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马峰理论法(二)
反向记忆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限制:(1)宪民基专不得变:(2)变通批准60天;(3)减税批准省政府:(4)边贸口岸国务院:(5)公安批准国务院:(6)不交流是自治县。
编辑于2022-08-25 04:21:54理论法(二)
立法法
定义
对有限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第一次分配
立法体制
宪法
1.人民制宪,人大修宪,人常解释宪法,人大+人常监督宪法的实施。
2.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全国人大公告公布实施。
国家最重要、最根本性的问题,效力最高
法律
1.基本法律:涉及民事、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领域的基本问题,由全国人大制定修改,闭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不违反其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修改。
2.普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法律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
根据《立法法》第8条,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法律保留(绝对、相对,区别在于能否授权,有无例外)在于能不能先规定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2.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规定事项和特点
1.执行性立法: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自主性立法:针对国务院自主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授权立法:本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但由上述两机关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定。授权立法不得突破法律绝对保留的界限,即涉及《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第4款、第5款以及司法制度(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以及诉讼制度)的除外
绝对保留:涉及犯罪刑罚、政治人身、司法监察的
监察法规
1.国家监察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2.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监察法规的效力等级相当于行政法规
规定事项和特点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2.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3.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规定事项和特点
地级市级别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地方事务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而制定,在内容上限于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城管、城建、历史、环保)等方面的事项,但“较大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
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制定,没有上位法依据,高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音门的法定职责。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利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规定事项和特点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容上限于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事项,但“较大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继续有效。(∵与地级市级别的地方性法规一致,∵如广州市政府由广州市人大产生∴不能超出)
2.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注意:不能延长)
中央也可过渡,通过相对保留,过渡期一般为5年+6个月报告程序+可延长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能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规定事项和特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变通并优先适用,但对以下事项,不得变通:
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2.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
3.不得对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对就民族自治地方的所作出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宪民基专
经济特区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广东、福建和海南)、市(深圳、厦门、珠海和汕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授权立法只有两个:经济特区+相对保留授权,与法律有矛盾都是全人常裁决
规定事项和特点
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进行变通规定并优先适用
立法程序
立法原则
科学
符合立法规划
应当开:论证会(专业);听证会(民意)
可以评估(事前评估、事后评估)
可以吸收或委托专家起草
合法
民主
法律草案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除委员长会议不同意
提案
全国人大(一年一次)
设置:五级人大,四级专委、常委,三级秘书长 职权:人大开会职权归主席团;闭会职权归常委;常委职权由委员长会议(中央)和主任会议(地方)行使,专委会则是处理专门工作的辅助机构,没有决定权。管事和干活都有提案权
全人常(两月一次)
审议
提前7天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提前30天将草案发给代表
人大审议
提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主席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
两央两高两委,301团 301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1由提案机关或人员或者指派人员作草案说明
2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委会进行审议
3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对法律案统一审议;应当邀请其他专委会列席
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移送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印发会议
5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及法律委员会提出表决稿,主席团提请表决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程主持
重点:授权常委会处理:审议中重大问题,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委会审议,下次人大审议或决定(原因:日程短暂)
常委会审议
提案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两央两高两委,常委10人 常委10人,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1听取提案人说明,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2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汇报,分组会议审议
3进一步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会议审议
4常委会可采取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法律案主要问题
重点:三读程序,一般需要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除非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两次审议; 调整事项单一或部分修改,各方意见一致,一次审议
