及外国人
涉及外国
例外:中国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拟制领土)的犯罪,视为国内犯罪,由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法院管辖
涉外形式诉讼特有原则
国籍确认
入境时的有效证件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不是以自报的国籍为准
管辖法院
除“国恐无死没缺”的案件以外,由基层法院管辖
适用法律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但没有直接援引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
语言文字
应当提供翻译
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拒绝翻译或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委托辩护
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中国执业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
若委托其他辩护人,外国人(监护人、近亲属)也有可能成为辩护人
亲属探视
外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向受案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
限制出境 暂缓出境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
对开庭审理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司法协助制度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交由有关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公安机关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找公安部;如检察院请求的,找最高检。即各找各妈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有关对外联系机关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般规定
概述
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相关制度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不是不渣用逮捕,也不是严格限制适用强制措施
要保证其完成相关义务教育
应当讯问、听取
应当讯问未成年犯嫌,听取律师意见。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法代到场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兔造成二次伤害。必要时,可以聘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协助(《公安部规定》第326条第2款)。
检察机关:检察院审查批准速捕和审查起诉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询问应当以一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审判机关: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刑诉解释》第556条第2款)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嫌,应当听取其父母或法代、辩护人、被害人及法代的意见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原则上只询问一次。讯问未成年犯嫌,没有次数限制
可以使用戒具,只是一般不得使用
合适成年人制度
应当通知法代到场→无法通知、法代不能到场或法代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不能代行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只能代为行使法代的部分诉讼权利,不可代替/补充陈述/代为行使知情权
未成年犯嫌明确拒绝法代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合适成年人职责: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嫌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阅读,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或捺指引确认
合适成年人可以成为保证人
开庭前和休庭时可以会见未成年人
补充陈述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代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法代只能补充陈述,不能代替
法代才可以补充陈述,辩护人、合适成年人都不行
法庭应当询问法代是否补充陈述
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检察院、辩护人均可委托相关部门制作
社会调查报告是可以制作,不是应当,且不是定案根据
可以通知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女性特殊——讯问女性未成年犯嫌,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认罪认罚
告知以为——检察院应当告知本人及其法代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认罪认罚具结书
未成年人的,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共同在场
不签署不影响从宽
指定异地管辖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
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如大学生)
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二十二岁大学生,(被害人)性虐遗弃未成年
共同犯罪案件
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不公开审理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未成年人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不违反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不属于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分案处理
检察院分案——大小共犯,一般分案,不宜分案,特殊保护
法院分案——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分案审理
保密原则
不得向外界披露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同样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代、辩护人三方都同意,异议的,不适用
批评教育——辩论结束后或宣判后+法庭上的成年人
通知近亲属到庭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时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般不出庭
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
需同时具备——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
未成年(犯罪时14-18)
涉嫌侵犯人身权利(4章)、侵犯财产权利(5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6章)
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
有悔罪表现的
不要求取得被害人谅解
附条件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非应当不起诉
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前,应当听取公安、被害人、未成年犯嫌的法代、辩护人的意见,并做笔录。被害人是未成年,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代、诉代的意见。
但不同意,不妨碍对未成年犯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听取而不是听从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押的(拘留逮捕),才释放或变更
有异议
犯嫌有异议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有异议
提出异议,应当起诉。若辩无罪,也可(法定)不诉。撤回异议,仍可(附条件)不诉。
不包含辩护人与合适成年人
对条件、考验期有异议
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采纳;不利于对未成年犯嫌帮教,检察院不采纳,应释法说明
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不能因此提起公诉
被害人有异议
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
对未成年犯嫌的转向处置,特殊保护
公安有异议
先复议,在复核
考察机关
检察机关→迁居的,仍由迁出地检察院负责考察,迁入地检察院只能协助(家可搬,考察机关不变)
无需交由其他机关考察
考验期限
6个月以上1年以下,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作出决定中止,届满、撤销恢复。
考验期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应守义务
服从监管、报告情况、批准离开、接受教育