重点: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个别意见分歧较大部分可以单独讨论、单独表决;相关条款可以合并表决
人大没有
重点:单独表决(有重大争议)的条款经常委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可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重点:因搁置审议或暂不交付表决过2年终止审议
交付表决前撤回需同意(人大是主席团、常委会是委员长会议)
表决
宪法超2/3;法律案超半数(不包括本数)
注意:不是二分之一以上
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宪法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公报(标准文本)、官网、报纸
地方在地方报纸,中央在全国报纸
有矛盾的以机关公报公布的为准
报备
注意: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或特区法规不仅要一般报备还要报备变通情况
程序重点
立法规划;应当开会;难事论证;大事听证;草案公开30天,委员长会议例外;人大一个月,常委一星期;撤回需同意;2年即终止;可以单独、合并,委员长会议统一定;法律表决相对多,宪法表决绝对多;变通备案,单独说明;文件报网,公报为主
立法审查
事先审查
尚未生效;预防性审查
1地级市法规经上一级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合法性
2所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合法性
但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批准后需要当做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处理
口诀:区、州、市(法规)提一级,自治县提两级,常委会、合法性、批准当自己
注意:未批准发现不当立法的,反馈有权机关,即市政府报送的就反馈给市政府,或提交该市人常(市政府的监督机关)
主动的事后审查
生效;颁布之后
领导关系,上级审查下级的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本级人大→本级人常;上级政府→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领导,人大领导人常)
可撤可变
监督关系,上级审查下级的合法性
本级人常→本级政府;上级人常→下级人大和常委会;授权机关→被授权机关
人常监督:同级政府你别狂,下级人大和人常,授权关系你别忘
注意:不是人大
可(直接)撤
批准后需要当做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处理
领导22(合法+合理→可撤可变),监督11(合法→可撤),批准当自己
注意:地方人常与下级政府不是领导/监督关系,不可撤不可变,但可以致函,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交由下级人常
三个例外
地方人常对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关系,只能撤销,但审查的是适当性
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常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审查合法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民族自治法规,统归全人常审查(排除其他的领导和监督关系)
总结:地方人常→政府,2+1 全人大→自治区,1+1 自治州和自治县(全人常唯一) 1+1
审查:看批准(批准当自己);看关系(监督、领导、无关系);看例外(地方人常,自治区、州、县)
备案同∈事后审查
批准当自己,备案找上级(所有上位法制定机关,非监督和领导上级),人大不备案,规章只到国务院(无需找更高位机关)
被动的事后审查(审查是否抵触上位法)
司法解释和法律下位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
两央两高省人常向全人常提要求,其他都建议;规章由国务院审查,其他机关只能提建议
规章由国务院审查,只能提建议
立法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制定机关
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意见→直接适用地方法规→应当适用规章,提请全人常裁决
规章
国务院
市法规与省级规章
省人常(批准程序中完成)
授权立法和法律
全人常
宪法渊源与分类
渊源
宪法典
1序言
我国宪法序言比较丰富:1政协制度、2政党制度、3统一战线、4宪法根本地位效力
我国序言推定有效,美国宪法序言无效
2正文
1总纲、2公民基本权利&义务、3国家机构、4、国家标志: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
附则
特定、临时,我国没有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正案并不是宪法典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宪法渊源√;宪法修正案属于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宪法性法律”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往往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形式√
宪法性法律
《选举法》《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内部关系内容的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是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效力等同于宪法。
宪法惯例
存在实践中
有强制力但没有国家强制力
主要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
具有规范性,其含义由权威机关加以解释确认
非我国的宪法渊源×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我国没有
美国的法院的判例和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分类
成文/不成文
成文≈刚性,不成文≈柔性、多样、分散
刚性/柔性
刚性宪法往往具有最高效力,柔性宪法效力与普通法相同
民定/钦定/协定宪法
钦定:君主制定
协定:君主&国民协定(近代英法)
1830年法国
宪法特征&宪法原则
特征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
注意: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且没有规定征收公民财产需要给予合理补偿
但规定了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给予补偿
选项说宪法明确规定了XX的,错误率高
2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制定依据,普通法由宪法派生,任何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宪法,是守法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修改机关特别成立,程序严于普通法律
修改程序:五一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
我国修宪机关&修宪程序
全国人大负责修改宪法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 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人大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条文规定
我国《宪法》有修改制度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制定《宪法》的规定
我国宪法以“宪法修正案”修改→由全国人大发布公告→全国人大主席团签字公布
惯例:无明文规定
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最主要、最核心内容:公民权利&自由
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伴随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
宪法规范&原则
规范
权利义务规范相结合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中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行权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人权原则
2004修正案: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
江泽民时代
权力制约原则
表现为监督原则
人民对国家机关监督
全国人大
公民对国家机关监督
批评、建议
国家机关之间/内部监督
人大产生国家机关,不受国家机关的监督
宪法的产生&发展 每年1题,背诵
产生
产生原因
经济原因
商品经济普遍化必然结果
政治原因
文化原因
世界史上重要宪法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世界上第一部宪法
1787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没有对公民的权利进行规定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1918《苏俄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18《苏俄宪法》与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被视为:现代宪法的开端
发展
世界宪法趋势
1强调人权保障,扩展权力种类; 2行政权力扩大,削弱议会主权(我国没有) 3重视违宪审查,专门机关保障(我国没有) 4强调国际合作,扩展到过国际法领域
注意:公权力的扩大并不一定是件坏事,因为政府权力扩大本身也意味着其为人民服务能力的增强,但要加大授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
中国宪法产生&发展 必考点
制宪主体、制宪权、修宪权
制宪主体:人民
通过制宪机关完成(非直接)
最早:西耶士《第三等级是什么》详细阐述人民制宪
修宪权:根据制宪权产生,受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精神
修宪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4宪法)
释宪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78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82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宪机关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制宪程序
制宪机关具有一次性
设立
宪法的起草机关;宪法的通过机关(可有可无,1954一届人大的一次会议)
提出宪法草案:1954采用了全民讨论
通过宪法草案:通过机关的绝对多数(不受比例约束)或全民公决
公布宪法
人大公告公布,实施公布的是主席团
我国宪法发展
1949-1954 共同纲领 临时宪法(新民主主义性质宪法、政协制定)
1954年宪法:第一次全国人大制定
宪法修改情况 :三大七小一制定
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大修/全部修改,2018年是部分修改)
问制定就1部,问有几部就4部
人民制宪,人大修宪,人常解释宪法,人大+人常监督宪法的实施
78解释,82实施:78年规定全人常有权解释;82年规定全人常有权监督实施
第一次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是82年宪法,第一次修改在88年
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1982年宪法相比1954的变化
1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权 2增加宪法修改提案主体:全常/1/5以上人大代表联名 3增加:中央军委机构 4确定国家领导人任期制度 5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提到“国家机构”之前
1982年宪法 5次修改
1988七届人大一次 土地私营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注意:依法是依法律,不是法律与法规
1993八届人大一次 有承市初县党
国营改国有,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县级人大任期3→5,多党合作&政协长存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1999九届人大二次 治邓反共承公
依法治国、邓小平理论、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罪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非公有制经济
城市的集体经济主要体现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4十届人大二次 三乡非人财 急征保建歌 主席特文明
三个代表、乡镇人大任期5年,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征收补偿)戒严→紧急状态、土地征收补偿、社会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国歌 国家主席、特别行政区代表、物质/政治/精神文明
2018十三届人大一次 习复美丽 生会和谐 党察利价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伟大复兴爱国者、和谐美丽社会主义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治,贯彻新发展理念,革命、建设+改革,依照法律宪法宣誓,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人类命运共同体 +生态文明、社会文明、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美丽 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专节规定)、和平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完善立法体制,需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
52条宪法修正案(惯例)
1988年:私营补充要监管,土地使用可流转(依照法律)
1993年:初级理论要改革,家庭协商改国有,市场经济宏观调,县级人大五年走
邓小平
1999年:邓论市场入序言,依法治国反革命,长期处于初级段, 多种经济按劳分,统分结合家庭基,个体私营很重要
江泽民
2004年:三个代表很紧急,物质精神和政治,建设特区乡改五,征收征用要补偿 (不合理),私有财产不侵犯(不神圣,没有写入总纲),社会保障人权强(人权、社会保障权、财产权),鼓励支持非公有 ,主席唱歌谈国事
04总纲,不合理,不神圣
胡温
2018年 社会生态、和谐美丽、伟大复兴、科学发展习近平、宪法宣誓、设区的市、党的领导是本质、核心价值观、命运共同体、监察委员会、主席可连任
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村委会任期:93县,04乡,18村,3改5
经济:88补充、93市场、99重要、04鼓支
04建设,18复兴
思想:99邓小平理论,04江泽民的三个代表、三大文明18胡锦涛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习近平新思想
土地:88转,93分,99统,04征
18监察委员会
领导成员: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任期5年,只有最高监察机关,即国家监察委的主任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其余监察委主任均没有连任限制。
双重领导:国监委领导下级,上级领导下级(同检察院)(所有上级)
检察院一体:强调整体性,所有上级领导+负责下级
双负责:国监委对全人常和全人大负责,地方监委对本级人大和人常/上一级监委负责
上级领导、一级负责
干涉,贬义词,都×
内部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只有国家监察委有权制定监察法规(效力等级相当于行政法规),地方监察委是没有监察法规的制定权的。
两院一委只到县,人大搞正职,人常搞其他
宪法的分类
有没有统一法典形式(蒲莱士提出)
法理指法条,宪法指法典
成文/不成文(代表:英国)
凯尔森 宪法法院主义 奥地利
1787美国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法国宪法(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效力高低、程序严格程度(蒲莱士提出)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代表:英国)
与普通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一样
一般来说成文宪法国家都是刚性的
宪法制定主体
钦定宪法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不是宪法典,中国第一文件)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文件);1830年法国宪法
近代英国宪法一般属于协定宪法
宪法的实施&保障
宪法的实施:1执行、2适用、3遵守
宪法解释&保障机关
代议机关解释&保障机制
英国上议院:议会至上
我国宪法解释机关
全常
我国宪法保障机关
人大+全常
司法机关解释&保障机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专门机关解释&保障机制
主流,宪法法院(德国,源于奥地利)、宪法委员会(法国)
宪法法院不需要进行附带性审查,也可以直接主动审查
保障方式
批准当自己,备案找上级(所有上位法制定机关,非监督和领导上级),人大不备案,规章只到国务院(无需找更高位机关)
附带审查:附带于具体案件
美国主要方式,中国没有
宪法控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法、德
我国宪法保障方式
政治保障
法律保障
社会保障
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保障:立法机关保障
事前/事后审查相结合
1954年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
1982年增加:全常监督,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关于改变&撤销权限
全国人大
改变/撤销:全常的法律&规定
撤销全常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全常委