批准离开而不是不得离开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新罪漏罪;违规严重+发现犯罪时已满18
犯罪记录封存
检察院封存
条件——检察院对犯嫌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指终局性的不起诉,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后,应当封存相关记录
上下级检察院都应封存记录
检察院应当为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院封存
条件
犯罪时不满十八,被判五年以下
免除刑事处罚(定罪免罚)
应当保密
不得旁听——公开审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与结果
前提条件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和解是普通程序,不是这里的特别程序
真诚悔罪
获得(被害人)谅解
自愿和解
实质条件
公诉+自愿
民间三四五(针对故意犯罪)
民间纠纷引起,涉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
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
不属于民间纠纷的案件——雇黑寻聚多职累,不适用/促成和解
(雇凶、涉黑、寻衅滋事、公职犯罪、聚众斗殴、多次伤害、五年内又故意犯罪)
寻衅滋事罪,犯嫌认罪认罚,检察院可积极促成樊某和付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
甲涉嫌滥用职权罪,属于职务犯罪,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渎职七以下(针对过失犯罪)
除渎职犯罪以外,7年以下
不能和解——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和解结果
公安向检察院提从宽处理的建议
检察院
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酌定不起诉
只有检察院可以在当事人和解后终结诉讼程序
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这部分被告人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部分被告人拒绝和解的,不适用从轻处罚
检察院在未起诉时可以酌定不诉/附条件不起诉,但在起诉后不能撤案,法院也不能判无罪,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其他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中的作用
听取、审查、主持
和解的内容
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是否要求、同意从宽处理
双方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是允许的
不能涉及的内容: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
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不能及时,应当调解(调解有可能分期,和解不能分期)
代为和解
被害人
死亡,近亲属,可以和解
近亲属有多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经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法代、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
无行为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法代、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限制行为能力,法代,可以代为和解
代为和解,赔礼道歉只能有被告人本人履行
法院主持和解时,除了犯嫌、被告人与被害人外,双方的律师及亲友等均可参加
和解后反悔的处理
缺席审判程序
相对:对席审判
适用对象
国恐贪
国恐案件: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最高检检察长决定)
国恐贪案件:中级法院一审
不包括“黑”
病半年
死无罪
死再审
既可在基层法院一审,也可在中级法院一审
管辖法院
犯罪地,居住地,指定地
中院,但仅限于国恐贪
送达与开庭
缺席审判前提:送达+不来
辩护权保障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伴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法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
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一2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刑诉解释》第602条)
法院并非应当准许
判决送达与救济
送达: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上诉、抗诉:被告人、近亲属不服,向上一级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单独上诉资格:对于普通一审程序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有权上诉,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没有单独的上诉权,需要经过被告人授权。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央,近亲属(由于被告人不在案)有独立的上诉权,料护人仍没有独立上诉权,需要经过授权
到案后处理
公安
应当立即通知
检察院
审查起诉期间到案,重新审查起诉
报核期间到案,撤回报核,重新审查起诉
公诉后到案,撤回公诉,重新审查起诉
法院
审理中到案,裁定终止,重新审理
生效后到案,交付执行——但执行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在财产没收程序中,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财产系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对财产主张权利的,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适用条件
1.重大犯罪、通缉一年、应当追缴
2.(犯嫌、被告)已经死亡,应当追缴
违法所得——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任何财产
犯罪工具(限本人财物)
赃款赃物
犯罪所得
转化孳息
赃物孳息本人工具
申请主体
检察院捕诉部门→向法院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注意:检察机关不能直接通知上缴。
公安不是申请主体,公安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申请处理
应当受理——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犯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应当退回——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通知撤回——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申请,检察院应当撤回
通知补送——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7日内补送,7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举证责任——检察院
管辖法院
犯罪地或居住地,中院
与原审法院不一致的,非原审法院
基层法院无权管辖
保全财产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冻扣申请没收的财产
公告期限
公告期为6个月
公告期属于除斥期——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后,法院先发公告,再开庭审理
参加诉讼
犯嫌、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然人、单位)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参加诉讼的申请原则上在公告期内提出,如在公告期限外提出,能合理说理的,也准许参加
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由中院管辖,只能组成合议庭,不可独任审理
是否开庭——有人来,应开庭。没人来,可不开。
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庭审理,应当派员。若不开庭,无需派员。
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对检察院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举证

先终止普通程序,再启动特别程序

犯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犯嫌、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若外逃的犯嫌、被告想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国内参加诉讼,自己不回来在国外指挥。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不准许。
终止审理
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嫌、被告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后,对到案的犯嫌、被告应当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审理结果