撤销:国务院法规
撤销:省级、设区市的地方法规
撤销: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撤销:被授权机关越权的法规
国务院
改变/撤销:部门/地方政府规章
省人大
改变/撤销: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法规
地方人常委
撤销:本级规章
省、自治区政府
改变/撤销:下一级政府规章
常委会后用撤销 民族立法被撤销 其余改变或撤销
常委是监督关系 不能改变
关于备案&批准
备案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法律→报全常备案→发现有问题:"发回程序"(不修改/撤销,发回后即失效)
批准
市级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批准
自治&单行条例
自治区:报全常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报省常委批准→全常/国务院备案
市、民要被批
审查
审查要求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省常委:(高国军小弟弟) 认为法规、自治/单行条例有问题,可向全常提审查要求 (提要求没有专,因为是专门委员会自己审查)
无需强记: 1备案找上级 2批准免去备案 3人大没空备 4全常不备规章
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宪法对违宪行为不直接规定制裁措施,而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
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模式
程序
主动审查:专委会和常委会
被动审查:两央两高省人常提要求(必须审查),其他提建议
处理结果: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两个月内,改则审查终止 拒不改正提交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全人常 审查应当反馈,可以公开
宪法的效力&作用
效力
直接性&最高效力
领土效力
领土: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对象
我国宪法没有领土条款,仅在序言确定了台湾是我国领土组成部分
效力及于所有领域,在不同领域适用上有所差异
对人效力
所有公民,包括华侨
唯一标准:中国国籍
外国人&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某些(部分)基本权利主体
作用
全方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当代中国国家结构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
我国实行单一制:1套宪法→1套统一法律体系
一国两制导致我国经济&社会制度上不统一
中国是唯一/统一的国际法主体
我国在普通地方之外,还创设了民族自治地方(解决多民族问题)和特别行政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两种特殊地方制度,因此我国的地方制度总共有三种而非两种
地方权力来自中央授权
经济特区属于普通地方,只是在经济方面享受国家特殊政策,并不构成一种新的地方制度
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当然构成我国的基本国策√
行政区划
概念特点
由宪法、法律形式规定
只能由《宪法》授权机关进行×
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宪法规定和基本区划:省县乡
地级市普遍存在
省、自治州
行政公署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级
市辖区
市(不设区)
县、自治县
基层: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必要时)
行政区域的划分权限 必考
全国人大
省级建制:设立、撤销、更名
特别行政区设立&制度
国务院
省级:区域划分
县级/市:建制&区域划分
建制:设立、撤销、更名
省级政府
乡镇:建制&区域划分
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县、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县级政府
村委会变动:乡政府提议→村民会议同意→县政府批准
居委会变动:县级市/辖区政府批准
城市好管理,不宜抱团
设立、变更的主管机关(定规模定主体)
整体变动:设撤更;重大变动(如合并);小变更:部分或局部变动,界限变更
省政府:乡镇(所有变动)市县【汉族人(除自治州和自治县);小变更;经授权(国务院授权)】 全国人大管省建(整体变动),其余全归国务院
通过行政法规一次性授权
地级市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直辖市≈省
我国的基本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
特色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
工人阶级
特色
政党制度
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长期存在&发展,1993年宪法修正明确规定
共产党-执政党
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非组织和人事领导
各民主党派-参政党
政治自由、组织独立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
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组成的政治联盟
组成:1劳动者、2社会主义建设者(2004)、3伟大复兴爱国者(2018)
形式: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
不是国家机关,是以上两个制度的组织形式(重要机构)
委员提名或协商产生
工作行为:列席全体会议(不包括其他会议);听取工作报告;陪同视察
组成: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爱国人士
政协委员以提名/协商方式产生(非选举)
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无: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
无权审议国家工作报告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概念
1919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经、社、文)以来,经济制度成为现代宪法重要内容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公有制经济:我国经济制度基础
全民所有制
1993修正:国营经济→国有经济
主导、命脉
绝对国有:矿藏、水流、城市土地
另有规定除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国家对国有态度: 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
城镇集体/农村集体
绝对集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家庭承包
另有规定除外:农村&城郊土地
国家对集体态度 鼓励、指导、帮助
非公有制经济: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国家态度: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国家对公有财产&私有财产的保护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私有财产
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征收给予补偿
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外部限制√
我国基本社会制度
概念特征
核心:生活保障&社会秩序维护
广义的社会制度(一切和社会有关); 中义社会制度(排除政治经济文化生态;默认) 狭义社会制度(社会保障)
我国宪法社会制度规定
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2004宪法)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有权获得物质帮助
医疗卫生事业制度
劳动保障制度
提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培养各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
计划生育
使人口增长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我国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在各国宪法的表现
1919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的规定了文化制度
我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对文化制度规定最为丰富
教育事业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职业、高等教育;发展学前教育
鼓励自学成才
鼓励举办教育事业,推广普通话
科学事业
发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文学&其他
文学艺术、体育事业
道德教育
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法制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
少数民族聚居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没有民族乡
民族自治机关
人大&政府
没有法院、人常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实行首长负责制
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由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地方人大代表:本区域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民族自治权
立法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人大有权制定 (常委无权)
区条例:报全常批准生效
州、县条例:报省常委批准生效
报全常、国务院备案
变通规定/停止执行
只对法律、行政法规
不包括宪法、规章
计划生育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国策和基本法律原则,全国统一适用,不在允许变通之列
上级机关决议不适合本地方情况,可报上级批准,60日内答复,没有答复视为默许
钱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区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报国务院备案
州、县:报省级政府批准
自主减免税:州、县决定→报省级政府批准
减税批准省政府
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国务院批准可对开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
边贸口岸国务院
公安部队:国务院批准,可组织本地公安部队
公安批准国务院
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区、州可以和国外交流(不交流自治县)
反向记忆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限制:(1)宪民基专不得变:(2)变通批准60天;(3)减税批准省政府:(4)边贸口岸国务院:(5)公安批准国务院:(6)不交流是自治县。
我国选举制度
选举基本原则
普遍原则
中国人+年满18+未被剥夺
特殊人群的选举限制:
(1)精神病人,选委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法检决定不投票
(3)服刑的犯人,流动票箱投票或选民代投
(4)被拘役或行政拘留的人员,可以回到原选区投票(两拘可回原选区)
平等原则
选举委员会根据: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分配
合理差别
保证各区/民族/方面:都有适当代表、至少1人
本区内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乡、县:选民直接选举
市、省、全人:由下一级人大选举
选全人:投票人必须是省人大,但候选人不一定是 (农民工可以直接当选全人,不必是代表身份)
秘密投票原则
文盲/残疾/自由受限:可委托代写
1人最多接3人委托
委托投票条件严格:选委会同意+书面+对方是选民+不得接受超过3人
委托写票无相关限制
代表不能委托另一位代表投票
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不是错在选委会,而是错在不能以电话方式委托他人投票。
选举程序
选举主持
直接
选举委员会
专门、跑腿、只管选举
统归县级人常委领导、任命(组成人员)
受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指导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选为候选人:应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
间接
应选代表的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投票(选举)时下级主席团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
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选区、选民、选委会仅针对直选)
每区选1~3名代表
按:居住、生产、事业、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选举20日前公布,公布5日内不同意见可申诉→3日内处理→不服:选举5日前起诉
法院应在选举日前判决,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代表候选人
推荐
政党单独推荐
团体单独推荐
可联合推荐
选民/代表10人以上可联名推荐
单位可单可联合,个人必须10个人,谁能投票找谁推,间接选举酝酿两天
应当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提前一天
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确定正式候选人
直接选举差额比例:候选人应比代表多1/3~1倍
超出1倍,协商不成→预选
直选346(候选人数);超过法定数额,协商加预选,协商前置
间接选举差额比例:候选人应比代表多1/5~1/2倍
超出1/2倍,协商不成→预选
间选10,12,15;超过法定数额,直接预选
只选1人,候选人=2
候选人名单:选举15日前公布
正式候选名单:应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
当选
票数多余投票人数,选举无效
直接选举
选民过半数参加+过半数选票:双过半
间接选举
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不得兼任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人大代表
特殊情况
选票作废:每张选票超过应选人数
选超了,再投
排序+等票pk
过半数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多的当选
票数相等:对相等的再次投票
没选够,另选
不足部分再选(直选票数放宽1/3)
过半数候选人不足:另行选举
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
当选人数:
直接:当选票数不得少于1/3
间接:全体过半数选票当选
公布
直选:选委会;间选:主席团
禁止接受境外资助
接受资助: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列入的除名,当选的无效
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问题,(县)只能向常委会/(乡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委确认无效
推迟
2/3全人常全体成员同意
选举经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国库分中央国库(中央财政)和地方国库
人大代表补选、离职
补选
直选原选区、间选原选举单位选举
间选个别可人常,补选可等可差额
罢免
直接选举
提案:30以上乡选民/50以上县选民
受理:县常委
3乡5县进县城
通过:原区选民过半数
直接选举双过半,当上容易罢免难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无须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间接选举
提案:主席团or1/10以上代表;闭会时常委主任会议or1/5以上常委会人员
需要经过原选举单位或者人大常委会的过半数通过。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委员过半数(非2/3)即可通过对该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向上级人常备案
辞职
直接
县级向县常委辞职
须县常委半数通过
乡级向乡常委辞职
须乡人大半数通过
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间接
向选举自己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辞职
常委半数通过→报上级人大常委备案、公告
县找县,乡找乡,间选回到原人常,丢人要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资格暂停&终止
暂停
刑诉+服刑(未夺权)
不包括“被行政拘留的”,且不是终止而是暂停
终止
迁出、调离本区(走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大会议(懒了)
丧失行为能力(傻了)
……
人大代表补选
任期内出缺:原选区补选
候选名额可多于也可等于应选代表名额
人大代表权利
言论免责权
人身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未经本级人大主席团(闭会时全常委)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
加上“一律”∵现行犯……
现行犯被拘留,向主席团/常委报告
县以上代表,除了现行犯拘留报告(紧急),其他都要报批,向代表都报告
乡级人大代表:受刑事审判/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报告乡级人大
质询权
主体:
向全人
代表团/30以上代表
向全常
常委会10人以上
对象