属于或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出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冻扣
上诉抗诉
上诉主体:犯嫌、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检察院抗诉
上诉期限为5日
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期限
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公暴继定,缺一不可
危害公安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实施暴力行为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
适用主体
启动主体:检、法
申请主体:检察院
决定主体:法院
送交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监督主体:检察院
适用程序
申请程序
基层检察院申请
检察院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
检察院发现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在7日内书面说理→认为说理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启动
管辖级别
基层法院
暴力行为所在地
被申请人居住地
启动方式
依申请
检察院申请——精神病人称被申请人
决定强疗/驳回
依职权
检察院公诉,法院依职权——精神病人称被告人
公诉后适用普通程序一审,依职权决定强疗,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审理程序
公安可临时约束
公安有权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以精神病人家属能否看管为前提
检察院、法院不行
可以将精神病人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但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不能将精神病人送强制医疗机构(法院决定前,不能强疗,只能治疗)
应当组成合议庭,可能不开庭审理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可以有陪审员参加,陪审员往往是精神病专家
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代请求不开庭,经法院审查同意,不开庭
法院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不出庭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庭,应当准许。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发表意见
遵循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到场
注意这里没有合适代理人
应当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身份不叫辩护人,而叫诉讼代理人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检察院发现)
被告人(法院发现)
符合强疗条件
决定强疗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公诉了,∴没有判决无罪),另起强疗,决定强疗
是精神病,不符合强疗条件(有病非暴)
驳回申请,严加管护
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严加管护(不一定有犯罪事实,所以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
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则是被申请人;检察院没有向法院提出申请,则是被告人
审理期限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不能决定强疗期限
不服救济
被决定强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代、近亲属对强疗决定不服: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暂缓执行强疗决定
复议不是启动二审,二审只能通过上诉、抗诉启动
检察院不服:20日内向作出强疗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二审普通程序中发现,可改判、可发回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1)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即先改判其不负刑事责任,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也可以(2)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先处理普通程序,再处理特别程序,即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再决定强疗/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非法警)
解除程序
强制医疗机构无权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批准主体:法院
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服,只是认为需要解除;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申请解除
若申请解除强疗被驳回,再次申请,至少间隔半年。即初次申请不受限,后续申请隔半年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监察法与刑诉法结合考查知识点
监察管辖
上可办下,下可请上
管辖争议——由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可以依法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实施监察。若监察委员会认为自己所管辖的案件重大、复杂,可以报请上级监察委员会管辖。
因丁系副市长身份,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丁无需经上一级监察委员会同意
监察权限
留置
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需进一步调查,且有情形之一
案情重大、复杂
逃跑、自杀的
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地点——特定场所
“可以”留置,不是应当
技术调查
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通缉
应当留置的,若在逃,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有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限制出境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证据能力
监察机关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处置的依据
监察程序
立案程序
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留置程序
批准程序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由某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市报上批,省报国备)
公安配合
可以提请公安配合
时间与折抵
留置不得超过3个月,可以延长一次,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通知单位和家属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应当对全过程录音录像
涉案财物的处理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
补充调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
退案不退人,不能商请监察机关重新留置
不起诉
检察院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复议;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申诉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酌定不起诉的人若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没收程序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死亡的,有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半年×
【陷阱防范与规律总结】
关于原则、原理类的题目,一般没有法条可以依据,可以从文意方面进行推理。命题陷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请注意防范: (1)语意不通: 例: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起诉? 答:错误。起诉法定要求凡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起诉,加上“为主”,意思就变了。 (2)张冠李戴: 例:审判公开原则要求庭审开始后,不得随意更换审判人员? 答:错误。庭审开始后不得随意更换审判人员是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与审判公开无关。 (3)前后矛盾: 法庭在审判阶段调查并排除非法证据体现了效率价值? 答:错误。审查、调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是追求司法公正,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