国务院、各部委、最高法/检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理权限
国务院
人事权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澳门检察长
政府特主要澳门检察长
行政权
外交、防务
全常
战争/紧急状态(+国务院发布命令时实施“一国一制”)、解释基本法(行政区法院也有权自行解释)
不能修改特区基本法(与宪法,仅这两个例外)
可将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
全人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提案:全常、国务院、特别行政区
2/3特区人大代表+2/3特区立法议员同意→特区代表权向全人提出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
自主行政管理权
除国务院管理以外的政策事务
财政预算:报国务院备案
出入境管制
土地国有(例外:澳门回归前的私有土地仍私有);不征税、发货币、维治安、用资源(收益归特区)
立法权
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报全人常备案(全常不备规章)
批准生效×
全人常备案(30天),不影响生效;全人常有权发回,发回即无效(一般无溯及力),不得修改/撤销
独立司法&终审权
外事事务权
不同于外交权:非国家、非政治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权管辖
遇到涉及的,应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行政长官发证明文件应有中央政府证明书
财政独立
财政收入全部由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机构设置与职权
做题技巧:澳门大陆法系;香港英美法系
特首:中央政府或特别行政区负责,不对立法会负责
机构设置
特首
只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
香港三司
律政司属于行政部门,负责公诉,特首一般由政务司司长担任,财政司
香港特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查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廉政公署对行政长官负责
澳门
司、局、厅、处
司法
法院
澳门有单独的行政法院;澳门三级;香港四级
澳门有检察院,香港无
官员
资格
特首
40、20永无中
年满40;当地居住20;永久居民;无外国居留权;中国
澳门特首等不需要在外国无居留权,任职需要放弃居留权
40、20永中,但认任职期间不能有外国居留权
主要行政官员
香港:15永无中
澳门:15永中
司法
香港两个首席永无中(终审和高等首席法官)
澳门终审:永中(院长、检察长)
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报全人常备案
澳门终审院长和法官报全人常备案(∵检察长:行政长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议员
议员
香港:永即可,老外不超过1/5
澳门:永即可
立法会主席
香港40、20永无中
澳门:15永中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7)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2/3通过谴责。
程序
特首
选举或协商,中央任命
5年
必须辞职:拒人两次,解散立法会,再拒走人 被拒一次,迅速解散立法会,再被拒走人
无力履行
两次拒绝签署立法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立法会多数通过,仍拒绝签署
被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重要法案→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原案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就职宣誓:法检议以上都得宣誓
澳门:政府特主要,立法司法一把手还需要宣誓效忠中国
立法会议员不当宣誓经2/3谴责,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资格
拒绝宣誓:立即走人;故意不当:立即走人;基于过失:重新安排,无限次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立法会
香港立法会
外国居留权/非中国籍的特区永久居民不得超过20%
立法会主席担任条件=行政长官
澳门立法会
会员是澳门特区永久居民即可
立法会主席条件=澳门主要行政官员
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职权
立法权
财政权
监督权
香港特区议员1/4以上、澳门特区议员1/3以上:可以提出弹劾行政长官
调查后证明渎职→立法会议员2/3通过: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司法
香港法院(香港无检察院)
法官:当地委员推荐→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法院
终审法院法官任免:立法会提建议→行政长官决定→报全常备案
检察长:行政长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 检察官:行政长官任命
终审法院院长:澳门永久居民中国公民
基本法修提案:国务院、特区、全人常
香港特区申请更改基本法:两个2/3(人大代表+立法会议员),加特首同意,在全人大提出(基本法的修改只能由全国人大进行,不包括全人常)
基本法解释
解释权:全人常(解释效力高、不受限),特区法院 特区法院只能解释自治条款;终审申请非自治(向全人常)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自治组织
自我管理、教育、服务
乡镇政府可以指导,不能领导
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
设立需批准;“立法”需备案;出错可纠正(法院直接撤销;政府责令改正) 立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
设立
3~7人组成
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乡镇政府提→村民会议同意→县政府批准
乡提出、村同意(村民会议)、县批准
产生
满18,未剥夺政治权利;,只能直接选举,任期5年,可连任,应当有妇女成员;
2018.12,3年→5年
村委会选举主体
本村人
本村人在外村但愿意参加
外村人在本村1年+本人愿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即使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
如果遇到对选民名单有争议的情形,应当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反映情况
1/5有选举权的村民;1/3代表罢免村委
五村三代罢村委
罢免双过半:参加选举过半;半数通过
选民过半数:选举有效→过半数选票:当选
罢免
1/5以上有选举权村民/1/3以上村民代表:可提罢免要求
选民过半数+投票过半数
监督
村务公开:村民利益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一般每季度;财务每个月;重大事项随时
村委会成员需要任期和离任审计;政府进行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1次,连续两次不称职,职务终止
责任审计: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机构主要就是监督村委会的具体工作的,自然不可能对村委会负责,而是要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民会议
组成:18岁以上村民
村民过半数或2/3以上户代表参会,不要求被剥夺政治权利与否
应当经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唯一的到会过半)
地位&职权: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有权撤销/变更:村委会不适当决定
村民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作报告不由乡政府审议通过
除设立村委、订立村规民约外,村代会≈村民会
一季度一次
村民代表会议
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占4/5以上
1/5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3以上代表参会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制定:乡镇府备案
居委会
成立
不设区的市、区政府决定
5~9人
基本同村委会
居民公约
不设区的市政府、区政府或派出机构(街道办)备案
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审议报告前准备
政府、法院、检察院在开会20日前:报告提交常委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10日前提交报告至常委
听取报告
常委办事机构在会议7日前:报告发给委员
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作报告(政府可委托部门负责人)
审议经济报告
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国务院&县级以上政府:6-9月期间向本级常委报告
预算部分调整
本级常委会审批
上年度决算草案
国务院6月提交全常
县级以上政府:6-9月
检查法律法规实施
执法检查计划要向社会公开
组成检查组
从本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中挑
可委托检查
全/省常委可委托下一级检查
询问&质询
提质询案:常委10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
人大开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书面提
对象: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
对象可要求做专项工作报告
质询结果:提案人数过半不满意→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决定→受询机关再做答复
撤职案(仅地方常委)
撤职对象:政府/公检法-副职
提案主体:常委主任会议or1/5以上联名
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进行撤职×,∵全国人大常委决定的两院一委的相关人员,则不在撤职范围内
委员长会议可以针对国务院除总理外的其他组成人员提出撤职案,而非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总理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均可以对本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必考
基本权利分类
积极受益权
经济、社会、文化教育
消极防御权
财产权、继承权
基本权利内容
人民制宪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是国家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这也从根本上界定了国家和公民的基本关系。∴基本权利规范对立法机关产生直接的拘束力
平等权
平等非事实、非行为能力、非均等
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选举要求18周岁才行,年龄是差别的理由
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政治权利&自由
政治权利
选举被选举:18以上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权利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政治自由首要地位
包括设置各类横幅标语
出版:延伸至出版单位,我国实行预防制&追惩制结合
结社: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请愿权(直接表达意愿) 52公安批(5天前申请,2天前答复)
被剥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也一并剥夺
监督权&求偿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有关机关无须查清
申诉、控告、检举权:违法失职行为+有关机关需查清
求偿权:国家赔偿
人身自由
宪法当中规定的人身自由权为广义
生命权
注意: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自然人,自然法性质(我国宪法未规定),最高价值
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拘禁
免受各种非法限制和搜查
人格尊严(绝对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安宁权)
禁止非法搜查/非法入侵
拆迁可能侵犯的是财产权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公安检察、犯罪国安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法院可以对公民的电话进行监听×
联系行政法
限于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到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的同时导致精神损害,受到他人侵害,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不赔偿精神损失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
财产权
04总纲,不合理,不神圣;财产权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如财产权
劳动权&休息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具有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教育文化权利
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
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
创作研究自由(不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
社会保障权
与经济水平适应
宗教信仰自由
不得强制、不得歧视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内地无传教、办教自由,港澳居民可传教
其他权利&基本义务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保护归侨的合法权利
依法纳税,包括法人、外国人
公民的义务:服兵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只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他人基本权利的目的,才具有正当性
我国国家标志 2018新增,2021已考
国旗
每日升挂,寒假、暑假、星期日除外
并非所有的机场、港口一火车站都应当每日升挂国旗,而是强调“出入境”
国歌
国徽
可以悬挂:乡、镇政府
不包括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人大组成:代表
地域代表和职业代表(军队)
政区选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3000人
全人常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前3项构成委员长会议
5级人大、4级人常、3级秘书长
管事的和干活的:一定是自己人、一定有提案权,一定是主席团提名产生的
下设组织
专门委员会 技师
性质
人大常设机构,闭会期间,由常委领导
组成
由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非选举)
任期与人大相同:5年
可以任命非人大代表作为顾问列席
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
职责
提出议案、审议议案:交付的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性质
临时无任期
设立
①人大主席团、②3个以上代表团、③1/10以上全人代表
闭会期间:①全常委员长会议/②1/5以上常委成员联名
组成
主任、副主任、委员
调查时,有关人员都有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材料
全国人大主席团 跑腿主持人
组成
人大会议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秘书长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
推选执行主席若干
职权
提国家领导人选
人大期间:提议案
安排议程
不能审议
对议案决定列入议程
主席团公布: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宪法修正案 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全国人大代表团
人大期间各选举单位推选产生:团长、副团长
职权
提案+审议
1个代表团/30以上代表可提:职权内普通案、质询案
3以上代表团可提:罢免案
委员长会议
性质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负责重要日常工作
职权
程序性事务
包括提出议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
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解释宪法
人事权
选举权:主席/副主席、军委、监察委、两高院长
常委没有选举权,只有闭会补选个别代表
决定权
全国人大
选举产生
一常两高三主席,国家监察委主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检检察长、最高法院长
决定产生
政府+军委
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 总理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部委行(银行)署(审计署)秘(秘书长)正职 中央军委主席提名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
人常决定国务院+军委
排除2个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免两院一委除正职
地方检察长同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常批准
任免权
人大常委
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副职、委员
高院院长提请:任免副职、其他法官
高检检察长提请:任免副职...
人大没有任免/直接选举/决定任免
两院一委除正职
地方检察长,同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常批准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根据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由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直辖市中院的院长应当由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直辖市人常属于省级人常) 根据直辖市人常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 而非由直辖市人大选举。
人大有选举/罢免权,人常没有选举/罢免权,但人常能够撤职
机关不质询
重大事项决定&审批
人大
1审批经济预算(钱) 2战争/和平 3批准省级建制 4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制度
常委
1经济(钱)预算部分调整 2闭会期间战争状态(炮) 3军人/外交人员衔级 4国家荣誉勋章 5决定特赦 6缔结条约 7决定驻外代表任免 8全国/局部动员 9全国/省级/特区紧急状态
全人常无权审批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人大/常委职权: 约炮外国级,部副钱,特急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
人大监督权
人常、国务院、两高:对其负责&报告工作
军委主席、监察委员会:对其负责
人常监督权
闭会期间
工作制度
全国人大会议制度
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常召集
正式会议前要举行预备会议:县级以上,同级常委主持
乡级没有
全国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每年一次
常委会认为必要/1/5人大代表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主席团和各代表团长提议:可举行秘密会议
必须有2/3代表出席
乡没有常委会,由原主席团召集,没有预备会,乡人大开会时选出主席团,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会议
议案程序
人常不罢免、机关不质询
一般议案
机关提案:两央两高两委一团 个人提案:301(30个代表或1个代表团)
质询案
个人提案:301(30个代表或1个代表团)质询一府两院一委
罢免案
103团(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代表)
列入议程:机关提案必须列,个人提案管事定
听取报告
国务院、两高、全人常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主席、监察委负责不报告;主席不负责不报告
全人常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常委委员长召集主持
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召集主持: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参加(没有委员)
议案程序
一般议案
机关:两央两高两委 个人:10(10个委员)
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能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议案
一个代表团或者是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人数错且应为常委会成员
质询案
个人:10(10个以上委员)质询一府两院一委
没有罢免案
撤职两央
列入议程:机关提案必须列,个人提案管事定
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两央一委提,全人常定,主席宣告
全人常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
主席可直接授予友谊勋章
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非单纯的名录
宪法宣誓
2018年宪法修正: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均需宪法宣誓×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改成领导干部。
宣誓主体
各级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府两院一委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在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仪式组织机构
全人主席团
全常委员长会议组织
谁任命谁主持
监委会、两高长、驻外全权代表:由国家监委会、两高、外交部分别组织
两院一委中除正职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由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宣誓外,其余所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均由两院一委自行组织
宣誓方式
单独/集体
地方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具体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国务院(首长负责制)
组成&任期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国资委主任不属于国务院组成
任期5年,连任不超两届
部委:设立、撤销、合并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常决定
审计署双负责:上一级审计机关(主)和本级政府负责
国务院职权
立法权
行政法规
提案权
领导权
规定中央&省级行政机关职权划分
监督权
改变/撤销:国务院各部门/各级政府/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
组织人事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有权编制→(审批:全人/全常)→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国家主席
任职资格
45周岁,没有任届限制
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根据全人/全常决定:公布法律
根据全人/全常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宣布任免权
根据全人决定:宣布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免
根据全人/全常决定:宣布各部部长、主任、审计长、央行行长、秘书长任免
外交权
代表中国:国事活动(不需要常委决定)
请客(04始)、送礼、签字,颁发友谊勋章(国事活动、外使、友谊勋章)
主席三个专一:只提名总理,只宣布任免国务院人员任职/免职,只公布法律
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全常委员长代理: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国家监察机关
性质、组成、任期
性质:监察机关,第四种公权力
专司,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监查权
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
任期:5年,主任连续不得超过2届
地方各级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常委、上一级监察委负责,接受监督
监察委领导体制
上级可办下一级管辖的监察事项
必要时可办理管辖内各级监察事项
与审、检、法的关系
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公检法发现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应移送监察机关
又涉其他犯罪的,一般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移送监察机关:公诉→法院审判
检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退回监察机关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
不起诉的情形:经上级检批准不起诉←监察委可要求复议
对监察委的监督
接受本级人大/常委监督: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被调查人&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不服,向上级监察机关复查
监察对象是人不是机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只有国家监察委有权制定监察法规(效力等级相当于行政法规),地方监察委是没有监察法规的制定权的。∴监察机关可以制定监察法规×
战争、宣战、动员和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分配
省部紧急国务院(不含特区),开火停火全人大,其余全归全人常,人常闭会可开火。
对于“非正常状态”的宣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一般交由国家主席宣布,国务院决定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宣布。
中央军委(首长负责制)
只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不报告工作,不接受质询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注意:没有两届的限制
两届任期限制的官员:政府和人常正副职;两院一委正职;特首
副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决定产生。
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人大&相关机构
性质&地位
与上级:监督关系
一般来说,有谁产生,对谁负责。∴地方人大应该对当地人民负责,而不宜表述为对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负责。
县级以上人大均设:常委&专门委员会(常委无权设立)
可设工作机构
乡级不设常委、不设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由主席团处理
老主席团召集,会上现选新主席团主持
∴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
乡级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属于乡人大主席团(主持)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人事权
地方人大选举同级:1同级政府正/副职、2监察委主任、3法院院长、4检察院检察长+5副乡长
地方人常决定:闭会期间,决定本级政府个别副首长任免
人常可以批准代理正职
常委会(非人大)
政府部门首长;法检及监察委其他官员
确认开会时间:常委会、主席团,会上定不下来也可以交给主任会议
议案程序
5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乡人大提出议案,但提质询案需要10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提出
县级以上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机关提案都包括专委会(县级以上)、政府
撤职案的提出与审议
人常:一府两院一委除正职,特殊法检含正职
提案主体:一府两院主任过五一
地方政府
组织&产生
乡/县没有秘书长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
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常委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双领导,非对本机人常负责
受同级政府领导,并受上级政府指导/领导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设立,国务院批准
注意:直辖市政府无权设立派出机关
注意:是派出机关而不是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者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只局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区公所
县政府设立,省政府批准
街道办
市政府设立,由上一级政府(市/省)批准
细节在讲义P94左右